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形势下自媒体监督良性发展问题探讨

2014-08-15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媒介主体

徐 颖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基础部,河南 郑州450043)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以网络为平台,电脑、手机等自媒体应运而生,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自媒体因其公开、直接、快速、互动等特点,深受大家的喜爱。与此同时,一种新的监督形式也出现了,这就是自媒体监督。自媒体监督已日益成为新兴的舆论场地,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的热情,增强了人民群众监督社会的积极性。因此,研究自媒体条件下如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以找到自媒体监督良性发展的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形势下自媒体监督的优势

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并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展现并分享普通大众有关思想、观点、感触、见闻等等信息的新闻途径。也就是说,自媒体是不论何时何地,人们都可以采用数字媒体技术将自己所了解的新闻信息和思想、观点进行快速发表和传播,从而实现与全球知识体系连接的媒介形式。自媒体监督是专业新闻媒体和个体传播者利用包括新媒介手段在内的各种媒介手段对被监督客体实现全角度多样化的批评和建议的过程[1]。而党的群众路线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中国人民特有的“传家宝”,“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体现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提供了依据。自媒体技术的发展,无疑为群众路线创造了一种新兴的舆论监督工具,大大提高了监督的便利与效果。同传统的舆论监督相比,自媒体监督具有以下的优越性:

1.监督主体全面广泛。在自媒体大环境下,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行业、各个领域的人民群众都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人民群众的数量要远远多于专业记者媒体,其覆盖面非常广泛,群众成为监督的主体,可以使群众路线得到贯彻和实行。自媒体将人民群众中的每一个人的监督通过网络技术汇聚到一起,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全面而直接地实现对监督对象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的监督。如“房姐”“房妹”“房叔”等事件的曝光就得益于人民群众的自媒体爆料。所以,自媒体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提供了极大便利,带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政府各项事务的透明性和有效性。

2.监督渠道即时开放。传统的监督渠道如写信、上访、电话等往往环节众多、程序复杂,制约了监督信息的上传和反馈,监督效果也不好。自媒体以其独有的特点,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随时随地对身边的社会问题、时政新闻、社会热点焦点发表意见,参与监督,不受任何限制,渠道非常开放。自媒体监督迅速便捷,当一条信息发出后,这条信息在很短时间就会被大量转发和评论,快速传播到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为人民群众所知晓。如因“不雅视频”落马的重庆北碚区前区委书记雷政富从不雅视频被曝光到被免职,只用了66 小时,刷新了反腐败的记录,体现了群众路线下自媒体反腐败渠道即时开放的特点。

3.监督证据的特殊性。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所发的监督信息往往带有图片、录音和视频,使监督对象无法抵赖自己的行为,如“表哥杨达才事件”。2012年8月28日,时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被《南方日报》揭露在陕西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开怀大笑,本是一件普通的新闻事件,但网友从附带的图片上发现杨达才所带的手表为名牌手表,价值10多万元。随后网友又扒出其在不同场合佩戴的万宝龙、江诗丹顿等名表的照片,还有网友发现杨达才所带的眼镜是价值超10 万元的“罗特斯”牌眼镜,以及其不同场合新戴的4副不同眼镜的图片。不仅如此,网友还以“表哥全身都是宝”为题,用一组图片证明微笑局长除了左手手表,右手手镯之外,还拥有各种名牌皮带。在一系列证据下,杨达才被双规。2013 年9 月5 日,杨达才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这些事件充分体现了自媒体监督证据的特殊性,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

4.监督效果影响巨大。自媒体凭借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信息传播的即时快捷性,往往在很短时间就能迅速扩大传播,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人民群众在关注信息的同时,几乎以同步的速度进行转发或评论。这些加工过的信息的点击量和转载量都会再次实现几何式增长,而且不受任何约束地飞速传播,使其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产生强大的舆论和压力,形成有力的社会舆论导向。如前述的“表哥杨达才事件”和“不雅视频雷政富事件”,都是有数以万计的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并加以扩大传播,所造成的影响很快遍及全国各地,使当地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公众公开,从而保证了监督效果。

二、当前自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自媒体监督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信息的零碎性。在自媒体监督中,人民群众是作为个体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发表个人意见和观点来实施监督的,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由的“新闻发言人”,所以呈现的监督信息非常零散,有些信息只是零碎地散布于各种微博、微信等各自的自媒体空间,很难引起大家的重视。由于这些舆论监督主体来自分散的各个阶层,文化素质和修养层次不一,其发布的信息大多是无组织的和随意的,无法引起社会的关注,把这些信息聚集起来非常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被其他信息淹没,只有极个别的自媒体监督信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能引起多数人的重点关注,才能够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舆论监督。

2.监督信息的真实性。自媒体具有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开放性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最大的问题是传播的信息准确性有待核实。自媒体主体在发布信息时很少受到约束和限制,造成有些信息真假难辨,特别是某些人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或为了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或为了谋取经济效益,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组织策划和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如编造“7·23”动车事故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虚构雷锋生活奢侈细节污蔑道德形象、捏造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虚假消息,以达到其不良的目的。其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这些虚假消息还会得到一些不明就里的网民大量转发或评论,引发一连串的后续效应,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

3.监督主体的非理性。由于自媒体监督的可控性差和信息发布的随意性等特点,其监督主体在转发和评论信息时很容易受到最初发布者或微博大V们的影响,从而盲目地跟随他们发表意见,甚至表现出过激行为。尤其在紧张的生活节奏下,越来越多的人把压力和不满通过自媒体来宣泄,吐槽一些新闻事件。还有一些自媒体的传播呈现“碎片化”方式,加剧了自媒体监督的非理性。微博的限制数字是140 字,监督主体所要表达的内容有时无法完全表达出来,更容易被误解和扭曲。一些自媒体监督行为由于缺乏理性,以致出现人身攻击、谩骂甚至“人肉搜索”等过激行为。即使一些监督主体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他们将某些未经核实的消息散播得漫天遍野无人不晓时,在无心之间也伤害了无辜的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监督的娱乐化、商业化问题。目前,自媒体在监督公权力方面虽然有所增长,但大多还是集中在娱乐、体育、生活等方面,呈现出娱乐化和商业化现象,对社会的公共问题关注不够,缺乏对公共权力机关的长效监督。这主要是因为娱乐和生活类等新闻无须多加思考,就能带来娱乐和商业效益,迎合了当前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的快节奏特点。另外,出于从众的心理,人们也热衷于传播和评论明星的隐私,如明星结婚、生子、婚外恋等八卦事件,以致忽略了本应关注、讨论的与自身和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公共事件。

三、新形势下自媒体监督良性发展的途径

当前,开展自媒体监督一定要结合践行群众路线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新形势下自媒体监督的良性发展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尝试:

1.提高对新形势下自媒体监督作用的认识。自媒体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信息化的趋势,面对新形势下的自媒体监督,领导干部一定要重视和接受自媒体监督的发展与应用,对自媒体监督适时介入,正确引导,使自媒体下的舆论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2.加强监督立法,构建良好的自媒体监督环境。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媒体监督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自媒体监督目前还属于新生事物,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因此,应尽快加强自媒体监督立法,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合理界定监督信息的范围,界定知情权、社会监督、言论自由的界限,使其与隐私权、造谣诽谤、人身攻击区别开来,保证正常的自媒体监督。还要规范监督行为,建立追究责任机制,用法律法规制裁那些滥用自媒体监督的行为,构建良好的自媒体监督法律环境。通过立法,既要保证自媒体监督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防止由于泛滥的自媒体监督所造成的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行为,使自媒体下的群众监督顺利有序进行。

3.培育自媒体监督主体的媒介素养。培育自媒体监督主体的媒介素养就是提高人民群众了解、掌握一定的媒介知识与媒介技能,使其对要接受和传播的媒介信息具有基本的了解和判断力,具有在运用媒介时必须具备的道德规范意识。具体来说,首先要使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文字处理、图形及图像操作等方面的知识,熟悉网络的媒介特征、运行方式和信息处理的原则及方法。大众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知识,才能为媒介素养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让人民群众对媒介信息有清楚的判断力。面对纷繁复杂的自媒体信息,监督主体应有理性的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判断信息的真伪,不能人云亦云,对真实可靠的信息要抓住信息的关键和有价值的部分进行评论和传播,而不是因自己的主观意见就对所要传播的事件贴标签,进行盲目的监督。最后要培育自媒体监督主体的媒介道德意识、理性意识及公共意识。人民群众要有社会责任感,在传播信息时要尊重别人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法律。还要区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不同,正确认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做到以语言行为为基础,以交往过程中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为基本机制,以达到交往共同体各主体之间公共认可的合理目标[2],自觉遏制在自媒体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虚假新闻以及网络暴力等非理性行为,避免出现各种不良后果。

[1]吴雨蓉.自媒体舆论监督现状与发展探析[J].新闻爱好者,2012,(9).

[2]陈丽香,孙炜姗.自媒体传播的公共性及实现途径[J].今传媒,2014,(1).

猜你喜欢

舆论监督媒介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探索舆论监督报道的“破”“立”之道
媒介论争,孰是孰非
舆论监督报道要注重“建设性”
舆论监督报道如何促成更多“解决”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书,最优雅的媒介
欢迎订阅创新的媒介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