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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利益冲突”折射人民内部矛盾的深层次变化

2014-08-15谢海军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郑州450001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群体性矛盾

文 谢海军(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郑州 450001)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多元化反映出社会利益关系整合过程中“断裂化”倾向

改革开放实质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关系的重新分化与整合,从而构建一个新型的社会利益关系。“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反映的核心变化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新变迁,其突出表现为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关系出现了“断裂化”倾向,这种“断裂化”倾向具体体现在社会利益关系强势利益群体与弱势利益群体的分化状态。

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宏观变化是,“中国从改革开放前国家垄断几乎所有资源、社会分化程度低、同质性高的‘总体型社会’,逐步演变为一个多重利益主体、较高社会分化程度的‘多样性社会’”[1]。不同利益主体在改革开放利益博弈中呈现出利益群体的“集团化”和“碎片化”两种趋势。看似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两种利益关系整合趋势,却恰恰反映出中国利益关系变迁的复杂性,不同利益主体在拥有不同资源状态下呈现出的相互矛盾分化状态。集团化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为了取得利益最大化的效果,结成的不同利益组织。这种利益组织从不同范围内包括阶级、阶层、集团、利益群体等,在中国语境下,利益群体取代阶级、阶层分析模式,而迅速成为分析中国社会利益变迁的强势话语。通常来讲,阶级、阶层在涵义上是指利益分化已经完成、利益组织已经相对稳定的集团。然而,当今中国社会利益结构变迁十分迅速,各个社会利益群体正在分化、解组、“重新整和”,因此,使用地位相对稳定的阶级、阶层概念就不太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2]。虽然阶级、阶层、集团也能表现出利益主体的集中化趋势,但中国改革开放是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社会利益关系大调整的剧烈变动时期,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还没有固定下来,不同利益主体因为不同利益关系标准进行新的分化和组合。用利益群体的概念范畴更能从动态上反映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的特点,利益群体成为分析中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强势话语。

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呈现的利益群体“集团化”倾向,这种利益群体“集团化”倾向拥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集团化”的利益主体,通常以相似利益关系为基础,其拥有相似经济收入、相近的政治权力和相同的社会声望;二是其组织化程度较高。拥有较为固定的社会组织形式,如协会、行会等较稳定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固定的社会活动渠道等,使其能够在某种情况下保持较为一致的行动;三是有较强的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特别是对公共政策决策、执行构成某种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中又伴随着利益群体“碎片化”倾向。这种“碎片化”是指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相似利益主体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群体。这种利益群体“碎片化”也有二个基本特征:一是不同利益主体拥有相似的经济收入、政治权力和社会声望,但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结构,呈现出松散状态;二是由于其呈现出松散“原子化”状态,容易遭受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竞争”和“剥夺”,现实中容易遭受利益损失;三是其在制度内利益表达中呈现出松散的状态,其利益表达往往受到阻塞,转而容易形成体制外的表达方式。

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利益群体“集团化”和“碎片化”倾向,在现实中表现为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的分化与断裂。这种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不仅是现实中利益关系的分化,而且是利益表达的断裂。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自身的能力,以及获得制度性安排中其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权利较少,在获得资源分配中容易受到强势利益群体和权力部门的损害,同样,由于其拥有的社会资源较少,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难以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他们既是改革开放利益格局中的受损者,也是利益表达的弱者,“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上的弱势群体,也是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3]。

“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多元化集中体现在弱势利益群体范围。参与主体多元化中很少有强势利益群体人群参与其中,大多是弱势利益群体的人群,“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未发现关于拥有资源较多的群体参与到无直接利益冲突之中的相关记录。这是因为拥有资源较多的群体,他们通常拥有常态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渠道,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或者他们本身直接就是某项政策的制定者”[4]。而那些弱势利益群体在现实中拥有较少的各种社会资源,容易受到利益损失,又因其低度组织化或者无组织化,导致其利益主体“碎片化”,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使现实中利益受损转化为社会心理的不公平感等不满情绪,当遇到社会结构机遇时,会采取暴力形式等非制度渠道进行自身利益诉求,而群体性事件所伴随的暴力符合下层民众的政治认知特点,“低阶层……往往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非黑即白、非善即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个阶层更喜欢极端主义运动,因为极端主义容易迅速地对社会问题提出答案,并具有一贯不变的观点”[5]。

“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多元化倾向,反映出中国社会利益关系变迁中“断裂化”倾向,人们依据利益关系“断裂化”状态,在日常生活条件下形成“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二分法的“类意识”。只不过这种“类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会凸现出来,在特定社会矛盾环境下,不同弱势利益群体会主观地依据潜在的“类意识”进行站队,把自己划归为弱势利益群体的“大集团”范围,并为维护自己的终极利益采取临时性的共同行动。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暴力化反映出局部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增强

不同矛盾之间冲突可以通过矛盾性质表现出来,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通过矛盾的特征表现出来,即对抗性矛盾表现形式。“无直接利益冲突”反映人民内部矛盾对抗性增强主要是体现在矛盾对抗性形式上而非矛盾对抗性质上。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矛盾性质的“质”变与“量”变。矛盾性质的“质”变是指矛盾性质发生根本改变,而矛盾性质“量”变是指矛盾形式发生改变,但矛盾的性质并没有发生真正的改变。毛泽东关于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变化时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地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6]。这里毛泽东并没有明确说明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对抗是矛盾性质的改变还是矛盾形式的改变。根据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历史可以得出,人民内部矛盾非对抗性质变化有两种趋势,一种是矛盾性质发生改变,由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如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和“波兰事件”。另一种是矛盾性质并没有改变,但矛盾对抗形式发生了改变,这种矛盾对抗形式变化更容易发生。中国社会矛盾发生对抗主要是指矛盾形式发生对抗而非矛盾性质发生对抗。

矛盾的表现形式是区分不同矛盾类型的重要视角,矛盾的形式是指矛盾所处的具体条件决定矛盾的外在冲突的方式。同一矛盾的性质可能有矛盾的不同表现形式,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也是从矛盾的表现形式,对人民内部矛盾的类型进行了区分,把人民内部矛盾分为一般状态下的非对抗形式和特殊状态下的对抗形式。人民内部矛盾表现形式的对抗化主要是通过矛盾对抗的强度表现出来的。强度是指“各冲突方面能量消耗以及它们卷入冲突的程度”[7]。“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其外在的最突出表现形式就矛盾冲突形式伴随着打、砸、抢、烧等制度外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发映出某一地区社会矛盾强度能量在增强。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近些年发生频率保持着高位运行,但其状态仍然呈现着空间上的局部性和时间上的暂时性。1956年毛泽东分析了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对抗时,“在社会主义国家通常只是局部的暂时的现象”,局部是指人民内部对抗形式在空间上呈现出点状而非面状;暂时是指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形式在时间上呈现非持续性。进入21世纪后,“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的频率增加,2010年后有所下降,仍在高位运行,但在地域上仍然呈现出空间上的点状而非面状;在持续的时间上较为短暂。说明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局部的对抗程度有所增加,但在总体上仍具有社会稳定的条件,不具备发生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基础。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过程反映出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原因的复杂化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分析1956年少数人闹事的原因时认为,群众闹事的直接原因是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发生闹事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7]。刘少奇在《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文献中,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更确切地讲,是表现在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与人民群众的矛盾这个问题上”[8]。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初步形成时,对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对抗的主要原因分析集中在官僚主义范畴上,这与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人民内部矛盾具体形式和内容没有充分展现有较大的关系。

“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其产生的原因较之其它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更加复杂化。这种产生原因复杂化首先体现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过程和主要环节的复杂化。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过程较为简单,刘少奇在《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文献中专门分析了“群众闹事”的过程和环节。群众闹事大体上经过这样几个阶段:先是提意见、提要求;然后是派代表交涉;如果交涉没有结果,就开会,向北京告状,或者出墙报,向人民日报写信;如果还没有效果就请愿,就闹事[9]。提意见、派代表、告状、写信同属于制度内利益表达过程,还没有效果就是利益表达受阻,最后才闹事,闹事是制度外利益表达渠道。所以,利益群体性事件的生成过程主要表现为:利益受损→体制内利益诉求→体制内诉求受阻→利益群体性事件产生。

“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环节更为复杂,出现利益(相对)受损→体制内利益表达→体制内利益诉求受阻→“不公平感”产生→诱因事件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行为发生。与利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环节相比较,“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在利益受损后并没有直接产生集体行动,而是利益表达受阻后转变为“不公平感”为核心的社会心理状态,这种“不公平感”社会心理状态以个体形式存在于社会之中,当遇到社会诱因事件时,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不公平感”心理转变为集体行动。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产生的主要原因正在从简单的官僚主义因素转变为复合型体制的缺失。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分析“群众闹事”时,主要从官僚主义视角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官僚主义主要是工作作风问题,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陈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相互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10]。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正在发生巨大变化,虽然官僚主义仍然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中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我国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主要原因正在转向复合型体制的缺失,这种复合型体制的缺失包括社会矛盾产生源头上利益结构失衡的体制,利益表达渠道中利益诉求的体制性迟钝,社会矛盾管理中的“稳定压倒一切”的刚性维稳体制等原因。

利益结构体制失衡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源头性、主导性和基础性原因。利益结构失衡包括宏观上和微观上两种状态,宏观上利益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大范围利益主体分配失衡: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东、中、西部区域收入差距过大,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由此在源头上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微观上利益分配失衡表现为现实中单个或者少数利益主体受损,主要表现为不同国有企业改制中下岗失业利益受损;城镇化过程中拆迁安置利益补偿不到位;农村征地中补偿不到位;环境污染导致利益赔偿问题,由此在一定利益主体范围中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

利益表达中的体制性迟钝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中间原因。其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渠道制度供给不足,利益表达的体制性迟钝和利益表达的有效性不足等,利益表达渠道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渠道狭窄,我国目前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正常信访、司法诉讼、新闻媒体等几个有限的渠道。利益表达的体制性迟钝主要表现在利益诉求经过合法环节不能解决,重复信访就是典型的代表,利益表达的有效性表现在通过信访等体制内的手段,利益诉求目的不能实现,利益矛盾回到原点。社会矛盾管理体制中的稳定压倒一切的压力性维稳体制,导致现实中维稳与维权的对立,使维稳服从于维权,利益表达的维权功能被最大限度的压缩,利益表达的复合型体制问题使利益表达的“减压阀”作用功能萎缩,导致大量利益矛盾通过利益表达渠道不能被化解,甚至异化为“不公平感”的社会心理冲突。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现场演变过程呈现出现代风险社会的新特点

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和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为代表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认为人类进入到不同于传统“常态社会”的“风险社会”。突发公共事件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细分为四类,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安全事件的主要表现。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发表时出现的“群众闹事”具备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萌芽状态,但还不具备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基本特征。刘少奇在《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对群众闹事的过程特点进行过总结,“群众闹事经过几个阶段:先是提意见、提要求;然后是派代表交涉;如果交涉没有成功,就开会,向北京告状,或出墙报,向人民日报写信;如果还没有效果,就闹事”[11]。改革开放后较长时期出现的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总体上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一定社会的冲突源存在→多方利益博弈导致部分利益主体受损→部分主体挫折感、失落感产生(主体心理出现某种不平衡)→引发冲突性言语(牢骚、怪话、气话时常挂在嘴上)→心理失衡引发行为困境,爆发冲突性行为(与其他个体、群体或政府的冲突和对抗)[12]。

“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其演变过程不同于传统社会矛盾的演变进程和特点,具有偶发性、突发性、非线性等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首先,事件产生的诱因来自于社会治安事件等偶发事件,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大竹事件、瑞安事件等是由非正常死亡案件所引发的,池州事件和万州事件则是由普通交通纠纷事件所引发的,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事件就可能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很难预防。其次是事件的发生在时间上呈现出突发性的状态,事件发生没有前兆。然后是事件演进过程迅速从“本体”诱因事件转变为“变体”事件,呈现出非线性的特点,事中处置难度加大;还有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使舆情传播多样化、广泛性、互动性、便捷化等特点,助推群体情绪和群体行动的互动性增强。“无直接利益冲突”演变的新特点,给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挑战,社会应急管理建设应运而生。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13]。首次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之后相聚公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并提出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等,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

五、“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动力反映出人民内部矛盾中部分利益型矛盾演变为社会心理冲突

关于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类型判断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利益矛盾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矛盾的总体特征和基本判断,利益矛盾特别是物质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类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维权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最为主要特点”[14]。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成为事件参与主体行动动因和诉求目的。

“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参与主体蕴含的较为普遍的不满情绪,主要来自于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积累,大部分是日常生活中部分利益矛盾中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从而使具体利益矛盾转变为社会心理矛盾,形成以“不公平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心理冲突。事件参与者没有共同的利益动因,也没有相似的利益诉求为目的,而是不同利益主体以“不公平感”的社会心理为共同基础采取的集体行动,折射出中国社会部分矛盾从以利益诉求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型矛盾,转变为以发泄不满情绪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心理冲突,“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15]。

[1]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强.当代中国社会的四个利益群体[J].学术界,2000(03).

[3]维护弱势人群表达权对维稳大有好处[N].人民日报,2011-05-26.

[4]郝宇青.当前中国社会“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特征[M].探索与争鸣,2007(04).

[5]李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6]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

[8]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9]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0]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2]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3]姜建成.社会冲突的发生机理、深层原因及对策治理[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02).

[1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5]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06).

[16]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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