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8-15川府发201473号
川府发〔2014〕7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质量,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省通过预算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省基金预算。
第四条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各市(州)上解的调剂金等。省统一使用省级统筹调剂金,对市(州)完成预算后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一定调剂。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州)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根据当年基金预算,制定本市(州)年度内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省下达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计划。
县(市、区)执行市(州)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市(州)确定的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州)累计结余和实施后当期结余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存市(州)。
第六条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省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全省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逐步实现以参保人员实名制基本信息为基础,编制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总预算、省本级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当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28%×上年当地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20%×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当地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编制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进行核实调整。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省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省上年末欠费总额)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根据预算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基金的补助情况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确定。
(六)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8%计算确定。
第十条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病残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计算确定。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上解上级支出按市(州)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8%计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确定。
(五)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十一条市(州)当期收支预算缺口确定和弥补。市(州)当期基金预算缺口=预算总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市(州)出现的当期预算收支缺口,70%由省级调剂补助,3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预算年度上年末基金支撑能力不足3个月的,80%由省级调剂补助,2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
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当地政府按10%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由省级调剂补助。
第十二条省级调剂补助、上解上级支出和财政补助收入的结算。预算年度终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省对补助各市(州)的省级调剂金、各市(州)上解的调剂金和市(州)财政补助收入等按实际完成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实际收支缺口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比例和基金缺口分担比例的调整。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抚养比等指标的变动,省可根据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调整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省、市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基金预算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三章 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预算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及时批复省社保局执行。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社保局下达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预算下达后,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口径编制当地基金收支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第十七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政策范围支出。
第十八条省级调剂补助资金拨付。在预算批复后的次月内,省按不低于预算确定的省级统筹调剂补助的40%拨付,其余部分根据实际情况,于预算年度内拨付。省社保局对各市(州)基金支撑能力实行动态监控,对于支付能力低于3个月的市(州),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适时预拨省级调剂补助资金,确保待遇发放。
省对市(州)的调剂补助资金,通过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市(州)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转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方可按规定程序使用。
第十九条各市(州)应于预算年度内,将批复预算中确定的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补助资金,拨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州)应于每年11 月底以前,按基金预算确定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额,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州)应上解的调剂金,通过市(州)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统一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由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社保局;省社保局于当年10月10日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市(州)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批准后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上报省社保局。
第二十二条省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全省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基金决算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市(州)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省社保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和基金的安全完整;应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省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质量影响预算科学性和基金正常运转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社保局应加强对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加快建设以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省级统筹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对各地预算执行的监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省社保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对各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结余动用、地方财政补贴到位、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批。市(州)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预算年度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基本养老金支出实际执行缺口较预算缺口缩小的,按缩小额给予省级调剂补助。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违反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并等额扣减省级调剂补助。
第三十条对未完成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或超出基本养老金支出预算的市(州),减收和超支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足,并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基金决算的次月内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市(州)应上解的调剂金、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和当地政府负责弥补的基金,在规定期限未到位的,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向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下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扣减通知,并抄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财政厅负责将扣收的资金全额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中: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应划转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财政厅从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省级调剂金划拨程序将资金划拨到市(州)。
第三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省本级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应完善统收统支的市(州)级统筹,提高市(州)级统筹质量,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预算管理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第三十四条 基金预算具体编制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