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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研究

2014-08-15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信用交易电子商务

周 娅

(郑州铁路局党校,河南 郑州 450052)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大幅度发展,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欺诈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信用危机凸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信用危机问题,构建有效的、可操作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刻不容缓。

一、从市场角度构建技术安全支撑体系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危机主要发生在买卖双方,因此,在信用机制的构建工作中,首先要从市场自下而上形成信用体制。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所有的参与者必须达成共识,大家在共识的基础之上自发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从分权的层面来达成所有参与者的合作与共识。具体在操作的过程中,可从中间层的电子商务市场骨干企业、互联网核心技术开发者入手。一旦达成共识,他们就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互联网技术解决目前所面临的信用问题(如在线隐私问题),对欺诈行为的识别率也相对较高。但是,如果信用危机发生在中间层本身,市场就难以调节了,这就需要司法机构来参与,就到了政府必须干预的阶段。

就技术安全支撑体系本身来说,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在线购物、处理订单、解决争端等电子市场交易行为,都需要依托现代网络技术,人的一切交易行为都是在一系列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实现的。因此,要改变电子商务市场的信用危机,中间层还需要加强网络交易技术安全支撑体系的建设,确保交易各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安全,并且整个交易过程中有记录可查,有可操作的监督平台,最终使人的交易目的和交易行为保持一致。

二、从政府角度构建信用法规和信用教育体系

由于政治上的权威性以及对不同地域电子商务问题处理的高屋建瓴性,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形式强制执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机制,并且对整个电子商务市场中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需要遵守的信用规则的制定过程有综合把握,基于政府角度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环境能够整合出来。

从信用法规体系上来说,在电子商务交易路径中,政府要制定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制度,并对此制度的有效执行给予制度上的保障。美国政府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公正贷款对账法》、《个人信用限制计划》等等法律法规对信用行为的限定对我们来说就是很好的借鉴。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应本着完善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目的,尽快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有序性,使信用管理行业、交易主体的行为等得到监督,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得到规范,引领电子商务市场向着合法、诚信、有序的方向发展。

从信用教育体系上来说,电子商务市场上的信用主体应该被传授信用知识,被培养信用意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信用当作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经济实体,发挥着“通行证”的作用,信用低劣的经济实体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政府应该组织各种信用教育中介机构、信用教育网络、信用中介组织等开展信用教育活动,将西方的这种信用理念传达给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信用主体,建立起一套全方位的信用教育体系,在整个社会建立起一套与信用有关的道德教育、科研项目、培训和推广工作体系,确保信用社会的概念深入人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要在此过程中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为电子商务市场中交易主客体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府有制定规则的优势,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调控来干预电子商务市场的信用危机,但政府参与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一是单个政府机构无法单独制定和执行所有的信号用规则,对于不同地区及跨国电子商务参与者无法监管,政府之间唯有共同协商才能得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基于利益,信用标准并不容易确立。二是政府制定的信用机制必须考虑市场主体的利益,如生产商和消费者,这可能又会影响到电子商务市场自身的利益。三是信用治理机制的资金来源问题,政府必须用合理的收费方式来协调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四是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信用机制执行的不可行或阻碍电子商务市场的创新性。因此,电子商务市场要和政府互相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构建对电子商务市场和政府都有效、都能受益的信用机制,一方面又要努力提高互联网技术,利用科技的力量推动信用机制在电子商务市场的顺利执行。

三、从信用中介角度构建信用中介体系

信用中介是电子商务市场克服信用障碍、信用风险的盾牌,它对于提高电子商务市场的整体信用情况和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构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不能撇开信用中介这个第三方实体结构的客观存在。根据信用中介结构在信用反馈机制、实名认证、第三方支付工具、有效的沟通互通机制、交易主体的评价对后续购买的决定性等方面的经济功能,构建结构方程模型有助于构建基于信用中介立场的信用体系。结构方式模型是利用统计技术对复杂现象的理论模式处理,目的是达到对实际问题的定量研究。在对基于信用中介立场的信用体系进行构建时,我们可先假设中介的经济功能是存在的,效度也是可行的,然后以此为依据,构建初始结构方程模型,再对模型中设定的初始影响路径进行验证。验证的结果表明,信用中介的存在在某些方面可增强网站的信任系统,在某些方面却通不过验证。这就需要对初始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正,最终完成理想模拟模型的构建,直至模型的各个路径与实现拟定的参数拟合优度良好。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分析模型的结果,验证信用中介经济功能是存在的这个假设。如果假设顺利被验证,说明这个信用中介机构是合理的,值得推广,基于信用中介角度的信用体系构建完成。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研究成果较少,从中介的角度构建电子商务信用还是一个相对空白的领域,因此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体系的构建还需要电子商务市场主客体之间共同努力以提供更完善的发展模式。

就信用中介体系本身来说,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体系作为第三方实体机构,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担负着担保、监督的作用。目前国外的第三方中介体系发展相对较快,如标普、穆迪、惠誉等都是经典的第三方在线机构。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机构等要担负起中介体系的主体责任,通过提高电子商务信用程度和信用体系的运行效率来发展信用中介体系。政府在此过程中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参与者信息汇总起来,形成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全国性的信息登记咨询系统,为电子商务市场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障碍和信用风险,使电子商务市场的欺诈行为无所遁形。

四、“四位一体”路径的构建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相关原理,政府与第三方信用中介的合作可实现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最大净收益,且他们双方都能在此机制的构建中承担着各自的角色定位。鉴于电子商务市场、政府、信用中介本身各自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就能因此构建出来了。即综合技术安全支撑体系、信用法规体系、信用教育体系、信用中介体系的力量,四者共同作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形成“四位一体”的交易路径。

综上可知,健康有序的信用机制体系构建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应将信用机制当作市场的主体,政府应将信用机制当作一项经济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将信用机制当作自身长足发展的基础,最终三者实现制度经济学的规范性特征。在此过程中,信用法规体系、信用教育体系、信用中介体系、技术安全支撑体系要围绕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行为这一中心,确保电子商务信息的快速、准确、高效、安全传递,使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实现行为与目的的一致。

[1]郭志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2]陈丹,赵树宽,巩顺龙.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06(2):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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