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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4-08-15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土地

梅 艳

(商丘师范学院外语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不断得到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河南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走出了一条“两不三新,三化协调,四化同步”的科学发展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一、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或者在其基础上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企业[1]。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解决农业经营方式转型期间各项配套环节滞后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健全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快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积极培育职业化新型农民等一系列措施,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了多元化发展趋势,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齐头并进,和谐发展。

(一)农户仍是农业经营主体

河南是传统农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曾经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发展。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为适应现代化机械耕作,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河南省积极探索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小块并大块”的互换模式,农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农业劳动力实现了有效转移,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2]。其中,初步实现规模经营专业化生产的专业大户和劳动资本双重密集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凸显了优势,逐步占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地位。截至2013年9月底,河南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3810户,其中,个体工商户2120户,个人独资企业1685户,有限公司5户[3]。

(二)专业合作社发展异军突起

河南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强农业规模效应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围绕“建完善组织、扩数量规模、促联合合作、提示范带动”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加强专业人才培训,搭建完善服务平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4]。截至2013年9月底,河南农民专业合作社63811家,联合社33家,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1.7%[3]。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种植、养殖、农产品运销等行业,主要以蔬菜、粮油、苗木购销专业合作社为主,推动了河南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有效带动了农民群众收入的增长[5]。

(三)农业产业化集群快速发展,不断壮大

河南按照“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的原则,通过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质量,产业集群进入了由松散型利益联结向紧密型利益联结转变、由单个龙头企业带动向龙头企业集群带动转变的阶段,一批“全链条、全循环、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正在形成。据资料显示,河南省拥有60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6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重点龙头企业2502家。全省食品加工涉及23个门类、24个行业。肉制品、调味品、面粉及面制品等产量均居全国首位,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居全国同行业第二位,居全省各行业之首。如“双汇”火腿肠、“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金苑”面粉、“三全”汤圆等优质产品,畅销海内外[4]。

二、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在推进现代化农业进程中,虽然起步较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主导产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尚未形成。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资源稀缺瓶颈制约

一方面,在快速城镇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和产业集聚区规模不断扩大,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大批耕地被圈占,使得农业发展遭遇“用地抢滩”难题,而且河南作为人口大省,土地资源非常稀缺,土地节约难。另一方面,土地流转难,农村土地大部分还是分户小规模经营,农民受传统农业生产观念影响较深,生怕土地流转后丢掉了承包权,失去生活保障。目前,河南远没有达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配置的市场期望,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824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9%,从土地流转规模上看,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可见,土地问题严重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二)农业科技创新支撑不牢固

农业科技技术在区域、产业、部门之间配置失衡,农业科研投入不足,与其快速发展对科技的要求极不相称。农业科技与生产脱节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科教、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科技成果应用水平不高[1]。一些农业产业化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又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科技研发费用投入较少,农业科技创新发挥作用有限,造成企业竞争力先天性不足。这些问题已严重阻碍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三)农业生产成本经营风险偏高

一些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不能适应规模经营需求,流转规模经营后,需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物价上涨、土地流转租赁价格上涨,都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就意味着增加了投资。虽然现在科技发展了,但是农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还较弱,无法避免自然灾害,无法完全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再加上农业产品生产周期长,市场价格调控不灵敏,生产产值预期无法估计,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不能获得农业生产预期效益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四)受传统农村经营体制影响较深

受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的影响,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进程缓慢,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受到严重干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政策支持、金融服务、人才保障等层面还得不到充分保障,需要加大农村机制体制改革创新[6]。具有特色和产业基础的中心镇和具有资源禀赋、区位优势的小城镇产业支撑和辐射作用还不够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还得不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这也致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不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信心不足,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三、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及建议

培育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是稳定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深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基层创造,遵循客观发展规律,优化农村发展环境,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逐步发展。

(一)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一是保证农民土地用益物权。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和集体资产权益,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农民承包的财产权性质,鼓励农民转出土地。二是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平台,建立专业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土地流转信托服务中心,统一流转交易,提供土地流转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合同签订指导、纠纷调解等服务[7],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引导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三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奖补。建立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严管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流转土地的非农化、非粮化,严查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强迫流转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加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继续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用水、用电等政策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运行,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积极性[7]。二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照顾和补贴,加大农业补贴资金的规模,新增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粮田建设、农业示范基地等涉农项目。三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金融政策支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贷款等体系,简化农业贷款手续,增加小额度和农业专项贷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渠道融资支持。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专业化合作。

(三)全面推广农业保险

一是加大农业政策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水平,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为全面推广农业保险创造条件。二是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和提高农业保额,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业保险种类,科学合理测算保险费率和保额,最大程度降低保费和提高保额。三是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模式,改革金融服务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扩大一站式、社区型、综合化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农机、渔业互助保险已经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地方发展农业特色保险,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一些重要或特色农产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覆盖面。

(四)强化人才队伍保障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加强对农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管理者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鼓励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创业就业,重点扶持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积极投身于新型农业经营活动,给予一定资金和政策支持。三是积极探索职业农民从业制度,在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措施,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使农民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待遇,从而推进职业农民发展。

(五)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一是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进城务工农民在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是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用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对农村闲置土地和基本农田整治,积极推行集约用地,建设新型农业社区,促进农村人口就近就业,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三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转移。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发展城市近郊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都市农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的就业保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刘志成.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湖南为例[J].中国乡村发现,2013(6).

[2]张义珍,张素罗,蔺丽莉.河北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化现状与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2(3).

[3]刘江浩.河南已登记家庭农场3810户经营者可申办公司[EB/OL].http://news.dahe.cn/2013/10 - 11/102458146.html.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R].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1-25.

[5]乔西宏.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EB/OL].http://www.ha.stats.gov.cn/hntj/ztlm/jjlps/zhuantiyanjiu/webinfo/2013/03/1363334595527245.htm.

[6]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2013(2).

[7]建颖颖,顾宝根.关于金山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建议[J].上海农业科技,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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