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视角下之我国财税体制改革
2014-08-15周湘伟
周湘伟
(1.湖南省委党校;2.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法治精神视角下之我国财税体制改革
周湘伟1,2
(1.湖南省委党校;2.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十八大以后,中国迈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伟大征程,法治精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财税体制的法治化自然也成了当下我国全面深化社会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精神与财税体制的改革有其内在必然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中,如何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加快财税体制的法治化改革,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夯实民主基础,强化财税公平;完善法治举措,力保财税法定;落实私权保障,加快财税反哺。
法治精神;财税体制;法治化;改革
F2
A
1673-9272(2014)06-0059-05
2014-10-18
周湘伟(1968-),男,湖南长沙人,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学。
中共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下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与此相对应,政府改革的核心问题,恰恰是让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调整,做好“事”与“钱”的分配,毋庸置疑,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难题,纷纷指向财税体制改革。
人们注意到,在2013年初的“两会”前后,关于法治精神与财税改革的讨论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随后有不少互相矛盾的信息传出,但人们坚信中国社会的发展瓶颈,已经不是单纯的发展经济、调整收入分配所能够突破的,必须要推进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法治化改革,并以法治精神指导社会经济的全面深化改革。具体到财税体制改革方面,首先必须在法治精神下达成两项共识,即:一方面,政府依法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服务、给纳税人一个清晰的报告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另一方面,全体国民当求大同存小异,在推动我国民主与法制改革的同时,确保以预算改革、税制改革为核心的财税体制改革得以在法治精神指引下全面深化推进。
一、法治精神之于财税体制改革
现代法治精神包含或者应当包含的要素为:强烈的法律情感、崭新的法律态度、主人翁的独立意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政府的绝对守法义务等。而对法的真诚的信仰乃是现代法治真正的精神意蕴。
现代法治精神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民所推崇,其中对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等要素的呼唤更是日见高涨。具体到财税领域,法治精神下的财税无疑是彰显着民主精神、有限政府以及私权保障等法治之光的存在。因为,私有财产权的捍卫与纳税人人格的独立,意味着政府征税应该征得作为征税对象的公民的同意,这是财税契约的基本要求;同时,强调只能合法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以及在现实的条件下对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1]从国家的角度看,财权税无疑是作为一种经济特权而存在的,因为,政府代表国家,以政治权力为前提既参与全体社会财产权的分配,又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从公民的角度看,国家财税权是以牺牲公民的一部分财产权为前提的,然而如此的代价却是,公民有权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及其他的补偿性权利,如财税监督权等。
现代法治精神普遍奉行三大原则,即民主、法治、私权保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中国财税体制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机制的法定形式需要一定原则为指导,而法治精神作用于财税体制就是通过立宪实现财税体制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法治精神的财税法治原则的初衷就是财税公正,“在实质意义之法治国家中,税捐仅当其系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正义之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之基础。”“税法必须符合正义之理念,而为正义之法。”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体现法治精神的各国财税体制的价值追求无不纷纷指向公正,而对公正的价值追求的持定与落实不仅需要坚实的民主基础,而且需要规范的法治制约,同时还必须配之以充分有效的私权保障。[2]显然,现代法治精神普遍奉行的三大原则——民主、法治、私权保障——正好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指导原则,因为,财税体制的公平原则是民主原则在财税领域的对应性表达,财税体制的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财税领域的进一步具体的体现,财税体制的反哺(俗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是私权保障原则在财税领域的自然而直接的彰显。此外,就财税体制本身而言,财税体制的公平原则是财税体制公正价值的直接体现,财税体制的法定原则是财税体制公正价值的法律保障,财税体制的反哺原则是财税体制公正价值的基本载体与最终指向。
从历史和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各国(地区)的现实来看,人们发现,财税体制的健全完善并良好运行,反过来构成法治精神落实的重要保障。没有财税体制的健全完善与良好运行,法治精神就没有落实的物质基础,国家机器和整个社会就易于陷入混乱,甚至无政府状态,法治精神只能束之高阁,更不要奢谈宪法秩序了;私权保障多数也只能沦落为空洞的口号和虚幻的梦想。在一个财税体制明显不符合民主、法治、私权保障原则的国度,政府对国民的有尊严的生活的许愿无异于美丽的谎言。全体国民福祉的实现与提升离不开对物质与金钱以及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不断增加的需求的满足,如果没有公平、法定且越来越丰富的反哺,即充分有效的公共服务、公共资助、公共救济和公共支持等,那么,民主、法治、私权保障等法治精神就根本不可能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正是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财税体制才能不断地发展、进步,公共财政才得以建立。从王(皇)权财政到公共财政的深刻变化,是法治进步的结果。正是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法治精神赋予财税体制以全新的内涵,这表现为:首先,现代财税体制被定义为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机制的法定形式,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基于民主的财政诉求,同时又受制于法律的明确规制;其次,财税权不再是专政权,它通过正本清源,已越来越突出其人民授权委托的性质;再次,财税体制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税及财税体制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税法的纲领性内容;最后,财税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之治,人民的基本权利的财政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
二、过去30年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脉络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经历了30多年的艰苦历程。伴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一直在谋求实现一些突破性的发展,事实上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绩。在此,可以借用高培勇教授在庆祝中国财税改革30年大会上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脉络的考察与归纳:
(1978-1994年)期间:主旨是“放权让利”与“积极改革”。这一阶段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为大背景,传统的财政体制逐渐深刻转变,其主要特点就是“放权”、“让利”,同时有效调动各有关方面深化改革的积极性。
(1994-1998年)期间:主旨是“央地分税”与“建框搭架”。经过一系列不可谓不大的改革举措,发展至这一阶段,财税体制改革算是开启了制度创新之路,集中突出“分税制”改革,切实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体现一定的法治精神的财税体制的基本框架逐步形成。
(1998-2003年)期间:主旨是“税费改革”与“体制重构”。这一阶段,通过“税费改革”主要是切实推进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及其机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努力加快推动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财税体制的重新构造进程。
(2003年至今)期间:主旨是“服务民生”与“健全发展”。显然,这是一个尚未最终定型与定性的发展阶段,但是,其主旨已表明,改革的方向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的,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制度创新成果,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这一阶段财税体制改革的使命确实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财税体制,其中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的体制机制,尽快使“民生财政”的理念与实效被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欣然接受。
纵观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多年的历程,不难看出,改革的积极成果集中体现在“两改一建”,即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3]人们注意到,尽管中国现行的财税体制较改革开放以前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囿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中国现行的财税体制确实没有充分体现出民主、法治、私权保障等基本的宪法原则,其改革的成色仍然是立足于简单维护国家政府权威的“权力本位”色彩,较之立足于服务国民大众的“权利本位”色彩乃至更加和谐安宁的“公益本位”色彩,其差距无疑是巨大的,这种局面明显不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要求,必须尽快实现相应的重大改变,亦即在宪法原则的引领下实现财税体制的全面更新。 就现代宪法原理而论,公民权是一切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基础与来源,依法维护和捍卫公民权已成为近现代以来的法治的价值追求。[4]其中,在国际法的层面,《世界私权保障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无不将公民权界定为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其中最突出、最显形、最基础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国内法的层面,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宪法的形式来确定和保障各自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也不例外,其中我国1982年的《宪法》在第二章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专章的规定,共计18条,随后几番推出的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也是对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进一步修订与丰富。然而,要真正做到以宪法的形式来确定和保障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需要在宪法中确立民主、法治、私权保障等核心宪法原则,而且需要在各个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贯彻落实这些宪法原则,并辅之以配套的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法治精神视角下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
公民的个人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国家的财税权密切相关。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财税权与公民个人财产权既对立又统一,其对立在于此消彼长的关系,其统一在于公民个人财产权是国家财税权产生的基础与前提,国家财税权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发展与升华,公民个人财产权的明晰与保障仰仗于国家财税体制的在宪法原则下的科学理性地运行。[5]当前我国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引领下,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实现财税体制的全面更新,恰恰是以宪法的形式来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而生动的法治实践。在此,基于历史与现实、一般与特殊、国际与国内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要切实推进我国财税体制在现代法治精神引领下的创新发展,当把着力点放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夯实民主基础,强化财税公平
要切实推进我国财税体制在现代法治精神引领下的创新发展,首先必须在意识形态与制度建设上夯实财税的民主基础,强化财税的公平价值。从意识形态的层面来看,正确认识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公民权对财税体制法治化改革与建设的本源地位和价值,关系到改革的方向与内在动力的问题,如果意识模糊乃至意识错乱,必然将改革引向错误的道路而最终失败。相反,在意识形态上惟有坚持科学与理性的态度,彻底厘清公民个人财产权的民主渊源,民主与公平的内在一致性,以及公民个人财产权与国家政府财税权的辩证关系,才能从指导思想上真正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正确与目的正当。有鉴于此,实在需要进一步考察国家公权力的来源问题,如前所述,国家公权力来自以民主实践为载体的社会契约,基于该契约,公民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将自己的部分权利(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部分的财产权)让渡出来,由此显明公民私权利是国家公权力来源正当性的根源所在,进而使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方面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区分,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明确界分。因此,国家公权力有法定的义务尊重并保护公民私权利,这显明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入宪法时代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普遍公平正义的内在必然要求。与此同时,还需要澄清国家公权力在财税体制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目标。进入近现代以来,几乎所有的西方宪法国家从理论到实践都秉持“税法必须符合正义之理念,而为正义之法。”[6]的法治理念,反映出其税收法治的进步实际上是在民主进步的基础上对税收的不公正的抗争中逐渐实现税收公正的过程。因此,税捐正义是作为宪法的民主原则在财税体制的公平价值追求中的具体体现,亦可称为税法之核心价值。人们注意到,近些年来,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纷纷从宪法的视角对财税体制在宪法上的限制进行了论述,提出国家对国民进行课税以及国家的公共预算与公共服务等都有其宪法上存在着或积极或消极的限制,总括起来,财税体制的运行与改革发展必须满足其固有的价值和原则:公平与安定。诚然,财税体制的运行与改革发展要符合公平的法秩序,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人道与理性基础。不仅国家对公民征税要尊重和维护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如:所有权及财产权的保障;生存权的保障;过重课税之禁止与比例原则;婚姻及家庭之歧视的禁止等,而且,国家各级政府的公共预算与公共产品的提供也要服从和服务于民主原则以及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看,财税权乃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权力范畴,其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均来源于民主基础上部分公民权的合理让渡,其中,公民财产权益的制度化给付,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不竭泉源。当前,在宪法原则下确立的财税体制,一方面要依法确保各级政府授权与委托的充分有效——为此特别需要对过去长期以来现成的关于财税体制的行政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和有现实针对性的法治化改造,着重明确财税体制的立法权的归属以及规范相应的授权立法——全力避免财税权合法性不足的陷阱,使国家的一切财政收入均合法有效的来自于公民的部分财产收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强化,以具体的规范内容,充分彰显民主基础上的公民权这一国家财税权的根本来源,揭示出每一个独立的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共同体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本质,突出每一个公民既参与又抗衡国家权力的政治干预权和政治防卫权这一核心机理。纵观海内外近百年来的财税法治实践,任何一个国家的财税体制如果不能从制度建设上充分实现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公民权,也不能将对公平价值的追求一以贯之,就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财税法治,相反只可能是少数人的财税专制。因此,在当下的财税体制改革与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在意识形态与制度建设上夯实民主基础,强化公平价值,是实现财税体制改革法治化终极目标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伴随国家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而可以有所作为的当务之急。
(二)完善法治举措,力保财税法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经由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后,我国 “十二五”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有了新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及进一步明确要求。[7]如今,进一步结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中共十八大的精神来考察,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显然面临着法治化改革的紧迫任务。人们注意到,当前针对我国长期以来财税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带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比如: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省以下财政体制尚需完善;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财政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要切实推进我国财税体制的法治化改革,除了上文所述的“夯实民主基础,强化财税公平”外,还必须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引领下完善法治举措,力保财税法定。
无疑,完善法治举措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性要求,而且还要有与之切实配套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此外,还要加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人文环境,且这众多的因素之间具有不可拆分的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具体到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上,自然是要有一系列极具现实针对性的举措推出来,其中既要有财税体制立法权的科学设置、财税制度中实体权利义务规范的新创、修订、补充及完善(譬如:新创预算公开及执行管理制度、修订税收分级制度、补充省直管县的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完善财政区域协调制度)、财税体制运行机制的系统性与协调性规范、财税体制违法运行的司法救济以及各种类型、各种层级、各种成分的监督的落实等,也要促成最广大的公民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宪法化、法治化目标的基本共识,以及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与严格依法获得公共服务的精神自觉。
当然,在不断完善一系列法治举措的同时,明确坚持和切实践行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财税法定主义原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十分重要的环节。实事求是而论,我国发展至今,尚未在宪法中真正确立起财税法定主义原则,这一判断的理由至少有两个方面:其一,现代宪法理论表明,财税法定主义要求财税的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应由国家(或自治地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此“法律”只能局限在狭义的范畴,不能随心所欲作扩大解释,而我国现行宪法第56条中所表述的“法律”一词,明显没有局限在狭义的范畴内,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我国宪法中实际并不存在所谓的财税法定主义原则,必然导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财税立法只能是在宪法原则严重缺位的情况下进行。其二,我国宪法至今只是单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法定纳税义务,却忽略掉了纳税主体的权利,这与财税法定主义的意旨明显不一致。面对这一基础性的困难局面,已有不少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相关见解,如:(1)“现代法治精神明确拒绝任何独立于权力与自由之外的自在的义务”;(2)“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宪法或立法法中必须明确规定财税立法权专属于立法机关享有,并以此作为绝对不可逾越的高压线”;(3)立足于现行宪法第56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财税体制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环节;等等。这些见解虽然角度各有不同,但都围绕着宪法原则这一核心,反映出理论界的主流倾向。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要取得预期的成功,少不了在我国宪法中旗帜鲜明的确立起财税法定主义原则,为此,当尽快从财税相对性的角度将纳税人的权利明白无误的写入我国宪法中,其中至少应突出立法参与权与民主监督权两项基本权利。
(三)落实私权保障,加快财税反哺
现代法治精神引领下的私权保障,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宣告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的有关内容更直接影响了财税的功能和财税体制的基本原则。[8]财税体制与公民基本权利的这种紧密联系,使其成为近现代法治国家发展宪法政治中重要的一环。在宪法的私权保障范畴内我们可以找到财税体制的基础以及国家财税权的法理所在:宪法中的基本私权保障是整个财税体制的价值基础,也是财税体制中反哺原则的法理基础。有鉴于此,在当前的中国,若切实推进财税体制在现代法治精神引领下的创新发展,显然还必须在落实私权保障,加快财税反哺方面下足功夫、做好文章。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当务之急是落实好三项具体原则,即两权分离原则、央地分治原则、财税法定原则。
首先,两权分离原则是实现财税法治和落实私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财税法治的意义下,两权分离是指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科学界分。其中,对于公民财产权而言,重点在于落实公平保护和均衡发展全民财产权和公民私人财产权,在顶层设计两权分离时,既要摒弃征收过头税的国库主义,也要积极防备恶意逃避纳税的“自由主义”。[9]同时,对于国家财政权而言,无论是财政收入权,还是财政支出权,都应当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恪守现代法治精神,确保实现相应的合理分配和公平保护。进一步而言就是,既要加快实现征税权和收费权的科学配置、明确界定、协调规范及收费权转化为征税权的提质改造,又要加快实现预算变更权、转移支付权、政府采购权等财税事权的科学配置和有效规范。可见,只有正确把握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的合理与协调,科学区分两权边界、立体保护合法且理性的诉求,如此,财税体制在现代法治精神引领下的创新发展才能有效快速推进。
其次,央地分治原则是实现财税法治和落实私权保障的主要杠杆。在不同的层级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肩负着向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因此,与之相匹配的关键要素中必然少不了支撑其尽职尽责的相应的财源。然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对的却是共同的征税对象,如何科学、合理、依法、有序的实现税收征管,最终确保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充分的财力向公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显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于是,央地分治原则应运而生。所谓央地分治原则,简言之就是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引领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税权限上的科学合法有效的划分。由于在我国,地域广、民族众,人口多,社会发展参差不齐,私权保障实现千差万别,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落实财税反哺方面的表现也是各有千秋。中央政府显然是承担了全局性或跨区域性的重大公共服务职责,责大必然要求权大和财大;而地方各级政府立足于本行政区域承担的是与本辖区公民的关系更加密切和直接的公共服务职责,其财权与其职责自然也是相应匹配。因此,只有因时因地制宜,创新和发展财税体制上的央地分治原则,科学、合理、合法地划分和确保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税权限和收支责任,才能卓有成效地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落实私权保障、完善财税反哺的过程中提供明确而坚实的财政支持。
第三,财税法定原则是实现财税法治和落实私权保障的坚固准绳。财税法定原则是从保护基本私权保障(其中私人财产权是作为公民核心私权保障之一而存在的)的高度来确定自己的主要内容的。该原则可以进一步分解为财税立法主体法定、财税运行主体法定、财税各类构成要素法定和财税程序法定等。当前,我国在落实财税法定原则方面重点应当开创或加强一系列颇具针对性的工作,诸如:将财税法定原则确立为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和财税体制法治化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明确税收立法权的归属,强化人大财税立法;制定《税收基本法》,为实现财税法治的统一奠定制度基础;严格依法界定财税事权,合理匹配财力与事权,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提供基本财税反哺的财力保障;强化规范统一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现代法治规范要求的政府预算体系以及相应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社会保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等等。[10]如果上述的种种努力能取得预期的果效,则我国基本私权保障的切实保障与财税反哺的快速高效能够得到强力的法治支持,进而必反过来有效的推动我国财税体制的法治化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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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校:李浩慧]
The Taxation System Reform in the View of Legalization
ZHOU Xiang-wei
(1. Party School of Hunan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2. Hunan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Changsha 410083, Hunan, China)
After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eighteen entered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the new great journey, the rule of law is already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itle proper meaning. Legalization and taxation system reform has become one of the core content of naturally present our comprehensive social and economic reforms. Dimens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re based on the article,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axation system on the inner necessarily linked,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of China in the context of tax reform outline captures were combing the collar, and on how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pirit there are practical relevance to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 the taxation system of the rule of law, put forward three ideas, namely: consolidating democratic basis,strengthening fair taxation; initiatives to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to secure the legal and taxa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peed up tax nurturing.
rule of law; taxation system; legalization;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