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康德与黑格尔论个体道德性之确立

2014-08-15陈晓川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黑格尔康德意志

陈晓川

(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康德和黑格尔都是从个体意志出发来展开伦理学论述的,并且,两人都主张将个人特殊意志升华为普遍意志从而以一个自由的意志完成个体道德化。所不同的是,前者回答的是个体由特殊意志到普遍意志“何以可能”,即对先验条件的阐明,后者则是将特殊意志置入不同层面的现实图景中,描述并揭示这一意志是如何成为普遍意志的。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言:“我们只要求从旁观察概念本身是如何规定自己的……我们用这种方法得到的是一系列思想和一系列的定在形态。”①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40页。综合两位哲人的论述,对于这一问题就会有一个比较丰满的展示。本文力图以两人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做一思考。

一 个体意志作为伦理学的起点

意志首先是一个属人的概念,这点可以从与古代伦理学的比较中看到。古希腊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是“德性”,然而德性是一个更偏重于功能性的词汇,可以用“好”来陈述一个人,也可以用来说一把斧子,因为他们之所以好都是因为实现了自己的功能。其次,意志概念本质上是一个个体性的概念。因为意志一词就是“我要什么什么”的意思,它是一个属我的概念。最后,个体中意志又是一个不同于认识的概念。按照黑格尔的陈述,认识(思维)的起点是外在事物,过程是对象的自我化,而实践则是“从自我自身开始”,是一种“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

但是,上述的三个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意志同样可看作一种功能,如在康德那里就是“欲求能力”;而对于黑格尔来说,意志与思维本身并非二物,存在的只是“理论的态度”与“实践的态度”之区别。

二 为什么特殊意志要上升为普遍意志才是道德的

这首先涉及到伦理知识乃至一般所谓真理的特性。按照康德“真理是建立在与客体相一致之上的,因而就客体而言,每一个知性的判断都必然是相互一致的”。①康德著,邓晓芒译:《纯粹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22页。而对于一个道德判断来说,缺乏对客体感性直观来验证自身正确性知性判断所独有的优势,那么,如果它不仅仅是主观上的“置信”,而是要达到一种客观上有效的“确信”,从而成为一种“知识”,就需要得到每个人理性的认可。

但是,这种“每个人理性的认可”又不同于数量意义上的每个存在者的认可,即“共同意志”的认可,而是以理性为依据“普遍意志”的认可,即使现实中并没有一个人同意。因而,这里的“道德性”是以“普遍性”来界说的。那么,为什么个体的意志并不必然的就是一种普遍意志,而是必须经过这种“上升”呢?

概言之,康德将人定位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从而始终有可能受到感性动机的影响,而感性动机又是杂多(改为“复杂”)的,从而在此影响下产生的“日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必定会陷入自相矛盾,而理性本身的“融贯一致”性就不会使其陷于此地。

黑格尔是以其特有的“辩证发展”眼光而不是用康德式提供“知性论证”的方式来对待这一问题的。黑格尔首先假设,自由是意志之本然的规定性,如同“重量之于物体”,但自由意志并不总是在所有场合都保持其自身同一,而是在不同阶段展现出不同的面相。具体言之,在“客观精神”领域内展现为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而在这三个阶段中,自由分别表现为消极的自由、任意和具体的自由。个体的特殊意志主要对应消极的自由,处于抽象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意志是直接性的、非反思的,它表现为对物的占有,即拥有所有权。但黑格尔认为,个体所有权是以对他人所有权的承认为基础的,然而这种承认只是偶然的,因为自由虽通过外物而获得了定在(?),但在主体内部却只是一个空洞无物抽象的“人格”,换言之,这种意志“不思”,因而事实上并不做任何有目的性的选择,毋宁说“它想保持一种抽象的未选择状态”(邓晓芒语),从而个体对他人所有权的承认,乃至对“共同意志”的承认即对契约的遵守,都是偶然的,随时有可能发生对所有权的侵犯,即发生“不法”。而一个外在代表普遍意志的法律判决公正地惩罚了这种不法,有可能使违法者意识到自己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由此,出于对普遍意志的意识导致了意志由自在转变为自为,即进入到道德阶段。事实上,意志之进入道德阶段在黑格尔哲学中也不能意味着道德之真正确立,因为即使作为这一阶段最高表征的“良心”发展到极点也会导致“伪善”,也就是说,意志在道德阶段因其陷于主观性而对于一个自由意志的概念来说仍旧是不完全的,只有过渡到下一个阶段“伦理”,才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由上面两段的论述可以看到,康德和黑格尔都看到了特殊意志“自我挫败性”之特点,但是康德乃是从知性逻辑矛盾律出发,即特殊意志终是自相矛盾的,普遍意志则相反;黑格尔在存在论立场上的揭示显示了两者是实体与偶性的关系:两者都是一物,只不过偶性是实体特定的显现,实体因具有主体性而是能动的;而将偶性之中的概念成分抽绎出来就看到了作为自身扬弃者的实体。

三 意志由特殊到普遍的上升如何可能

这是一个康德式问题,并且对这个问题解答也构成了康德伦理学核心,即对自由之实在性的演绎论证。康德的思路是,首先经由思辨理性证明自由“悬拟的存在”,之后根据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条件”,而道德法则是自由“认识条件”这一思路,经由道德法则现实存在反推出自由的实在性。从而个体会意识到道德法则是其自身所立的法,个体的一个善良意志同时也就是一个普遍的意志。

对此问题的论证在黑格尔哲学中似乎是一个空白,而在“客观精神”阶段处处可以看到黑格尔将意志对普遍性的寻求是一个必然即自由意志的存在是一个当然的前提。诚然,在“客观精神”之前的“心理学的精神”中,主观精神已经由“理论的精神”和“实践的精神”过渡到“自由的精神”,即使在此过渡中,依然假设了意志原本就是而且必定要求普遍。因而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就需要回溯到黑格尔哲学的一个基本立场:一切现象(观念)中的实在性根据乃是以普遍性为其本己特征的概念,概念是真正的实在,而且它是历史性的。

四 特殊意志上升为普遍意志的标志

在意识由特殊向普遍的转变中,个体内部发生了什么状况呢?康德认为是产生了道德情感,即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敬重不同于尊敬,而更接近于我们一般所谓的“责任感”。敬重并非是使我们意识到存在着不同于现存感性世界逻辑的另一种规律或某种永恒存在,毋宁说它总是发生于人所遭遇的具体情景中,在选择的关口我们遭遇敬重。而一旦敬重产生,往往会推动个体去作出道德的选择,对他而言,仿佛不是他想要这么做,而是事情本该如此。可以说,敬重是个体实现普遍化存在因而也是有理性的存在者自我实现的标志。

而在黑格尔,这种标志则是基于爱的家庭的产生。爱本身包含着对对方敬重与责任,而不是相反,(康德所谓敬重的对象不仅是道德法则,也可指人格)并且,敬重中的个体仍感受到某种似乎是异在力量的强迫,但爱情中的个体却是意欲爱与被爱。而爱之所以能够成为抽象法阶段以外物为其定在的意志(人格)和道德阶段希求善的意志(良心)之上的一个综合,在于它包含了两者的概念成分又扬弃了各自的片面性,因为爱情中当然(改为“虽然”)有所希求,而(改为“但”)希求的对象并非经验事物。或者正如黑格尔所说,“我只有扬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①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175页。

五 结语

康德认为,先验的自由意志不产生于时间之中,而以至善为旨归有限理性的存在者会超越感性生命限度,即其灵魂将不朽。但在黑格尔哲学中,似乎无法找对这样的永恒之承诺。并且人所能做的,似乎也只是在碎片化的行为背后瞥见历史之必然性进程。但明了自己终有一死的命运亦将使人有切近的现实感,使人从未来着眼安排当下的生活,如此,他也就从其决断中实现了对本己之有限性的超越。

猜你喜欢

黑格尔康德意志
动物的“自由意志”
绝对者何以作为实存者?——从后期谢林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来看
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三大层次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艺术百家
叔本华与黑格尔的情理之争及现代启示
《西厢记》中的理性意志与自由意志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
对康德空间观的误解及诘难的澄清与辩护
简述黑格尔的哲学史观与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