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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建设研究

2014-08-15康晨李宁王陈伟

三晋基层治理 2014年6期
关键词:经济带主体机制

康晨李宁王陈伟

(陕西省西咸新区研究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中国经济发展及外交事业的一大重要构想,是在古丝绸之路概念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区域。丝绸之路经济带东边牵着亚太经济圈,西边系着欧洲经济圈,是“世界上最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区域教育合作是区域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文化交流意义重大,而教育合作机制理论研究是开展区域教育合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的基本概念及主要作用

所谓教育合作机制是指参与主体作为教育合作的行为体,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基于规范教育合作行为和控制教育合作结果的共同预期,而形成的一系列有关教育合作的行为规则和运作程序。也就是说,教育合作机制就是在教育这一特定领域的相互依存关系中产生的、以参与主体的预期而聚合的、能够控制行为结果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区域教育合作机制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新配置方式,强调区域内或跨区域各教育主体在国家或区域利益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从而实现知识、资本、成果、学生及师资在区域内的流动和最优配置。区域教育合作机制不单是教育合作主体的汇集,而且需要在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区域教育合作网络。

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就是在丝绸之路沿线的区域国家,发挥交通便利和文化交流基础优势,利用或整合多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资源,将教育、科研和生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模式。通过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培养不同类型的应用型人才,为丝绸之路在新时期的繁荣发展奠定基础。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知作用

区域内不同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存在着广泛的不确定性,因而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的达成需要完善的信息。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的意义之一,是具有提供对称信息的功能性作用。其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机制能够促进信息交流,为参与者提供对称信息,强化互知效应,从而解决信息不确定性;其二,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有助于改变参与国交往模式,加快行为体之间的信息互通,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其三,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还具有潜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即通过提供教育合作示范,给区域国际行为体带来新的相互认知,从而影响参与国教育合作战略的选择。所以说,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的互知功能是有意义的,它可以通过提供对称信息、降低不确定性来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的发展。

(二)互为作用

机制的运作原理是相关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的基本功能,就在于能够推动行为体的共同作为,进而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的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是一种共生行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某种利益格局的形成,其互为利益性决定了利益的实现必须是一个共生共存的互动过程。因而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能够驱动或协调不同利益,并影响行为体追求利益的行为方式,通过行为承诺与利益保护承诺,促使不同国家通过互动作为来实现其不同形式的利益约定,进而激活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的持续运行。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运行中,各合作国互为利益,互为制约。任何一方的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相关行为主体的共有利益。因而,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国之间的互为制约必然成为各合作国利益保障的有效形式。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是各参与主体认可或达成的规则,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参与教育合作的国家只能在制度约束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将国家间的教育合作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例如,跨境教育质量保障是当前国际教育合作进程中备受关注的新问题,不少国家都在尝试建立国际通用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2005年12月,教科文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次以合作方式联合制定跨境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准则,虽然目前还没有显著进展,但两大国际组织的赞同已对相关190多个国家产生了巨大效力。

(三)互惠作用

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是特定利益关系的反映,其形成标志着一定利益关系的存在,在本质上是对合作国家利益均衡及利益增长的确定。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机制决定效益产出,有效机制同样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发展的关键。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与合作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充分反映了有效机制在协调合作国的合作行为、引导合作发展以及影响合作效益增长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表明教育合作机制是实现合作的有效手段,其终极结果即为国家利益的增长。20世纪50年代欧盟始创时,教育领域并非合作焦点;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一系列有效机制的建构,欧盟加紧了教育领域的合作行动;进入21世纪,欧盟更是提出了未来10年的教育合作战略目标,并着眼于提升欧盟总体实力以及确保欧盟公民整体受益的机制创新。欧盟教育合作机制发展轨迹充分说明,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不但可以促进合作的实现,而且还可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行为体产生新的合作内容,促进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使不同的国家真正拥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的共同利益。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机制合作模式

基于合作的推动方式可将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分为政府主导型合作模式和自由结合型合作模式。

(一)政府主导型教育合作模式

在政府主导型教育合作模式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直接组织高校、企业、教育中介组织开展区域教育合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体现政府意志,突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以提升政府教育综合竞争力。政府主导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涉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发展宏观层面的区域教育合作,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发展缓慢或处于起步阶段的区域或跨区域教育合作。政府借助其强制力有针对性地发挥主导作用,促使教育合作主体之间开展合作。如设立鼓励或引导性区域教育发展基金、组织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跨区域师资、干部交流挂职。中国与中亚各国主要通过建立孔子学院,采取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开展教育合作,推广汉语教学、汉语人才培养和汉文化传播。目前,在中亚地区正式挂牌的孔子学院共有8所。孔子学院的学生主要面向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中学生、公司职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课程设置以培训辅导为主,哈萨克斯坦设有常规教学班,课程内容包括基础汉语、中国传统文化、辅助类课程等。同时,也承担了中亚本土汉语教师的培训工作。

(二)自由结合型教育合作模式

在自由结合型教育合作模式中,教育合作主体为了谋求自身发展,自发或自觉开展合作,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自由结合型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具体教育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教育合作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跨区域教育合作也可采用这一模式。教育合作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作对象,开展合作。如高校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高校与教育中介以及教学科研人员与其他教育合作主体之间开展的联合培养人才、合作办学、技术开发、科研联合攻关、成果转让,等等。例如,中央民族大学在21世纪初率先在外国语学院原有俄语专业基础上设立了“俄-哈”、“俄-吉”、“俄-乌”等语言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同时进行俄语和一种中亚语言的学习。陕西集中在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等高校,主要为中亚国家培养现代农业、特色工业、文化传播、国际贸易等急需专业的留学生。同时,陕西高校也相继设立了专业的教学研究机构,加强与中亚地区的教育合作和发展战略研究。例如,西安交通大学成立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西北大学成立中亚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成立中亚学院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研究院。在自由结合型教育合作模式中,政府不直接干涉而是通过法律、法规及制度、政策来调节和影响教育合作主体的合作行为。

三、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机制的实现过程

丝绸之路经济带教育合作是由多环节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九个环节,四个阶段,前三个环节为合作准备阶段,中间三个环节为合作确定阶段,后面两个环节为合作执行阶段,最后一个环节为合作深化阶段。

1.合作准备阶段

教育合作主体首先要有通过合作谋求更大发展的意愿,明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了解合作对象的教育发展状况,做到“知己知彼”,从而为合作奠定基础。此阶段最关键的问题是挑选出合适的合作对象。筛选的时候要结合自身的教育目标和规划,综合考虑对方的合作意愿、教育资源、区域文化等多种因素,减小合作阻力。

2.合作确定阶段

通过协商、会谈等初步接触,合作主体间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对各自的合作意愿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初步接触时合作双方要有清晰的合作目标、明确的合作原则、具体的合作内容及有力的保障措施;教育合作主体要坦诚相待、求同存异;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要特别明确合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预期的收益分配方案,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在合作目标、合作原则、合作内容、预期收益分配及合作的保障措施等方面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3.合作执行阶段

教育合作主体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将合作协议落到实处。同时,教育合作主体应不断总结合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及时进行反馈、磋商,促进合作取得实效,并逐步构建能够促进教育合作的正式组织机构,为合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在此阶段,如果合作协议得不到很好落实,就会影响彼此的信任,甚至导致合作失败。因此,要对合作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奖励和惩戒措施以减少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要逐步建立促进区域教育合作的规章制度、规划项目、决策程序、决策机构等制度与组织保障。

4.合作深化阶段

基于以往成功的合作,合作双方建立了比较稳固的信任关系,这有助于开展新的合作。如果没有合适的合作项目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合作主体发展策略调整等),合作也可能不再深入发展。

理论上,四个阶段环环相扣、前后衔接,是一个逐步递进的合作过程。但是,在教育合作实际中,一个阶段可能与其他阶段同时发生,也可能每一个阶段单独发生。例如,合作双方进行了初步接触,然后再进行信息搜集调研,从而达成合作协议;再如,在经济社会其他方面已经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为了促进已有合作协议的落实,很可能直接签署教育合作协议;教育合作正式组织机构有可能在合作之初就建立起来,也有可能直到合作结束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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