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价值的基点:自我还是我们
2015-07-23王子君宋琦
王子君+宋琦
摘要:政治哲学首先要回答对人的理解和定位,自我观乃哲学理论的逻辑基点。罗尔斯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通过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设定塑造了“先验和个体化的自我”作为其正义原则的逻辑起点。桑德尔则认为正义的主体应该是“构成性的我们”,从而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展开了批评,并阐述了自己的社群主义观点。
关键词:自我、桑德尔、罗尔斯、社群主义、公共善
作为当今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股主流思潮,“社群主义”是在批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的过程中兴起的。其中尤以“社群主义”代表人物迈克尔-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判最为突出。在其著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釜底抽薪似的批判,以其哲学前提“先验和个体化的自我”为对象,针锋相对的提出了“构成性的我们”,从而在逻辑起点上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受到了严重的动摇。
一道义论的谋划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目的是要确立普遍的分配正义原则, “这一原则是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的目的,它具有独立性,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且是先于其他任何目的并且对其他目的具有导向作用。”①这是桑德尔所指出的罗尔斯的道义论谋划,道义论谋划同时也是康德哲学的一个主题。康德设想出一个超验的主体用以确保道德法则的绝对性,该主体自由、独立的选择道德法则,完全不受因果律、经验的、偶然的因素影响。罗尔斯的自我观蕴含着康德哲学的精神,其正义理论是以康德的本体自我为哲学基础的。因此桑德尔将批评的矛头首先对准了康德的本体自我。
桑德尔指出: “康德的自我完全是一个形而上的超验主体的概念,这个超验的主体无法通过我们的经验来认识,只能将其预先假设为我们一切认识的条件,主体优先于任何经验,优先于任何纯粹的表象。”②同时康德也承认我们作为经验的客体,属于感性的世界,但是,如果仅从经验的层面上来把握,那么我们就把握不到主体的本质,因为主体存在于理性的或者说是超感性的世界,是独立于外在的自然界的,所以我是自由自主的存在主体。桑德尔认为:“将主体的概念预设为先于并独立于经验,这正是道义论伦理所必然要求的,它不仅可能,并且不可或缺,是自我认识与自由之可能性的必要前提条件。”⑧在桑德尔看来,道义论谋划的这种主体的所具有的夸张的独立性,完全是自由主义的幻觉,它忽视了人们是一种始终受到社会共同体制约的一种存在这一事实,忽视了人的根本的社会本性。康德的这种超越经验之外的自主而自由的主体的概念,由于缺乏经验论的基础显然存在着理论上的困境,这仅仅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自我,而不是真实社会中的自我。
罗尔斯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运用了传统的契约论的手段设置了经验性的正义环境,并试图在没有形而上学困境的条件下建立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这里就涉及到对罗尔斯原初状态中正义环境设置的经验性的考察。罗尔斯正义环境的设置,也同样排除了经验环境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是要通过人们在正义原则规范下的行动,体现出的一般人类生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的本质。原初状态虽然拥有某些经验性的特征,但从整体上看,它仅仅是最一般条件的假设,是完全排除了特殊的社会情景的一般性的描述。设置这种排除了特殊化的人类情景,排除人的偶然性目的的原初状态,是为了看在这种一般性的条件下,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将会选择什么。这就是罗尔斯对正义环境设置的考虑。
二先验和个体化的自我
我们应当承认的是,为了试图摆脱康德的超验形而上学对于界说自我带来的困境,罗尔斯设置了带有一定的经验性的原初状态的正义环境。问题在于,无知之幕排除了个体之间的特殊性,使其处境完全相同而非相似,那么就不可能客观的选择某个正义原则。因为罗尔斯原初状态的设计是把个体的处境设计成确保所有人将会选择某个同样的原则,这种必然性的选择就不会是自愿性的。因为从逻辑上来看,每个人的处境完全相同,那么所有人仅仅代表着一个人,原初状态做出的协议也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协议。在原初状态中,个人的一切属性都被认为是任意的,包括天赋都被认为可以进行公共分配的共同资产。因此,桑德尔说:“伴随着每一种转移,一个带有浓厚特殊性征的实体性自我,逐渐地被剪除了那一度被认为是构成它的认同所不可少的性征;当我们把这些性征越来越视为只是随意地被给予的时候,它们也就逐渐地从构成自我的要素变为仅是自我的属性而已了,越多的东西变为是我的,而剩下的我也就越少了,直到自我的经验要素完全被剥光为止。”④
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构造的抛离经验的自我与康德的超验的自我一样,都无法做出正义原则的选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仍然承认出身、地位、天资等特殊的经验生活是属于个人的,他并没有把作为主体的自我所具有的经验完全剥离,也没有否认各方代表是拥有自我利益的主体。罗尔斯的假设是:即便是个人的处境完全相同,他们也会从自我利益出发,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个人所拥有的特殊的经验成分对于社会构建的原则的选择并不起作用。换句话说,境遇的共同性其实是选择原则的普遍性的保证。
罗尔斯所设计的这样一种主体其实是想将西方社会中那些深入人心的自由平等等观念设置成一种经验性的可想象的境地,然而这种设计确实带来了某种理论上易受攻击的难题。桑德尔认为,罗尔斯这种设计完全是出于其理论意图,自我的目的、欲望的排除,是因为其不符合正义优先性这个目标。这种先验的原子式的自我,对于我们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是有害的分裂。自我是在共同体中形成于发展的,关于自我的讨论不可能脱离社会,个人的目的必须在于他人的互动中实现,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成为自我本身不可分割的要素,个人只有与他人一起共享目的,才能维系共同体的存在。
三构成性的我们
在桑德尔看来,政治活动的主体应该是一种“构成性的自我”。“构成性的自我”不是由各种先验的价值关系所构成,不再是自主选择善的个体,而是以实现公共的善为目的的交互的个体。也就是说,自我不再是抽象的,而是特定的具体的自我,他们是“是某一家庭、社群、民族中的成员,是某一个历史的传承者,是某次革命的后代,是某个共和国的公民。”⑤在他们做出各种选择之前,他们就已然身处各种经验的世俗的关系之中,被塑造为社群自我,其共同的“信念是必须以社群主义的观念来影响我们当前重大的道德、法律与社会问题。”⑥
这种自我的价值与目的蕴含于公共的善之中,他们在实现公共善与目的时,自我的价值与目的也得到了实现。桑德尔认为,自我并非如罗尔斯所言是优先于其目的的,相反,自我恰恰由自我的目的所构成,两者是关联在一起的,我们无法明白的区分“我”与“我的目的”。自我并非完全由我们的所选择的目的构成,只有我们同时处于某种社会背景之下,自我才能被我们发现。由于构成自我的那些目的的存在,某些使得我们更改或者修正自己目的的条件,将会破坏我们的生活,为了更美好的生活,我们应该尽量维系那些我们共享的构成性目的的条件。由于蕴含着自我的构成性目的,作为共同利益的政治,就会使我们认识到单凭个人无法认识的共同利益。
桑德尔认为“我们”不应该只被描述为可供人自由追求的附加成分,或者是一种情感的形式,社群本身就是构成了自我理解与认同自我本质的方式: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们的核心抱负及其伴随的特征所构成的,我们作为主体,总是根据我们的自我理解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和成长。只要我们的构成性自我理解包含着比单纯的个体更广泛的主体无论是家庭、种族、城市、阶级、国家民族,那么,这种自我理解就规定了一种构成性意义上的共同体。”⑦
其实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对于个人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理论前提的,如道德个人主义,即假设所有事物都是有价值的,那么最终指的是对某些个人或群体有价值。与此有关联的问题是:个体与社群之间的相对优先性,评价对象是否是不可简约的社会性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对评价对象上存在着分歧,社群主义认为评价的对象应该是社群的,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应该约简为个人。桑德尔诉诸的是”构成性的自我观”的论述逻辑,批评了罗尔斯的“先验的自我观”。然而桑德尔的社群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基于经验的“共同体”概念不同,仍将成为一个形而上学的理念。因为个人自由的价值仅能兑现于相对具体的历史处境中,基于个人选择上的自由并非绝对的。因此,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其实都没有真正把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①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71.54;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34
②③④⑤⑦Michael J.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 of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9、11、3 5、25、5 5、;参见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1、1 4、68、44、90
⑥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北京三联书店.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