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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的理论依据及实现

2014-08-15乔金茹

中州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执业处分

乔金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发展研究中心,郑州 450002)

一、关于律师职业责任属性的界定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概念和范围,我国学界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属于通说,称谓“律师法律责任说”。该观点认为,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危害国家利益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律师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①第二种观点,称谓“律师职业责任说”。在该学说中,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类型又有三种意见:①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律师职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律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139②律师之职业责任包括四个层次,伦理责任、行业责任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③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

笔者认为,第一种“法律责任说”的观点,将律师职业责任的研究视角仅仅局限于法律责任,已经与律师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实际上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更多的是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形,而且关于律师纪律方面的处分规定比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内容范围更广,如果仅研究律师的法律责任不能概括律师职业责任之全貌。第二种观点,虽然三种意见都是以“律师职业责任”来进行表述,但并没有对律师职业责任进行科学界定,只是从不同角度对律师职业责任进行了分类,意见①与通说没有任何实质区别,仍然是律师的三种法律责任。后两种意见对通说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但是在律师职业责任的归类上缺乏通盘考虑,划分依据和标准很随意。因此,每一种意见都不全面。

笔者认为,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规范和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律师职业责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全面性。律师职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种,既是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纪律规范,也是对律师的违法、违约、违纪行为进行制裁,起到全方位地制裁律师违法、违约、违纪行为的作用。二是职业性。律师职业责任尽管有道德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之分,但是它们又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产生的,都是基于律师的职业。当律师在执业过程之外,以非律师的一般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各种违法、违约或违纪行为,与律师职业毫无关系,则其承担的相应责任就不是律师职业责任。因此,律师职业责任是一种受特定业务范围决定的行业责任,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要求。三是严格性。由于律师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享有较大的职业自由,与律师行业的管理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律师需要并应该实行自律。实践证明,律师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律师队伍中有的人员素质还不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不强,受各种不良风气影响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妨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律师职业责任是律师执业之约束性规范,是对违反律师职业义务行为的约束和禁止。惟有这种严格自律和普遍意义的社会约束,才能有利于纯洁律师队伍,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增强律师的自律性,维护律师的形象,提高律师的声誉,从而保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认真履行职责,始终遵守执业标准,实现职业目的。

二、建立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

我国自律师制度建立以来,律师事业迅猛发展,律师队伍日益扩大,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声誉,被社会大众誉为“法律的忠诚卫士”或“在野法曹”。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洁身自好、恪守执业纪律,他们经常在当事人面前夸夸其谈,信口开河,并与司法人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引诱和欺骗当事人,结成一个稳固的利益共同体,丧失了律师的职业理想,日益走向庸俗,最后蜕化为法律掮客。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独立,妨害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导致民众对律师行业产生了诸多的误解和不信任,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律师职业责任制度刻不容缓。

建立和完善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完善国家法制的需要。目前,我国关于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规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都有体现,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律师职业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是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促进律师勤勉敬业,维护律师业正常职业秩序的需要。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制裁规范,因此对于促进律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敦促律师提高敬业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强制性作用。由于律师职业具有营利性的一面,律师很容易沾染上唯利是图的习气,如果没有律师职业责任制度作保障,就很有可能使律师职业偏离律师服务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破坏律师业正常的职业秩序,从而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关系问题是律师制度中的核心问题。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律师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律师与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履行代理职责,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律师完成委托代理协议的义务规定的具体体现。如果律师不依照协议充分履行其职责而疏于懈怠,或因自身过错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法律上又没有规定对律师责任的追究,缺乏对当事人受损权益的补救措施,那么就没有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而有了律师职业责任制度就可以促使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39-140

三、律师职业责任的分类

综上所述,笔者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违反的规范不同,将律师职业责任分为道德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种。

(一)律师道德责任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职业都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深刻的内在信念和良好的外在自觉行动。

道德责任是基于社会道德而产生之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普遍的道德约束,对所有有责任能力之人均适用。律师道德责任,是指律师因违背职业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律师道德责任,有利于提高律师素质。律师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思想素质作为一个人的精神境界,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制约着业务素质,决定着业务素质的方向,而且它向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倡导律师为人民服务和发扬奉献精神,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同时,强调律师道德责任,可以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律师道德责任同其他责任相比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自觉性。任何责任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外部性设置,任何责任都只有通过具体的人的信念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得到履行。如果责任没有转化为个人的信念,人就自然而然地会尽一切可能来回避这种责任。律师职业道德产生于绝大多数律师的意愿,一般是由律师行业的自治性组织——律师协会制定,但也有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律师是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独立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员,律师的行为亦非国家职权行为,因而其依法履行职务时不应受国家职权的干预。律师的职业活动既不受国家职权的干预,同时又要保护其自身应有的品格,维护律师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就需要律师在职业活动中采取自律行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律师的自律组织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律师道德责任是律师自觉意识到的,也是道德主体律师自觉自愿承担和履行的。这种承担和履行是靠个人信念来支撑的,因为信念是先于责任的,信念是责任的支柱,也是责任发生的机制。因为责任的外在规定本身也是属于价值的,对律师不履行责任的任何惩罚性措施,都无非是为了唤起律师的责任意识,而这个责任意识本身就是以价值因素为内容的,这种价值因素的实现是靠信念来支撑的。

二是非强制性。律师道德责任是律师因违背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介于律师纪律责任与一般社会责任之间,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道德责任。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是对律师职业的一些原则性的、总体上的规定,一般比较抽象,缺乏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不适宜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其实现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之认识与努力。违反它,律师个人应感到内疚,同时也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使律师个人的信誉降低。

三是广泛性。律师道德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道德责任的范围更为广泛。这是由律师职业道德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道德责任并不限于某个特定领域,而是渗透和贯穿于律师的所有活动中,不仅限于律师的执业行为,而且对律师的其他行为也有约束力。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声誉和信誉,而声誉和信誉与律师业务活动和非业务活动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律师的一般社会行为对律师的声誉、信誉有重大影响。因此,律师在非职业行为时,也应当考虑自己应有的社会形象,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背负道德责任。

四是前瞻性。一般来说,政治、法律、经济等责任往往只讨论行为发生以后的责任,而律师道德责任作为自觉意识到的义务,具有“自律”的性质,能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促使人们去遵守社会规范。

五是积极性。律师道德责任不仅是一个法律性的制度性的规定,而且是与律师职业信念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道德的自觉。一般说来,法律制度所确立的责任,即律师法律责任,是作为基准而存在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责任,它只是出于抑制律师作为人的恶的一面而作出的设置,但对于张扬律师善的一面来说,却无法发挥作用,甚至使所有的律师都仅仅满足于履行最低限度的责任,乃至于出现整个律师界不再有任何履行责任的主动性了。因此,对于律师行业来说,法律责任是消极的责任,是被动的责任,而积极的责任则是道德责任,它使律师在充分地履行了责任的过程中,获得自我价值实现的感受,在没有较好地履行责任的时候,受到道德良知的谴责。

(二)律师纪律责任

律师纪律责任,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出的行业处分。律师协会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是“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4]199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对其进行了修订。该规则包括总则,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处分的实施机构,回避,受理和立案调查,处分的决定与程序,复查七个部分。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律师的处分形式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个人会员资格;对律师事务所的处分形式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1.训诫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训诫处分。训诫处分做出后的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的,应考虑已受过训诫处分的情况。

2.通报批评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轻微,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

3.公开谴责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

4.取消个人或团体会员资格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应作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三)律师法律责任

律师法律责任,包括律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导致律师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律师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也称为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2007年《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律师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危害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秩序,从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关系上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修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停止执业;④吊销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停业整顿;④吊销执业证书。

3.律师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在律师所应承担的责任体系中,律师的刑事责任在性质上是最为严重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会引发律师承担其他的责任。律师刑事责任的特点在于其承担的主体只能是执业律师,而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方面也主要与律师的行政责任紧密相连。

律师刑事责任是因其在执业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因此从本质上讲属于职务犯罪,与普通的刑事责任相比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下特征:

第一,必须是以律师身份实施的行为,即犯罪主体只能是执业律师。

第二,违法行为发生在执业活动中,即律师违法行为具有鲜明的职业特色。国内外各种律师刑事责任无不产生于律师职业活动,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所从事的咨询、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中。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明确规定必须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活动中,不存在这样的刑事责任。

第三,所侵犯的客体通常是复杂客体。律师因职业活动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关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行贿罪所侵犯之司法机关的廉洁性,妨害作证罪所侵犯之司法程序活动,藐视法庭罪所侵犯之法庭尊严,欺诈罪、侵占罪所侵犯之他人财产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所侵犯之社会公信,等等。二是律师的所有刑事责任都侵害了律师职业公信性,违背了律师对法律、司法机关、当事人、公众之职业承诺和诚信,贬损了律师的社会形象。

第四,律师必须有主观过错,即有故意或者过失,或者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或目的。律师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责任,其构成在主观上主要是故意,即明知某行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有意实施。比如,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明确规定是故意犯罪,排除了律师的过失刑事责任。有些犯罪虽然存在过失情况,但从情节上通常也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之程度。

注释:

①参见:阎志明.中外律师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31.陈光中.律师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81.李本森.中国律师发展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97.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40.石茂生.中国律师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105.贾海洋.律师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1.

[1]田文昌.律师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王新清.法律职业道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贾海洋.律师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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