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共和主义的公民参与
2014-08-15开小芹
开小芹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一、前言
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共和主义经历19世纪中叶后的沉寂与蛰伏,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复兴,如今的它风生水起,备受关注。本文根据共和主义的思想来源,将其分为新雅典共和主义和新罗马共和主义。前者主要推崇亚里士多德,以古希腊为思想资源,代表人物是阿伦特、桑德尔等;后者赞同马基雅维利,以古罗马共和政体作为考证,代表人物有昆廷·斯金纳、菲利普·佩迪特等。共和主义的发展过程是一部理论斗争历史,批判君主专制,批判纯粹民主制,批判功利主义。不同时期,它的理论侧重点不同,现在的共和主义面对自由主义的泛滥,立足自己的自由观,强调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诉求公共善,此乃当代共和主义共有的精神内核,也是新共和主义的共通之处。新共和主义的如是立场使其积极支持“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内涵丰富,可指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民参与”的途径很多,如选举投票、竞选政治、参加政党、游说议会等。关于“公民参与”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参与投票选举。在古希腊城邦,公民参与就是指公民直接进入政治生活,到广场上进行政治论辩和投票。对于那些不遵从公共生活的人,城邦有惩罚权。阿里斯托芬的话剧《阿卡奈人》中就描述,一些人被强迫带到议事场地。本文涉及的“公民参与”概念主要指参与投票选举等基本政治事务,强调的是政治参与过程。公民参与的合法性根据在于它有利于政治民主化的实现。政治民主的最高目标是“主权在民”,几乎所有民主国家都会将此原则写入宪法。只有这样才能呈现统治的合法性。熊彼特曾说,民主政治并非一种理想的情境,而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安排,使有意参与决策的政治精英,透过选举的管道彼此竞争,以争取选民的支持,取得政治决策的权力。达尔也认为,民主政治包含两个主要层面:一是参与,一是竞争。参与指的是选举权应普及全体公民,重要公职人员应由选举产生。因此,“主权在民”要求普选权的落实,只有通过选举,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才是真正的民主;只有实现普遍的公民参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才是高质量的。为了实现“主权在民”,公民参与就成为必要的选择。
二、新雅典共和主义自由理论:一种保守性支持
新雅典共和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更接近于一种“积极自由”。它不仅强调集体性的“自治”,也努力实现个人的自我完善。这是一种目的论式共和主义,以实现公民自治为目标,主张公民美德和公民精神本身具有重要价值。而消极自由仅指在自己的领域“免于干涉”的自由。泰勒认为,这种消极自由观是一种机会性概念自由,指无论我们是否实现自由,自由总是对我们开放的事件,自由的实现机会依赖于我们自己。他反对这种自由观,支持一种运行性概念自由,“根据这个观点,一个人的自由程度仅仅依赖于生活中有效地自我决定和自我塑造的程度”[1]。泰勒之所以被认为是新雅典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原因是他认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与集体的自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曾写道:“自由的实现情况部分依赖于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如果我们能够有助于某种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的塑造,那么我们将会享有一种更全面的自由……”[2]
更有力地阐述新雅典共和主义观点的是桑德尔。在他的《民主的不满》中,试图重构政治思想中的共和主义传统,提出民主的不满是指程序自由主义的泛滥、个人权利的过分强调,以及自我形象的膨胀导致我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失望。通过对美国政治和宪政历史发展情况进行梳理,他发现美国有悠久的公民共和主义传统。“他建议重新振兴美国历史上的公民共和主义思想,用一种‘公益政治’和‘美德政治’来代替当前的‘权利政治’和‘中立政治’”[3]。桑德尔眼中的共和主义自由应该是一种共享的自治。他批判康德的自由观只会产生“程序性的共和国”。桑德尔追求的是“共同善的政治”,它以共和主义精神为目标,而非把共和当作实现个人自由的工具。与自由主义的自由不同,新雅典共和主义者们将自由与共享的自治联系在一起。桑德尔认为:“我是自由的就意味着我是能够掌控自己命运的团体的成员,并是能够决定这个团体事务的决策者之一。”[4]在这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被当作是个人自由的前提,国家也就有资格采取措施去促进某种“公共善”和推动公民意识的形成。桑德尔曾经在工具性共和主义和强共和主义观之间徘徊,但他后来称自己支持改进过的亚里士多德式共和主义,这种共和主义将自治与公民美德结合。积极参加政治虽然不像其他活动那样有趣,但是却能够培养人类的某些珍贵品德。“强共和主义应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这种共和主义就强调政治参与的内在价值。具有独立性的政治团体实现‘共享自治’能够唤醒人们心中沉睡的某些优秀品格,这些品格有利于人们进行判断、思考和行动。”[5]正是对“公共善”和“自治”的强调使桑德尔远离自由主义者,成为具有“社群主义”精神的共和主义者。
新雅典共和主义者坚信没有具有公民精神的公民,民主就无法正常运行。这种特别强调公民精神的强共和主义在面对选举投票式的公民参与时却显得保守。他们认为单纯的投票等政治参与并不足以表达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关注,也不能充分地培养“勇敢、雄辩、审慎、奉行、爱国”等公民美德。对公民美德的高度关注减弱了其对公民参与的热衷度,他们更强调对良好公民的塑造。然而,之所以认可投票等公民参与是政治改革的构成要素,原因有三:一是参与选举利于培养政治兴趣,提高参加其他政治活动的可能性,促进公民参与度;二是较高的投票率能够使政治决策者更加关注少数群体的利益诉求,减少政治参与中某些群体对政治的疏离度;三是普遍的公民参与便于扩大公共政策范围,逐渐改变危害公民团结的不平等。从新雅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来判断,“共享自治”让其追求更高的政治参与,他们的重点不在于投票,而是推动直接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行为。
三、新罗马共和主义自由理论:一种激进型捍卫
新罗马共和主义者从古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实践中寻求灵感,推崇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中的共和主义思想。他们对自由的理解超越了塞亚·伯林的自由二分法,指明“免于干涉的自由”与“积极去做某事的自由”无法充分解释自由概念。昆廷·斯金纳发现存在第三种自由概念,拒绝将自由理解为“非干涉的自由”,也不诉诸于积极自由。这种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对已在政治思想史中夺得话语权的自由主义自由理念形成挑战。他提出,只要生活在别人的意志之下即使是善意,我们的自由仍受到限制。奴隶和主人的关系可以说明他的观点,“一个奴隶从来都不是自由的,无论他的主人多么善良以及对他行为多大程度上不进行干涉,这是因为他一直都屈服于主人的意志之下”[6]。“非干涉的自由”无法说明在依附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如何保持个人自由,于是菲利普·佩迪特提出了“无支配的自由”。理解它关键在“支配”二字。从两方面理解:“(1)支配者拥有支配能力;(2)支配是建立在专断基础之上的干涉。没有干涉也会出现支配,因为支配的条件只是某人拥有任意干预你的能力,而不是事实上的干预;在非支配状态下也会出现干涉,因而干涉并不一定就是专断的干涉。”[7]所以,法律对人的干涉不具备支配作用,不会破坏公民的自由,前提是法律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一些限制个人自由的措施被认为是合理的,只要这些措施来自法律程序且是为了被人接受的公民共同利益。”[8]
昆廷·斯金纳提到某些符合“无支配”或“非依附”的条件被满足,个人才能实现自由。主要包括:一是个人自由应该建立在国家自由基础上,即一个自治的共和国能够根据自己的公民的意志来处理事务。二是公民能够在如此的共和国中培养公民美德,这种美德不仅促使公民去保卫国家不受外部的威胁,而且促进公民积极参与政府自治。新罗马共和主义者反对将民主与市场相类比,特别否认如果人们按照自己的利益去行事,共同体的收益将最大这种观点。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每个人都会追求自己效用的最大化,仅仅按照自己利益去行动而不考虑“公共善”,将导致政治生活腐败。实际上,腐败就意味着把个人利益和党派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因为在私利诱惑下,公民会不由自主地将个人利益凌驾在公共利益之上,所以新罗马共和主义者坚信只有制度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腐败。这些监督制度的内容广泛,涉及的对象既包括当选的政府官员也包括普通大众。对官员而言,主要看他们就职后有没有按照“公共善”来履行职责;对公民来说,关键防止其忘记公共生活,盲目追逐私利。
为了限制政治家们以权谋私,就要倡导政治透明化、法治和权力分散。佩迪特说,政治选择需要公共理性来论证,同时来自社会各个角落的公民都应有机会去反驳政府的决策。要实现这一目标,民主社会就应该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包容社会中的每个群体的声音。鉴于以上原因,选举和决策必须以广泛的政治参与的落实为前提,没有足够多的公民参与其中,民主国家的选举和政治决策就存在狭隘性,也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为了实现普遍的政治参与,新罗马共和主义,甚至支持强制投票,利用法律来规定普通公民去投票站投票。佩迪特在著述中专门写到他支持强制投票:“如果认为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产生有利于‘公共善’的候选人,那么公民中任何一部分人被彻底排除都是无法被接受的。……针对此,我将支持强制投票登记和强制到投票站投票。只有用这样的措施才能确保政治家提出的政策和考虑的对象将涉及社会的所有成员,而不仅仅是在自愿投票情况下的若干投票者。”[9]
新希腊共和主义更强调公民的积极主动性,追求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全面参与,而非仅仅投票选举。所以,他们将侧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公民的主动性上,强调公民美德塑造,公民参与的形式多样化等。由此,也才有新雅典共和主义保守地捍卫公民参与,新罗马共和主义激进支持公民参与这一结论。新希腊共和主义更追求内在激发公民的公共美德,强调对公共善价值的信仰;而新罗马共和主义则更诉求制度的正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推动政治民主化。公民参与作为代议制和普选制等制度的前提,新罗马共和主义必将对公民参与保持高度的热衷态度。
四、共和主义的困境:自由主义对公民参与的质疑
“共和主义复兴”让共和主义理论重新崛起,新共和主义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毋庸置疑,共和主义面临的挑战不容小觑,如果无法应对这些问题,共和主义将走入新的瓶颈。例如,如何应对已深入人心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权利观,如何回答什么是“公共善”,如何实现他们追求的“公共善”生活,如何塑造他们需要的“公民美德”,如何在“非支配自由”与“家长式专制”之间划清明确的界限,如何实现那种“论辩式民主”,如何避免共和主义走向极端化,如何处理好民主与平等的关系等。这些挑战在公民参与这个论题上也表现得很明显。
从规范意义来看,对公民参与存在以下争议:
首先,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人们有不同的价值需求,这些价值诉求都应该得到尊重。政治利益并不能覆盖全社会,公民不仅仅生活在政治中,还要应对其他生活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也存在人们所珍视的价值。正如,我们都知道锻炼身体对每个公民都有益,但国家却不能强迫公民去锻炼身体,只能鼓励公民去锻炼身体。政治参与亦然。民主社会的选举最重要的应该是选举出有能力的领导者,而不是选民投票率。如果政治参与与其他活动(如休息、社交等)相比,不存在更高的价值,那么强制投票就没有必要性。公民只要不伤害或侵犯他人,国家就不应该干涉他们的选择,公民有个人自主选择权。
其次,放弃参与政治本身就具有某种价值,国家应该予以尊重。如果公民对某一政党的立场或被推选出的政治候选人持反对态度,那么在政治上就有权利不投票,放弃投票权。
再次,尽管普遍的政治参与是促进政治参与平等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如此诉求并不足以论证其必要。在民主社会,每个公民理应享受选举权,这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之一。根据自由主义的权利观,我们享有某项权利意味着有自由支配权,可以自由选择行使与不行使。在非强制情况下,公民拥有选举权却选择不去投票,并不值得国家忧虑。正如言论自由权并不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去发表我们的政治见解,信仰自由也不是让我们必须要有宗教信仰等。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最后,参加选举对政治团体的价值众所共知,但其他行为的价值也不容忽视。
五、结束语
普遍的公民参与可以推动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也是促进政治参与平等化的手段之一。新共和主义理论家从不同角度为公民参与进行了辩护。这些辩护紧紧扎根于其信奉的自由理念。新雅典共和主义者立足“共享的自治”,新罗马共和主义者紧抓“非支配自由”,后者比前者更激进地支持公民参与,前者只把它看作公民美德必备措施之一。公民参与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它能够有效培养公民美德,提升公民精神,实现真正的“主权在民”。然而,公民参与却面临自由主义的质疑,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强调其他价值诉求。“公民参与”是一个复杂问题,它还涉及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参与渠道的扩充、政治反馈的完善等,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普遍的公民参与需要各方面同步和协调,必须在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同时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Taylor,Charles.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C]//David Miller(ed.),Liber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143.
[2]Taylor,Charles,Atomism.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Philosophical Papers 2[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208.
[3]朱慧玲.共同体还是共和主义?——桑德尔政治哲学立场评定与剖析[J].世界哲学,2011(3):152.
[4]Sandel,Michael J.Democracy’s Discontents:American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M].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26.
[5]Sandel,Michael J.Reply to Critics.In:Anita L.Allen/Milton C.Regan(eds.),Debating Democracy’s Discontent:Essays on American Politics,Law,and Public Philosoph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325.
[6]Skinner,Quentin.Freedom as the Absence of Arbitrary Power[M].Malden:Blackwell Publishing,2008:96-97.
[7]刘训练.“从无支配自由”到“论辩式民主”:佩迪特的共和主义政治哲学述评[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2.
[8]Pettit,Philip.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288.
[9]Pettit,Philip.Democracy,Electoraland Contestatory[C]//Ian Shapiro/Stephen Macedo(eds.),Designing Democratic Institutions.Nomos XLII.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