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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4-08-15魏永红党武吉

中兽医学杂志 2014年7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执法人员

魏永红,党武吉

(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 武威733000)

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多年来,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规范肉品经营市场过程中,适用简易案件查处了大量的违法《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简易程序成为案件查处适用最多的程序之一。本文旨在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过程中极易出现的几方面的问题,希望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工作有所帮助。

1.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界限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要看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 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法定依据。若违法事实不清楚,事实不确凿,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事实,如果《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动物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定的,不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1.2 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做出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如果罚款数额超出这个规定界限,则不能用简易处罚程序。

1.3 适用简易程序要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人员在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不论是什么原因,在作出当场处罚时,要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并送达当事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就不合法,而要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和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在法律上是相同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处罚的金额和作出处罚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简易程序案件时,要消除简易程序案件就是简单案件的错误思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违法办案、错误办案。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也可以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办理。

2.案件当事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确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案件查处方面的有关批复及办案实际,笔者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查办案件时,当事人的确定方法和立案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方法相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2.1 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的违法行为,以企业名称作为案件当事人。

2.2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该组织对外是以组织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应该以企业名称作为当事人。

2.3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中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该以企业名称作为当事人,不能以该分支机构的名称作为当事人。

2.4 对个体肉品户、养殖场(户)的违法行为,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若办理了相关证件,根据证件注册名称确定。

2.5 对无照经营行为,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个人为案件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经营的,以单位或其他组织为案件当事人。

3.简易程序的证据收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证据收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相应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无详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对一般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结合本人近几年办案实践,我认为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以达到违法证据确凿的目的。如果不收集证据,只是简单的了解情况后,就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就是程序违法。一旦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会以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等原因而败诉。

4.简易程序的罚款收缴

关于案件罚款的收缴问题,《行政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还存在简易程序案件都应当场收缴罚款的思想,存在违反当场收缴的规定收缴罚款现象,即对不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实行当场收缴。所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在罚款的收缴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4.1 当场处以2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

4.2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的,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告知当事人在15 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只有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情况下,才能当场收缴;

4.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告知当事人在15 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只有在“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没有办法缴纳罚款或缴纳罚款有困难时,经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提出”的情况下,才能当场收缴;

4.4 对于罚款的交纳,不论数额大小,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没有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都要告知当事人在15 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只有“当事人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钱、没有办法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经办案机关批准”,才可以对作出的罚款决定进行暂缓或者进行分期缴纳。当然,这时罚款的交纳方式也应当是银行交纳。

5.救济措施的告知

在复议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凡是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机关为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凡是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机关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次类推。在复议申请期限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60 日。法律对复议申请期限无规定或者规定申请期限少于60 日的,复议期限为60 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以其他法律规定为准。

在诉讼时效的告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要注意,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当事人不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个月。如果法律规定复议前置,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复议前置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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