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社保部门可由此拒绝赔付吗
2014-08-15
咨询台:
我儿子2007 年在某酒厂工作,该厂缴纳了儿子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2012年4月儿子应聘到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该集团公司于2013 年9月为我儿子补缴了进入公司以来的工伤保险费。2014 年5 月20 日我儿子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但当地社保部门以酒业集团公司欠费为由,批复该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请问,社保部门的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汪鼎明
汪鼎明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你咨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欠缴工伤保险费有两种情形:一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少缴、欠缴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对未参保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酒业集团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保部门的正确处理办法是,责令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补交工伤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并在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你儿子的工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