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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与公民幸福——以中国社会发展为视角

2014-08-15尹奎杰

河南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理念

刘 阳,尹奎杰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直以来,公平正义的应然性一直是政治哲学家们为每一个理想政治体所设计追求的基本原则。作为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公平正义也一直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理念,更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制度体现。从古代中国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到古希腊有关诸神合议处理案件的此类神话,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人人平等观念到18世纪的北美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时空的不断转变却不妨碍道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不懈向往与追求,其背后本质是人们对自身幸福的不断追寻。正如同法国哲学家、数学家布莱士·帕斯卡所言那样:所有人都毫无例外地在追求幸福。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人们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际上,公平正义“不仅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尤其是罗尔斯、诺齐克等现代西方哲学家们关注的焦点,也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1]。当代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们却很少直接论及公平正义的思想,但这并不是说他们忽视或者不重视公平正义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的社会现实,以真正实现每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目标对人类未来社会的发展形态做出构想,完成了对资产阶级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公平正义观的超越”[2]。可见,正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对人类未来社会发展的构想,让公平正义的主题完成了由抽象平等向现实中个人全面发展的革命性飞跃。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社会经济建设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社会改革的关键期和瓶颈期,特别是随着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迁而出现的价值主体多样化、价值观念复杂化趋势以及部分阶层群众贫富差距加大、利益相对受损等现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评价,直接降低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满足感和幸福感,更不利于早日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因此,就目前的社会发展背景而言,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对营造幸福中国、提高公民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的价值理念。总之,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内在要求,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之一,又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而“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成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再次明确强调的重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研究现状

鉴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力,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研究更是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一问题却几乎无人问津。当然,这并不等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不存在公平正义问题,而是由于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的发展背景中,国家不重视劳动技术的高低和劳动贡献的大小,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大一统”式的价值观,社会中普遍存在“大锅饭”现象,平均主义严重,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反而被绝对的平均主义模式所掩盖。20世纪80年代起,个体意识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渐觉醒,人们开始将目光逐渐转向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也日益成为社会科学中的理论热点和研究重点之一,研究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学者也越来越多。

综观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横向比较。如,有学者将其与罗尔斯的理论比较,认为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理论根源是社会契约论和抽象人性论,注定只能是对传统自由主义正义的改良。马克思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革命性地提出:社会生产决定社会正义”[3]。其二,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内涵的阐述。如有学者从社会制度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进行阐释,认为:“公平正义的基本评判标准是社会制度与生产方式的适应性和一致性……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关注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性,而且他们的视点更多地集中于这种正义社会制度的基础”[4]。还有学者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关键的是要实行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革”[5]。其三,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内容研究。如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应包括公平正义的政治思想,如民主政治、清廉政治等;公平正义的社会思想,如道德公平、分配公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思想;等等[6]。其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现代意义。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愈发凸显出当代价值,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突出了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重要内容,更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中国要义

毫无疑问,当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指导与引领。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中国韵味呢?我们都知道,在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公平正义观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主义理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各种不公平现象的根源所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具有局限性的生产方式的影响下而荡然无存。对于生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自身才能得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复强调,某种正义观的实现并非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基础,无产阶级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是资本主义制度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眼中,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需要通过广大无产阶级持续不懈的努力追求才能实现。离开历史发展进程,离开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公平正义原则将失去任何意义。以此为理论基础,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自己的共产主义理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惟一的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关系,而这种关系部分地表现在经济前提中,部分地表现在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中,最后表现在以当时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个人多种多样的活动方式中”[7]。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建立在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特征的平等与公正。革命导师列宁对此也曾指出,社会主义者眼中的平等,从来不是指每个人智力与体力的平等,而是社会和社会地位的平等。但在前面我们也指出,当前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情况是,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不平等。正如马克思主义指出的那样,完全消灭不平等的现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按照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当代中国虽然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却理应努力地缩小不平等之间的差距;换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中国要义的最大体现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或许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平等,但它与其他任何社会形态相比,应该是更加地体现出公平正义。从一定程度上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维护是我党坚持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回顾历史,党的历代领导人都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中国化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与实践上的努力,做出了巨大贡献。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毛泽东高度重视的方面,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漫长道路中,他一直对经济平等、社会平等以及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深入思考,即使从来没有读到冈纳·缪尔达尔的任何一本著作,却得到了和这位瑞典诺贝尔奖获得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结论[8]。可以说,“平等是毛泽东一生所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9],所以我们无论是从当时的经济制度建构或是政治制度建构,又或是文化制度的建构过程中都可以明显看出毛泽东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划与追求。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冲破思想“枷锁”,实现理念创新,指出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更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用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赋予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以鲜明的中国色彩;同时他还精辟指出,社会主义提倡的公平正义不是平均主义,过去的“大锅饭”是共同落后。江泽民则依据社会发展现状,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当代中国实践和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有机结合。例如,针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他创新地提出了新社会阶层概念,指出新阶层中的人员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从而实现了社会新阶层群众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而胡锦涛更是将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注入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提出社会发展要“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建设要实现和谐社会的远大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中国背景下公平正义建构的基本方法和最终目标。总之,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环境中,公平正义理念是我们在实施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进行制度安排与创新的最主要依据,是阶层分化背景下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旗帜。

当然,正如同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世界公平正义虚伪性批判的那样,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体现公平正义的真理。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一同创造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中,他们从现实中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现实中的经济关系或者是社会生产关系出发,对西方近代文明,特别是资本主义世界的正义原则与实践,并以此作为现实依据,表达了一种卓越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即共产主义思想[10]。而实现共产主义,正是我们党和历代领导人所一直追寻的最高价值目标。

三、公平正义:实现公民幸福的根基

在西方伦理学中,幸福无疑是备受关注的一个伦理范畴。就目前而言,由于受到感性物化生活的不断影响,很多的现代人失去了对生命价值和生活意义的思考,并最终将精神置于荒漠而不顾,对于幸福理解和追求也因此产生了异化的趋势,这既不利于个人获得幸福,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对于“幸福是什么”“如何获得真正的幸福”的追问便显得自然且重要。但这一问题无疑属于“哈姆雷特式”提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答案。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公民幸福的实现,离不开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这是公民幸福乃至国家幸福的重要根基和保障。

首先,公民幸福的实现离不开由公平正义的发展理念带来的价值感。自身价值的实现是公民幸福感的重要来源之一。郑希付等在其著作《我们的幸福感》中概括了现代心理学理论对“幸福感”的两种理解:第一,主观幸福感;第二,心理幸福感。而心理幸福感由人潜能的实现演化而来,其实就是一种价值感。而发展理念,是对社会发展实践的一种反映,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对发展意义的最基本的领悟和认识。发展,无疑是一种进步,它除了上升、前进的方向外,还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论意蕴。因为随着对发展内涵认知的不断深入,我们已经在发展的衡量标准上达成一致,即不能单纯以客体自身发展程度来衡量,而应该更多地从发展结果对发展主体需求的满足情况来判定。从这个角度而言,真正的发展一定是能够满足人的发展和实现人的价值的社会发展,发展本身便包含着价值选择,是一个和价值密切相关的概念。综上,一个社会的发展理念展现的是社会发展主体,即公民对自身合法利益的追求,这体现了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发展价值取向才能体现公民的价值感,进而实现公民的幸福感呢?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八个必须做到,其中之一就是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也必须将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过程始终。一般而言,一个人的价值感来源于自我潜能的实现,而这又离不开社会实践的参与;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在社会实践的参与中才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才能和潜能,进而实现自我价值。在当下中国语境中,最大的社会实践就是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如果要想让更多的公民以饱满的热情投入社会主义发展以实现自身价值从而获得幸福感,就必须让更多的人相信他们的投入和回报是能够成正比的,这就离不开用公平正义的发展理念营造人人愿意参与的实践环境。

其次,公民幸福的实现离不开由公平正义的发展过程带来的安全感。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有低级到高级分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感情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由此不难发现,安全的需要作为人较为基本的需求,是其他需求,包括幸福需求的基础。离开安全感,幸福感便失去生存的基础。毫无疑问,一个社会的发展不仅仅只带来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而且也会因为社会制度设计不完善等各种原因造成某些社会问题。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的转型期,也是各种矛盾的突发期,而这些矛盾便集中凸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让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受到影响。一般而言,社会发展的风险可以通过设计合理可行的社会制度进行规避。“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是人本质对象化的体现……制度在惩罚与规范中构建和谐,实现社会进步和民生幸福。”[11]一种完善的社会制度,特别是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制度设计,能够通过有效的约束和激励,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道德环境,让每一个公民可以感受到他们正生活在同一个风险有限的共同体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因为完善的制度而得以保障,从而获得较高的安全感,也更容易获得幸福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缺失公平正义,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无序性便会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必然缺失,对社会的认同度也会下降,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生活的幸福感最终难以获得。

再次,公民幸福的实现离不开由公平正义的发展目标带来的归属感。归属感的获得,实际上是一种辨识、认同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找到自己的归属。这一点对于人们获得幸福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中国社会自古就有重群体轻个人的文化观念,人们一直认为“幸福”必不可少的因素就是一种家的感觉,所以我们一直强调“衣锦还乡”、“荣归故里”,认为只有找到自己的归属才能体会到真正的幸福。同时,归属感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必然受到社会存在的影响,人们为了营造这种社会存在,就需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树立某种理想目标作为自身的行动指南,这实际上就是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作用之一。当然,这还涉及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发展目标这一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目标的选择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能够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各阶层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

四、幸福与公正:当前中国发展中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能够带给人价值感、安全感和归属感,进而给人塑造一种立体的幸福感。但是,抽象地谈论公平正义毫无现实意义,只有与客观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自身所蕴含的理论价值。就当前中国发展的这一最大实践而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人民群众迫切渴望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有其独特的社会价值,成为中国公民实现生活幸福的最大期望。如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公平正义“缺席”现象却成为公民幸福的实现之殇。

在自发市场经济的强大辐射力下,尤其是在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允许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存在。特别是在当前,由于受到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过程的影响,很容易造成两极分化的趋势。在2013年1月18日上午举行的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公布了我国从2003年到2012年的基尼系数,并承认“系数不低”①。在承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背景下,对这一现象如果不加以重视,会连带引起很多社会矛盾甚至会激化矛盾。如今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社会现象依然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这些往往是社会矛盾的源头,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例如,由于在转型过程中各阶层占有的社会资源不等,伴随社会阶层分化,在社会中就形成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不平等现象:有的地区享有优良的教育资源,而有的地区甚至连上课的教室都是奢求;有的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成了先富阶层,有的人却过分过多地承担了改革开放的代价;有的人因为生在一个好家庭,从一出生就带着“富二代”“官二代”的标签,这些人往往又因为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有的人生在一个贫苦的家庭,即使他们寒窗苦读数十载,却往往在“萝卜招聘”“火箭提拔”等社会不公面前束手无策;还有像政治腐败、食品安全等社会问题,都已经成为每一个公民所关心的焦点,能否以公平正义的态度对待这些问题,能否用公平正义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群众衡量党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如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的那样,要确保社会充满活力又有序和谐,就必须紧紧围绕更好地改善民生,特别是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最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非人道、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的批判,对于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还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换言之,我们在实现了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分配好发展成果的重要难题。历史发展证明,实现全民公有并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高度的物质积累也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带来公平正义。英国在“铁娘子”撒切尔夫人执政时期,尽管经济获得较快增长,然而,由于撒切尔夫人奉行彻底自由市场政策,社会福利下降,收入差距扩大,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社会矛盾加剧。在俄罗斯,从2000年到2006年,GDP几乎增长了3倍,达到1万亿美元左右,人均达到5000美元,但财富主要集中在少数暴发户手里,全国三分之一的民众的人均GDP不到1200美元[12]。可见,无论从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还是实现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我们都必须致力于减少社会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因而当前我们仍然需要利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指导社会生产实践。虽然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不能直接带来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物质生产活动及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结构、性质和面貌,制约着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等全部社会生活,它自然也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为在一个物质特别匮乏的社会,生存的压力很容易使人们做出有损社会有序性的行为,公平正义便在潜在的社会混乱与矛盾中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这个角度出发,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仍然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打牢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当前,党提出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和谐,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思想,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时,人民群众要求共享改革成果,渴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是社会物质层面中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真实写照。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批判我们看到,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尤其是要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毫不动摇。而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我们还要致力于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这既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内在要求,更是人民群众对党在新时期工作的强烈渴望。

五、幸福之源: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

可见,中国的发展需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实现将其所蕴含的巨大当代价值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促进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才能相信马克思主义,进而才能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形成对各种错误社会思潮侵蚀和影响的有效抵制。总之,我们必须在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引领下,尽早形成和建立一套能够有效协调、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机制,既要做到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之间的和谐,又要努力实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各利益集团之间和谐;既要打造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又要争取社会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关系,最终要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阶层的重要手段[13]。2012年年末,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说,我们要时时刻刻回应人民期待、倾听人民呼声,千方百计地保证人民平等发展、平等参与的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通往梦想的道路上却并非一帆风顺,国强与民富的共同目标,共富与个富的尴尬反差,以及总量与平均的局部失衡都不仅向我们昭示,“中国梦”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物质的积累、发展、强大,更需要一个能够梦想成真的“舞台”,而这个“舞台”就是要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丰富的公平正义理念来努力优化社会发展的环境。

首先,就发展的核心理念而言,要将“以人为本”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念在当代中国的核心要义。毫无疑问,人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就必须在工作中自觉地树立起“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始终把实现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中,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实现发展、促进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回归社会现实,就是要正确处理个人之间、集体之间以及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获取权利、功利、利益,而是要解决人性、人的本质以及人的生活、人的世界、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意义、人的发展等问题。”[14]所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就在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而这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做到“以人为本”,以下几点特别重要: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放弃“物本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建设过程中不把经济增长作为最终目标,坚决克服以GDP增长为唯一目的的简单思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包容性发展”思维,切实关心和提高各个社会阶层的幸福指数。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反对“以权为本”。这就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能够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破除“官本位”思想,能够意识到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造福于人民,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第三,坚持“以人为本”要反对“以经济人为本”。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更要积极发挥人的积极性,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好“道德人”、“自由人”和“经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就发展过程而言,要正确处理好发展成果共享与发展成本承担之间的关系。当前,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已被所有人认可和接受。但这种逻辑结果的合理性却要建立在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这里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发展过程全民参与,这也是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逻辑基础。从这个意义而言,公平正义不仅应该包括让广大人民普遍受益这一价值目标,还应该努力实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人人参与。否则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可能造成“养懒汉”等不良现象。没有全民参与的全民共享将有陷入机械平均主义的危险,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全民参与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进而为全民共享发展成果提供合理性支撑;而且还包括这样一个逻辑推理,即既然发展成果理应共享,那么发展中的代价也必须是全民承担。虽然“一定的发展总是要通过付出代价和扬弃代价来实现”[15],但是付出代价的主体究竟是谁呢?一般而言,蕴含在社会公正这一概念背后的真正要义不仅仅在于要求社会普遍受益、人人共享发展成果,还隐含了对人人担责的要求;换言之,当我们始终强调前者的时候,其逻辑基础必然依仗于后者命题的成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否则我们始终追求的人们共享改革成果必将沦为纸上的道理或是一句空话而毫无现实意义。只有当大多数人都担当起社会发展的责任时,改革发展所引起的不可避免的社会阵痛也有可能真正得以缓解,而如果改革发展的代价主要被社会中一部分人所“消化”,那这个代价显然就过于高昂和沉重。由此可见,如何正确处理好发展成果共享与发展成本承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工作。

再次,就发展自身而言,要在全社会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便是社会制度。社会公平正义,其本质就是要求妥善协调处理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社会和谐。而社会制度的建立或设置一般具有多种功能和目的,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人生活的各个领域间的关系以及各种社会资源配置关系等方面的调整和规范。所以,社会制度和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治理的目的上具有某些方面的契合性,加强社会制度建设,可以有效保证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落到实处。另外,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中,社会制度也一直占有重要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制度正义在社会变革和发展中的作用”[16],从他们的毕生研究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主要作品无不是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角度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深刻而彻底的“清算”,其目的就是要对旧世界进行无情批判的同时,建立新世界,即设计一种合理的,特别是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可见,要减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就离不开合理的社会制度。就目前而言,民生保障是各阶层群众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制度。第一,在两极分化日益显著的社会背景下,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分配制度,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收入分配问题,特别是要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让更多的人活出尊严,享受幸福。第二,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实从形式上而言,社会保障是政府强制推行的对社会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制度。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在公民社会成员间形成的一种道德共识则是推动这一分配制度的力量源泉。这种道德共识便具体地体现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的本质问题并不是一种经济问题,而是一种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相关联的社会价值观问题,从而不难看出,像医疗、生育、养老等与民生建设密切相关的保障制度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第三,要完善各种公共服务机制。实际上,一些社会矛盾的产生与公共服务机制的“缺席”密切相关。“就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而言,应当以民众的基本需求为基本着眼点,应当以民生问题为优先。”[17]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核心职能转向公共服务,特别是民生领域,适当提高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比例。

最后,就发展的最终目标而言,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还离不开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策略,从而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共同富裕,而“在经济层面上影响制约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主要客观因素就是区域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行业收入差距悬殊等问题”[18]。正如前文所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打牢坚实的物质基础,不管是发展中的公平正义,还是发展成果的分配公正,都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必须将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义绝不动摇。总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探讨离不开生产力的要素,否则就无法定位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价值基础,更无法找准社会历史发展和追求公平正义之间的互动性和一致性,由此导致对公平正义概念的理解也只能停留在思维的必然性而无法达到现实的必然性。这样,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就只能一直停留在大脑中,而无法在现实中结出丰盛“果实”。

注释:

①所谓基尼系数,是用于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数值在0和1之间,基尼系数越大,说明居民收入差距越大。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即0.4是国际公认警戒线。我国从2003年到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2003年是 0.479,2004年 0.473,2005年 0.485,2006年0.487,2007年0.484,2008年0.491。然后逐步回落,2009年 0.490,2010年 0.481,2011年 0.477,2012年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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