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当前我国司法创新存在的六大问题

2014-08-15宋继圣

河南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司法人才

宋继圣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一、当前我国司法创新存在的六大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提出后,我国司法机关在法治的前提下,积极注重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通过司法改革创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取得了较多的成就。但不容否认,我国司法改革创新的成就并不能掩盖我们司法改革创新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对司法改革创新的进步,对发挥司法改革创新对我国社会的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创新价值理念传播不广泛

创新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概念化过程。它起源于拉丁语,主要有三层含义:更新、创造新的东西、改变或变革。创新活动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活动,它和人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密切相关,人类社会之所以前进,正是依靠了人类的创新能力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提升,并最终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新投射到上层建筑上来,就是要求根据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根据对历史潮流中政治文明发展走向的把握,对相关的体制、制度和机制进行变革,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并最终惠顾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在历史的长河中,也在随着不同的社会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不同而发生着改变,这些改变有的是符合历史的发展而保留到现在,如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原则,有的已经被历史的车轮碾作尘埃,如连坐等严刑峻法以及“刑不上大夫”的司法原则等。可见,创新在司法工作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在法治的原则下改革创新更是司法发展的生命线。

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和制度,从源头上来看,起源于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司法实践,它又汲取了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有效营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司法体制及其制度又借鉴了苏联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又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司法文明中的有益经验。在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制度一路走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中重要的发展原因就是我国司法审时度势,在保持法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了长时期不间断的司法改革创新,并取得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创新成果。我国司法改革创新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由于特定环境和实际条件的限制,我国司法改革只能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逐步改良的方略。我国司法改革的逻辑和所处的独特场域,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必须以有效性为基点,扩展司法改革的民意基础,在民众认同的基础上累积和建构合法性”①。因此,司法改革创新价值在于保持和尊重现有司法体制和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循序渐进式的变革,一方面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价值,一方面促进了司法当事人的权益,并最终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我国和谐社会构建协调社会利益、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由此,当前我国司法创新的理念至少应该包括公共、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因此,当前我国司法创新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创新的价值理念传播不广泛。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创新价值理念存在模糊、混淆和不正确的认识。我们已经处于现代社会,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已经是司法的基本共识,司法应该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形势进行创新。但司法保守主义者认为,司法应该具有近似静止的稳定性,不应该随意地和主动地进行变革,司法保守才能更好地明辨是非,更好地也更容易地稳定社会制度。而司法激进主义者则认为,我国司法过度依附于政治,在实际的运行中也容易受到政府和执政党的影响,应该实行西方式的彻底的司法独立。两种观点的交锋虽然有时候只限于学术界或理论界,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创新实践产生影响,使司法改革创新的决策者犹豫不定,有为还不如无为。因此,在部分地区,司法改革创新的进程便会变得缓慢甚至停滞。这种对司法改革创新价值理念的模糊或错误认识,导致部分地区和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创新进展缓慢,甚至出现越改革越创新越错误的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第二,司法改革创新的价值理念在不同主体间的认识程度不同。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设计者来说,司法改革创新是事关全局的大事,不能出现重大错误,必须将其放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考量;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司法改革创新仅仅限于司法行为方式的创新,而对于司法机构职权划分和司法关系的处理则会显得漫不经心;对于司法当事人及广大民众来说,司法改革创新的效果才是自己最为看重的,也即司法改革创新能否惠及自身。不同的认识及认识程度的大小便会形成司法改革创新的动力或阻力,影响着我国总体或局部司法改革创新的进程。第三,司法改革创新的价值理念会受中央和地方权力博弈的影响。我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央集权的政府,从大的公共政策到小的基层变革,无一不受到中央的掣肘;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分权也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地方财政能力扩大后,不少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地方司法改革,成为司法特区。地方司法改革的积极性高自然是好事,但有时候也会违反中央的政策原则,因此,中央与地方司法改革理念的分歧会进一步影响我国司法改革创新进程。

(二)司法创新缺乏科学性统筹安排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开启新纪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伴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改革创新不仅成为学者们讨论和研究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方式等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司法公开问题,从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改革创新文件,这些文件的实施,使“司法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司法公开的方式不断创新”②。这些变化充分说明国家和司法最高机关对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视。但是,尽管在进入新世纪后,国家日益重视司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也出台了一些司法改革创新的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但从总体上来看,在现阶段,我国仍缺乏较为系统的和经过科学论证的司法改革创新总体方案。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从全国来看,我国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司法改革创新方案和时间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几个相关的改革规划和“五年纲要”,但总体来看,缺乏公检法相互联系和依赖的关于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尽管我国的许多变革和创新的好的做法都来源于基层实践,但这些实践只有经过顶层设计的润色以后,才有可能在全国司法系统推广开来并能取得实效。第二,从地方来看,省一级地方司法系统也缺乏司法改革创新的方案。地方司法改革创新由于更为接近司法实践一线,因此更为活跃,但这些司法改革创新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并没有受到总体的评价和指导,所以地方司法改革面临没有退出机制的困惑。比如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附条件不起诉”③的改革就受到质疑,“一个基层院,凭什么自设权力,以‘善’的名义伤害法治?”④而这样的改革在国家其他地区的司法系统中也较为常见,这样有争议的创新一旦出台,在目前的条件下很难有退出机制。第三,对于基层司法改革创新来说,更是缺乏总体规划,只是在遇到不能解决的司法难题的时候,基层司法工作者才会想办法来解决。这本是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有时候基层司法改革创新会绕过法律来进行,这些所谓创新与法律精神和社会共识相违背,易引起社会和群众的误解和不满。因此,在没有统一规范指导的情况下,司法改革创新容易各自为政,改到哪走到哪,既没有目标也没有方向,更没有监督的过程和评价的标准。

(三)司法创新当代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由于漫长的革命战争需要以及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我国司法制度遭遇挫折后为了尽快地拨乱反正,“现行司法制度由于将司法权定位于实现政治权威和行政权力的工具,而产生了法官的非专业化、组织及其行为的行政化、外部关系的依附性、审判的地方化、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利益驱动等弊端”⑤。为了克服这些弊端,促进司法社会性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促进人民司法的积极作用,我国司法改革创新历程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加速。从那时开始,我国司法改革围绕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开始了改革创新的新历程。因此,尽管中国司法制度由来已久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伴随当代社会转型的中国司法转型也才起步不久,对司法改革创新的步骤、领导方式、时间表、监督和评价等制度和机制的探索本身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司法改革创新起步较晚,所以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起步较晚造成的后果主要是:第一,原有的司法制度本身出现的弊端尽管我们已经感受到,但要诊断病因和找出治疗的方法还需要时间和具体的实验以总结经验;第二,司法改革创新的步骤和方式等还需要通盘地考虑,这其中论证也需要时间;第三,司法改革创新地评价和监督也在摸索过程中。当然,起步较晚并不是不能取得较大的进步,只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谨慎的前行,在吸收传统司法文化中优秀因素的同时,也应该仔细甄别西方传入的司法改革创新因素,以找出符合国情的司法改革创新之路⑥。

(四)司法创新激励机制薄弱,手段单一

企业家之所以追求不断的进行创新,原因在于市场和社会对企业家的创新行为会进行巨大的奖励,无论这种奖励是来自物质财富的积累还是成功后的愉悦,这种奖励会进一步促进企业家再次进行创新,创新的长期累积就养成了企业家精神。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以来,大多数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并率领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企业的发展和提升主要是依靠企业家的创新,因为市场和社会会对企业家的创新行为进行激励。那么,从司法改革创新来说,尽管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很重要的一个不足即是司法创新激励机制薄弱单一。

第一,司法创新的激励机制单一。当前,司法创新的激励措施主要是司法系统内部的通报表扬、评选表彰、工作奖励或工作补贴。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考虑到公共财政纪律或免受司法腐败的嫌疑,一般的激励手段也就仅仅限于通报表扬或者是评选表彰,而发放工作补贴则由于有时候找不到类似的法律依据进行得很少。第二,司法创新的认定和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司法创新的定性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地方司法系统或基层司法工作者就某项司法工作的做法作出了变革,这种做法是否创新,如果是创新,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统一,这些问题都需要获得肯定性的答复,这项改革创新才能继续进行下去。否则,这样的创新很难作为典型的经验得到提炼和推广。第三,部分司法机关鼓励改革创新过于注重物质刺激,带来较多负面效果。长期如此,比如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甚至在社会上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如何探讨司法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和运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司法创新培育不足导致人才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工作,经过不间断的大学教育和教育改革,以及大力拓展海外留学教育,我国的人才总量和人才质量已经与改革开放前不可同日而语。其中,我国的司法人才经过培训、招聘、考试、调动等方式也逐渐在国家司法机关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但在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由于历史的原因,仍然存在着司法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一方面是大量年轻人出庭办案,难以服众;另一方面是大量资深司法人员早早退休,人才浪费”⑥。面对司法人才缺乏的问题,近年,我国加大了司法人才的招聘和考试录用力度,同时通过与地方大学合作开办“政法干警培训班”储备人才。但是,我国司法人才短缺的解决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另一方面来看,司法人才的缺乏更加造成了司法改革创新人才的不足。司法工作本身即是专业化比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具备司法专业素养和具备扎实的社会实践经验的司法工作者来处理日益复杂的司法实务。因此,要进行司法改革创新,除了具备司法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外,还应该具备对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相当熟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历练。当然,作为司法改革的推动者和谋划者,司法创新人才对于改革的专业知识和创新的具体过程也应该有深入的了解。如此看来,我国的司法创新教育不足导致的司法创新人才缺乏将是我们长期存在的一个缺陷,这将影响我国司法政策的落实和司法改革创新的进程。

(六)司法创新研究和经验总结不足

尽管司法改革创新起步较晚,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国司法改革创新的历程仍然取得了较多的成绩,积累了较多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是:第一,司法改革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即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第二,在继承传统优秀司法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司法文明经验,比如传统司法文化中的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等,西方司法文明的证据链、陪审员制度等,这些继承和借鉴的成果在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借鉴和吸收理论界的最新成果推动司法改革创新,如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选派专家到司法系统挂职锻炼、合作研究课题等形式。上述经验主要是从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创新的宏观方面来谈的,是宏观的经验总结。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地方司法改革创新的好的做法也有很多,部分地方司法创新不仅更好地执行了法律,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显然,我们对这一部分的经验总结仍然偏少。根据笔者的经验判断,这样的司法改革更多的是基层司法机关以内部新闻或通信的方式宣传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当然,在地方司法和基层司法的改革创新中,有可能存在雷同现象,但只要我们加强对基层司法改革创新的考察和审视,破茧抽丝,再通过实践的方式矫正,最后推广,我国的司法改革创新必将取得更大的成绩,社会主义公平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必将焕发出更大的魅力。

二、实现司法创新要在六个方面有所突破

上述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既与体制、制度和机制上的僵化有关,也与我国司法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理念上的不足、漫长的司法传统中不良文化遗传、司法运作长期以来依附于政治权力有关,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西方司法文化特别是形式主义司法侵入有关联。面对这六大问题,我国司法创新要取得持续进步,实现司法创新的目标,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在以下六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加强司法创新理念和价值教育,促进司法理念的传播

司法创新理念是司法改革创新的先导,无论是司法改革创新的决策者,还是司法改革创新的管理者,亦或是司法改革创新的基层实践者,都需要重视司法创新的价值,都需要切实认识到,只有通过司法改革创新,才能推动我国的司法进步,才能使司法改革创新切实担负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重任。加强司法创新的理念教育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司法机关内部营造司法改革创新的氛围,明确社会主义司法在保持司法稳定性的同时,注重通过创新来促进社会的发展;第二,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使其明确司法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及创新方向;第三,通过传媒宣传在社会形成民众对司法改革创新的价值认同,也可以对违反司法精神的司法创新形成有效监督。

(二)加强司法改革创新的统筹安排

司法改革创新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创新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司法改革创新应该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下作出统筹的规划。当前,尽管两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不定期地发布一些改革规划,但只是就本司法机关内发布一些概要性的规划,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约束力和推动力效果不明显。建议由全国人大就司法改革创新问题组织特定的委员会,就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作出调查后,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司法改革创新规划,并督促实施。作出此建议的主要缘由是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由其产生并受其监督,因此,由其作出或批准司法机关拟定的司法改革规划,具有重要的合法性。同时,也能避免司法机关只是在各自机关内部进行改革创新,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或国家行政资源的现象。

(三)加强司法创新的制度建设

司法改革创新不是随意的创新,不能因领导人的想法而改变。要做到这一点,司法改革创新就需要利用制度来约束,用制度来激发司法改革创新的活力和生命力。通过健全制度约束司法改革创新,真正使好的司法改革创新脱颖而出,使不好的所谓司法改革创新不能出台。这里的制度既可以包括司法改革创新议案的出台和评价制度,也应该包括司法改革创新的领导制度、司法改革创新的物质和精神条件支持制度,还应该包括对最终司法改革措施的评价和完善制度。

(四)加强司法创新的激励机制建设

这里的激励包括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机制。正向激励主要是对推动司法改革创新的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者予以物质激励为辅、精神激励为主的激励制度;反向激励主要是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行所谓司法改革创新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予以适当的惩戒。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我国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司法,理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大力培养司法创新人才

这里的人才首先是司法人才,不是司法人才就很难对司法领域的工作和改革方向有明晰的把握;这里的人才也应该是创新人才,墨守成规的工作者不能把握司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不能深入思考司法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把问题的解决及建立制度性的机制作为自身工作的重点。因此,我们追求的人才是司法创新人才,是既懂司法又会创新的复合型人才。此类人才的培养,首先要从司法机关中选拔,其次要注意从科研院所中选拔,使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目前出现的政法干警培训班、司法人才海外培训班等都肩负了此类人才的培养工作。

(六)做到理论与实践上的两个“加大”

要加大对我国司法改革创新理论的研究,加大对我国司法改革创新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司法改革创新研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司法改革理论,但应该注意吸收和借鉴其有益的东西;同时,我国司法改革创新研究应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转型的实际出发,研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司法改革创新路径。自从依法治国理念确立以来,在中央的号召下,我国中央司法部门和地方司法部门都进行了长期和卓有成效的司法实践,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认真地对这些经验加以总结,挑选出适合在全国司法机关加以推广的典型经验,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创新整体进步的有效方法。

三、结语

当然,我国司法改革创新存在的六大问题原因复杂,上述六个解决问题的方面也不是独立发挥作用,还需要发挥其综合作用。我们不仅仅是要从上述六个途径来推动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从其他方面入手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并最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创新的进步。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需要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公民在内的整个合力的集聚,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创新在民主、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

注释:

①沈明磊等:《司法改革的价值向度——民本视阈下司法改革进路之分析》,载《法学》2011年第4期。

②蒋惠玲主编:《司法公开理论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1页。

③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④王琳:《地方司法改革应有退出机制》,载《东方早报》2010年7月16日,第A23版。

⑤周永坤:《司法制度改革论纲》,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0年版,第151页。

⑥刘辉:《刑事司法改革试点现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8期。

猜你喜欢

司法机关司法人才
人才云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忘不了的人才之策
留住人才要走心
“人才争夺战”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