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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宪法的概念与法系分析

2014-08-15张媛艺杨添翼

关键词:第三世界普通法习惯法

张媛艺,杨添翼

(1.重庆能源职业学院,重庆 400042;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一、非洲宪法的概念

(一)非洲宪法的狭义概念

根据非洲各国的传统历史以及各国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将非洲宪法分为狭义的非洲宪法和广义的非洲宪法。所谓狭义的非洲宪法是指“非洲人民自身的宪法”非洲环境法或“非洲黑人宪法”等。由于受到地域和种族的限制,狭义的非洲宪法只适用于非洲黑人或非洲部分部落的本土居民[1]。

(二)非洲宪法的广义概念

广义的非洲宪法是指非洲大陆内,各个国家宪法的总称,具体包括南非宪法、肯尼亚宪法、喀麦隆共和国宪法以及摩洛哥宪法等。广义的非洲宪法又称为静态非洲宪法,原因是由于长期以来,非洲各个国家的政治形势是保持相对稳定的,其宪法内容和总体的修订方向是保持不变的。因此,广义的非洲宪法具有明显的静态特征[2]。

(三)非洲宪法的动态概念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非洲宪法则是随着各国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和完善的宪法。动态非洲宪法可以真实地反映出非洲大陆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发展情况,从而为相关学者对非洲法律体系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

(四)非洲宪法的发展历程

由于非洲大陆的多数民族或部落并未拥有自身的文字,因此,就现阶段而言,要想研究非洲宪法的全貌是比较困难的,但根据非洲的发展历史,研究人员可以总结出非洲宪法的发展历程。在伊斯兰宪法传入非洲前,非洲宪法就是指以南非为主的非洲习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例如古埃及法)的总称,而在伊斯兰宪法传入非洲后,其宪法主要包括非洲习惯法、伊斯兰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4]。在欧洲殖民统治者入侵欧洲后,非洲宪法在以上宪法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欧洲殖民法的有关内容。而在非洲国家独立后,非洲宪法则具体指非洲各国所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总称。

(五)非洲宪法的共性

现阶段非洲各个国家的宪法具有如下共性:一是非洲习惯法的通用性。所谓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之外,以某种社会权威或社会组织为依托,具有较高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由于非洲各国大都具有自己悠久的历史文化,因而各国所制定的习惯法也种类繁多,这便是非洲习惯法的通用性。二是多样性。由于非洲大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外来法律(伊斯兰法、欧洲殖民法等)的影响,这使得非洲形成了多样性的宪法法律体系。三是法律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非洲各个国家大都具有相似的发展历史,而又面临着经济、环境、政治领域等相似问题。因此,在非洲各国独立后,不仅频繁地加强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而且在宪法研究方面的合作力度也大幅增加。例如,非洲各国通过多次召开国际性会议,制定并签署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文件[5]。可见,在非洲各国的努力下,非洲宪法又具有较强的交流性和合作性。

二、关于非洲的法系分析

(一)非洲法系的法哲学分析

非洲相关学者从法哲学的角度对非洲的法律体系展开了深入研究,研究认为就非洲而言,如果假设法律就是保护并确认与集体相对应的个体的相关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工具,则得出的结论为:在传统的非洲部落或民族中,所调整相关社会行为规则正是对法律的一种否定,因为考虑到非洲的历史性和特殊性,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个人对图腾、祖先和神灵的信奉与崇拜使其很难从集体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6]。因此,非洲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集体性。

(二)非洲传统法系的基本特征

结合非洲的发展历史和人文特点,可将非洲传统法系的基本特征总结为如下四点:一是交叉性。包括非洲宪法在内的多项非洲法律虽然是行为规则,但是与个人或集体的习惯、道德以及传入的宗教具有较强的交叉性,且并未从其中分离出来。具体来说,就是个人或集体的习惯、道德以及非洲各地区的传入宗教均会对非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产生影响。二是集体性。传统的非洲法律是群体法,其适用于历史时期内封闭程度较高的小型社会(家族、部落),并以构成小型社会的群体作为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即个体完全依赖于群体,且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三是稳定性。由于传统非洲法律是以整个非洲群体作为对象的,这些法律世代相传,并依靠非洲人民的信念与力量得以维持,且基本不会发生变化[7]。因此,传统的非洲法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四是口头化。由于非洲各个国家或民族并不具有专属于自身的文字,因此,传统形式下的非洲法律均是以口头的形式代代相传的,并不具备文字的约束效力。

(三)从第三世界法律体系的观点分析非洲法系

第三世界包括亚洲、拉丁美洲以及非洲的130个国家和地区,占据了世界陆地面积和世界总人口的68%以上,作为第三世界的主要组成部分,非洲的法律体系与第三世界的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密切关联,而第三世界法系也是对非洲法系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下文着重从特征与分类两个角度对第三世界法系进行具体分析。

1.第三世界法系特征

(1)法律文化传统。包括非洲各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均具有自己独特而悠久的文化历史传统,作为文化历史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传统长期以来影响着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即便是在现代社会,相关的法律文化传统也在第三世界各国的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肯尼亚宪法》的首篇序言写道:“我们肯尼亚人民,承认创造万物的上帝至上,以那些为我国带来自由和公正而英勇奋斗的人为荣,以我们道德、文化和宗教的多样性为自豪。”由《肯尼亚宪法》序言中的这部分内容可知,由于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响,肯尼亚人民以对基督的信仰作为其宪法的首篇序言,这充分说明了包括非洲在内的第三世界法系具有鲜明法律文化传统的特征。

(2)西方法律体系的应用。第三世界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均受到国西方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不同程度的侵略,在饱受侵略和奴役的过程中,受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多重影响,第三世界国家建立起具有鲜明西方特色的国家法律体系,并利用其调整本国内部的社会关系。例如,《摩洛哥宪法》序言写道:“王国发展与团结的社会,使全部国民在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连带关系中享有自由、平等、安全和尊严保护的权利。”[8]由此可知,正是受到西方民主、自由观念的影响,在《摩洛哥宪法》序言中才会对公民的社会关系以及享有的权利加以规定。可见,西方法律体系对第三世界法系具有较大的影响。

(3)民族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的融合。在包括非洲各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取得独立后,原有的国家或民族法律体系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相互交融,虽然两种法系分别作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但却互相渗透,彼此关联。受西方法系的影响,第三世界中的部分国家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另一部分国家则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就多数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而言,虽然仍然保持着本国家或民族的相关法律传统,但就国家整体法系结构的角度而言,其国家法律体系已从第三世界国家的法系中脱离出来,形成具有鲜明西方特色的具体法律体系。

2.第三世界法系分类

根据地区和宗教的不同,可以将第三世界法律体系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宗教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伊斯兰教法律体系和印度教法律体系,该种法律体系主要分布在中东、南亚以及北非的广大地区。就北非地区而言,主要包括埃及、阿尔及利亚、利比亚以及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国家,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北非人口已达到1.5亿,且70%以上的人口为阿拉伯人口。因此,北非地区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阿拉伯与伊斯兰教的法律文化特色。第二类法律体系为远东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非洲国家的传统法律体系。以非洲国家的传统法律体系为例,虽然受西方法系的影响较为严重,但非洲部分国家的传统法系仍然具有浓厚的非洲传统特色,即以社会群体作为法律的具体作用对象,进而展开的相关法律活动,这种法律体系并不能较好地满足非洲社会的法律需求。第三类为拉丁美洲法律体系,这种法系是包括非洲各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受西方法系影响最深的法律体系。

(四)当前非洲的主要法系

1.非洲习惯法系

由前文可知,所谓习惯法是指独立存在于国家的制定法之外,根据某种社会组织或权威,对国家内部的集体或个体的社会行为实施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文件。非洲习惯法法系的适用范围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南非地区。但就南非而言,虽然受传统的文化和政治因素影响,其起初并不愿承认非洲习惯法,但随着时代和整体环境的改变,其在1994年颁布的新宪法中也将“南非法院可以适用于习惯法”的规定加入其中。而此法系的实施也使得南非宪法的内容得以完善,对于整个南非地区社会关系的发展与社会稳定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2.非洲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具体是指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在19世纪初期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可效仿性,是在西方国家中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并列的社会法系。在该法系中主要包含法国宪法与德国宪法。传统的大陆法系最初是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法律体系,其强调的是人们在婚姻中的基本民权。进入20世纪后,由于人权理念迅速进入以法、德宪法为主的欧洲各国宪法,以父权为主导的家庭模式淡出大陆法系的历史舞台。就非洲而言,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曾被欧洲殖民者侵略过的部分国家,例如,尼日尔、几内亚、中非共和国、刚果金和刚果布等国家。

3.非洲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具体是指以英国普通法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普通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随后扩大到其附属殖民地及国家周边的各个地区,包括美国、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这种法系的立法精神为:除非某项具体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而被制定成成文法,否则,只需要依照事发地区过去对此项事物的习惯进行是非判定。由此可知,普通法的实质为判例之法,而非制定法,具体说来,普通法系则是根据人们在日常生后中所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是非的判断,而与法官或人民的学历、威望无关。非洲普通法系主要的适用范围为曾被美国和英国殖民者共同侵略过的相关国家,例如,尼日利亚、肯尼亚和利比亚等国家。

4.非洲混合法系

就整个非洲而言,其法律体系的性质更趋向于混合化,即多数非洲国家内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体系并存。作为非洲的主要法律体系,混合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混合法系是建立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同时具有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相关特征。二是就法系自身的特点而言,在使用混合法系的国家中,混合法律体系的双重性较为明显。三是通过混合法系的结构分析可知,在应用混合法的国家中,私法领域主要应用的是大陆法系,而公法领域则主要应用普通法系。应用非洲混合法系的国家具体是指能够同时接受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包括埃及、南非、莱索托和喀麦隆等国家。

三、结论

本文从广义、狭义与动态等三个角度对非洲宪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结合非洲宪法的共性和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主要从第三世界法系对非洲法系的影响以及当前非洲主要法系两方面对非洲的法律体系展开了具体研究。可见,未来加强对非洲宪法以及非洲法系的研究力度,对于促进非洲宪法完善以及非洲法系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与现实意义。

[1]周小明.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2]宁厚欣.撒哈拉以南非洲部族主义与政治现代化探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王琼.国内对西亚非洲法制研究的现状、意义及展望[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4(4).

[4]李思梦.新南非妇女参政研究初探[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全天.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发展研究[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王佳尼.土耳其政治模式的历史演变研究(1923-2013)[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7]王琼.政治变革中新旧埃及宪法的比较分析[J].亚非纵横,2014(2).

[8]贺鉴.北非阿拉伯国家宪法变迁与政治发展及其启示[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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