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业务模式及风险监管
2014-08-15张晓丹
张晓丹
张晓丹/郑州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河南郑州450001)。
“影子银行”的概念最早于2007年在美国提出。在我国,影子银行可宽泛定义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Ⅲ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根据这个定义,我国的影子银行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连结险中的投资账户、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
(一)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
影子银行体系面临的是与商业银行不同的现金流结构,但它仍具有信用创造的能力。首先,影子银行不会像普通企业一样,获取贷款资金后再次回流存放至商业银行,形成存款货币。其次,影子银行机构在金融创新理念和技术的支撑下,利用私人发行的债券、股权等调动并运用社会闲置资金,主动满足全社会的货币需求来创造流动性,实现信用规模的扩张。最后,影子银行体系中很大一部分依附于商业银行而存在,货币市场基金等优良机构投资者形成了其主要资金来源,而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储蓄资金分流;获取资金之后,影子银行大多用于购买大量基础资产,然后将其打包组合成各种结构金融产品或衍生产品,再出售给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同时其自身也投资并持有这些结构型理财产品。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业务模式
在我国,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影子银行业务,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1.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从而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非银行机构。财务公司的业务大致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财务公司的资金在成立之初就有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金,成立之后又吸收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存款。在我国,财务公司必须向央行上缴准备金,但出现头寸不足时不能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2.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只能来源于注册资本、金融机构借款和股东方三月期以上存款。虽然有种种政策限制,但是汽车金融公司利用常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批发融资等一系列业务,充分进行杠杆化投资,具有鲜明的影子银行特色。
3.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同样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并且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除了可办理符合规定的个人消费贷款外,还可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根据其业务特征可发现,消费金融公司履行了信用中介职能,也具有影子银行特征。
4.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样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旨在众多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农户的贷款需求问题。由于其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开始尝试信贷资产转让和票据贴现等业务,同样有信用中介的功能,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5.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下,信托公司曾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方式与银行开展合作,银信理财产品具有影子银行的典型特征。但自从2010年银监会叫停银信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开始转而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包括: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票据资产、收益权、股票、股权、基金以及其他资产。商业银行将多个不同理财产品销售所得的资金汇入一个总资金池,此资金池随后对不同种类资产提供资金,进行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一部分资金流入信托和地方政府平台的公司债券,一部分则投资于风险稍小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代付、质押式回购等银行间同业资产。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对经济的影响
(一)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首先,影子银行其特有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其高杠杆率。尽管利用金融杠杆提高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获利的模式之一,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金融机构在面临重大的非预期损失时,可能迅速丧失清偿能力,由此导致巨大的潜在风险。其次,影子银行产品证券化本身具有缺陷。影子银行系统中每个机构通过各类复杂的证券化衍生品形成了高度的风险联系,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出现流动性风险,便会利用杠杆性逐层放大,最终形成系统性的风险。
(二)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冲击
货币乘数论生效的基本前提是假定商业银行是唯一的信用创造主体,而伴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出现,新的信用创造机制产生了。影子银行的发展提高了高流动性货币的供给,此时,传统的货币乘数变成了一个实际上已经扩大化的货币乘数。在实际政策中,由于影子银行体系提供了额外的货币供给,但如果货币当局不对这种额外的货币供给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继续采取原定财政计划,在市场供给机制的调节下,会导致物价水平的提高。因此,国家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的目的也无法完全按预期实现。
三、对影子银行风险的监管建议
影子银行的发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其快速发展能够拓宽融资、投资渠道,带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潜藏着隐性风险,带来了政府对于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问题。笔者提出以下风险监管建议。
(一)鼓励影子银行健康适度发展
我国的影子银行是在中小企业等实体融资难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满足了部分中小企业及民间对于资金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政府可在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基础上,加快发展类似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这样的相关机构。在填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空白的同时,也有利于逐步改善我国金融体系风险过度集中于商业银行这一不利局面。
(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一方面,提升金融市场开放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设立新型金融业态。另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种用于风险转移和对冲的工具,实现金融工具的创新。使贷款信用风险在不同机构间、不同金融工具上分散化,从而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三)规范影子银行业务
我国影子银行大多为中国银监会监管。作为监管部门,银监会在2013年年初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不能误导消费者购买。影子银行自身也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总额;加强自身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内部控制,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合理规划资金来源和运用,控制不良贷款增量。
(四)加强影子银行透明度建设
影子银行业务的特征之一是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充分。未来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着重放在信息披露上,可参照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模式,具体从发行披露和持续性披露两个方面进行。对于已开展的业务类型,影子银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分属的监管部门制定的申报材料目录进行逐项申报;对于创新业务类型,应当在申报时附加风险压力测试报告供监管部门参考。在持续性披露方面,可要求影子银行机构对每项业务向分属的监管机构持续提供业务信息;建议建立场内市场、场外市场、证券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登记和互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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