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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思想的唯物辩证观研究*

2014-08-15王福山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道德观婚姻家庭性爱

王福山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 中山 528402)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和发展唯物史观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及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思想的唯物辩证研究,在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斗争中,阐发了丰富的唯物辩证婚姻家庭观。由于当时斗争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在阐发自己的婚姻家庭思想时,有时会重点强调了某些方面,也会忽略某些方面。然而,目前学界在阐述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思想时往往表现出“经济决定婚姻家庭”“未来婚姻现实化”的简单化、形而上学化的倾向。故此,唯物辩证地研究和阐发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是当前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同一性与差异性

婚姻家庭道德观作为社会意识的范畴,作为对婚姻家庭道德的社会存在反映,两者之间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差异性。作为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两者发展的不同步性;具体表现在婚姻家庭道德观自身的发展由于空间、地域、时代的不同而出现不一致性上。作为同一性,婚姻家庭道德观与婚姻家庭的发展具有同步性,同时具有婚姻家庭道德观内在的客观发展必然性。

(一)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同一性

原始时代婚姻家庭的道德观,是与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表现形式是群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中,以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为依据,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个历史阶段;进而又具体研究了与这三个历史阶段大体相适应的三种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包括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对于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家庭,恩格斯批判了“庸人”的看法。他指出:“群婚”绝不是“庸人的惯于妓院的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实际上,“实行群婚的人们,并不是公开过着庸人暗中所过的那种淫荡生活。”[1]47在恩格斯看来,“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在那时还不存在。”[1]47继而,恩格斯特别强调:绝不能说,在日常婚姻生活中“必然是一片混乱的”[1]47状态。

群婚不是杂乱婚姻,群婚符合原始时代的道德。马克思从历史的层面上揭示了群婚的道德观。他指出,在原始时代的群婚制婚姻形式中,“姊妹曾经是妻子”[1]48,这不仅不违背社会的道德,而是“合乎道德”[1]48的。可见,原始时代群婚制与其道德观具有同一性。群婚制的道德观是对原始社会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在群婚制婚姻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规范,并在群婚制婚姻关系的历史延续中沿袭、传承下来。

(二)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差异性

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观,表现为同一中包含着差异。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观与社会存在相联系,与时代发展相伴随,表现了婚姻家庭道德观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一致性。同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都会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差异。

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道德观,还表现为差异是同一中的差异,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对立统一。作为群婚制表现形式的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展现了婚姻家庭的不同历史阶段。在当时,婚姻家庭中的兄弟与姊妹可以互为丈夫与妻子,这符合野蛮时代的婚姻家庭道德。相对于蒙昧时代的婚姻“杂婚”家庭观,则是一种进步。

故此,学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观,仅仅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或简单地分为两个方面:既有肯定的方面,又有否定的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二、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辩证诠释

(一)文明时代婚姻家庭的两面性

恩格斯对文明时代婚姻形式积极的进步的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一夫一妻制的出现是婚姻家庭的进步,开辟了一个与奴隶制、与财产私有并存的新时代。

同样,恩格斯对文明时代婚姻消极的退步的方面也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一些人的“婚姻幸福”,不是使他人的婚姻幸福,而是通过他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1]78。文明时代的婚姻进步,仅仅是婚姻形式上的进步,实质上是“使妇女地位恶化”[1]96。这是因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只是片面的对群婚制婚姻的否定,它仅仅是剥夺了妇女群婚自由,却包容了男性的群婚自由。对于一夫一妻制中的男性而言,却“便利了男子的不忠实”[1]96。不仅如此,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褒奖男性群婚自由,认为丈夫对妻子不忠,可以被当作“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1]88。恩格斯还列举了天主教国家的父母为资产阶级儿子挑选妻子,凸显了专偶制婚姻所固有的矛盾的事实,揭露了专偶制婚姻的非“专偶”一面,即“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淫游,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1]84。

恩格斯还深入地分析了文明时代婚姻的本质。他进一步指出,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对于骑士、男爵、王公而言,婚姻仅仅是一种形式,实际上是把结婚变为手段,变为政治行为,变为扩大自己势力的联姻。故此,决定婚姻成否的,不是取决于联姻中的男女双方个人的情与爱,而是取决于“家世利益”[2]76-77。

具体地历史辩证地分析文明时代婚姻家庭的两面性,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的进步是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同时也伴随着丧失了夫妻爱情的代价。尽管这种代价是痛苦的,但却是必然的,是使婚姻走向真正爱情的必然阶段。

(二)文明时代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必然性

恩格斯的文明时代婚姻关系理论,不仅阐述了文明时代婚姻制度的进步性及其本质属性,而且也阐述了文明时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性及必然性。然而,目前学术界对恩格斯的文明时代婚姻关系理论的认知和解释仅仅停留在静态的层面上,即简单地从是否具有进步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读。这种静态的解读是不够的,还缺乏从动态的方面分析。这就要从联系、发展的方面来探究。

在古代社会中,普那路亚家庭是绝对禁止氏族内部通婚的,这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为了确保氏族内部通婚的禁止,对于违反这一制度者给予严惩,即使是抢劫妇女者,也很谨慎地遵守这一法则。进入文明时代,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对这一法则的完善。这是人类婚姻家庭发展的历史性,也是婚姻家庭道德观进步的必然性。

不可否认,当婚姻家庭与奴隶制、与私有财产发生密切的联系时,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幸福观就被附加了条件。因而,文明时代的婚姻家庭,实质是“政治性”“经济性”的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道德观已带有“政治性”“经济性”的印记。这是婚姻家庭道德发展的历史性所至,是文明时代的性爱和婚姻中道德观发展中的现实反映,是回归婚姻家庭道德自身阶段的必然过程。

故此,把马克思恩格斯对文明时代婚姻家庭道德观的批判仅仅看作是否定,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道德观缺乏辩证唯物认知的表现。

三、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资产阶级的金钱婚姻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金钱关系的分析,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经济基础对社会、家庭、婚姻的决定作用。

恩格斯认为,现代的资产阶级的婚姻关系主要是金钱关系,“是建筑在资本上面,建筑在私人发财上面的”[3]48,其婚姻基础主要是经济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深刻地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3]34在资产阶级看来,金钱是婚姻的酵母,婚姻如同商品一样可供买卖;相对于男性而言,婚姻完全是一种个人享乐的手段,而妇女则被视为男性共同淫乐的牺牲品和婢女。

在《起源》一书中,恩格斯认为当时资产阶级中天主教和新教的婚姻缔结,“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婚姻总是权衡利害的。继而,恩格斯将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比喻为卖淫。他指出:“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1]84不仅如此,恩格斯指出了资本主义婚姻关系中的妻子远不如娼妓,“妻子和普通的娼妓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1]85

后来,恩格斯把资本主义社会金钱关系的婚姻,上升到唯物史观的层面上加以阐述。恩格斯在《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中指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基础[4]252。与此相联系,金钱关系的婚姻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基础。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批判,是对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否定。

仅仅如此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家庭观,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其表现形式为对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关系的“批判”,其实质的内容是通过批判来强调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决定作用。否则,就无法理解《宣言》的基本思想,无法理解恩格斯的“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4]257的著名论断。

在此有必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婚姻家庭的研究,对人类社会的研究,都非常重视经济因素的作用;但不能由此得出,马克思恩格斯是经济决定论者。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经济的重要性,是依据社会存在的现实,依据当时的斗争的需要而提出来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不同的事物中,马克思恩格斯也时时地注意其他因素的交互作用,尤其是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婚姻家庭观念对婚姻家庭的反作用。

(二)资产阶级的婚姻与现代性爱关系

1.婚姻与现代性爱的对立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阶级压迫和剥削,私有制度及男权社会的统治,因而产生阶级对立、夫妻间对抗、男性对女性的奴役等。与此相联系,产生了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对立。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1]78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形式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料理家务变成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1]87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地位随之发生变化,“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1]87由于经济条件成为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使婚姻和现代性爱失去了同一性,婚姻和性爱处于完全对抗的状态。

可以肯定地说,私有制产生,是阶级对立、剥削产生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把这一对立扩展到婚姻家庭之中,扩展到婚姻的夫妻双方,扩展到以爱为基础,以自愿性和平等性的婚姻本质之上,是婚姻家庭本质的异化。这一事实的改变,即实现婚姻家庭中自愿性和平等性,不仅“要以妇女回到社会劳动当中,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为条件”[1]88,更要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体力、脑力、观念等不再是男女性别分工的主要要素,婚姻家庭本质的真正实现才具备了现实的基础。

2.性爱的历史性。婚姻家庭的基础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而作为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以性爱为基础的,作为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者不是“孪生姊妹”相伴而生,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婚姻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或先或后出现的,具有一定的历史性。

第一,古代的婚姻家庭缺乏性爱。古代的婚姻家庭是缺乏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者统一的,是缺乏个人性爱的。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阐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基础,即性爱的历史性。恩格斯指出,“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2]74。恩格斯坦诚地认为:“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2]74尽管如此,恩格斯明确指出:“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很远。”[2]74

古代社会婚姻家庭个人性爱的自然属性,从属于其社会属性之下,婚姻家庭成为诸种社会条件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只有安心顺从父母之命。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1]90,是先有婚姻后有相爱。

第二,中世纪婚姻家庭的“骑士之爱”。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性爱,逐渐从社会属性中分离出来,愈发凸显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基础地位——性爱。然而,这一过程是以不为世俗所接受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即以通奸、骑士之爱的方式表现的。恩格斯指出,中世纪是以通奸、骑士之爱为特征的性爱萌芽的出现为特征的,从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应该成为婚姻基础的爱情,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这段路程骑士们是走不到头的[1]91。中世纪的婚姻特征表现出:婚姻与爱情的统一,婚姻家庭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在辩证否定中逐渐发展着。

第三,现代的婚姻家庭的基础是互爱。现代的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以互爱为基础的。与古代的性爱不同,现代的性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升华。

现代婚姻家庭的性爱具有道德标准。恩格斯指出,现代的性爱,同古代的爱,同单纯的性欲,是根本不同的。首先,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与古代社会婚姻关系不同,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其次,性爱强烈并持久。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幸。最后,性交的新道德标准。新道德标准的性交关系既是结婚的标志,又是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1]90-91。

现代婚姻家庭中的互爱及性爱道德标准是具体的历史的,互爱及性爱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同样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差异性。在封建的或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关系中,互爱及性爱的道德标准,“和其他道德标准一样,在理论上,在纸面上,是被承认的”[2]75,而在实际生活中则不被重视。

3.现代资产阶级婚姻家庭的政治化、利益化。婚姻家庭的分化,一方面趋向于社会属性的政治化、利益化,另一方面趋向于自然属性的情爱化、性爱化。在以政治、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中,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上同样是以利益为核心,并以此作为婚姻家庭建立的价值取向及行为准则。

政治婚姻是婚姻的社会政治属性取代了婚姻的自然属性,结婚变为一种政治行为,借以扩大自己的势力。恩格斯指出,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婚姻问题的最后决定权”[1]92是不属于爱情的。按照通例,年轻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选择的;在双亲已去世的时候,大诸侯们的意见对其婚姻总是起着很大作用的。

现代婚姻家庭的特征是“利益婚姻家庭”,或称“利益交换的婚姻家庭”。自从利益成为人们生活的目的,婚姻家庭就一直打着利益的烙印。婚姻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虽然,世上不乏有“不爱江山爱美人”;“为爱而殉道”的抛开各种利益的人,只为情而爱;但这不具有普遍性,不代表婚姻家庭的普世价值道德观。

恩格斯在阐述了现代的婚姻家庭道德标准的同时,列举了现代爱情关系的事例及产生的场合。恩格斯指出,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忒俄克里托斯和莫斯赫都向我们歌颂牧人的爱情的喜悦和痛苦,这些牧人以及郎格的达夫尼斯和赫洛姬,全都是不参与国家事务、不参与自由民生活的奴隶[1]90。

可以说,只有政治、经济等利益性的因素,不再是婚姻家庭建立的首要条件,只有这种观念不在人们的头脑产生重要影响,真正的婚姻家庭爱情观才能建立起来,真正的婚姻家庭道德才得以呈现。

总结马克思恩格斯对婚姻家庭研究的历史发展脉络,可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从研究的婚姻家庭历史及跨度而言,是从古代社会的群婚制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其次,从研究的内容方面看,是从社会学、婚姻家庭学等具体学科到唯物史观的一般学科;再次,从研究经历和顺序来看,是从具体到一般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思想的发展,其唯物辩证观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文明时代婚姻家庭的历史性与必然性,资产阶级婚姻家庭的政治化与利益化,资产阶级金钱婚姻与现代性爱的对立性、性爱的历史性等。这对于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思想唯物辩证观,深入研究当代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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