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探索——以运城学院为例
2014-08-15薛丽珍李永康
薛丽珍,李永康
(运城学院政法系,山西运城044000)
新建本科院校经过以规模扩张和校园建设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已经进入追求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重要转折期,进入以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为主的内涵式发展的重要转型期”[1]。“新建本科院校要提升自身竞争力需培养应用型人才。”[2]产学研合作教育是新建本科院校拓展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然而与自然科学领域产学研合作蓬勃发展的态势相比较,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处于刚起步的探索阶段。新建本科院校如何开展法学教育的产学研合作,形成与法律实务部门相互渗透、合作共赢局面,实现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法治目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内涵
产学研合作教育是产学研结合的一种模式,是高等院校、实务部门、科研院所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在多方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培养适应社会需要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产”泛指人类一切实践活动,“学”不是狭义的教学,而是一种办学模式、办学特色、办学理念,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体现。“研”包括自然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在产学研三者的关系中,“学”是出发点和归宿,“产”是手段和载体,“研”是纽带和基础,三者互动,以研促产、以产促学,产研助学。[3]20世纪80年代以来,产学研合作教育在国内高校的自然科学领域开始探索,如今已其取得显著成效,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教育实行产学研合作同样必要。因为产学研合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表现,而实践性又是法学的本质属性。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指出:“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4]“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与素质。”[5]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就是高校法学院系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在共享资源、互相促进基础上共同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
二、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实践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产学研合作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不同类型的高校在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科研实力方面存在差异,产学研合作模式有所不同。“对于新建本科院校而言,产学研合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合作育人(目标是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6]。下面主要以运城学院为例说明新建本科院校在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进行的探索。
1.以实习、实训基地为平台的合作
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实践能力的关键环节。[7]建立教学实习实训基地,是高等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合作最早、最普遍,也是最稳定的形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运城学院实习、实训工作初显成效。实习、实训基地数量由原来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两个增加到包括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运城市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南风律师事务所等十多个;实习制度趋于完善,双方合作不断加强。学院成立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包括副主任、副书记、专业教师和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实习指导小组,对实习工作进行安排与部署。学生到实习单位后,以小组为单位派往各庭室,各庭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采用一对一的模式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具体的指导。同时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实习期间学生要对实习活动进行详细记录,由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带队老师签字确认,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报告对实习过程进行总结,由实习单位和高校共同考核。通过实习,学生初步了解掌握立案、管辖、证据、审判、辩论、推理、解释、调解等司法程序和基本诉讼技术。
2.以科研项目为纽带的合作
应用型研究是支撑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与纽带,只有通过“研”这根纽带才能把产学研双方紧密联系起来。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学教育目标以及服务地方的职能客观上要求法学教师的科学研究方向为应用型的科学研究,这方面我院与运城市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立项的“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进行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等方式了解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监狱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出谋划策,合作成果《减刑、假释活动中同步检察监督》[8]在《中国检察官》上公开发表,开启我院在法学领域以项目为基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先河,为今后与其他各类实务部门的项目合作积累了经验,促进了教学与科研的融合及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与时限性,锻炼了教师队伍,提高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其他方面合作
一方面是高校协助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依法治国的形势对法律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提出更高要求,而工作任务繁重使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时间上难以保障法律知识的更新,法律实务部门就近寻求法学教育界的支持成为必然。为此,我院每年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疑难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与政府法制部门共同探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依法行政建言献策。另一方面是法律实务部门协助高校工作。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法律技能,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客观上要求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到高校为师生传授经验。为此,我院邀请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进校园开办讲座;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为学生讲授实践技能方面课程;开办“大学生法学素养和行业应用能力培养”沙龙,邀请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师生共同探讨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问题;邀请律师参与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点评;组织学生到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实地参观。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与学生进行面对面交流,加深了学生对社会的认识。以上这些已逐渐成为我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合作的经常模式。
三、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产学研合作对象缺乏稳定性、全方位性
实习基地的建设是学生实习活动以及推进高等院校和实务部门合作的基础。但有些实务部门领导对于接纳学生实习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学生实习活动会影响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加之学校无经费支持,因此不愿与高等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高校不得不在每年学生实习前寻求合作对象,为学生实习活动存在障碍。
2.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形式化、表面化现象存在
学生的实习活动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但实习活动流于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实习时间安排不够合理。学生在大三基本完成基础理论课和主干课程的学习,在大四第一学期进入实习阶段,这个时间段往往与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时间冲突,学生根本无暇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二是实习考核机制不力,仅以学生提交书面材料作为考核的依据,难以反映实习真实过程和实习效果。这样既导致实习过程表面化,也直接影响实习基地建设,同时也反映了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对于二者关系深入认知与合理定位上存在不足之处。
3.法学产学研合作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高等院校更多关注自然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对于法学产学研合作无论是实习基地的建设还是项目合作资金投入都相当有限,产学研合作缺乏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双方由于缺乏深度合作,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高校没有相关激励措施引导教师以地方发展的需要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导致法学研究的内容针对性差,难以凸显高校科研优势。屈指可数的项目合作缺乏规范性,双方在合作中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等问题没有相应法律形式保障,且二者对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有一定差异等,直接影响教师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四、深化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举措
根据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深化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可采取如下措施:
1.以高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订单培养法学人才为突破口,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律师是地方紧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学生职业规划中占有一定比例,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便可尽快实现与律师事务所对接。当前全国法学专业整齐划一的课程体系,约束各类法学院自身特色的发挥,是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各行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主要原因。[9]高校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人才培养方案,以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为指针,对教育部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核心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对核心课程中理论性强、与地方联系不够紧密的课程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可降低学分,甚至不作为必修课开设,开设培养学生律师思维和执业能力课程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司法口才学等,使教学内容更贴近实践。同时律师事务所在假期及毕业实习过程中为学生实习提供场所,律师既参与教学活动也作为实习指导老师与高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在此基础上,逐渐推进与其他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由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司、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参与高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迅速衔接。
2.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1)建立多类型实习基地,实现实习基地规范化运作,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践性强的专业实习。在原有实习基地基础上,高校应寻求更多合作对象,除与法律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实习基地外,应考虑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需求多元化趋势,与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政府、企事业加强合作。为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实习制度进行改进:首先是实习时间调整。增加平时实习环节,学生大一完成基础理论课学习后,利用暑假时间进行实习,使学生对司法实践活动有一定感性认识,为专业课程学习提供帮助。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第二学期与毕业论文写作相衔接,一来为学生通过实习环节提高法律技能提供时间上保障,二来克服学生毕业论文脱离实际、针对性差、结构千篇一律的弊端。其次是实习指导的加强。由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明确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加强对实习基地资金投入为实习指导提供保障。再次要重视实习活动的总结。实习结束后实习带队老师与指导老师、学生进行座谈,对整个实习过程进行评价,总结实习过程中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要特别关注实务部门对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并将其逐步纳入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之中。
(2)打造示范性实习基地,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建立的实习基地,不应仅限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合作。高校可选择联系时间长、合作范围广的实习基地以资金投入为保障作为重点建设对象,进行深度合作。以运城学院为例,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应作为首选。我院与盐湖区人民法院合作始于法学专业设立之时,多年来盐湖区法院工作人员一如既往对实习学生提供全方位悉心指导,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很大提升;同时,为提高法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盐湖区人民法院每年都邀请我院教师为法官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双方合作态势良好。特别是2012年教育部评估专家在盐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考察后,充分肯定盐湖区法院作为实习基地在提高学生实践技能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今后高校与实习基地联系应该更紧密,高校派教师到实习基地进行调研,基地活动进入到校园如法院在高校进行审判活动等,为拓展新的实习基地积累经验。
(3)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建立速录实验室,满足产学研各方基本需求。我国高校文科实验室的建设曾长期处于被忽略的地位,传统上认为实验室是理工类专业的专利,文科类专业无权也没有必要涉及。而作为文科类的法学并非如此。近年来伴随着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速录成为司法机关在“法庭记录”和“快速录音整理”等方面广泛采用的一门技术。学生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运用速录技术成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而司法实务部门在对书记员进行速录培训时往往受制于教学资源。双方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速录实验室能够解决这一问题。高校开设速录课程,在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基础上突出单项技能培养,司法实务部门利用速录实验室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技能。
3.联合组建教学团队,以产促学提高教学质量
高校采用师资共享、专兼结合等形式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举办法律讲座、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担任实践技能课授课教师,为学生系统讲授法律实务课程、指导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等,使学生全面认识司法活动全貌,掌握司法实务的技能与规律。高校教师可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接触司法实务,但也应认识到兼职律师工作对教学活动带来的冲击。可采取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若干意见中举措,分批派骨干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积累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教学内容,促进授课实践性,提升教学质量。
4.联合组建科研团队,产研助学提升教学水平
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组建科研团队,联合申报各级法学会研究课题或法律实务部门行业研究课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为产学研合作营造良好的综合环境,强化自身的引导与管理功能。一方面努力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建立科研激励机制。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为教师提供横向课题信息,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规范化,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科研经费的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为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便利。高校教师要积极加入专业学会,参加学会活动,把握学术前沿动态,探索科研活动的新方法,提升科研能力,夯实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研究的基础。法律实务部门要为高校的调研活动提供方便,在案例提供方面认真落实案例公开制度,即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应将案件中所涉及的难点、疑点及争议进行公开,为科研活动提供第一手资料;在各类法律信息统计数据提供方面应加大力度,这些统计数据往往能够折射出某一领域中普遍性、规律性内容,对科研活动本身及服务地方意义重大。如某地基层法院近三年来行政案件受理数量及各种类型所占总数比例,当事人撤诉率,能够反映近年来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为地方政府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持,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理论支撑。
五、结语
法学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是新建本科院校持续发展和提升内涵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新建本科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和环境优势,在以实习基地建设和以项目为纽带合作基础上,以建立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教学基地为方向,以面向地方的实践性人才培养为主旨,以建设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为目标,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新路径,提高学生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用型研究和服务地方建设三大职能。
[1]李微.新建本科院校提升教学质量谋求内涵发展的机制探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0).
[2]张世英.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研究与探索[J].中国大学教学,2011(2).
[3]付子堂.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邹豫荣,李志鸿.新建本科院校产学研合作办学的思考[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3).
[7]郑勇.法学教育专业实习之检讨与新进路——广西师范大学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系列论文之九[J].高教论坛,2011(5).
[8]姚江华,杨梅,王晓红,等.论减刑、假释活动中同步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2(23).
[9]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