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司志》的编纂原则探析①
2014-08-15蒋盛楠
蓝 武,蒋盛楠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1)
《白山司志》系清王言纪监修、朱锦纂,道光十年 (1830年)蒋氏存远堂刻本。全书共十八卷,合卷首一卷,凡十九卷,详叙白山司自明嘉靖七年 (1528年)至清道光初年间三百多年史事,是我国古代唯一一部由土官亲自主持编纂,详载土巡检司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的地方志书,也是我国古代遗留至今最完整的一部土司专志,“不仅开创广西纂修土司司所志的先河,而且还是一部采摭丰富、资料翔实的土司司所志善本。”[1](P654)成为研究壮族土司制度乃至中国土司制度不可多得的珍稀历史文献,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细加推究即可发现,该志于编修过程中,面对采集所得之大量文献资料,编纂诸君多能详加考核,本着求真、求实之史学精神,坚守秉笔直书、详今略古、存以阙疑、述而不作之志书编纂原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终使该志得以史料见长。鉴此,本文特对其编纂原则略加探析,藉以彰显其史料价值,便于后学者辨别与利用。
一、秉笔直书
秉笔直书是中国古代史学的一大优良传统,以为史书编纂当持实事求是之科学态度,提倡直书,反对曲笔,反对为亲者讳、为尊者讳,主张求实存真。中国古代,秉笔直书之传统由来已久,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曾称赞司马迁之《史记》:“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2](P2738)唐代李吉甫于《元和郡县图志》自序中云:“况古今言地理者凡数十家,尚古远者或搜古而略今,采谣俗者多传疑而失实,饰州邦而叙人物,因丘墓而征鬼神,流于异端,莫切根要。至于丘壤山川,攻守厉害,本于地理者,皆略而不书,将何以佐明王扼天下之吭,制群生之命,收地保势胜之利,示形束壤制之端,此微臣之所以精研,圣后之所宜周览也。”[3](P2)指示“精研”、“周览”地理之重要性,实则强调实事求是,秉笔直书。唐代史学评论大家刘知几于《史通》中称:“地理书者……则人自以为乐土,家自以为名都,竞美所居,谈过其实。”[4](P276)严厉批评当时文人之虚美、隐恶的编修态度,强调史学编纂应实事求是,秉笔直书。明清学者或以为志书纂修当坚持“七不”原则:“言非史册,传记不书;文非名贤,金石不书;非郡乘所载记不书;非耳目显者不书;非出山氓故老、缙绅贤者公论不书;荒唐不书;疑似不书。”[5](P135)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曾谓“今之所谓方志,非方志也。其古雅者,文人游戏,小说短书,轻言从说而已耳;其鄙俚者,文移案牍、江湖游乞、随俗应酬而已耳。”[6](P829)“志乃史体,原属天下公物,非一家墓志寿文,可以漫为浮誉,悦人耳目者。闻近世纂修,往往贿赂公行,请托作传,全无征实。”[6](P841)对当时方志编修存在的滥用文辞、不顾史实之不良现象提出了批评。由此观之,中国历代学者颇为推重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的志书编纂原则,并为此树立了典范。
王言纪等编纂诸君在编修《白山司志》的过程中显然坚持了秉笔直书之原则。司志“凡例”明确提出:“修郡邑志乘,无论执笔者何人,皆书某守某令姓氏于前,此定例也。今志名《白山司》,则自应书司官某纂修,然例固不可易而理有不可行,盖土司乃世袭官,凡一司中之创置,显庸皆其祖宗族姓,与郡邑之守令迥殊。夫志即史也,人则直书其名,事则直著其实,所以信今传后也。若使子孙秉笔,纵无私曲,亦难取信于人,矧为亲者讳又情理所必然者耶。今列司官为监修,而纂修则属之秉笔者,庶例不紊,而理亦得。”鉴于土司世袭统治的特殊性,编纂者强调列司官为监修,而真正的纂修者才是秉笔者,以期司志内容真实可靠,取信于人,旨在坚持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的编纂态度与实录原则。
广西地处偏隅,接受中原文化的辐射较晚,尤其是庆远、泗城、思恩、镇安与太平五府,因深居内陆,且行土司统治制度,由于地方土官实行愚民政策,导致寻常百姓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出身与授官者少。据统计,“有清一代,广西的正科、恩科及加科乡试共举行199科,中式文科举人5022人,其中桂林府即占2516名,超过全省中式举人的半数。而庆远、泗城、思恩、镇安与太平五府,中式举人共计312名,不及梧州、郁林直隶州、浔州、南宁一府 (州)之中式举人。”[7](P36)可见当时五府文化教育之落后。白山土巡检司在清时属右江道思恩府,文化教育欠发达,汉化程度不高。《白山司志》编纂者鉴于白山司域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的编纂原则,于司志类目的设置上作了更动,果断废弃以往志书中不可或缺的“职官”、“学校”、“选举”等类目。按《白山司志·凡例》言:“司志褊小,向未设汉官,亦未立庙学。其诵习诗书者,率不以进取为事。故自明迄今,仅一孝廉、一拔贡,而青衿亦属寥寥。至荐辟一途,则更无问焉。是以志中不列职官、学校、选举诸门,从其实也。”这明显体现了司志编纂者坚持秉笔直书的编纂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编纂态度。
以往有的地方志编纂者在进行景物记载中,常引“八景”之说以概述本地区之风景名胜。“八景”一说源自何处已不可考,但有些地区并无“八景”,却东拼西凑以“八景”充数,导致方志记载夸大失实。《白山司志》编纂者对此种不以事实为依据,以夸耀地方为目的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采用实事求是的写作手法来归纳白山司域的景物风貌。按《白山司志·凡例》言:“志家八景不知何昉,其数不可增减,必以八为率。非‘晚钟夕照’,即‘秋月春云’,千手雷同,见之欲呕。今竟削之,其各景附于山川、名胜中,存其实,而去其名,亦避俗之一道也。”可见《白山司志》编纂诸君在编纂司志的过程中,彻底摈弃人云亦云之做法,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秉笔直书的编纂原则,遂使《白山司志》得以独具特色。
二、详今略古
地方志是“以地域为记载中心,记叙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8](P44)大凡一地之建置沿革、山川形势、风俗物产、水利兵防、赋役户口、文物古迹等皆备载无遗,内容丰富,时序连贯,常能起到“统合古今”之作用,堪称“一方古今总览”,故向为人们所重视。面对大量的古今资料,如何进行取舍成为方志编纂者务须考虑之问题。吴恭亨在《慈利县志》序中曾称:“昔志斤斤于星野,今详地略天;旧志滥叙物产无当,今详人略物;前人视风俗为具文,今详俗略政;前志滥载通行典礼之多事,今详独略同;旧志不重图表,今详表略文;往昔详远略近,今详今略古。”[9]这就明确指出方志编修要做到详今略古,经世致用。这“不仅可以避免同旧志的内容重复,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后代留下更多当地的新材料,从而体现新方志的特色。”[10](P173)这样即可保持地方志在内容记录上的历史连贯性,反之,若非详今略古,而是详古略今或是古今并重,则会造成方志在资料上的重复和叠加。方志应尽可能多地记录当时当地的新情况和新材料,真实反映当时的社会现状,为后世保存丰富的资料和真实的记录,以供后人查询,这才是详今略古的真正意义所在。
《白山司志》共分十八卷,其叙事始自北宋皇祐四年 (1052年),终于道光八年 (1828年),但遍览全志即可发现,其主要记述自明嘉靖七年 (1528年)王受受白山土巡检司至清道光初年间三百多年之史事,充分体现了《白山司志》“详今略古”的编纂原则。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为“农务之大本,国家之厚利”,[11]我国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水利设施建设。为此,《白山司志》单立“水利”一卷以突出传统农业社会中水利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其中详述白山司所属十六城头之下属村庄所拥有的泉水、堤坝、沟洫、池塘和水车等各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甚至详细标明某坝引某泉灌溉某村田亩等。以上品城头为例,司志详细记载了上品城头共有布敢泉、布兵泉、布着泉、布咄泉、布了泉和布枫泉等六处泉水及其灌溉情况:“布敢泉、布兵泉、快板坝 (引上二泉灌溉那卷村田亩)。布着泉、布咄泉、布了泉、布枫泉、快桥坝 (引上各泉灌溉那银村田亩)。布敢泉、布赖坝、快楼坝、快乾坝、快色坝、快何坝 (以上各坝取资布敢泉灌溉贯村、伏渌村田亩)。”[12]如此眉目清晰的记录,令白山司域之水利设施一览无遗地呈现于读者面前。众所周知,南方多水,广大民众的生产生活与水息息相关,《白山司志》编纂者通过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详细记录,藉以帮助地方统治者更好地了解本地实情,从而更好地服务当地民众,此种详今略古、关注当代、惠及民生的修志思想在今人看来,仍属用心良苦,难能可贵,足值称道。
在《白山司志》中,通过详细记录本地实情以警醒封建统治者的例子比比皆是。譬如,在司志卷十六“前事”中,作者详细记载了自明元顺元年 (1457年)至清康熙十四年(1675年)间白山司域所经历的诸种兵乱与战争,其中,在这之前记为“宋元无考”,一方面是确无实际资料明载,另一方面是由于白山地区在明代才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因而明清时期当是司志记载之重点时段。为此,司志详细记录了明元顺元年 (1457年)田州头目吕赵作乱,明成化十六年 (1480年)田州头目黄明作乱,明宏治十三年 (1500年)思恩府岑濬与田州头目黄骥统兵入田州,明嘉靖五年(1526年)田州岑猛叛乱,明嘉靖十八年(1539年)卢回、刘现叛乱,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上林土官黄德隆、岑茂仁作乱,明崇祯十六年 (1643年)隆安马日仙作乱,崇祯末年李三元、高兴国作乱,以及清康熙十四年 (1675年)吴逆乱兵焚掠乔利等诸种战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正史记载之不足,也为后世学者搜集和整理有关战争资料提供了方便。
“时近则迹真,地近则易核。”正是由于严格遵循“详今略古”的编纂原则,使得《白山司志》能够做到内容上不重复、资料上详尽真实,以当时人写当时事,并非一味地沉醉于回顾历史、瞻仰先人之中,从而保存大量的从明嘉靖年间到清道光年间丰富而翔实的历史资料,为后学者从事土司制度研究提供极大便利。
三、存以阙疑
所谓“存以阙疑”,是指在编纂地方志的过程中,遇到所征引的文献内容有冲突、矛盾的时候,或是因种种原因而造成文献材料散佚与缺失的情况下,编纂者在没有足够的能力与把握解决这一问题之前,先将其按原貌收录于方志中,并于存疑或缺失之处,以双行小字“按语”的形式标注其下,留待后学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此种做法明显反映出方志编纂者谦虚谨慎的编纂态度和严谨治学的良好风范,同时,以双行小字的形式进行收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历史资料的原貌,为后学者按图索骥和深入研究提供方便。
中国古代“存以阙疑”的著史方法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即有“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13](P25)之论,这里的“阙疑”当指因文献不足而产生疑问之时,在无法解决的前提下,决不妄想臆断,而是尽量保持其原貌,将其完整地记录下来,俟后补正。后世学者遂将“多闻阙疑”奉为校勘古籍的不二法门。东汉时,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称:“后世经传既已乖离,博学者又不思多闻阙疑之义,而务碎义逃难,便辞巧说,破坏形体。”实际上也是明确强调了“多闻阙疑”的重要性。北宋时,欧阳修继承了孔子“多闻阙疑”的思想,将其运用于金石、碑刻的考证之中,并加以发扬光大,同时发出“君子所以慎于传疑”之慨叹,强调“阙疑”之重要性。清代朴学大盛,“多闻阙疑”成为学者们从事古籍校勘与整理工作的准则之一。章学诚认为“读史阙疑,姑存以质智者。”[14]他说:“古人校雠,于书有讹误,更定其文者,必注原文于其下;其两说可通者,亦两存其说;删去篇次者,亦必存其阙目。所以备后人之采择,而未敢自以为必是也。”[15](P38)可见“多闻阙疑”是从事文献校勘工作者所应持的态度和方法。迄于近代,王国维对“多闻阙疑”之源流作了精辟概述:“阙疑之说出于孔子,盖为一切学问言,独于小学则许叔重 (许慎)一用之,荀勖辈再用之,杨南仲三用之。近时吴中丞 (吴大征)又用之。今日小学家如罗叔言 (罗振玉)参事考甲骨文字别撰《殷墟文字待问篇》一卷,亦用此法。”[16]足见“多闻阙疑”的重要性及近世学者对“多闻阙疑”的重视和运用。
在地方志编纂中,“多闻阙疑”的表现形式就是“存以阙疑”,此种编纂原则在《白山司志》中随处可见。在编纂《白山司志》的过程中,王言纪等编纂诸君征引了相当多的地方资料来概括白山地区的全貌,这些资料有的地方互有冲突,而在当时,司志编纂者尚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因而采取双行小字“按语”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地梳理,以俟后学者辨正。据初步统计,《白山司志》使用双行小字“按语”之处共有33处,其中部分以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其余多属编纂者“存以阙疑”思想的体现,兹举数例说明如之。
在《白山司志》卷三“疆域”中,编纂者详细记录了白山司域所领城头数及每个城头所辖村庄数目,这里所征引的文献材料源于前任土官所编《司册》,但其记载内容却与《广西通志》所载发生矛盾,司志编纂者遂以“按语”的形式载录之:“《通志》所载,白山疆域,东至谷村下旺司界,北至策村接兴隆司界,西北至四曜城头接上林土县界。今《司册》所载二百五十六村内,无谷村、策村,其十六城头内亦无四曜城头。岂今昔异名欤?抑土音不清,传写之伪欤?”显然,司志编纂者在无力解决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即以“按语”的形式将疑难问题叙录下来,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后学者解决之,充分体现了编纂者“存以阙疑”的撰述思想与司志编纂原则。
在《白山司志》卷七“田赋”中,由于白山司档册所记秋粮折色米数与《广西通志》所记存在一定差异,司志编纂者为此作了详细考证,并以“按语”的形式将两种情况和自己的疑虑备注于文后:“《司册》秋粮折色米数较《通志》少八百石,而实征粮银总数则相符。岂《司册》遗落二字耶?抑《通志》偶误也?至《通志》所载存留、起运二款,《司册》俱未载,盖土司无赋役,全书唯知遵照额编之数,征收解府,府中始为分别存留、起运、转解、藩库,土司不复与闻。故《司册》惟载地粮总数也,所有无粮各田,并粮田细数及司官年例等银,照《司册》开列于后。”
在《白山司志》卷十四“土兵”中,编纂者详载自宋以来有关广西土兵的诏令与奏折等,部分涉及白山地区的土兵戍守问题,其中《苍梧县志》、《南宁府志》与白山司旧《司志稿》的记载互有出入:“按《苍梧县志》:‘王文成公调泗城,归顺都康、思明、田州、向武、奉议安平、忠州、龙英、太平、万承各土司,兵四千人戍梧。’《南宁府志》:‘无田州、向武、龙英,而有迁龙、土上林。’两志所载不一,皆无白山说者,谓白山即在田州内,彼时白山已列于思恩府九土司,不应仍统于田州,且戍梧兵四千名,一年一更替,为数甚多,自当于各土司分派,亦不应独遗九司,岂以九司新设土兵无多,故未调欤?抑左右江土司共三十余,不能尽载,两志偶遗之欤?《司志稿》所载当必有据。”对于王守仁征调土兵戍守梧州一事,司志编纂者将白山司旧《司志稿》所载内容与《南宁府志》相关内容加以比对,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本应已列为思恩府九土司之一的白山司,并不应该再归属田州地区进而承担征调土兵戍守梧州的任务,那么,到底是两本志书皆有缺漏、未加记载,抑或当时朝廷并未征调白山地区的土兵呢?在当时并无足够资料论定的情况下,司志编纂者只能将两书所载相关内容载录下来,同时提出自身的质疑,留待后人深入考证,这充分体现了司志编纂者“存以阙疑”的严谨态度与科学精神。
在《白山司志》卷十六“前事”中,编纂者根据白山地区旧《司志稿》登录了明崇祯末年李三元、高兴国作乱的事件,但因与《广西通志》所载存在某些出入,故编纂者又据《广西通志》详加考订,并将自己的疑问以双行小字的“按语”形式附注其下:“《通志》崇祯十四年,南太、郁林数府州峒瑶、土寇蜂起,肆行劫掠。兹乔利之乱,在崇祯末年,当是峒瑶贼党,第姓名不类,瑶人且称贼,将亦似非土寇,再考。顺治七八年,伪西安李定国盘踞南太六郡,思恩亦数被兵,则二贼或即定国之将。时当鼎革, 《司志》误为‘末年’欤?”可见在记录一些有疑问的历史事件时,编纂者同样采取“存以阙疑”的方法。
类似上述的例子,在《白山司志》中尚有很多,作者正是通过充分利用“存以阙疑”的编纂原则,最大限度地保存了相关史料。值得指出的是,这种“阙疑”并非意味着是对相关问题的忽视和放弃,而是在自身无法解决的前提下,将历史资料完整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而非主观臆断地对资料进行削减,体现了方志编纂者谦虚谨慎、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这种求真求实的著述态度时至今日仍值得历史研究工作者学习和继承。
四、述而不作
“述而不作”一词,首见于《论语·述而》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13](P85)不少学者认为此语反映了孔子编写《春秋》的一个原则,进而体现出他对于周朝古礼的一种态度。后来,“述而不作”的编纂原则被运用到方志编修上,具体是指在志书编纂过程中,编纂者采用单纯的记述式写作方法,将资料如实呈现于方志中,不妄加己见,寓褒贬于行文之中。东晋常璩在《华阳国志·后贤志序》中如是写道:“善志者述而不作,序事者实而不华。”[17](P833)明确指出编修志书应做到述而不作、朴实无华。众所周知,地方志的原始材料一般皆源自地方上的公文档案、谱牒家传、金石碑刻以及私人的笔记、文集等,唯有如实地将其载录于地方志中,方能让后世地方官吏得以一窥一地之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故有“志属信史”之说。正是由于方志具有“存史”之功,故历代学者于编修志书之时,对其材料直接收录,不作主观评价,力图保持资料的客观性,从而使得千百年来“述而不作”始终成为志书编纂的一个重要原则。
王言纪等编纂诸君在纂修《白山司志》的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资料,这其中除了前任土官——白山司三十三世祖王之纯所编修的旧《司志稿》之外,还有大量描写广西区域地情地貌的文人作品,例如,晋嵇含的《南方草木状》,唐段公路的《北户录》,宋范成大的《桂海虞衡志》、周去非的《岭外代答》,明邝露的《赤雅》以及清汪森的《粤西丛载》。还有部分是广西地区的府、州、县志,例如《南宁府志》、《思恩府志》、《田州志》、《武缘县志》和《苍梧县志》等等。这些资料有的今已失传,正是得益于司志“述而不作”的客观记录,方才得以保存下来,再现于世人面前。
在《白山司志》卷十七“诏令一”和卷十八“诏令二”中,编纂者收录了大量的时政诏令。其中,“诏令一”收集的是自清雍正二年 (1724年)五月十九日至嘉庆二年 (1797年)十月十三日间清朝统治者针对西南地区所下达的各种“上谕”,以雍正时期居多,其内容涉及当时封建朝廷对于地方土司的态度和因改土归流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虽说这些资料在其他文献中可以查找得到,然《白山司志》能如此全面地、有针对性地集中收录,实属不可多得,为当今学者研究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提供了大量翔实而可靠的权威史料,弥足珍贵。“诏令二”收录的是自明嘉靖年间到清乾隆五十六年 (1791年)间各地方官员针对西南地区的诸种奏议,其内容涉及九土司的建立、土司田地侵占问题、土司承袭等诸多问题,同时还收录有六篇广西地方官员所颁布的文告,其内容包括余盐问题、土客民争执问题、土司土地问题等等。这些资料向我们清晰地呈现了自明以来地方土司从建立、发展、鼎盛到衰败的历史脉络,尤其是清朝统治者对于地方土司的政治态度和统治政策。正是由于《白山司志》坚持“述而不作”的编纂原则,客观地记录历史事实,毫不添加任何主观色彩,终使这些历史资料得以大量、完整地保存下来,既为历代官吏“以古鉴今”提供重要信息,又为后世学者从事中国土司制度研究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但是,“述而不作”并不意味着《白山司志》一味简单抄录原始资料,实际上,王言纪等人在编纂《白山司志》的过程中,也对部分资料做了重新编辑。譬如,在司志“凡例”中,“人物一类,旧《司志稿》及《族谱》所载,率淆乱不清,如王万化也,既见忠义,又见文学,又见孝友。王维翰也,既见治行,又见文学,又见耆年,其他此类甚多。兹仿史例,为土官列传,其官族及异姓,则按其品诣,分类书之,庶不致混淆。”这种既灵活变通又坚持“述而不作”的编纂方法,使得司志内容更加完整、真实和有逻辑性。
总而言之,编纂原则在志书编纂过程中起着明显的“引领”与“导航”作用。科学而合理的编纂原则是地方志成书的关键所在,也是志书编纂质量的重要保证。由于《白山司志》编纂者始终坚持“秉笔直书”、“详今略古”、“存以阙疑”、“述而不作”的编纂原则,从容有序地将有关白山土巡检司乃至中国西南地区土司的珍稀历史资料,融会贯通在《白山司志》这部地方志当中,从而保存了大量完整的历史资料,为后学者从事地方史与民族史研究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因而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在当下中国土司制度研究备受学界重视的时代背景下,作为我国古代遗留至今最完整的一部土司专志,对《白山司志》的编纂原则进行专门研究,无疑可以充分彰显其史料价值,便于后学者研究、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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