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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非常相权”与其后的异变

2014-08-15虞云国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三司熙宁宋神宗

虞云国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研究中国政治的美国学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充满了尚未成为制度的组织。”①在王安石变法初期,有一个仅存在16个月的制置三司条例司②,曾被宋史学家漆侠誉为“主持变法的总枢纽”[1]97,也是这样一个在当时制度外的组织。关于它的创设,在推崇变法的传统语境下,往往不吝赞词而倍加肯定。但倘若结合宋代君主政体转向内在的动态进程,其创设的是非得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负面异动,仍有重加考量的必要。

宋神宗即位之际,变法与改革已成为君主与士大夫官僚的共识。借用余英时的说法,宋神宗以“一个少年皇帝一心一意在追寻重新塑造世界的伟大构想”[2]238。他首先寄望于元老大臣,得到的却是“安内为先”、“信赏必罚”之类空泛的告诫;失望之余,越发赞赏王安石的经世致用,期望与其共成一代治业。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标志其“得君行道”推行变法的发轫。宋神宗问以当务之急,他答道:“变风俗,立法度。”[3]卷327《王安石传》宋神宗让他拿出一套方案来,王安石首先倡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以便有力地推动变法。这对君臣当时有番议论。王安石认为,“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4]卷18。宋神宗对此深表赞同。北宋财权归三司执掌,其长官三司使号称“计相”。王安石收利权之说,显然有其预判:变法既以理财为主旨,必与三司旧体制扞格不入,有必要紧紧掌控利权。他向神宗设譬道:“今使十人理财,其中容有一二败事,则异论乘之而起。臣谓尧与群臣共择一人治水,尚不能无败事,况所择而使非一人,岂能无失?要当计利害多少,而不为异论所惑。”宋神宗认同其说:“有一人败事而遂废所图,此所以少成事也。”[4]卷18毫不犹豫地批准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让王安石以参知政事身份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领这一机构。

宋代立国以来,中枢权力结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程序与制约机制,陈亮有一段概括性议论:

自祖宗以来,军国大事,三省议定,面奏获旨,差除即以熟状进入。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下审读。有未当者,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中封驳之。始过尚书奉行。有未当者,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此所以立政之大体,总权之大纲。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5]卷2《论执要之道》

这里的“三省”,即指中书门下,是由全体宰执班子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其所议定的所有军国大事与重要任命,不仅先应得到皇帝批准同意,还要经过中书舍人与给事中的封驳,才能付诸尚书省执行。如果侍从官与台谏官认为不妥,仍可议论与弹劾,及时加以纠正。这样,最高权力层面就形成了相应合理的制衡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变法之初的王安石仅是参知政事,不过是宰执班子的成员之一,其上至少还有左右宰相。其时五位成员,时人曾各有一字评,合起来是“生老病死苦”:生指王安石,生气勃勃,锐意新法;老指右相曾公亮,他因年老而首鼠两端;病指左相富弼,他不满新法而称病不出;死指参知政事唐介,他反对新法,不到两月就去世;苦指参知政事赵抃,每见新法出台,就“称苦者数十”[6]卷7。这样,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在“三省议定”的环节就可能受阻搁浅而到不了宋神宗那里。王安石后来反对撤废这一机构时,曾道明其创设的初衷:“令分为一司,则事易商议,早见事功。若归中书,则待四人无异议,然后草具文字,文字成,须遍历四人看详,然后出。至于白事之人,亦须待四人皆许,则事积而难集。”[7]卷110吕公著《上神宗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注由此可见,变法之初之所以迫不及待地创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根本目的还是最大限度扩张变法派的权力,“患同执政者间不从奏”[8]卷13《神宗任用安石》,减少变法推进时可能出现的阻力。

结合王安石“当收利权”的说辞,这一以制置三司条例命名的机构,最初出台的又多是关乎“利权”的新法,似乎只是整顿财政的变法机构之一③。司马光指责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9]卷60《与王介甫书》,似乎也印证了他对这一机构的第一印象。但漆侠却强调:“实际上,这个机构在1070年废除之前,不仅是整理财政的机构,而且是主持变法的总枢纽。”[1]97余英时不仅所见略同,并进一步颇具卓见地提示,这在实际上可视之为“非常相权”:“王安石熙宁二年任参知政事,其所拥有的相权属于非常的性质。此可由三司条例司的设立见之。”[2]234“三司条例司是为变法而特增的机构,易言之,即发号施令的总部,争议最烈的青苗、免役都从此出。这是王安石在神宗全力支持下独断独行的所在,人事的安排也由他一人全权做主。”“这种非常的相权在实际运作中才充分显出它的威力,从制度方面作静态的观察尚不足以尽其底蕴。”[2]235在余英时看来,“神宗的变法热忱及其最初对王安石的无限信任才是后者取得非常相权的根据”[2]238,而“神宗无保留地以君权配合王安石相权的运行是基于一种崇高的理想”[2]241,“彼此之间的权力得失至少不是主要的顾虑,故君相之间脱略形迹,君权相权也几乎有合一之势”[2]243,从而打造出宋代士大夫政治“得君行道”的绝配典型。

对王安石的“非常相权”,在余英时看来,“在宋代政治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2]247,而这种意义“必须从正反两方面去理解”。其负面意义且留待下文讨论,这里先征引他对正面意义的精彩论述:

正面的意义是它象征了士大夫治天下的权力已得到皇帝的正式承认。依照当时的政治理想,皇帝与士大夫虽然以政治地位言有高下之别,但却共同负担着治理天下的责任。在分工合作的原则下,皇帝和士大夫都必须各尽职守,为人民建立一个合理的生活秩序。在这个理想之下,王安石因变法而取得的非常相权尽管是神宗所授予的,然而却绝不能看做是后者对前者的特殊赏赐。因为神宗授权王安石是履行皇帝本身的公共职务,而不是一项私人的行为。同样的,王安石的相权也不是属于他个人的;他所以取得非常的权力是由于他代表士大夫接受了变法这一非常的任务。神宗和王安石对于君相关系的认识不但都同时达到了这一新高度,而且还相当认真地加以实践,这才是他们超越前代的地方。[2]242

制置三司条例司创立不久,作为变法总部的性质凸显无遗。《宋史·食货志》指其“专一讲求,立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3]卷176《食货上四》;《宋史·职官志》说其“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3]卷161《职官一》。“专一讲求,立为新制”,“经画邦计,议变旧法”,正是强调其作为主持变法总枢纽的职能;至于“欲行青苗之法”、“以通天下之利”云云,无非表明变法的重点所在。当时的舆论也揭示了这种变法总部的性质:张方平称其“开端创意,且大为改作”[10]附录《行状》;孙觉说其“画一文字,颁行天下,晓谕官吏,使知法意”[7]卷112孙觉《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苖事》;刘安世也指其“日相与讲议于局中,以经纶天下为己任,始变更祖宗之法,专务聚敛,造出条目,颁于四方”[11]卷1。

在宋神宗的特许下,即所谓“亲命近臣,辟选官属”[12]卷8《论三司条例乞行均输法札子》,王安石基本掌控了条例司成员的任命权,使其成为得心应手的变法总部。与王安石共同提举条例司的是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宋神宗“令中书、密院各差一人”同领[8]卷13《神宗任用安石》,或隐含制衡的初衷。对王安石变法,史称陈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赞助,安石德之”。王安石引其共事,显然拉其作为暂时的同路人,以期至少达到“凡所欲为,条例司直奏行之,无复龃龉”的目的[13]卷3《陈成肃公升之》。王安石请求宋神宗“择其能上副陛下所欲为,与臣所学不异者与之共政”[6]卷8。熙宁七年,王安石极力称荐盟友吕惠卿出任条例司检详文字官,让其成为条例司中的主心骨。于是,条例司“事无大小必谋之,凡所建请章奏皆其笔”[3]卷471《吕惠卿传》。王安石又让另一盟友章惇担任三司条例官。同时,担任三司条例官的还有王子韶,其人外号“衙内钻”,是一个巴结权要、精于钻营之辈,苏辙与其共事条例司时,亲见其“谄事王安石”的嘴脸[14]卷454元祐六年正月丁卯条,深为不齿。

在变法之初,包括制置三司条例司运作上,王安石为变法争取支持者确实有过努力与尝试,例如吸纳苏辙、程颢进入条例司。据朱熹说,王安石当时“与申公(指吕公著)极相好,新法亦皆商量来,故行新法时,甚望申公相助。又用明道(指程颢)作条例司,皆是望诸贤之助。是时想见其意好”[15]卷130《本朝四·自熙宁至靖康人物》。但苏辙出任条例司检详文字不久,就与新法派“商量公事,动皆不合”,他深知宋神宗与王安石希望条例司“宜得同心协力之人”,便以自己“固执偏见,虽欲自效,其势无由”[16]卷35《条例司乞外任奏状》,向皇帝主动请辞。宋神宗考虑让苏轼取代其弟,王安石明确反对:“(苏轼)兄弟好生异论,以阻成事。若朝廷不察,用此两人,则能合流俗之见。”[17]《苏诗补注》卷13《寄刘孝叔》注引施氏原注也许有鉴于条例司若不能统一发声,必将严重削弱其变法总部的功能,在成员选任上,王安石以其“得君行道”的优势,排斥有异议者入选条例司。在陈升之迁居相位拒绝同领后,王安石让其盟友枢密副使韩绛同领条例司,确保自己能牢牢掌控这一机构。韩绛既受王安石赏识,与其同奏条例司事时,便在御前盛赞王安石:“所陈非一,皆至当之言可用,陛下宜深省察。”[3]卷315《韩绛传》据台官张戬弹劾,自此以后,“左右徇从,安石与为死党”[18]卷114《张戬传》。另有史料说:“平日文公(指王安石)之门躁进谄谀之士,悉辟召为僚属。”[11]卷1这些话语与记载,自然不乏情绪偏见,但王安石为确保变法总部的言听计从,“所建议惟门生属吏而已”[7]卷110陈襄《上神宗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排斥异见的用人倾向确也无可否认。

作为“得君行道”的改革家,为减少变革阻力,顺利推进新法,王安石把坚定的盟友安排进变法总部,就其初衷而言,这一做法原也无可厚非。不仅如此,在条例司的实际运作中,凭借着“得君行道”的特许,王安石往往轻而易举地绕过了某些既定程序。且举苏辙亲历的例证:

介甫召予与吕惠卿、张端会食私第,出一卷书,曰:“此青苖法也,君三人阅之,有疑以告,得详议之,无为他人所称也。”[19]卷3

这种在私第处理国事的做法,肯定是有违宋代典制的。正如余英时所说:“神宗与王安石是在变法的共同理想上结合在一起的。但理想一落到权力的世界,很快便会发生种种难以预测的变化。唯一可以断定的是权力的比重必将压倒理想。”[2]239

制置三司条例司甫一创立,不仅有力推出了一系列新法方案,而且成为推动变法的权力中心。其权力之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成为新法制定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当年,就相继推出了均输法(七月颁行)、青苗法(九月颁行)、农田水利法(十一月颁行)与免役法(十二月试行)等新法,堪称立竿见影,雷厉风行。曾任条例司检详文字的吕惠卿承认:“制置条例司前后奏请均输、农田、常平等敕,无不经臣手者。”[14]卷268熙宁八年九月辛未条这就表明,条例司已成为中枢立法机构,其地位俨然凌驾于原专司立法的详定编敕所之上。

其二,有权奏遣使者巡行。据苏辙说,自条例司创设后,根据需要,“有事辄特遣使”。他任条例司检详文字时,“本司近日奏遣使者八人,分行天下,按求农田水利与徭役利害,以为方今职司守命,无可信用,欲有兴作,当别遣使”[16]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这些特使分行地方,以怀疑眼光看待地方官,致使“使者一出,人人不安。能者嫌使者之侵其官,不能者畏使者之议其短”[16]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最多时“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冠盖相望,遇事风生”[6]卷7,[20]《上神宗皇帝书》。朝廷遣使出朝,宋代虽有先例,但都经中书议决,皇帝批准,现在却由条例司随事奏行,实际上成为条例司的特派员,这在制度上是没有先例的。

其三,主宰中央财政大权。北宋元丰改制前,财权归三司使执掌。其初衷当然是分割相权,但相权作为最高行政权,阙失了财权这块儿,从统筹全局来说确有诸多不便。神宗即位之初,司马光召对时就主张“以宰相领总计使之职”[21]卷186《食货·理财》“乾道制国用使”条,即相权要管财权④。他建议神宗:“国用不足,在用度大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术,磨以岁月。庶几有效。”[3]卷179《食货下一》史载,熙宁三年,条例司“始议取三司簿籍,考观本末,与(三司)使、副同商度经久废置之宜,一岁用度及郊祀大费,皆编著定式”[22]卷63《财用门·会计录》。三司长贰成为“同商度”的陪客,制置三司条例司侵夺了三司的财权,却没让两府大臣全体过问。王安石领制置三司条例司,表面上似乎兑现司马光的主张,但司马光却不领其情而力争不可。正如南宋汪应辰指出:“名虽若同,实则大异,此天下之事疑似几微之际,所以不可不察也。”[23]卷11《题司马温公奏议》关键在于,司马光认为,整个相权(即两府大臣)应该集体过问与统筹处分财权与国用,而经条例司侵夺的财权仅听命参知政事王安石一人。

其四,有权弹劾异见官员。在青苗法颁行过程中,王安石借助条例司反击异议,扫除阻力。权陕西转运副使陈绎叫停了环庆等六州给散青苗钱,条例司便以“坏常平久行之法”弹劾其罪[14]卷211熙宁三年五月丁酉条,还是神宗特予释免。韩琦时判大名府,上奏力攻青苗法之非,影响极大。王安石就将韩琦奏议交条例司疏驳并颁之天下。作为三朝旧相,韩琦不胜愤懑,再上疏力言。御史中丞吕公著等都向神宗指出:“条例司疏驳韩琦非是。”[6]卷7这里的“非是”,应有两层涵义,既指疏驳内容的“非是”,更指疏驳权力的“非是”。因就制度而言,有宋一代,唯有台谏官享有弹劾权,如今条例司竟也侵紊弹劾大权,显然是有违赵宋家法的。但台长吕公著与谏官李常、孙觉等最后都以非议条例司而罢官出朝。

综上所述,条例司自创立起,就染指了中枢层面的立法权、行政权与监察权,呈现出集诸种权力于一身的趋向。曾供职条例司的程颢指出:“今条例司劾不行之官,驳老成之奏,乃举一偏而尽废公议,因小事而先动众心。”[24]卷1《论政篇》凭借着“得君行道”,王安石掌控着条例司,“辅弼近臣异议不能回;台谏从官力争不可夺;州县监司奉行微忤其意,则谴黜随之”[25]卷9《范蜀公传》附刘安世《传跋》,其权柄之重已臻于前所未有的程度。

条例司创设之初,“虽致天下之议,而善士犹或与之”[26]卷55《李公墓志铭》,这是缘于绝大多数官僚士大夫改革驱动的良好愿望。正如南宋朱熹所说:“是时想见其意好,后来尽背了初意,所以诸贤尽不从。”[15]卷130《本朝四·自熙宁至靖康人物》不仅韩琦、司马光等元老大臣与侍从台谏相继传达出反对的声音,连七八个受条例司差遣要职显任者出于“事悉乖戾,不敢当之”的考虑,也都“恳辞勇退,唯恐不得所请”[14]卷210熙宁三年四月己卯条。

熙宁二年十月,陈升之升任宰相,便声称“条例者,有司事尔,非宰相之职”,故而既难以签书条例司公文,也不便再领条例司公事,更明确要求撤罢这一机构“归之三司”[3]卷161《职官一》,[27]卷11《宋神宗一》。针对王安石“制置条例使宰相领之有何不可”的说法,陈升之反驳道:“待罪宰相,无所不统,所领职事,岂可称司!”意思是说,让无所不统的宰相去领条例司的具体部门,岂非屈尊就卑,上行下事?王安石从文字学“司者臣道”之说回敬他:“人臣称司,何害于理?”陈升之反击道:“若制置百司条例则可,但今制置三司一官则不可”,仍回到宰相应该“无所不统”上[7]卷110吕公著《上神宗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注,[28]《龟山集》卷6《神宗日录辨》。面对陈升之与王安石的激烈争辩,宋神宗也感到陈升之此前任职枢密院,如今与王安石同在中书,从政体言确有不便,便征询将条例司“并归中书如何”[6]卷7。王安石坚决反对,其时他还没有升任宰相,既不愿苦心经营的变法总部一朝撤销,更不希望划归中书而掣肘于陈升之辈,便提议由盟友、枢密副使韩绛与自己共同提领,经宋神宗同意,条例司作为变法总枢纽的功能得以延续。陈升之挑起这场争论,既有他作为变法投机派首鼠两端的个人因素,也有诉求自身相权最大化的揽权成分,但他强调“体不便”(即不合体制),也确实触及问题的本质。

然而,韩绛出任提举并未平息这场争论,条例司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继续成为争论的焦点。

侍御史知杂事陈襄指出:条例司所有举措,“事不由于宰府,谋不及于士民,耆艾不与闻,台谏不得议,所建议惟门生属吏而已”,其症结在于“失于过听”,“责任太专”[7]卷110陈襄《上神宗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要求将其职权还归三司。

苏轼时监官告院,他在熙宁二年十一月上奏说:“陛下欲去积弊而立法,必使宰相熟议而后行。事若不由中书,则是乱世之法。圣君贤相,夫岂其然?必若立法不免由中书,熟议不免使宰相。”[20]卷25《上神宗皇帝书》次年初,苏轼敦请宋神宗“首还中书之政”,他指出,条例司造成的最大问题是“中书失其政也。宰相之职,古者所以论道经邦,今陛下但使奉行条例司文书而已”[20]卷9《拟进士对御试策》。

鉴于条例司行事“上既不关政府,下又不委有司”,甚至制置条例这样关乎国家安危、生民休戚的大事,连宰相都“不得与闻”[14]卷210熙宁三年四月戊辰条,御史中丞吕公著一月两次上奏请罢条例司。他首先从名分与国体入手,批评条例司之设,“本出权宜,名分不正,终不能厌塞舆论。盖以措置更张,当责成于二府;修举职业,宜倚办于有司。若政出多门,固非国体。”再从“御下之术”出发,意味深长地提醒皇帝:“宰相不任其责,则坐观成败,尤非制世御下之术。”[7]卷110吕公著《上神宗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

司马光时任枢密副使,主要从“变更祖宗法度,侵夺细民常产”立论[9]卷44《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主张废罢条例司。相比之下,判大名府韩琦的批评一针见血。他指出,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则自来未有定夺之司,事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是,则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中书行事,亦须进呈,或候画可,未尝直处分。惟陛下察其专也”。韩琦毕竟是三朝名相,其“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可谓一发击中要害所在。他请求宋神宗将条例司“事归政府,庶于国体为便”[7]卷112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苖事》。

继韩琦之后,另一前朝重臣文彦博也吁请废罢条例司。宋神宗“不欲亟罢,恐伤王安石意故也”[14]卷211熙宁三年五月甲辰条。但正如余英时深刻指出:宋神宗与王安石“君臣二人虽志同道合,但在权力世界中却分别是君权和相权的中心,周围各自形成了不同的权力集团。安石的左右有人提醒他必须加强相权集团以防人窥其‘间隙’,正如神宗身边有人要他注意君权不可旁落一样”[2]244。“浸润既久,神宗对安石的信心便难保不发生动摇,权力的计虑终不免会超过理想的执著。”[2]240

这年五月九日,神宗再次发问“条例司可并入中书否”,王安石表示,等中书条例司大端就绪,僚属置备,“自可并为一,今尚有合与韩绛请间奏事,恐未可”[14]卷211熙宁三年五月戊戌条。但仅隔六天,宋神宗就下诏宣布:“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均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与此同时,宋神宗以手札安抚王安石,给出一个缓冲期,让“有司结绝所施行事,久之乃罢”[14]卷211熙宁三年五月甲辰条。

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废后,其主要职掌由司农寺承担,部分功能则划归中书条例司。据王应麟说:“神宗即位,谓中书政事之本,首开制置中书条例司,设五房检正官,以清中书之务;又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理天下之财。”[21]卷119《官制》二者似是神宗即位时同时创设的。但从上引王安石答语推断,中书条例司的筹设应在三司条例司之后。熙宁二年六月十四日,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中书置属修例,最是急事。”王安石回答道:“此事诚不可迟,然亦不可疾。”则此时中书条例司尚未成立。至这年九月十六日,因王安石建议,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官吕惠卿与李常“看详中书编修条例”,似为筹组中书条例司的临时性举措,五天以后,三司条例司要求吕惠卿仍兼三司条例司的职事,神宗表示同意。次月,宋神宗下诏:“李常差看详中书编修条例,自是益增置编修官。”[29]职官五之八、九至此,中书条例司正式成立。创设中书条例司很可能是三司条例司广受非议后,王安石未雨绸缪之举。但在三司条例司撤废以前,其作用与分量显然不及三司条例司来得举足轻重。熙宁三年六月,知杂御史谢景温在弹劾原江淮发运使薛向迁奖太过时,“欲望朝廷下中书条例司及三司,取其所施行者,暴于中外”,以示至公[14]卷212熙宁三年六月辛巳条,中书条例司的作用开始突显,而其时正在三司条例司撤废的次月。

不仅如此,熙宁三年九月,王安石还设立了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与中书条例司同为王安石“非常相权”的组成部分。根据《大事记讲义》,青苗、免役、保甲、方田均税、免行、市易、农田水利等新法,“始则属于三司条例司,后则属于司农寺”,而考课、铨选、学校、贡举、荫补、磨勘、试刑法者、州县编类,“始则属于中书条例所,后则属于检正五房”,则熙宁新法中科举新制与三舍法即应出自中书条例司。据南宋吕中说:“中书条例司乃法度之所自出,议者不知言其非也。”也就是说,它在制度合理性上不易招致普遍非议。故而除了司马光,“时议者皆言三司条例司不当置,而中书条例一司罕有论其非者”。司马光则反对说:“中书当以道佐人主,焉用区区之条例,更委官看详,苟事事检例,则胥吏可为宰相矣。”[30]卷16《神宗皇帝》他洞察到在“非常相权”下中书条例司属员权力的急遽膨胀。

尽管中书条例司与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当时尚未成为制度性机构,却也有效代偿了业已撤废的三司条例司的功能。王安石让盟友曾布出任中书五房公事都检正,凡朝臣认为新法不便,曾布就上疏条析,“欲坚神宗意,使专任安石,以威胁众,使毋敢言”[3]卷471《曾布传》。自熙宁三年岁末王安石升任宰相,凡重大政事,“只是宰臣王安石与都检正官曾布商议”。曾布“每事白王安石即行之,或谓布当白两参政。指冯京及王珪也。布曰:丞相已议定,何问彼为!俟敕出令押字耳”。这一做法,御史台长杨绘的论劾可为佐证:“诸房检正官每有定夺文字,未申上闻,并只独就宰臣王安石一处商量禀覆,即便径作文字申上。其冯京等只是据已做成申上者文字签押施行。”[14]卷220熙宁四年二月甲子条值得注意的是,王安石任宰执的熙宁期间,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往往兼判司农寺。这样,三司条例司尽管撤罢,王安石的“非常相权”却不过换一个平台得以延续。

正如余英时指出:“王安石在任参知政事时运用三司条例司发挥他的非常相权,正式任宰相后则往往在实际运作中扩张相权。”[2]238史称王安石秉政期间,“凡司农启请,往往中书即自施行,不由中覆”,即不再奏禀皇帝。熙宁七年,宋神宗有鉴于相权对君权的侵夺,“自是有旨,臣僚起请,必须奏禀,方得施行”[31]卷6。次年十月,他进一步下诏:“中书有置局取索文字,烦扰官司,无补事实者,宜并罢之。”[14]卷269熙宁八年十月庚戌条将中书条例司与司农寺条例司一并撤罢。不妨引证余英时的判断作为结论:“在神宗与安石合作的后期,权力意识在双方都已浮现。”[2]244

熙宁九年十月,王安石再次罢相,标志着以其命名的“王安石变法”在实际上已经终结。在其后八年多时间里,宋神宗再也没有起用过王安石。反对派在肯定王安石出处大节的同时,对其个性另有负面评价。例如,刘述等台谏官说他“专肆胸臆,轻易宪度”[3]卷321《刘述传》;司马光说他“用心太过,自信太厚”[9]卷60《与王介甫书》。这种个性也导致王安石在“得君行道”时少有顾忌,常以三司条例司、中书条例司与检正中书公事等制度外的机构,来行使并扩张自己的“非常相权”。宋神宗在与其合作的后期,也许已经觉察到其中隐含的深层次问题,“权宜立制,固不足为久远之模”[32]卷130《职官略·唐五代宋官制上》,尝试着制衡相权,以回归祖宗家法的正常轨辙。其后,宋神宗推行元丰官制,业已罢相的王安石“见之大惊”道:“上平日许多事,无不商量来。只有此事,却不曾商量。”[15]卷128《法制》余英时引用了程颐的议论与朱熹的记载,认为宋神宗“亲定元丰官制寓有削减相权之意”,而“这是王安石扩展非常相权的一种自然反响。理想与权力之间终于出现裂痕”[2]245,⑤。

宋神宗去世后,元祐更化全面否定王安石变法。宋哲宗亲政,绍圣绍述又彻底清算元祐更化;其后直到宋徽宗晚年,大部分变法措施重新付诸实施,海外宋史学家刘子健将这一恢复变法时期称之为“后变法时期”,并有一个总体性鸟瞰:

后变法时期丧失了王安石的理想主义初衷,改革精神化为乌有,道德上毫无顾忌,贪赃枉法肆意公行,拒绝革除任何改革体制的弊端,对那些继续反对改革的保守派进行史无前例的残酷迫害,皇帝好大喜功、奢侈无度,整个社会道德沦丧,所有这些,使得恢复变法时期聚集了一批声名狼藉之辈。[33]37

宋徽宗上台,经过一年多短暂的调停与折中,建中靖国元年(1101)十一月,便宣布明年改元崇宁,表明了崇尚熙宁新法的国策取向。以崇宁元年(1102)七月蔡京任相为界限,其后虽仍招摇着新法的大纛,但所作所为已与熙宁新法了无关系。诚如王夫之所说,王安石精心擘划“名存而实亡者十之八九”[34]卷8《徽宗》。

实际上,早在绍圣元年(1094),绍述伊始之际,时任户部尚书的蔡京就觉察到王安石创设的三司条例司是可以变相利用的集权方式,曾建议宋哲宗:“检会熙宁中条例司故事,上自朝廷大臣,下选通达事务之士,同共考究,庶几成一代之业。”[29]职官五之一二但蔡京当时在新党的地位尚未举足轻重,其主张也未见兑现。

及至蔡京拜相当月,宋徽宗就令“如熙宁条例司故事,都省置讲议司”[3]卷161《职官一》,命其提举,让他“遴柬臣僚,共议因革”[4]卷26,似已有意为蔡京打造王安石式“得君行道”的克隆版。南宋《大事记讲义》这样点评蔡京及其讲议司:“推其所为,则又托熙宁之迹,以为奸者也。置讲议司于都省,因中书条例之弊而甚之也。”[30]卷21《徽宗皇帝》史家李心传尤其揭示蔡京讲议司与王安石条例司之间的因袭关系:“自王荆公秉政,始创制置三司条例司,以行新法。其后蔡儋州当国,踵其故置讲议司。”[35]甲集卷5《朝事一》“修政局”条

由蔡京亲任提举的讲议司,下设详定官、参详官与检讨官,他从侍从卿监中引用了亲信党羽四十余人安插其间。讲议司名义上讨论熙丰已行法度和神宗欲行未行的举措,但蔡京旨在“阴托绍述之柄,钳制天子”[3]卷472《蔡京传》。他一边罗织元祐党籍,“讲议司编汇章牍,皆预密议”[3]卷351《张康国传》,使其成为打击政敌的趁手工具;一边“取政事之大者,如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赋调、尹牧,每一事以三人主之,凡所设施,皆由是出”[3]卷472《蔡京传》,使讲议司成为其扩展“非常相权”的得力机构。蔡京主持讲议司时曾得意扬言:“天下之财,但如一州公使尔。善用之者,无不足而常有余。”[4]卷27实际上,无非变着法子,“取民膏血,以聚京师”[3]卷453《曾孝序传》,满足宋徽宗享乐的私欲。蔡京对宋徽宗说:“熙宁条例司,检详文字编修及编定并在司,分遣出外相度共十九人,今事有多寡,力有余或不足,乞从本司随事分委。”[4]卷26他仿效熙宁王安石故事,也从宋徽宗那里获得了讲议司有权随事派遣使者的特权。尽管宋徽宗与蔡京一再标榜,设立讲议司为了“讨论裕民富国之政”[36]卷78《行实》:胡铨《程公(瑀)墓志铭》,实际上却君臣沆瀣,“当时亟欲纷更天下事”[29]职官五之一九,以便继续打着变革的旗号,维护业已蜕变的既得利益集团。史称,其“置讲议司,官吏数百人,俸给优异,费用不赀。一日集僚属会议,因留饮,命作蟹黄馒头。饮罢,吏略计其费,馒头一味,为钱一千三百余缗”[37]卷9。连清康熙帝也提笔批道:“徽宗置讲议司,以敛天下之财”;蔡京“所为皆私”[38]卷9。蔡京在枢密院也设讲议司,染指宋代家法视为禁脔的兵柄。崇宁三年三月,枢密院讲议司撤销;次月,都省讲议司也相继废罢。

宣和六年岁末,宋徽宗重新起用蔡京,仍在尚书省设讲议司由其兼领,旗号还是“遵行元丰法制”[3]卷22《徽宗四》。他故伎重演,轻车熟路,“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3]卷161《职官一》,把“非常相权”用到了极致。有太学生揭露宣和讲议司道:“天下之事,聚十数辈亲附之人,观望阿谀,所论皆毫末之细,议罢一事,夺于权幸,则朝言而暮复旧矣。何尝有一大利害及于生民哉!”[39]卷35次年四月,蔡京再次致仕,讲议司改由中书宰执白时中与李邦彦兼领。五月,宋徽宗下诏:“有司凡有侵渔蠧耗之事,理宜裁抑,应不急之务,无名之费,令讲议司条具以闻。”[18]卷11《本纪十一》但白、李“辟亲戚故旧,坐糜禄廪,迁延岁月,未尝了一事”[29]职官五之一九。八月,罢讲议司。但蔡京在扩展“非常相权”上,如此谙熟地借用王安石三司条例司的先例,无疑是发人深省的。

其后,宋金战局急转直下,都城东京危在旦夕。靖康元年(1126)四月,尚书省再设详议司,以宰执徐处仁、吴敏与李纲提举,下设参议、检讨等职。反对者纷纷进言,认为详议司“与熙宁条例司、崇宁讲议司相似,非当今所宜”[4]卷30,完全不必另设。详议司之设虽仿自讲议司,但后者声名狼藉,“故避讲议之名,以为详议”[29]职官五之一九。数月以后,北宋灭亡,详议司亦不复存在。

宋室南渡,在通向权相之路上,秦桧最先牛刀小试的仍是王安石的故智。绍兴二年(1132)五月,秦桧时任右相,他见左相吕颐浩督军在外,“欲夺其柄,乃置修政局”[35]甲集卷5《朝事一》“修政局”条,自领其局,而让参知政事翟汝文同领,下设参详官、参议官与检讨官,“置局如讲议司故事”[40]卷54绍兴二年五月丙戌条。检讨官曾统不解奥妙质询秦桧:“宰相事无不统,何以局为?”[3]卷473《秦桧传》秦桧不听。此时的秦桧尚未完全赢得宋高宗的信任,而“修政局所讲多刻薄之事”[35]甲集卷5《朝事一》“修政局”条,议者便借彗星天变一举将其论罢。但时隔数年,秦桧卷土重来,在宋高宗的授予下,成为南宋第一代权相。但倘若追寻来路,他的修政局翻用蔡京讲议司旧方,而讲议司则袭用王安石条例司故伎,谋求“非常相权”的轨迹仿佛草蛇灰线,依稀可辨。

现在,应该来讨论王安石“非常相权”的负面意义。余英时指出:

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在神宗的支持下,取得越来越大的相权。但权力对他来说只是实现“治天下”理想的手段,而不是野心和私利的工具。因此他虽大权在握而居之不疑,直到他第二次去相位为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安石绝无“权相”的嫌疑,有宋一代批评他的人,并未强调他弄权。但是他扩张相权的种种策略,却为以后的权相开启了方便之门。[2]245

王安石“得君行道”推行变法,对他以三司条例司为中心谋求扩展“非常相权”,自然不妨肯定其初衷与效果,都是有利于变法与改革的。但是,在原有制度外,王安石这种谋求“非常相权”的运作,或者宋神宗那样授予“非常相权”的裁断,都会给业已相对完善的宋代士大夫政治带来不测的隐患与难料的危机。熙宁前期,韩琦、司马光、吕公著等一再吁请废罢三司条例司,其中固然有着不同派别的偏见,但国体不便的指责与忧虑,还是触及问题的要害。而从蔡京到秦桧,他们先后以讲议司与修政局来扩展相权,时论无不追溯到王安石的条例司,这也说明在扩张“非常相权”上,王安石才是名副其实的始作俑者。

宋神宗赋予王安石“非常相权”,王安石终于“得君行道”进行改革,可以说是宋代君主士大夫政治的最大亮点。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自蔡京以后,降及南宋,先是秦桧,中经韩侂胄、史弥远,直到宋季贾似道,权相专政成为南宋政治挥之不去的梦魇。倘若将“得君行道”的“非常相权”称之为“王安石模式”,用以对照自蔡京起到贾似道止的宋代权相,仅就他们与在位君主的权力关系与运作方式而言,其实质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些权相,有哪一个不是拥有“非常相权”(秦桧、史弥远与贾似道甚至长期得以独相,这种“非常相权”也都出自当时君主的授予、配合或至少是默许),又有哪一个不在声称“得君行道”(只不过“君”已非奋发有为之君,“道”却是维护权相利益集团的歪门邪道)。归根到底,权相政治的不治毒瘤,仍然寄生在宋代君主士大夫政治文化的母体之上。

刘子健把君主政体分为四种运行模式:一是中央控制(the central contral)模式,即宫廷与官僚有效控制军队与各级地方政府;二是宫廷的集权(concentration of power at court)模式,即皇帝或其代理人独立行使中央控制权,官僚只能例行公事地从旁赞助;三是专制(autocracy)模式,即决策由皇帝或其代理人独断或共谋,官僚虽能分享行政权力却无权参与决策;四是独裁(absolutism)模式,即君主或其代理人大权独揽,压制甚至镇压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官僚与在野知识分子[33]10-11。而恰恰自王安石变法起,宋代君主政体急速经历了这四种模式的全过程,在不断下坠中,最终导致了中国转向内在。

按余英时的说法,宋神宗起用王安石变法,“这不仅是出于他对王安石个人的信任,同时也是对士大夫集体的一种尊重。因为在他的理解中,王安石的变法构想也代表了士大夫的一种共识”。在余英时看来,“‘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一般意识虽已早由范仲淹点出,但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观念在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化则是熙宁时代的新发展”[2]241。也就是说,宋神宗即位之初就措意改革,意在将文彦博所标榜的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模式付诸具体的政治实践。一开始,宋神宗与王安石确也试图维持“中央控制模式”,即由君主与士大夫官僚共主政局。王安石曾援引苏辙、程颢进入变法机构,并尝试争取吕公著等支持,宋神宗始终有意调停新旧两党,都是这种意图的有力证据。

但宋神宗个性“好大喜功”[3]卷355卷末论曰,王安石为人“自信太厚”[9]卷60《与王介甫书》,他们都“主张进行釜底抽薪的改革,想要一劳永逸地使整个体系走上正轨。这类人思路开阔、眼界极高。容易偏向固执、不妥协,变得具有侵略性”[33]45。在这种思路主导下,更兼旧党元老的消极态度,宋神宗就毫不迟疑地对其理想的宰相赋以“非常相权”。刘子健指出:“王安石是改革的首要倡导人。在他的新政或称变法体制下,政府变得自信而武断。”[33]36尤其在自以为“得君行道”却横遭阻力时,他会把“非常相权”运作到极致,进而排斥持有异见的其他士大夫官僚,让君主政体从“中央控制模式”位移滑向“宫廷的集权模式”。也就是说,在熙宁变法时,已出现宋神宗与其代理人王安石独立行使中央控制权的不良端倪,“宫廷的集权模式”已露兆头。宋神宗尽管支持与默许了这一倾向,却仍保持着应有的警惕,熙宁时撤罢三司条例司与元丰官制取消检正中书五房公事,都是他试图将君主政体拉回“中央控制模式”的努力。

但是,权力的潘多拉匣子一经启封,就再难杜绝其后的权奸之相窥伺“非常相权”的美味禁脔。在“后变法时期”,宋徽宗与蔡京这对君臣的权力模式已经完全转入“宫廷的集权模式”。宋高宗南渡,绍兴八年(1138),出于权力与皇位的算计,最终选定秦桧,授意他全权和谈,专制君权空前膨胀,已无须官僚机构的介入,而自行作出不可逆转的“圣断”,“专制模式”宣告形成。紧接着,秦桧独相18年,宋高宗与秦桧一而二,二而一,君主政体彻底堕入“独裁模式”。其后韩侂胄、史弥远与贾似道等权相政治,不过是这种“独裁模式”在君主官僚政体下的轮回搬演而已。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让王安石及其变法来为其后的权相专政承担原罪,权相政治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君主专制政体的不治痼疾。然而,诚如余英时指出:“宋代君权与相权的关系,以熙宁变法为一划时代的转变,但主旨仍在展示士大夫世界的内部构造。”[2]241宋代立国以来,君权与相权之间业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制衡格局;正是在熙宁新法的历史变局中,在“得君行道”的理想追求下,由宋神宗亲自授予并由王安石实际运作的“非常相权”,导致了这一制衡格局开始欹侧,而制置三司条例司这类制度外的组织则是“非常相权”的重要抓手。至于蔡京以后的权相专政,何尝不是余英时所指出的“君权相权合一之势”,何尝不是士大夫政治在专制君权下的变异形态呢?

注释:

①转引自周望《“领导小组”的由来、发展与走向》,载2013年11月19日《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

②关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主要研究成果有葛金芳、金强:《北宋制置三司条例司考述》,《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收入葛金芳著《两宋社会经济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李义琼:《熙丰变法时期的利益集团与中央财政制度的变迁——以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置废为例》,《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杨小敏:《政事与人事:略论蔡京与讲义司》,《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王晓斌:《制置三司条例司与熙丰变法时期的司农寺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01年硕士论文。

③黄仁宇称之为“财政税收设计委员会”(见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葛金芳称之为“经济计划委员会”(见葛金芳、金强:《北宋制置三司条例司考述》,《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④《历代名臣奏议》卷191《节俭》载司马光《乞制国用》,上海古籍出版社本附篇目索引下括注“仁宗时上”,然据《宋史》卷179《食货志下一》:“神宗嗣位,尤先理财,熙宁初,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制度,仍取庆历二年数比今支费不同者开析以闻,后数日光登对,言国用不足。”云云。当在宋神宗即位之初。

⑤程颐在《程氏外书》卷12《传闻杂记》里认为,宋神宗改官制,亦遵循宋太祖“分宰相之权”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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