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论证
2014-08-15罗爱华曾俊森
罗爱华,曾俊森
( 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功能主义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论证
罗爱华,曾俊森
( 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高度理性的组织,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来说,履行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必须要支付大于企业理性运营的额外支出。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为切入点,从经济逻辑和道德逻辑的正反两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通过论证不难发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能提升企业自身的形象,增强其行业竞争力,而且对于企业的长远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功能主义
F270
A
1673-9272(2014)06-0093-06
2014-09-18
罗爱华(1978- ),女,湖南安仁人,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社会学、发展社会学。
一、“不为恶”——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的基石
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合理性问题,学者们的态度并不一致,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往往不赞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他们从成本、竞争力等方面来否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则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义务,是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需要,他们从道德、社会收益、社会福利等方面肯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须性。
(一)“道德的呼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肯定性观点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有序市场的建设与资源的自由传播是有益处的,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市场环境的维护与其说是依靠法律与制度,不如说是依靠道德与习惯。从企业个体的发展来说,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够塑造具有更小成本的市场环境,因为企业在有序环境中通过遵守规矩而得到的利益通常能够超过企业在无序环境中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而得到的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说,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情况时,“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将会变得“不合算了”。纯粹的理性视角有可能使企业的行为庸俗化,仅从企业追求高额利润的角度来说,资本家确实可以“冒犯人世间的一切法律与道德”,但事实上一个优秀的经营主体,追求的并不仅仅是短期的最大化利益,而是希望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生存并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1]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样具有合理性,具有调节经济的“第三只手”的功能,“习惯和道德调节是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以外的第三种调节”。[2]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提出了包含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等其它相关责任,第三种调节得以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的活动会产生负的外部性。这些外部性很难通过市场规律来自动消除,依靠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强制清理难以保证效率,“第三只手”的调节才呼之欲出。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以前就有了,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是在市场失灵之后形成和产生的”。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做法表示提倡,例如博文提出即便是社会责任的履行会减少企业的利润,但企业依然应当自愿地“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家有义务制定符合社会普遍价值观的经营方法和策略,从而展开企业活动”。[3]金泽良雄的观点与博文相类似,同样是对企业提出了不仅仅追求一己私利,更需要服务于社会与市场的道德要求,认为只有这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够称之为现代化的企业,因为从当代企业的性质来看,企业已经不仅仅受到资本提供者的委托,也同样受到全社会的委托。[4]普拉利也表示企业应该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但在不危及基本的公共福利时,企业可以将“赚钱”与“道德要求”结合起来。[5]张岱年的观点充满了道德劝诫,他认为在中国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将“有很深厚的本土文化资源”,因为义利之辨是儒家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君子义以为上”。田虹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用来约束其生产链中其它共同经营者的一种管理与评估方式。[6]
这些学者的论断属于“说服”企业“应当”要履行社会责任,有的学者试图“利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例如卡罗就提出,只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投资能够持之以恒,那么迟早会获得回报,并唤起尽可能多的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7]克拉克对企业的“劝诱”则更显精致:“如果企业都自愿遵守环境法,它们将会大大改善现代企业的重大的负外部性,如果企业都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制度或药品检测制度,则他们也可以减少商业行为中的负面效应;如果企业都自愿遵守反垄断法,则经济利益在消费者和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会更加公平”。[8]
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过于道德主义与过于一厢情愿,明显地“缺乏像主流企业理论那样身后的理论基础和缜密的逻辑方法”。[9]在这些论断中,企业是否应该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道德问题,企业在基于对社会的“关爱”或“责任感”的基础上才履行社会责任的,如果社会责任的合理性仅止于此,则这种社会责任是否能够成立,又是否能够有效地推进,将变得缺乏说服力。在这里,本研究并不否认道德的力量,也并不否认道德确实影响企业活动,但在企业活动这种有组织的理性活动面前,单纯的缺乏理性基础的道德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正是由于“道德”在约束企业行为问题方面的苍白无力,要说服企业家将目标从“赚钱”转移到“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上来无疑是与企业家的本质相悖的。
一些学者希望指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处”在哪里,进而提高人们对这个概念的信任,这个路径比单纯强调“道德”要合理的多,唯一的问题在于,这些“好处”的提出都太过于一厢情愿,缺乏合理的、充满证据的推断,而且即便是履行社会责任,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履行到何种程度,也没有被明确地论证。像卡罗所说,“只要”企业投资于社会责任,则“迟早”能够获得回报,这种缺乏论断的说法实在太缺乏说服力,而像张岱年那样将早已过时的义利之辨拿到企业活动上来,甚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即便是不能达到效果,依然具有善的价值,这种缺乏现实基础的论断难以被企业界所认同。经济活动既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活动,也是一种血腥的竞争行为,稍有不慎则有可能一贫如洗,在没有足够的合理性证明之前,或企业的实力没有达到能够随意“折腾”前,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可能出于简单的道德考虑,用有道德的行为束缚企业的手脚、削减企业的利润,否则将“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10]徒在企业界中增一笑柄而已。缺乏理性的分析,单纯鼓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处,实在缺乏可行性。
一般来说,企业行为归根结底受到四个方面的制约:经济行为的理性判断、法律法规的强制限制、企业家的个人意愿与影响企业的道德思想。在这四个影响因素中,前两个毫无疑问是影响最大的,前者是企业发展的内部驱动力,后者是社会对企业行为的强制性紧箍咒。企业家的个人意愿具有明显的个体特性和环境的不可复制性,虽然对企业的影响至关重要,却难以对其进行研究。而道德因素在企业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企业毕竟不是慈善组织,道德素养不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也不能帮助企业成长壮大,自然也不能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本研究认为,如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确实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必然要通过理性的、经济的分析来证明,且这种合理性归根结底的来源只有两种:基于市场经济的规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利可图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合理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企业的利益,但整个社会却能够因此获利(或逃离损失),这种获利的增量或损失的减量大大超过企业利益的损失,且不存在其它更好的方法,即企业利益必须面对损失时,通过政策与法律的手段强行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然具有合理性。基于这两个来源之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都是不稳定的。
此外,也有不少学者的观点超出了单纯的道德主义主张,从实际意义入手论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例如柴非等人的观点就脱离了单纯的企业道德主义分析,认为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对国家的发展方向将有影响,如果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由国家代为履行,则将产生福利国家,[11]而福利国家是一种消耗性的国家形成方式,是没有社会效率的。福利国家中的企业无法招到具有紧迫感和生存压力的员工,他们的企业往往缺乏效率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一种购买行为,因为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进行福利的分配比国家统一的全民的分配自然是更加精确,具有“奖励”的效果,企业通过购买社会福利,提高福利在全社会中进行分配的精度,避免出现福利国家。刘藏岩的观点也较为理性,他从企业的竞争力出发,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虽然并不能够盈利,但却能够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因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盈利,这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较为合理的解释——社会责任的履行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此相同的观点也包括惠宁等人的见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不与创造利益相矛盾,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树立很好的企业形象,因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有意义。[12]李东红等人从企业的战略管理上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企业在经营中加入社会责任的多元内容,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将有利于企业对自身战略管理的选择。
上述几位学者的观念从经济合理性角度解释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学者林毅夫的观点从法律强制的角度说明为什么社会需要强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促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这种观点具有启发性,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要求企业“行善”,还要杜绝企业“为恶”,行善固然是一种更值得关注与赞扬的社会责任,但不为恶相对而言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对普通大众而言,他们并不关心三鹿集团援助了多少失学儿童,而更关注他们是否生产了损害人们健康的奶粉;他们不关心江淮汽车是否有参与慈善活动,而更关心这个企业的汽车是否有安全隐患;他们不关心石化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上的投入,更希望这些企业能够尽量减少污染。由此本研究认为,这种“不为恶”的行为恰恰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与开端,企业如果不能解决自身的负外部性,不能够“不为恶”,那么再多的“为善”,都只能是骗取眼球关注的“伪善”表演。
(二)“理性的拒绝”——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否定性观点
与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不同,很多学者认为企业不需要甚至不应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主要履行者不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不应当对企业提出履行社会责任的硬性要求。企业应当只关注经济活动而不应该受政府干涉的思想从古典经济学鼻祖斯密那里就开始了,因为“每一个人在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从其完全的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不仅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并不“亏欠”社会,全社会福利的形成也不需要依靠企业的“良心”或者社会责任来实现,因为面包师和小商贩是在自由市场中通过逐利活动,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弗里德曼同样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且只有一种,那就是对股东即企业的所有者负责,实现企业所有者的利润,这才是企业最核心的社会责任之所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其利润” “社会效益不是企业应该关注的,企业是不需要‘良心’的”。从操作层面来说,如果一个企业高管“花掉股东、消费者或者雇员的金钱”,他能否不需要负责,即便这些钱是用来支付社会责任的,他也未必一定就具有足够的能力去最好地消费这些资金。20年后,弗里德曼部分修整了他的观点,认为社会责任的履行也应该是企业的任务之一,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共存,但前提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给企业利润的增长带来帮助。[13]史密斯的观点较为激进:“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作秀的手段罢了,企业的行为从来都不会受到社会责任的影响,因为它只是企业和消费者团体以及政府进行博弈的工具而已”。这种观点不仅在国外经济学家中很流行,中国也有学者持这样的态度,例如李子畅批驳了许多学者要求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任务之外履行更多的甚至与企业盈利相矛盾的社会责任的观点,认为这些观点舍本逐末,且混淆了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追求经济发展本身就是在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这类批判和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的理性内核在于经济学者们认为,由政府主导社会责任,由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分工方式是最为合理的——企业本身不关注社会责任,而聚精会神地从事经济活动,但企业上交的赋税可以为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能量;企业进行的经济活动能够为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流动创造条件,形成物价稳定的良好市场;企业活动的开展能够产生大量的岗位,提高就业率——企业本身以一种隐性的方式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这个观点为我们提出了两个基本问题:(1)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否会影响到社会总福利?(2)应该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是由政府收税再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学者们也担心将社会责任强加于企业身上将造成现代企业的异化。莱维特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提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危险行为”,因为企业去解决社会问题,必然会提高企业的社会权力,企业将有可能成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的中心”,这种权力将会冲击到整个民主的基础。莱维特的观点可以换一句话表达,即企业应该专心生产以实现利润,而政府才是社会问题的负责人与解决者。尤其是,企业一旦参与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就必将参与政治,影响企业的成长,削弱企业的水准,危及企业的声誉与竞争能力,最终使企业陷入困境。
冈尼斯认为企业不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理由是企业的能力问题,虽然许多人认为企业对解决困扰社会的各种问题既有责任也有能力去实现,但事实上这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在这里,不仅企业是否“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合法性被质疑,甚至企业是否“能够”履行社会责任也不被看好。这种观点在当代中国不乏例证,虽然有许多大型的国有企业或成熟的民营企业目前经营良好,但许多中小型企业依然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国内外市场的变化随时都能影响数万企业的命运。要求原本已经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去实现“社会责任”,就有些敲骨吸髓的嫌疑了。孔茨对这种能力的缺乏描述得更为系统:多元化社会责任不仅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会使企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减弱,企业因此缺乏竞争力,甚至无法在国际竞争中立足,最终企业的压力也会削减社会的整体福利。波斯纳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企业热衷于履行社会责任事实上是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不负责任,大量企业成本用于慈善等社会责任,其成本也必将转嫁于消费者,更有可能因为财力枯竭而最终破产。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也可以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中读到一些可能的威胁:先发成功的公司可能会要求所有行业内公司都履行巨额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虽然在大公司的履行范围内,却是中小型公司力有不逮的,这种“放血”式的责任履行将会成为大公司打击新兴小公司的工具,大公司甚至会利用舆论对参与竞争的小公司进行剿杀。这种方式在面对实力强大但陷入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对手时,依然有用,公众很可能被误导而参与到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当中。以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为例,地震发生后,中国企业对汶川地震的捐款超过160亿,这个数据在当时十分震惊,加多宝、日照、国家电网等公司的捐款都超过一亿元,成为大众称赞的目标,认为他们是具有“良心”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但这种竞相比赛的捐款方式却让许多企业被“绑架”了,万科地产因为仅仅捐款200万元被大众所诟病,许多网友表示绝对不会买万科的房产,万科地产总裁王石也遭受舆论压力①事实上,王石仅为万科地产总裁而并不占有大量股份,个人并不具有巨额捐款的财政能力。万科董事会每年授权的公益性款项在1000万以内,其中每年均有500万用于广州等地的安置房,2008年年初雪灾已用掉300万额度,地震发生当天,万科集团总部第一时间捐款200万元已经触及董事会授权权限。,最终迫使万科地产在随后投入一亿元重建汶川。当慈善这种“社会责任”变成一种“社会压力”之后,我们将很容易见到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负担,甚至成为企业间竞争的武器。
事实上,这些不主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学者们,相当多数并非纯粹的庸俗的经济理性主义者,他们反对的是普遍的、无差别的企业社会责任。罗斌等人基于中国企业的事实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虽然履行社会责任,但他们的履行是有选择的有计划的,根据自身产品与服务的类型,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社会责任履行的程度与方式,因而社会责任的履行是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利益的。而中国的企业则往往缺乏这种利润动机,很多情况下更是一种社会道德的“摊派”,因而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这个观点具有现实深度的,一个案例可以作为这种说法的佐证:在汶川地震后的救灾捐款中,出现过一张“铁公鸡”名单,许多跨国企业如肯德基、丰田、可口可乐等名列其中,似乎这些公司的捐助额度不多。然而此后的数据显示这些公司的捐助不仅丰厚,且更加精确:肯德基所属的百盛集团不仅捐助2000万以上,更组织空投、空运面包与医用口罩;麦当劳捐助的2000万以上的资金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和医用救护车的购买,仅有70万落入中国红十字会的腰包;可口可乐的捐助额度更达到1亿元,且员工捐助一元,企业也配套捐助一元。这些“铁公鸡”在汶川赈灾中的表现并不算差,尤其是其捐助方式更显用心,不是简单地将钱转交给红十字会,而是有自己的慈善规划(且这些规划很有可能也能为企业进行宣传),这种更精细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方法与中国企业相比,更有成效。在成熟的跨国企业中,企业自觉地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自身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社会与企业的双赢,最成功的案例莫过于二战期间可口可乐的表现了,珍珠港之后,可口可乐公司老总伍德鲁夫提出战地营销策略:不论本公司要花多少成本,也不管国家的军队在哪个地方,我们必须要让每个军人仅花5分钱就能买到一瓶可口可乐。这种几乎免费的饮料销售自然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履行了,毕竟在战争中,饮料属于战士的后勤开销,与枪火弹药同样重要。伍德鲁夫的策略同样具有极大的风险,因为战争开始时,并没有人知道战争将拖延多久,5分钱的饮料很可能将可口可乐公司拖垮。但就是二战的营销,最终让可口可乐公司成为企业巨人,风靡全球,既履行了战争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壮大了自己的经济力量,可谓真正的“双赢”的典范。
李程骅与胡亚萍的观点则是,即便企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这种责任的履行也不是随时的、永久的,因为企业具有自己的发展过程与生命周期,即企业只能理性的和有限度的履行社会责任,要一个刚刚起步的民营企业去履行社会责任是不正确的,正如国际社会要求经济起步期的中国人民币升值以分担经济危机一样,都是不合理的。
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能笼统地分析“应该”或者“不应该”,这样的分析都不够客观。尤其是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合理性时,应该把握非道德性要求与非政治性要求这两个基本原则,用道德标准或政治标准来强行规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是不合理的。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分为两个问题来追问:(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怎样的社会功能,能够为社会提供怎样的帮助?(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是实现这些社会功能的最好或至少合理的方案?如果由政府或其它组织代为履行这些社会责任,是否会对社会的整体福利更好?对企业是否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争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功能的分歧,因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合理性研究,归根结底是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上来评判。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论证
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功能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本研究通过梳理这些研究结论,对其进行归纳和对比,进一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功能。
王凯将社会责任的功能概括为5个方面,包括:(2)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责任竞争力;(3)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归根结底是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任;(4)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5)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公司治理(王凯、黎友焕,2007)。
黎友焕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主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如下社会意义:
一方面,企业履行社会功能对政府的帮助,包括:(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增强政府的政策导向职能;(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弥补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弥补政府的资源配置功能;(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避免福利性国家的出现。
另一方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自身的帮助:(1)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提高企业内部的价值观水平,吸纳与培养更优秀的员工,提高企业的行为能力;(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树立较好的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声誉,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3)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推动企业文化建设。
陆庆平则通过案例与数据分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进行描述,认为社会责任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业绩。美国DePaul大学两位教授将最佳企业公民100强企业与标准普尔500强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了1年与3年的跟踪研究,发现最佳企业公民的总体财政水平普遍要比标准普尔500强企业高上10%左右。(2)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这方面成功的典范是3M公司,公司自1975年开始便通过推行3P计划有效地实现了企业生产的废物利用,30年间通过3P计划节省的企业资金高达9亿元,并成功降低了企业员工因公染病的概率与企业因环境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其经济意义远大于9亿美元。(3)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合作商与员工的忠诚度。根据调查现实,当企业有了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恶性记录后,91%以上的顾客会考虑找别人做生意,83%的人会拒绝投资该企业,80%的员工将拒绝在该企业工作。此外,陆庆平更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提高能够吸纳更优秀的员工、降低市场壁垒。
胡孝权对企业社会责任功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上,他认为,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可以减少公众与法律对企业的责难,也能够通过建设一个很好的周边环境,与周边居民更好的共存而使企业获益;其次,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种广告效应,有益于企业形象的提高;最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相统一十分有利。
辛杰列举出国外在此方面的几个重要的研究成果,包括:(1)Ross等人在1990年研究发现:49%的消费者会为了表示对企业公益事业的支持而购买该企业的产品,54%的人表示未来他们很可能因为这些理由而尝试该品牌。(2)Folkes等人在1999年研究发现,当企业在雇佣工人时不履行应负有的企业责任时,消费者对公司的印象将是负面的,无论产品本身质量如何。(3)Bhattacharya在2001年对消费者的忍耐程度进行了一次研究,认为消费者对履行了社会责任的企业的价格的忍受程度更高,且新产品更容易在消费者中打开市场,即便是当企业发生了负面事件时,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声誉也能扮演一种缓冲剂的作用。
许多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定位于企业的竞争力上,例如殷格非定义了“责任竞争力”的概念,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利。。黄灏然将企业社会责任看做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企业的负担。李灿概括了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总结了7条意见:(1)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与品牌形象,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2)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强化企业价值观与内部零距离,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获得更好的管理效率;(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内部的创新,促进企业生产的质量飞跃;(4)企业社会责任的提高能够降低能耗,缩减长期唱本,促进企业长期发展;(5)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能够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6)企业采纳社会责任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7)实现盈利的企业具有反哺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责任。(8)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是企业主动获取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一种前瞻性手段。[14]《财富》杂志的一次调查发现,超过95%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采用更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以帮助它们得到更多的竞争优势。
除了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定性研究论文外,许多学者通过定量研究分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种基于实证的研究对企业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归根结底,如果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无法使企业获益(也包括目前不获益但未来获益),企业将失去履行这回责任的主动性,即便政府通过立法与行政的方式迫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种方式也必将伤害企业的积极性,最终的结果是企业纷纷逃离该行业,造成行业空洞。这样的实证研究在国外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功,郭红玲在文章中对这些文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Pava、Gliff i n等人对企业财政绩效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关系的论文进行了搜集,发现在现有的文献中,超过半数的问这两个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的财务绩效之间存在积极相关,但也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文章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没有关系,少数文章甚至认为两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总的来说,国外的研究中,基本倾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政绩效之间的关系是积极影响的。
现有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量测量方法包括声誉指数法、内容分析法、KLD指数法等,其中声誉指数法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明确企业的社会声誉,并以之表达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内容分析法是通过对企业提交的企业社会责任报表进行内容上的分析通过一定的项目打分来评价,而KLD指数法则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通过专家打分,从产品安全、社区关系、环境保护等八个方面的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15]
国内的研究中大量采用了这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且其研究结论基本上都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企业财政绩效的积极影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
1.徐光华分析企业在当年的财务状况与前三年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之间的关系,得到的结论是当期好的社会责任履行会带来长期优秀的财务表现,好的社会责任表现有可能会降低当期净资产收益率,但作用并不明显,同时,当期的社会责任履行对当期的财政绩效的积极作用最大,而先期的社会责任履行则表现并不如当期明显。但徐光华的文章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依然主要界定为社会责任,这种分析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弊端:首先,社会责任的内涵过窄,仅包括经济效应,且这种社会责任的分析方式仅能够在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实现;其次,社会责任的内容与企业财政绩效的内容在本质上是重叠的,企业财政最终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表现为股东、债权人与员工的收益,以及反应为政府的税收,因此因变量与自变量基本上是一体的,存在一种以自身证明自身的逻辑漏洞。
2.李正对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公司财政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试图找出两者之间的关系,但研究的结果并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企业财绩效的影响,而是反过来说明怎样的企业会更有可能发布CSR(企业社会责任)信息。[16]这次调查仅仅针对发表了CSR报表的企业,因而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并没有明确得出企业CSR表现与企业财政绩效之间的关系。但李正的研究中提出了一种较好的研究思路:通过对企业的CRS报告进行分析,对报告中涉及到的内容打分,如果报告中的内容涉及到了作者设计的CSR评价指标中的内容,则加1分,如果有具体的金额表现,则加2分,最终得到的总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得分,这种研究方式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得分的客观性。
3.金碚等人通过对公众的两次调查,研究了公众对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以及这种重视的具体细节。虽然这次调查没有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性问题,但却让我们对公众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根据这次调查,可以看出,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十分关注,且企业员工对此的关注更多余非企业工作人员;公众普遍认为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但在当前社会中,公众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很差;公众普遍认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增强企业的长期竞争力,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盈利。在具体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上,公众普遍的认知包括生产性环保支出、劳动保障、纳税额度等。
4.温素彬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其研究的成功之处在于,所选择的测量变量基本上都属于“硬性”数据,即不通过问卷调查,也不通过对企业文本的主观分析,而仅仅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依靠最实在的数字。这种研究所提出的研究方式对本研究也具有很大的启发,例如,他对企业是否实现消费者责任用企业是否通过ISO9001体系来作判断标准,对企业是否实现了无性别歧视则采用企业中女性高管在总高管中的比例来表征。[17]本研究认为这种测量指标的精髓在于尽最大可能性地确保了来源数据的真实性,尽最大可能地取消了个体研究中的主观性。但缺点则在于对企业的分析过于笼统化,某些变量容易被企业本身的特性所影响,例如作者用企业总女高管的比例来作为企业是否具有性别歧视的指标,那么一个拥有很多女高管的早教企业是否一定就比拥有很少高管的工矿开发企业要更加的性别平等呢?
三、结语
不难发现,道德的洗礼和呼吁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确实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即便从纯粹理性的角度审视企业社会责任也能清楚的看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长远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促进功能。然而,功能并不能完美的代替合理,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度和幅度等不仅受到市场条件制约的影响,同时也有其自身发展阶段的桎梏。因此,很难决断企业就是应该履行这样或那样的社会责任,我们更应该将企业放置于理性的平台之上,综合的估量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个体性差异,而不是笼统的建立一套指标或体系将其框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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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校:罗 列]
The Rationality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alism
LUO Ai-hua, ZENG Jun-sen
(Party School of Hunan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Changsha 410006, Hunan, China )
Enterprises as the principal part of market is highly r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profi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 itself, to fulf i ll social responsibility means that enterprises must pay more than rational operation of extra spending.Based on the function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from the pros and cons of economic logic and morality logic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nterprise to fulf i ll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argument is not hard to fi nd, and to fulf i ll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can not only improve the image of the enterprise itself, its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but also for the long-term economic benef i ts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 has positive signif i cance.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unction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