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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后聚餐被殴能否要求酒店老板赔偿损失

2014-08-15颜东岳

四川农业科技 2014年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人身经营者

□颜东岳

编辑同志:

高考结束的当天晚上,我儿子和5名要好的同学为庆祝取得的好成绩,感谢高中3年来的互相帮助,凑钱到一家小酒店聚餐。我儿子中途上厕所时,不慎踩到了一名顾客的脚。虽然我儿子已当即道歉,但该顾客却不依不饶,不但对我儿子一顿辱骂,甚至还叫上3名同伴对我儿子殴打长达近15分钟,酒店老板及其工作人员因担心引火上身,不仅未加制止,甚至没有报警,最后还让他们扬长而去。由于无法确定他们的身份,我儿子事后只好要求酒店老板赔偿已花去的1200余元医疗费用,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顾客间的殴打乃至受伤与其经营行为无关。请问:酒店老板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邱丹凤

邱丹凤读者:

酒店老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店家没有尽到对你儿子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你儿子等在酒店用餐,酒店老板已经接纳,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你儿子基于消费合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酒店老板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而酒店老板及其工作人员却在他人争执、殴打过程中,在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制止、调解、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也没有报警,并最终导致你儿子受到伤害且因无法确定伤人者身份而无法索要赔偿,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店家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因为酒店老板未尽到力所能及的职责,决定了你儿子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致,但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酒店老板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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