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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就业问题探析

2014-08-15余传杰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市民化农民工人口

余传杰

(河南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河南郑州450001)

在目前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的建设发展,但由于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就业问题认识不够,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关政策支撑等,随着农民群体在城市就业层面的不断扩容,城市就业承载的能力逐步落后于大众就业的需求,各种问题凸显。

一、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困难的外在原因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难的外在原因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地方政府和法律保障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就业问题认识不足

目前,一些政府官员依然将GDP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追求个人利益的思想尤为严重,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站在统筹全局的高点考量公众的利益保障。在这种政绩思想的引导下,其所关注的视野多集中在农民工群体所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的实际经济收益上,忽视了农民务工人员的利益。

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城市居民角色的转变,依然戴着有色眼镜进行评判,并非真正地将农民务工人员视为城市主体的构成部分。地方政府仍然以传统的视角看待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认为农民工同真正的城市居民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农民群体的城市务工属于短期行为,虽然可以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但是也会给城市造成相应的经济负担。甚至在部分基层城市中,地方政府将农民工群体的城市务工行为视为导致城市治安失调的根本因素,陆续出台诸多的政策限制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行为,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市民化进程及农民工的个人权利行使,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于城市的综合建设及人口整体承载能力层面,部分地方政府欠缺统筹全局的发展目光。对于中央下达的农村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城市人口等同待遇的指示,颇感迷惑。在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政府所拥有的服务资源及经费都是有限的,而城市潜在的就业承载力及经济就业效益规模也是固定的,外来人口的介入必然会导致这种固化的城市结构发生变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极为排斥。但是地方政府官员却未曾考虑到,城市化发展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具有着强烈的扩容性特征,虽然农民工群体的介入会占据一定的城市就业职位,但是在其城市服务的过程中,也能够大幅度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扩大城市的就业面,且政府若有良好的规划安排,对城市就业面予以拓展,这些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二)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市民化推进缺少政策支撑

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就业机制的空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构建已日趋完善,但对于农民工群体的权利立法保障,依然是一片亟待补充完善的空缺地带。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遭受着严重的就业歧视,个人权利屡屡受到侵害,在预期就业发展空间上尤为局限。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以农民工群体没有明确纳入到社会法律保障为借口,推脱和逃避向农民工提供社会就业和市民服务,认为对于这些义务和服务均能“灵活”处理,导致原本应有的政策保障机制不能发挥其效能,就业机制的空缺直接影响了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转移效率。政府的政策构建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延伸导向上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结构规划,欠缺持久性。诸如对农民工就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子女教育、住房、社保等方面,均未做到前瞻性规划,问题出现后才进行补救,往往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困难的内因分析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困难除了外在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村转移人口自身的原因。本文主要从农村转移人口的城市适应能力和岗位胜任能力两方面进行内在原因分析。

(一)农村转移人口的城市适应融入程度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群体在收入、生活、政治权利等层面均有了极大改善,但同城市人群相比较,差距依然较大。农民工在知识掌握程度、生活水平、素质技能、权利意识、法制观念层面多落后于城市居民,虽然在身份上转化为城市居民,但是在内心依然觉得不如城市人群优秀,将城市人群划分到自身群体之外。而城市原有居民自身也具有一种本能的优越感,会对农民工产生轻视的思想,二者之间相互排斥,导致农民工无法快速融入城市生活。另外,由于农村务工人员所接触的群体大多为农民,对于自身并不熟悉的城市生活及就业岗位的了解便会受到局限,难以缩小同城市人群的就业差距。

(二)农村转移人口岗位胜任能力的局限

目前,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第一代农民工群体已逐步淡出城市务工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以80后和90后群体为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62.5%新生代农民工仍旧停留在通识教育的基础阶段(初、中、高阶段),接受过专业技术教育(中专、中技、职高、大专、高职)的比重尚不足四成。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貌已发生变化,劳动力供求市场也随之变化,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大幅上升。虽然新生代农民工一般均受过正规的教育,对于城市生活及文明的接受能力良好,对工作也存在着较高的要求,渴望快速迈入到城市高薪就业阶层之中,但是由于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整体就业程度依然处于较低的态势,与城市人口相比不具有就业优势,就业空间难以拓展。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存在过去城市生活的美好愿景,但是由于他们并不具备充盈的经济实力来负担城市高昂的消费,所以无法在短时期内完成社会及心理适应方面的过渡。基于上述原因,超过八成的新生代农民工依然选择了传统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导致农民工群体无法全面拓展城市的就业面。

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保障问题解决措施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就业保障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地方政府不仅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产业,完善农村转移人口就业保障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农村转移人口的服务意识,积极营造和谐的城市就业氛围,促进城乡居民融合。农村转移人口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岗位胜任能力。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产业

地方政府对于城市的发展,应当将目光放得长远一些,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进行城市整体的统筹规划及布局安排,尤其是在城市经济产业布局、基础建设布局和社会服务布局三大方面,更应做到科学合理,保证城市发展计划的完善制定。另外,要充分明确地方政府领导岗位的职责所在,促使职能部门经常深入到各个行业开展基层工作调查,以使地方政策的制定更加贴近群众,发挥引导作用。同时,要废除与中央政策文件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扫清农村转移人口城市化就业的障碍[1]。对于所制定的新政策纲领必须具备针对性,既遵循党所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方向,又贴合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转变,使政策贴近现实,体现“三公”原则,消除因为政策保障不足所造成的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在缩小城乡群体矛盾的同时,最大化地节约社会成本。

(二)强化农村转移人口的服务意识

地方政府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城市就业关注力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转移人口的就业效率。所以,在上级部门对地方政府工作业绩考核时,应当将农村转移人口的就业问题纳入到考核体系的范围之内,杜绝单纯地将经济发展作为考核指标,促使地方政府人员在思想上重新认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就业问题,树立群众利益无阶层的正确观念,认真解决农村转移人口所遇到的社会问题。在考核过程中对于不作为的政府人员,视程度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以确保地方政府将农村转移人口的城市就业、住房、户籍及社会医疗等问题落于实处,强化服务农村转移人口的意识,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

(三)完善农村转移人口的就业保障制度

对于农村转移人口就业的法制保障方面,政府首先需要出台一份公平合理的就业保障机制,在薪酬方面予以法律保护,杜绝出现恶意拖欠工资等情况发生。其次要在就业岗位设置方面,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在农民工群体就业的过程中,建立企业人事档案,促使农民工群体树立无论就业时间长短,均需签订务工合同的意识。在薪酬支付方面,推行实名电子卡支付,便于后期薪资支付记录的查询,政府方面需严格要求用人机构,对于民工薪酬的结算不能低于城市就业最低薪资标准,规范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最后,还应引导农村转移人口自发构建农民工协会等工会组织,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对劳动法及劳务关系和法律援助等层面的知识掌握,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盲目冲动解决而触犯法律,以此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劳务关系创新。

政府需将农民工的就业问题纳入到城市经济发展规划体系及基建规划体系中来,从各方面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便利。诸如在农村转移人口的住房方面,出台农村转移人口居住配套机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要把控好城市房价,促使农村转移人口租房的性价比处于最佳态势。同时能够以试点的形式,允许农村转移人口参与到保障房的建设中来,依据规定的要求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为农村转移人口真正植根于城市生活创造有利的条件。对农村转移人口尤为关注的子女教育及社保医疗等问题,地方政府也要制定一份综合配套机制,下足力气将此类问题解决。

(四)加大财政投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村转移人口岗位胜任能力

开展农村转移人口的职业技术培训,需要政府在加大财政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政府可以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委托培训机制、自主培训机制、网络平台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作为加强农村转移人口职业技术培训的保障。财政经费的投入政府可以采取以政府、企业及个人相互分摊的机制进行,前期由政府作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对于实际所需金额,由国家所拨经费承担部分成本,企业认领部分成本和个人认购部分成本。另外,对于农村转移人口相对较多的城市,中央以及地方省市政府,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补助,在政策与财政资金的双重保障前提下,更好地协调农村转移人口的就业问题[2]。

(五)积极营造和谐的城市就业氛围,促进城乡居民融合

对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媒体宣传手段,向城乡民众解释政策发展的优势,促使农村转移人口及城市原有居民对于城镇化发展的理解,深度化解二者之间长久存在的矛盾及误解,增强二者之间的交互融合,突出农村转移人口在城市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作用,为城市的发展营造共同发展的社会氛围。这对于农村转移人口的城市就业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实际执行中可通过宣传社会平等理念,组织城乡居民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促进二者的交流,达到消除隔阂的目的,并鼓励城市市民以包容的态度接纳农村转移人口,使农村转移人口在内心产生城市归属感及认同感。

另外,政府要积极宣扬劳动光荣的理念,在全社会层面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形成尊重劳动者、关心农民群体的道德风尚,并要求企业将尊重农村务工人员作为一种企业文化来执行,使农村务工人员体会到自身的价值所在,提升就业的高度。对于歧视农村务工人员、损害其基本权益的企业,严格追究其责任,使农村转移人口在城市化转变过程中心理上有所依靠、精神上有所寄托,更加积极地在政府的人文关怀环境下,提升自身专业技能,扩展就业范围。

总之,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困难是由社会环境困难和自身条件困难两方面造成的。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增强服务意识,同时也需要社会各阶层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接纳和尊重农民工群体,以期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1]徐光超.河南省农村转移人口就业模式与路径选择[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4).

[2]张艳华,沈琴琴,张原.北京市农村常住人口就业结构演变及趋势判断[J].中国经贸导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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