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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领导同意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4-08-15方和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12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部门工伤

案情简介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龚某,2011年5月6 日晚8 时左右,因车辆需更换机油,在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提前收车下班。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龚某负次要责任)。其父亲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龚某为工伤死亡的申请。

争议焦点龚某经单位领导同意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用人单位认为,龚某违反劳动纪律提前脱岗回家,属非正常“上下班”范畴,且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龚某近亲属认为,龚某是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按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认定结论龚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龚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认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均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龚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往返工作和住所途中,只要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此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用人单位与龚某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无异议;二是龚某经单位领导同意提前收车下班,回家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四是龚某出车过程中发生车辆机油需更换,征得领导同意后提前下班属特殊情况,并非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下班回家,属正常的“上下班”合理范畴。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龚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是符合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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