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制度维度再读罗尔斯的《正义论》
2014-08-15程少荣于静之
程少荣 于静之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伦理学家之一,凭借其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的广泛影响力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领军人物。书中关于社会制度的理想模式设计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性社会目标之一,也是政治哲学研究永恒话题,为我们提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良好社会制度不可或缺的伦理视域。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构建社会制度的合法性论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包括两个基本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概括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个不平等既符合地位最不利者以最大利益(概括为差别原则),又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地位与职务(概括为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这样,罗尔斯通过区分两个不同领域的正义原则,来调和西方政治哲学理论中长期争论不休的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
总之,罗尔斯设定的两个正义原则并按重要程度顺序排列,是最能被广泛接受的正义原则。关键在于,它保证了处于不利地位人的利益,而每个人都担心自己就是这最不利者中的一员,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究竟处于什么位置。所以,假设的“无知之幕”的真正效果和目的是为了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提出为建立以“平等”为中心的正义社会基本制度提供了可供操作的价值标准。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契约论的一个标本”。在罗尔斯那里,“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词就意味着“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社会公平与否,其过程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被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调节其主要制度结为一个体系方式。“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不管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在这里,罗尔斯与以往只注重程序正义的政治哲学家(如哈贝马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使得他的正义原则因实体性因素的加入而更为接近现实社会制度的需要。
如何把两个正义原则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制度中?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及其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运用于具体的制度的过程大致经历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确的正义,这一步罗尔斯已经完成;第二步是制定宪法,以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第三步是制定具体的法律,以保证公民权利实施;最后一步是规范的应用,即司法执行,以惩治破坏正义原则的行为。他认为这一过程是一个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义首先就意味着社会制度要遵循这样的原则:使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领域处于公平的地位。否则,这个制度就是不公正和非正义的。正义原则予社会制度以优先性考虑的意义在于,它保证了社会制度整体的善,同时以差别原则作补充弥补了由于天生的不平等因素造成的后天中的不公平,从而保证了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种看似不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恰恰是罗尔斯为解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事实而做出的一个大胆理论突破,虽然为此招致一些人的非议和攻击,但其合乎实际的理论主张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在政治领域关于自由与平等的争论,而且影响了当代世界政治制度的建构模式。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当前我国社会制度建设的启示
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证引导公平正义问题研究冲破了伦理学的樊篱,重新关注现实生活秩序的建构,为现实探索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实践活动提供了思想谋划和理论引导,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生命力关键之所在。早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不仅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新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即制度。这可以看作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现实回应。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过程中,和谐社会成为这个理想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社会公平正义则是社会和谐的一杆标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应该从这样几个方面吸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观点。
(一)在日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应当明确制度正义不同于个人正义,制度正义优先于个人正义。我们应当合理地处理二者的关系。制度正义是个人正义的前提和保证,个人正义是制度正义实现的途径和表现。在今天越来越注重加强社会管理过程中,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从本质意义上是社会关系的调整与梳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调整与梳理。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与梳理中,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应该本着制度正义优先,否则社会公平无从谈起。应该反对以功利主义态度处理涉及人民整体利益与个别群体利益之关系。
(二)社会主要制度不仅决定着个人的生活前景,而且是个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当前寻求正义的社会制度建构是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这一方面有赖于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另一方面依赖于公民整体文明素养的提高。因此,在以人为本的前提条件下,依靠已经形成的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个人权利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当前,必须明确地把执政者的道德伦理与制度伦理本身的正义区分开来。制度虽然是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产生,但执政者是国家整个政策、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者、管理者。正义的社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引领着执政者道德人格的塑造。因此,必须用正义的制度原则来约束、规范执政者的道德和行为,这样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真正实现人能幸福又有尊严地活着的目标。
(四)社会成员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正义社会制度的建构,同时也要坚决抵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非正义行为。“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进程中,政府要采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本着透明、公开、公正的基本行政程序,可以通过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鼓励公众参与到社会决策的大讨论中,保证民意能够进入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从而提高公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积极性,进而增强全社会成员社会责任感和合作精神,最终真正实现社会制度的公正。这是我们建构正义社会制度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