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的滞纳金有无“封顶线”
2019-01-24
主持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且为法定强制保险,但由于多种因素——包括劳动者个人原因,仍有很多参保人员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有的补缴年限较长,严格按日加收滞纳金负担很重,是否有上限限制?
浙江读者 李先生
李先生:
《社会保险法》对滞纳金没有封顶线规定。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有限额,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那么《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限制能否适用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从《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规定来看,其不宜适用于社会保险费补缴。首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是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决定。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滞纳金,是针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责令补缴的同时加收的滞纳金。在该滞纳金中,既不存在先于滞纳金征收行为的行政决定,更不存在当事人不履行这一决定的行为。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而社会保险费补缴中的滞纳金,并非基于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即它不是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而是基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基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滞纳金,是执行法律的直接的实体规定,而非由其自行设定的程序性的义务。以比较典型的交通违章的滞纳金来说,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交管部门不能直接征收滞纳金,必须先下达罚款的决定;只有行为人未按期缴纳罚款,才会产生滞纳金义务。从其产生过程来看,与社会保险费补缴中的滞纳金存在显著差异。据此,以《行政强制法》的规则对社会保险费补缴中的滞纳金实现“封顶”,依据不足。但社会保险费补缴中的滞纳金是否需要“封顶”确实是一个问题,需要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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