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政治包容 创新乡村治理
2014-08-15余礼信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文 余礼信(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 43007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1],凸出了社会治理中安定、和谐的重要性。这就有赖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人民权益的高效维护,有赖于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形成一个可以有效控制、包容矛盾的体制框架,使得社会矛盾和冲突能够在这个框架下制度化、和谐化解决。发展政治包容,走包容性治理道路便是一种可探究的选择。
一、前言:乡土中国的包容
包容,是乡土中国的精神理念,是乡村有序的内在约束德行、价值理念,彰显的是一种容纳与适应力,整合乡村资源,稳定乡村秩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认为的,在传统中国,农民是与政治无缘的。传统时代的农民与“皇权不下县”相得益彰,皇权不仅不需要农民的参与,就连工、商也不例外,政治只是少数“士族”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广阔的乡村是靠传统礼俗维系的,这种文化有着巨大的包容性,实行的是“无为政治”,人们之间交往少、纠纷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些许的公共事务由地方乡绅凭借其威信处理。而当下中国已失去了传统乡土中国的礼俗文化、乡绅政治,特别是随着人民公社的瓦解,乡村中国陷入混乱与失序,没有一个内含威慑力的实体凝聚人心、赢得信服。随着“政权下乡”、“政党下乡”和“民主下乡”的深入,乡村秩序得到一定的维护,管理有所强化。但原有的底蕴丰富的乡绅文化已被彻底毁灭,乡村的核心凝聚力与包容力、适应力极大衰化,贫富悬殊、官场腐败和道德沦丧等乡村社会问题凸出并不断恶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面临严重挑战,迫切需要改革与创新。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两条线:一是就国家与社会关系而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革基层政府管理模式,注重乡镇政府服务型治理,凸出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二是就村庄内部权利与权力关系而言,农村已不单是农民,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农村,不少外来居民、流动人生活其中,这些非本土人应有相对的参与村庄事务的权利,但村民自治重在于公共性村务(政治性事务),不但无法包容外来人的权利与权力,也无法良好地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因此,包容外来居民的居民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政治包容:概念与要义分析
包容,反映的是一种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的理念、德行,由低到高分为容忍、宽容和包容三个层次。“包容”在中国得到主流的重视,是在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首次提出“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2]之后。在此之前,“包容”“包容性”并未进入官方、社会或学术等主流语境。直到2009年11月,胡锦涛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首次倡导“包容性增长”,之后又在部长级会议上发表《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才明确把“包容性增长”当做是一种执政理念提出,指出“中国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倡导者,更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实践者”[3]。在此之后的发展与研究中,“包容性”也多被运用于经济领域,而政治、社会领域研究的较少,从政府与社会治理的角度阐释“包容性”的就更是屈指可数了。
(一)概念分析:政治包容研究的文献探讨
就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政治包容”的研究文献而言,主要从四个角度进行探讨:一是主体包容,即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相互容忍,主要指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建立统一战线、容纳其他政治行为体的执政品质,认为“执政党政治包容性是执政党在开展政治活动时所表现出的宽容的政治姿态,体现为对其他政治行为主体的尊重、接纳和联合,也体现对不同信仰、思想和主张的包容、借鉴和吸纳”[4]。二是功能包容,把政治包容看成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利益协调机制,“体现出了基于政治智慧之上的主动性和坚持原则基础下的灵活性……保证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了有效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变迁”[5]。也有学者指出,“政治包容并不是退让放弃,而是一种明智的合作,是在充分尊重双方的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是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的一种政治宽容和政治气魄,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良性润滑剂、减震器、‘镇定剂’和‘调节剂’”[6]。三是民主包容,认为“政治建设包容性体现为政治参与的包容、政治群体的包容、政治差异的包容”,旨在“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和谐政府与社会关系,增强政府行政能力,推动体制的包容,实现多元治理”。[7]四是政策包容,向德平认为,政治包容作为一种理念,其核心内容与中国社会政策构建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具有一致性,都“追求公平正义、注重协调发展、强调权利保障、重视能力建设……包容性发展理念为中国社会政策的设计和完善提供了价值基础和行动指南”[8]。
(二)要义分析:体制框架构建与矛盾调解
以上四种“政治包容”,虽然切入的角度不同,但都是一种体制框架的探索。无论主体包容、功能包容、民主包容或是政策包容,都需要足够的容纳力与适应力,在既有政治生态下协调权力间、权利间、权力与权利间关系,合理分配资源与利益,稳定政治秩序。
从宏观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讲,政治包容指的是一种建立在政治谈判、协商博弈、妥协基础上协调不同权力主体、不同组织、不同利益群体矛盾与冲突的社会机制。根据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匹配上会出现四个基本的搭配结构:强国家与强社会、弱国家与弱社会、强国家与弱社会、弱国家与强社会。但在实际互动过程中,这四个基本搭配却是不规范的,处于微妙的强弱变化之中。当国家权力绝对地控制社会权力时,社会权力并非被动地承受,而是在不断地抗争、博弈;当社会权力过于膨胀时,国家权力又觊觎自身地位的动摇而设法对社会进行支配,加强影响力。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社会对国家的抗争,社会秩序动荡,政治生态变动。而且二者之间的权力斗争是时刻存在的。就当下中国而言,在现代化过程中,社会断层、分裂越发严重,国家与社会关系越发紧张。国家权力过强,社会权力弱小且分散,真正的市民社会并未形成,成熟的社会组织也未出现,社会力量十分有限。但社会事务复杂多变,单一的国家权力难以深入,其效力有限,在处理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时反而容易激起社会力量的抗争,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矛盾激化。亟待一个具有巨大包容性的制度框架,亟待机制化化解。这种化解(协调)机制是把社会视为活动场域,各行为体秉承相互宽容和共同认可的场域规则为原则,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通过和平方式,如谈判、协商,而各自让渡部分资源与利益最终达成妥协、缓解(化解)矛盾的一种行为方式。这样一来,剧烈社会冲突就可避免,已有的政治制度的弹性得到彰显,政治体制的容纳力和适应力也得到增强。那么,这种化解冲突的有效手段和协调机制即可以看作是政治包容。应当明确的是,政治包容并不是混乱的大杂烩,也不是无原则的退让放弃,而是一种有序的权力安置与利益分配,一种明智的合作,是在充分尊重双方的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是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的一种政治宽容和政治气魄,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良性润滑剂、减震器、“镇定剂”和调节剂。
从微观社会内部关系讲,政治包容指向的是社会场域内部权利与权利的平等享有、权力与权力的有序运行、资源与利益的协调分配。政治包容追求社会内部权利的公平享受、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及权利衍生出的权力的多元性与包容性。国家权力不是永恒的,它源于社会,必将归于社会。健康的社会治理必定有两条体系:克制的国家权力(政府管理)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二者成相互支撑关系的建构。在中国这样一个经历长期革命的国家,国家权力对社会长期采取一种赢家通吃的态度,社会自治几乎夭折。因此,当社会重启时,社会需要较长时间的疗伤过程,社会自治的道路是相对漫长的,社会自治的权力与资源需要循序渐进的掌握。在社会权力与必需资源重新让渡给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内部行为体尤其是社会组织无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转让出来的权力与社会管理职能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实体来承接,而且,由于社会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社会内部的行为体也应该是多元的,不应把能够承担社会职能的非本区域行为体或个人排斥在外。就当下中国乡村治理而言,应是包含两个治理体系的包容性治理:乡镇治理与村级治理。乡镇治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以基层政府管理为主导、社会行为协同参与的包容性治理;村级治理主要是通过以居民自治而非村民自治为主体,包容本土民间行为体和各领域(特别是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外来民间组织)组织协同参与的包容性治理。就前者而言,官民协同的体制框架构建是大平台,是行为体活动的场域,而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是行为体开展行为的可靠保障。政府的包容精神与民众的信任心理,把政府、社会和个人紧紧地拧在一起,造就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就后者而言,村级治理已不再是简单的村民自治,尤其是在城镇化与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村庄的封闭性减弱,各种经济行为体、社会行为体和文化行为体不断进入,加之空巢化使得村庄本土的行为体减少,力量减弱,村庄内部包容着多样性权力与权利;村级治理需要同时考虑到本村行为体与外来行为体的权力格局,维护双方权利,在谈判与协商妥协的基础上协调分配各方利益。
三、政治包容:权力包容与权利包容
社会治理之所以能够存在,建立在人的两种本质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这两种本质属性所衍生出来的权利和权力的基础之上。[10]权力源于人们的权利让渡,其初衷是维护和发展契约者公平享有的权益,公共权力必然包容社会权力的参与和公民权利的检测。
(一)权力包容:社会治理需要包容社会权力
按照马克思的构想,国家由社会演化而来,国家权力源于社会权力,最终回归社会。国家权力因其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可而具有权威,它必须恪守为民所用的宗旨。而民众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随着经济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也必将是多元化的,这就需要增强社会的包容,特别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包容,社会权利的多样性与合理性呼唤公共权力的多元化,以便维护社会正义,稳定社会秩序。
一方面,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社会管理是自上而下、以权力为主导的管理,重在“有为而治”;社会管理的核心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政府也有责任为授予其权力的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成员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11]。这表明,党中央已经从决策层面认清了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重要性,国家治理必须让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没有社会权力参与的国家治理系统只能是政府唱独角戏,国家治理能力无法得到提升。
本文所探讨的社会权力参与治理,是限于乡村社会,指的是在乡村社会通过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的权力互动,构建一个包容乡镇政府、社会组织、农村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精简政府机构与权力,扩大乡村社会力量,增强乡村主体治理能力,转变政府职能,避免官民矛盾,协调各方矛盾与利益。
就基层政府管理而言,包容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不但可以增强政府的核心凝聚力,使得多元社会力量受其引导运用,扩大政府影响力,而且可以使得政府适时从不必要的社会事务中抽身,避免陷入社会矛盾中难以应付,以集中更多精力专注自身管理和国家行政事务,提高政府行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政府将多元化社会力量吸纳入治理体制内,可以避免因社会矛盾的体制外解决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增强体制内矛盾化解能力。当然,这种包容性参与治理机制的形成和运作,需要国家从制度层面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15]。
就乡村社会自治而言,治理方式的转变意味着社会权力有了可以施展的平台,社会权力参与国家的社会管理,丰富了治理的内涵,增强了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社会权力源于决策体制外,但又时刻影响着政府权力。社会权力被吸纳入政治体制内,对于社会权力自身意义重大: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政府,构筑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张力结构;二是社会自治有了实现的实践,作为与国家管制治理形态相契合的一种补充形态,使得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的包容性关系更加增进。
总而言之,这种包容性社会参与治理模式使得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交织融合、各有侧重,共同立于特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如果把社会看作一颗“社会树”,则社会自治是“枝叶”,社会管理是“树干”,包容性权力结构是“根基”,社会成员的权益保障和公众的社会公共服务则是盛开的“花朵”。
(二)权利包容:村级自治需要包容居民权利
村委会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村组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是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维护和保护农民利益,成为农民的“代言人”。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积极推进村民自治,维护农民政治权利。具体而言,村干部作为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者和执行者,其主要职责在于及时准确地将上面的文件政策、指令和精神传达给村民,并尽可能地拓宽传播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如广播、公告栏、召开村民大会等向村民进行宣讲、辅导,例如新农村建设中的各项惠农政策、农村新型合作医保以及国家种粮补贴等措施,这些都需要村干部的服务精神,使得国家政策得以获得村民的理解和认可,使农民的生产活动与国家政策相符。但由于村委会干部在取舍之间,往往容易牺牲村民利益而服从政府的控制,村委会的政治功能长期服务于生产功能和行政任务。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打破了农村社会的孤立性与封闭性,加之国家进行的农村改革,加剧了农村社会内部的分化。农村越发开放化、原子化、多元化。而建立于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多元主体的权利需要,更多的外来人口进入村庄,他们呼唤更好的治理模式能够包容其权利义务,参与其所居住的村庄管理,享受同等的待遇。同样是村庄居民、服务于村庄,都活跃于同一个共同体(场域)内,一个具有包容性的权力互动场域和矛盾利益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包容性的权益协调机制的实现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设计,构建一个体制框架,使得农村内部多元化的权力与利益主体能够凭借其正义的权力而进行博弈与互动,把权力转化为权利和话语权,最终走向居民共治。具体而言,体制框架设计需要突破村民自治的发展限度,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从“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转变,打破集体的土地边界和村民、村庄及村组织的边界,变仅仅拥有村集体产权的“村民”自治为在社区生产和生活的“居民”自治,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及居民的民主权利,试图把社区建设成为更加开放和富有弹性,更具广泛性、适应性和充满活力的包容性生活共同体。
四、包容性治理:乡村治理新路径
现代乡村治理既是政府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农村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农村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因此,在乡村治理中,一方面要确立乡镇政府治理的先导作用,不断提高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树立包容政府、社会、市场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理念,不断增强乡村社会力量动员号召力。综合运用无形之手(市场)、有形之手(政府)、隐形之手(社会),最大限度地动员整个乡村的人、财、物力,形成强大合力,走向包容性治理,把冲突和矛盾调解于体制内。
(一)乡镇治理是先导
乡镇政府既是国家的最基层政府、权力的末梢,又是直接管理基础社会的国家权力代表。乡镇治理的优劣不仅影响到国家权力的威信与实效,又直接影响到乡村的社会秩序与治理格局。因此,乡村治理的升级,应该以乡镇级治理为先导,为农村社区居民自治营造一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协同共治的大环境大体制框架。
在新的形势下,基层政府必须依靠市场机制、众多经济和社会组织、广大农民来共同管理乡村公共事务。建立和完善具有包容民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协调机制,形成包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乡镇级治理格局。由于历史的因素,目前我国大陆基层的治理主体仍然是政府占主导地位,乡村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参与渠道和程度极其有限,多元化的治理尚未形成。而且,目前在全国所推行的乡镇机构改革、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改革,还只是政府体系内部权力的重新划分,并不能解决民众参与问题,因此导致改革的内在动力不足,成效有限。在新的形势下,需要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基层政府不再是社会的唯一管理者,它必须依靠市场机制、众多经济和社会组织、广大农民来共同管理乡村公共事务。农村社区、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以及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团体等各类民间社会组织,将成为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参与者。在基层政府与广大农民之间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创新多元化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以缓解和消除政府与农民之间、乡村社会内部的各种矛盾冲突。同时培育和扶持各种乡村社会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乡村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来弥补政府组织功能的不足。
这种新的乡镇级治理格局,意味着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从紧张摩擦甚至于尖锐冲突逐步转向良性互动的状态。由于乡村权力关系分配不合理,村级自治组织既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介入与干涉,也面临着社会组织力量的渗透和控制。因此,在乡镇治理的转型中,需要特别注重农村社区和社会组织在乡村事务中的角色与作用,以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为了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乡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一方面,要对乡镇政府的权力扩张倾向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从过去对乡村社会的全面管控转向对农村社区发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扶助;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和培养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政和服务职能,来弥补政府组织功能的不足。强化广大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并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厘清政府行政权与社会自治权的事务范围,使民主治理在乡村社会中真正运转起来,以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乡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村级自治是实体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传统农村村落、村组社会已发生巨大变化,不再是孤立存在的自然状态,已然在向一个崭新的新型社区社会转变,更具“开放性、流动性、变化性和异质性”[13]。农村社会日益分化、多元化,我国当前的村级组织与管理体制模式已无法适应飞速进步的经济社会。“如何构建与农村开放、流动、分化和多元化相适应的农村社会组织与管理方式,妥善处理社区不同居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和归属感,促进社区的整合与融合”[14],构建村级包容性治理的体制框架与价值理念,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明确社区的存在性质,它是一个群众性生活共同体,而不是行政体或生产体。社区本质上是个小社会,因此它属于社会而非政治或行政。社区的存在旨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致力于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不是为了政府管理的需要。其次,明确社区内部的组织与治理结构。社区自治的方式应该是居民自治而非村民自治,应当实现“村社分离”,社区的经济事务与生活事务应由有不同的组织来负责,鼓励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社区与传统村庄在性质上和管理上是不同的,社区内成员更具多元化,对权利与利益保障的要求更高,更追求公平正义。因此,社区是个小型的混杂社会,其治理需要协调各方的权利与利益要求,需要各方的协同参与,共治共荣。再次,明确社区的资金来源。社区作为一个实体运转,除了治理主体与治理模式外,更需要资金支持。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社区的自治性还体现在发展经费上。我国的农村社区健康发展,需要有自己稳定的经费来源,借鉴国外经验,发展社区企业。这就需要政府的间接支持,政府通过相关政策支持、资助社区企业服务机构来达到支持社区企业发展的目的,通过这些中间机构提供涵盖创业、融资、培训、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变政府对社区的“输血”作用为“造血”作用,增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是一种高效低风险的投入,提高政府服务质量。
五、结语:乡村治理的包容性走向
从治理理论的思维来看,乡村新治理的体制框架必然要适应乡村开放、流动性发展的现状。在社会开放、流动发展中,以集体产权为边界的传统村庄模式及村治体系具有封闭性、排外性与滞后性,致使村庄居民无法自由流出,外来居民也很难融入本地社区,城乡社会自由流动难以实现;流动中的各类居民公民权利及待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基层社会各类矛盾不断出现。同时,村庄式治理体系封闭,导致乡村社会分割、分治,不利于实现乡村包容性发展。在开放、流动社会发展背景下,构建开放性农村社区治理体系,破除村庄模式的封闭性与排外性,消除乡村社会的制度和理念隔阂,实现乡村政治包容与包容性治理,是保障流动乡村社会中的各类居民合法权利及利益,消除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治理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公共服务职能,而传统的统制理论过度强调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忽视社会职能与服务职能。根据治理理论,公共权力体系是个巨大的包容性权力场域,里面存在着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及其他多元化权力。在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作上,与传统理论强调行政管理主体的单一和权力运行的单向度相比,治理理论更多地强调民主的参与和多元的分权,强调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强调权力的双向互动运行,强调同意和民主。[15]越是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开化的国家,其公共权力主体与权力结构越是多元化的,权力间的制约关系越是稳定。国家权力的逐渐收缩和社会自治权的不断增强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趋势。包容性治理作为一种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不仅体现了其要求治理体系内行为体的多元化、治理结构的弹性,更凸显把社会矛盾与冲突置于可控性协调之下,在具有巨大张力的制度框架内加以化解。这符合乡村开放性、多元化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缝合社会分化与断裂,增添和谐因素,创新社会治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N].2013-11-16.
[2]包容性增长的原始意义在于“有效的包容性增长战略需集中于能创造出生产性就业岗位的高增长、能确保机遇平等的社会包容性以及能减少风险,并能给最弱势群体带来缓冲的社会安全网。”最终目的是把经济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让普通民众来受益。它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其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
[3]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www.news.cn2010-09-16.
[4]王晓芸.保持包容性是执政党应有的执政品质[J].社会科学报,2011(8).
[5]郝宇青.当代中国转型背景下的包容问题研究——当下中国政治包容的政治功能[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2013(2).
[6]刘勇.社会冲突视阈中的政治妥协[J].理论探讨,2010(3).
[7]刘琳娜.论包容性发展的政治建设视野[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
[8]向德平.包容性发展理念对中国社会政策建构的启示[J].社会科学,2012(1).
[9]刘勇.社会冲突视阈中的政治妥协[J].理论探讨,2010(3).
[10]殷昭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4.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N].2013-11-16.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N].2013-11-16.
[13]徐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J].江汉论坛,2007(4).
[14]项继权.农村社区建设:社会融合与治理转型[J].社会主义研究,2008(2).
[15]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J].政治学研究,1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