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涉腐舆情探究
2014-08-15李俊俊
李俊俊
(桂林理工大学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从最初的民间网络反腐到地方政府的网络反腐,再到中央政府的网络反腐,使得政府与民间在网络反腐上达成共识,网络反腐呈现井喷之势。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到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这一拓展过程中,不难看出“‘网络反腐’话语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央权威的认可与支持”[1]。2009年《中共党建词典》中录入了“网络反腐”,不仅说明中央政府重视网络反腐这一渠道,还说明了政府对网民参与网络反腐的支持和认可,更表明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正如江泽民所言“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2]。
一、网络涉腐舆情
舆情,顾名思义就是言论,狭义是指“民意的一种综合反映”[3],广义是对“民意及其作用于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规律”的一种描述。不管是狭义,还是广义的舆情都具有双面性,既“双刃剑”。网络涉腐舆情是网络舆情的具体化,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其也具有正负效应。所谓网络涉腐舆情是指网络参与者(社会各阶层)以网络为平台,以发布国家公作人员运用公权力为其谋求私利的消息、数据、图片、录音、视频等信息为内容,以促使网络参与者多线互动的过程为核心,以形成对行政主体造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并在此基础上引起社会舆论效应和体现其参政议政为目的的利益诉求的行为集合。网络涉腐舆情的核心理念是民众利益的表达,体现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的思想,更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网络涉腐舆情是网络舆情的具体化,其具有网络舆情传播速度快、不受时空限制、言论自由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内容敏感性、官民多线互动性和社会效应爆炸性的独特之处。
(一)内容敏感性
网络涉腐舆情是民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一种监督,其事关行政主体的形象、事关党群的关系、事关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我国政府的权力是人民大众赋予的,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行政主体本应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视百姓利益至上;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本应为民做主,却借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其谋求私利,甚至与民争利,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人民利益之上。同时改革进入深水区,腐败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案中案以及家族式腐败案,更有甚者形成以社会关系和权力地位为核心的稳定性的利益共同体,就连国家高层都曾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4]。
(二)官民多线互动性
腐败是“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是见不得光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许,这样腐败只能在社会阴暗中进行。新形势下腐败的手段和形式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甚至出现虚拟化,导致其更加的隐蔽。同时由于网络涉腐舆情举报者和参与者的认知、情感、态度等存在偏差,进一步通过网络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存在不同步,这样促使各方反反复复以多线互动的形式求证。另外,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取证是一个保密的过程,其对腐败行为、事实、证据等的取得与网络涉腐舆情举报者和其他参与者也需要多线互动以寻求更多、更具体、更有力的线索和证据。其中网络涉腐舆情还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受、处理和反馈网民的信访举报及有关投诉,这也是一个受理和处理互动的过程[5]。
(三)社会效应爆炸性
网络涉腐舆情是民间掀起与官方认可的合力的结果。这说明网络这种大众化的新兴媒体是依靠参与者的社会舆论压力来增强其筹码的,其实质效力还需要传统媒体的支撑。同时网络涉腐舆情作为民众对社会核心政治价值追求的一种新形式,说明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受阻或是存在缺陷。这样使得民众参与政治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解决,并将这种显性的社会矛盾转化为隐性的社会矛盾。一旦网络这种高效又安全的民意表达渠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检举、举报等信息,作为权利意识觉醒的国家主人的关注度、参与度、评论度、转发度等都是瞬间爆发,且反响甚大,甚至引起全民大讨论的社会震荡。
二、网络涉腐舆情的社会效应
网络涉腐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正如虚拟社会中发生的事情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其影子一样。网络涉腐舆情是民众利益表达的新形式,其具有正负社会效应,既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一)积极作用
1.网络涉腐舆情有益于拓宽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
国际经验证明,社会各阶层行使话语权的渠道无非是直接参政议政、选举本阶层的利益代表、掌握舆论工具和个人直接向权力部门申述四种。其中前三种主动性渠道由于一般民众处于社会主流群体之外,基本上与其无缘;而第四种被动渠道由于我国信访、申诉、控告等制度不完善,且因成本高、耗时长、效率低、安全差等原因,使得一般民众向高层反馈自身意愿的行为行使起来也相当困难。而网络空间所反映的观点和情绪比较真实,且成本低、快捷、效率高、安全高等原因深受一般民众的青睐,成为民众发表意见和参议政事的新载体,是对我国现有利益表达的渠道拓宽。
2.网络涉腐舆情有益于监督形式的创新
监督是一种合力,不仅要把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还要“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6],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督体系。传统的监督形式是以权力机构为平台,其监督比较被动,官方多于群众,且其获取信息效率低、耗时长、耗费巨大。而网络反腐是以大众化的网络为平台,其监督比较主动,官方与群众多线互动,且其获取信息效率高、耗时短、耗费少。网络涉腐舆情是传统监督的补充,是对监督形式的创新。
3.网络涉腐舆情有益于培养现代公民意识
网络涉腐舆情的实质是民众参与政治以表达利益。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正如江泽民所言“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为了给西方什么人看的,而是要真正维护和发展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和促进中国的稳定和发展”[7]。我国政府为实现现代化,振兴中华民族,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和创新,不仅是要改变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传统政治文化特征,还要打破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高度集权的思维模式,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导向,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手段,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核心,培育数以亿计具有现代意识的公民。学者英格尔斯所言:“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里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里、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8]
(二)消极作用
1.网络涉腐舆情易伤及相关人员
政治文化虽然是一种非正规的行为规范,但是它影响着该体系中的每一位参与者的政治参与水平。正如邓小平所言“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少”[9]。我国以往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是受阻就是效果不佳,使得其心声难以到达高层,导致基层官民关系不和,甚至出现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同时以社会关系和权力地位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的出现,使得一般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内驱力增强,其参与政治的意愿尤为突出。这样使得网络涉腐舆情如山洪暴发一般,疾风骤雨式的涌入。而这种方式容易造成积压内心已久的社会隐性矛盾因某某官员开豪车、包情妇、住别墅等信息而迅速引起全民大讨论。更有甚者平时因利益表达不通或是与其有矛盾,借此机会,大肆渲染,甚至捏造事实或是造谣诋毁,出现侵权行为而受到被举报人的起诉。同时使得某某官员的家人或是亲朋好友无意中被纳入讨论的范围,甚至引起“人肉搜索”,侵害其权益。进而这种舆论战从网上转到社会生活中,给其相关人群的生活造成伤害。
2.网络涉腐舆情易影响司法审判
拉加德热衷名牌套装、手包、围巾以及珠宝首饰。她身着香奈儿套装,拎着爱马仕手袋,对丝巾的热爱也是非常出名的,为配合工作身份,她总是选择一身深色严谨的职业套装,但她喜欢在套装之外加一条丝巾。此外,拉加德还有一种非常自我的“围”巾风格:她喜欢将丝巾叠成长条状直接搭于肩侧,或者自然垂挂在脖颈两旁。这种围法一度还颇受追捧,被称作“拉加德围法”。
网络涉腐舆情的前提是有罪推论,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判决,就推定行为人为实际犯罪之人。出现这种情况虽然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相悖,但反映出官民关系紧张。网络涉腐舆情是民众依靠强大的社会舆情与“涉腐主体”的博弈,并迫使相关部门的介入,还知情权和监督权于民。由于网络涉腐舆情参与主体存在差异,甚至动机各异,这样容易造成“法不责众”的情绪化参与,引起群体性事件。为平息事件,降低民众情绪,维护社会秩序,司法需要考虑民意。同时这种群体的力量给司法施加影响,影响司法正常程序和公正。
3.网络涉腐舆情易消损反腐效益
腐败是“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同样反腐败的过程也具有保密性。网络涉腐舆情容易过早的暴露消息,打草惊蛇,一方面使得腐败相关人员的行为更加的隐蔽,甚至使得腐败相关人员暂停腐败以避风头或等待时机,延长腐败潜伏期;另一方面使得反腐败只查到腐败利益链的外层人员,对其核心圈的侦查线索就此中断,往往是查到小兵或是抓到替罪羊,打了“苍蝇”丢了“老虎”,消损反腐效益。同时网络涉腐舆情过早的暴露消息,加速了腐败利益链的重新组合,使得其隐蔽性更高、稳定性更强,并趋于虚拟化。
4.网络涉腐舆情易引起社会震荡
网络涉腐舆情的内容具有敏感性,其能否及时澄清以及老百姓对其处理的过程和解决结果是否满意,事关行政主体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事关党群的关系、事关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伴随以社会关系和权力地位为核心的稳定型腐败的出现,使得腐败的形式、手段、范围等发生了质的变化,特别是中纪委通报的湖南郴州市李大伦、曾锦春等“案中案”的腐败案件,显示出腐败呈现“群体腐败”,这样易引起社会震荡。
三、网络涉腐舆情的应对策略
网络涉腐舆情是民众参政议政的体现,是其主人翁地位的彰显。我们既要重视这种反腐的渠道和力量,又要引导好民众参政议政的方向和激情,理性的对待网络涉腐舆情。
(一)建立网络门户,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网络反腐具有保密性,一般的网站容易打草惊蛇,往往是抓“小”失“大”,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使得腐败更加的隐秘,甚至潜伏期更长。应建立民众专门反馈腐败信息的网站,并且屏蔽揭露腐败的信息,使得其他用户看不到,避免走路风声;同时网站专业人员引导举报人,避免其情绪化,进一步告知其反腐保密原则的重要性,并不断获取新线索和强有力的腐败证据。建立网络涉腐舆情利益表达门户既有益于民众利益表达,又可以起到保密作用,还可以降低腐败案件引发的社会震荡,更可以有效打击腐败网络的核心层和保护举报人的多重功效。
(二)建立惩奖措施,扩大有序参与机制
网络涉腐舆情不仅易伤及无辜,而且易助长情绪性和攻击性的侵权行为;同时又不能打压民众参与的激情,阻碍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此应建立打着反腐合法旗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责任制度,对怀有不法之心的人员予以严惩,打压不法集团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阴谋,并立即予以曝光以示警示和教育作用。对情绪性参与者予以引导和教育,对其故意造谣或是扩大舆情者的处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进一步鼓励民众参与网络反腐,营造廉洁的社会氛围,应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措施。
(三)坚持利益引导,大兴内化教育机制
(四)完善制度建设,夯实社会反腐盾牌
制度建设是反腐的核心,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正如邓小平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2]”。他进一步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
1.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腐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有力地位,插手资源配置,整合社会资源,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谋取私利或是为集团谋取利益。这就要求政府最大限度的通过电视台、广播台和报纸等权威传统媒体和大众化的互联网媒体公开政务信息,如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项目收费、干部任命、人事安排以及员工调动等信息公布于众,让社会成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对称。
2.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
首先,将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收入及财产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次,国家相应部门核查其收入渠道和财产的合法性;最后,国家相应部门核查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亲属的收入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运用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让其财产和收入置于阳光下,让腐败资金无处藏身,打消其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念头。
3.完善腐败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腐败之所以蔓延不仅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蜕变有关,更与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不足有关。目前出现的腐败行业群体性表明,当腐败行为获益高于因腐败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时,其腐败的倾向就会增大。我国应强化腐败责任追究,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和定期考核机制,形成直接腐败人与间接受益人相结合的处罚机制。同时完善现行对腐败处罚的法律法规,并重新阐释腐败范围,加大对腐败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财产来历不明的处罚力度。
(五)强化权力监督,共筑社会反腐利器
监督是一种合力,不仅要把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还要“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6],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督体系,使得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权力寻租的可能。
综上,网络涉腐舆情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重视这种反腐的新渠道和新方式,重视民众参与的激情;又要对其理性对待,不能为了反腐而反腐。我们应该培育社会中产阶层,形成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进而可以限制国家权力的膨胀,形成民间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内在互动机制,增强监督群体的能力。同时不管那种形式的反腐,制度建设是核心。“制度是一系列的权利集合,它制约了人的选择范围。”[13]对此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腐败关到制度的笼中。并将制度建设与教育、监督相结合,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的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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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23.
[3] 周耀明,李弼程.一种自适应网络舆情演化建模方法[J].数据采集与处理,2013,28(1):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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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育平.论“网络反腐”[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6(3):21-24.
[6]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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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唐利如.腐败网络:特征、类型和机理——社会网络理论视角的腐败及其治理[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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