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土司制度与西方殖民活动的区别
2014-08-15杨庭硕杨曾辉
杨庭硕 杨曾辉
(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对国土司制度实质的探讨是一个值得反思的实例。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总有一些学人将中国历史上所执行过的土司制度等同于西方列强所从事的海外殖民活动。然而,在核实史料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历史事件展开对比分析,厘清其间的脉络后,总能发现中国的土司制度与西方列强所从事的海外殖民活动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无论是从两者统治的对象,还是两者统治的目的,甚至是两者统治的方法和手段都截然不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中国历史事实在世界范围影响的扩大,西方列强所背负的历史责任使他们的处境日趋尴尬。他们将自己的海外殖民活动与中国的土司制度相类比,目的正在于将他们的尴尬转嫁给中国,以求得自我的宽慰。他们这样做乃是其特殊历史过程所使然。中国从来没有这样的历史包袱,更无需为历史而尴尬。不幸之处仅在于,中国的某些学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偏颇,无意中迎合了西方学人的治史潮流。这样做不仅有违中国土司制度的本质,还可能毒化中国史学的务实传统。因此,澄清两者的本质区别自然成了中国西南史的研究的当务之急。这既是对中国历史的尊重,又是对世界历史的负责。
一、统治对象不同
中国土司制度的雏形导源于唐、宋时代。当时,朝廷在我国西南各民族地区推行了羁縻制度,[1](P372)已经将西南各民族纳入了王朝有效管辖的范围之内。欠缺之处仅在于,当时设置的职官有欠规范,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欠完备而已。到了元朝统一全国后,才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建构了土司制度,[2](P97)并将当地各民族首领设置为“蛮夷官”。《元史·卷一十七·本纪第十七世祖十四》载,“光州蛮人光龙等一十二人及邦崖王文显等二十八人、金竹府马麟等一十六人、大龙番秃卢盧等五十四人、永顺路彭世强等九十人、安化州吴再荣等一十三人、师壁散毛洞勾答什王等四人,各授蛮夷官,赐以玺书遣归。敕江南毁诸道观圣祖天尊祠。”[3](P372)这些蛮夷官替王朝统辖当地各族居民。明代时才最终定型为规范的土司制度。按照土司制度的相关法规,中央王朝实质将土司治下的各族居民视为自己的子民,而各级土司则是朝廷委任的世袭贵族,也是世袭职官。土司是代表朝廷对朝廷的子民实施有效的管辖,朝廷对于西南各民族早就了如指掌,当地各民族对朝廷的认同也由来已久。用今天的话语习惯来表述则是朝廷、土司和土司治下的各族居民,早就是相互理解、文化高度认同的一个整体,土司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才得以规范化和法制化。
在土司制度下,最容易引起误读之处正在于土司的身份问题。毋庸讳言,任何一家土司都是世袭的贵族,但问题在于按照王朝的政治体制,在中原汉族地区世袭贵族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世袭贵族按照恩荫制度出任各级官员,也是当时行政管理的法制规范,因而土司统治的对象虽然大多数是少数民族,但他们的身份对朝廷而言,仍然不出依法管理的职官框架。他们也是朝廷委任并有效管理的官员。《明史·职官志四》将土官和土司与朝廷的贵族,朝廷在直辖的最高军事机构等列。[4](P1855)土司制度的建立乃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它是多民族国家不断发展壮大背景下,为了健全职官体制而发育起来的规范制度。在土司制度之下,西南各少数民族与中央的关系,土司与土司之间的关系,都奠基于深厚的民族文化认同。正如王明珂所言“少数民族的文化与中原文化之间的界限十分的模糊,特别是到了元、明、清时代,这种文化间的相互渗透更其明显”。[5](P214)就实质而言,并非民族界限之间的模糊,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磨合中,中原与西南各民族之间早就结成了稳定的文化国家整合模式,而这样的文化整合模式才是土司制度得以定型的历史文化根据。
16世纪中后期,西方资本主义获得了迅速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列强本国所具备的各种资源已经无法满足资本主义市场迅速膨胀的需要,西欧各国为争夺海外市场而引发的战争,共同推动了这些国家对海外殖民地的争夺。正因为是一种身不由己的窃取,因而西方各国和他们的殖民地各族人民之间,直到殖民地建立时为止,此前几乎没有任何文化上的联系,更不用说是思想上的交流和沟通。这就注定了殖民地建立的对象全部是他们此前闻所未闻的海外“异己”,是他们全凭武力争夺而来的“财富”。这就难怪他们可以不受任何伦理道德的约束,将殖民地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各族居民随意弃、取、随意转让,甚至是明码标价地转卖。[6](P372)他们转卖殖民地土地和人民时,从来没有把这些土地视为自己的领土,仅是把它们看做是曾经到手过的“资本”而已。对当地的人民也不受他们自视为神圣的“人权”约束,可以明目张胆地抓捕、转卖、控制他们的生死权[7](P372),原因全在于他们从来没有把殖民地的居民当人看待,更不用说是将他们视为自己的“子民”了。因此,在殖民地建立统治的根基,绝对不是当地的各族居民,包括他们的首领在内,而是要将西欧各国的居民移民到殖民地,靠这些移民区“克隆”他们本土的行政建制[8](P372)。这一点,从殖民地的名称就可以一览无遗,如新阿姆斯特丹、新约克、新格兰、新奥尔良,等等无一不是殖民地行政建制“克隆”的历史见证。
从管辖的对象看,土司制度与西方列强的海外殖民活动,就显得截然不同。在历史上,中国的任何一家土司,其所管辖的各族居民,始终处在王朝的内部。他们都是居住在特定地区的子民,自始至终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员。他们共同为伟大的中华文明的缔造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早就与中原地区的民族一道走过了曲折而又辉煌的历程。土司区与内地的区别仅在于,土司得针对西南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实施因俗设置,而且还得因地制宜针对当地的自然与生态环境特点设置。允许土司“不易其俗,不易其宜”,充分表达了朝廷对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与关爱。这与西方列强的海外殖民活动中,要将不服管辖的“异己”斩尽杀绝,实属天壤之别。因此,执行土司制度的地区和这一地区的所有居民从土司设置的那一天起就不是“化外”酋邦,而是中央王朝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世祖实录》载,“顺治十五年(戊戌)十二月二十七日(1659.1.19)敕谕安远靖寇大将军信郡王多尼、平西大将军吴三桂、征南将军固山额真赵布泰等曰:‘朕以南服未定,特命王等率大军进讨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处地方。所有土司等官及所统军民人等,皆朕远徼臣庶,自寇乱以来,久罹汤火,殊可悯’”。[11](P300)足见土司所辖的居民也是名副其实的朝廷子民,而不是“化外生番”。
西方列强通过殖民活动而拼凑得到的“国民”,与宗主国之间的居民则截然不同。他们根本没有将当地的各族居民作为自己的国民看待,而是要不远万里地将国内的居民迁徙到新占领的殖民地安家落户,甚至是将本国的罪犯、社会垃圾流放到殖民地定居,致使殖民地的居民构成在文化上与宗主国保持一致,但政治身份则等而下之。日后在殖民地生息的居民要起而摆脱宗主国的控制,就实质而言,他们所争的仅是利益和政治身份而已。这和当地的各民族并无文化上的联系,因而不管是建立殖民地,还是殖民地的独立,都表现为文化上的扩张,而绝不会尊重和关爱殖民地原住民的传统文化。这与土司制度尊重各民族传统文化同样存在着天壤之别。
总之,将中国的土司制度与西方列强的殖民活动混为一体,不敢正视两者统治的对象截然不同,显然是违背历史真实的谎言。
二、统治目的不同
推行土司制度的目的,仅止于加强中央王朝对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管辖,意在维护西南边疆社会的稳定。同时,相机对西南各民族开展“教化”,而这样的“教化”又是以各级土司充当桥梁。在土司管辖区,朝廷要求土司弟子进入朝廷建设的儒学教育机构接受儒学教育,就是通过学校教育,将朝廷所提倡的儒学思想教化于这一地区的人民。《黔记》载,“成化十七年,令土官嫡子,许入附近儒学”,[10](P330)明确规定土司子弟必须进入国子监接受朝廷规定的正统教育,以便他们在正式任职后,能够将朝廷的典章制度贯彻到各少数民族地区。通过漫长的磨合,去强化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最终实现王朝内部和谐统一的施政理想。如此一来,通过这种“教化”,既收达到了有效管理边疆、稳定边疆的实效,同时又留给边疆各族居民极大的自我管辖空间,使西南各民族精英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的发挥,而绝不是将朝廷的意志强加给西南各族居民,更不是靠大规模移民去消解和窒息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得以稳定的延续和充分的发展。与此同时,通过土司去治理西南各民族,朝廷还可以极大节约国家的管理成本,可以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去支持中原地区的发展。因此,土司制度堪称是一种十分成功的治边策略。这样的统治策略乃是多民族国家,因俗设置、因地制宜,维护国家统一的精神财富,其借鉴价值至今还值得吸取。
纵观土司制度推行的整个历史时期,我国西南边疆的领土既未流失,也没有发生过重大政权分裂事件,更鲜有土司叛国投敌事件的发生。稍有变迁之处仅在于,清朝建立后,与漠西蒙古各部爆发了内战,则是导因于北方沙俄的唆使。这就使得原先行之有效的土司制度到了这时面临着新的国内外环境巨变的挑战,而清廷也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不得不在雍正年间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但必须指出的是,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后,整个大西南地区不仅还继续保留了大量的土司,而且还新设置了一些土司。这就表明清廷并不是废止了土司制度,而仅是清廷对外来侵略行径做出了有效的回应。土司制度到这时仅是做了顺应局势变化而做的相应调整罢了。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到了清朝末年,由于英国殖民当局从印度方面介入西藏地区,胁迫西南各土司背离中央,清廷也才被迫采取措施,委任赵尔丰在康区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赵尔丰主管的“改土归流”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而未能够执行到底,但这恰好足以佐证,直到清朝灭亡,土司制度依然是我国西南边疆稳定延续的职官体制。作为一种王朝职官体制,土司制度事实上与中国的封建王朝相始终。因此,对封建王朝而言,土司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是一贯到底的行政管理法规。
纵观土司制度执行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动荡事件,都不表现为任何一家土司要背离朝廷,或者要割据自守、自立王朝。众多的动乱总是表现为土司与土司之间的利益争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种种摩擦,而这样的摩擦一旦引起了朝廷的重视和关注,立即就会采取行动,调兵遣将加以惩处,而惩处的对象仅是那些违法乱纪的土司个人,而且始终坚持依法惩处,从未因此而罢废土司制度。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类似土司动乱的实质,澄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误解。为此,我们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去加以澄清。
其一是土司管辖区是中国神圣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惩处不法土司的历史事件史不绝书,而土司之间的纠纷和武装冲突也层出不穷,但都严格控制在国内依法处置,并由朝廷承担最终的裁决权。承担用人不当、管教不严的行政责任。从未牵涉过周边其他国家的领土归属,也从来不对周边国家构成任何形式的军事威胁。对违法土司的处置,无论是依法惩处,还是实施罢废,都严格依法办事。这就充分表明,土司区的各族居民都是朝廷的子民,土司管辖区既不是“化外”酋邦,更不是外国。
与此相反的是,西方列强的每一项殖民活动都是针对他们观念上的“化外”酋邦而实施的掠夺,每一次掠夺又都必然要与其他西方国家爆发血与火的拼杀,被统治的对象在被统治的过程中,往往是几经易手,几经杀戮,才最终宣布为某一国的殖民地(如1819年,西、美两国签署《亚当斯—奥尼斯条约》,将西班牙所统治的佛罗里达州转换给美国,而其条件则是要美国承认西班牙在德克萨斯州的权益;又如1898年美国为夺取西班牙的殖民地而发动美西战争,美国从中获得了西班牙的原属殖民地古巴、波多黎各、菲律宾和关岛等地。同时,美国为获得菲律宾而向西班牙交付了2000万美元作为抵偿。再如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先后获得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权,等等这些都是世人皆知的史实。),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中期才获准正式独立。因此,这些殖民活动从来都是涉外事务,从来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连伦理道德的依据都没有,完全是一种强凌弱、众暴寡的赤裸裸的侵略行径。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自命为财产的捍卫者,但是难道曾经有什么革命党发动过孟加拉、马德拉斯和孟买那样的土地革命吗?当资产阶级在印度单纯用贪污不能满足自己的掠夺欲望的时候,难道不是都像大强盗克莱夫勋爵本人所说的那样,采取凶恶的勒索手段吗”?[11](P74)完全复合历史的真实。因此,用西方的殖民活动去比附中国的土司制度,其实质是曲解中国的规范行政体制。
其二是朝廷与土司是君主与臣僚的关系,而不是国与国之间的邦交和往来。土司每年,或者每隔几年都要向朝廷纳贡,向朝廷述职,接受朝廷的奖惩。这样的例子在正史当中比比皆是,比如《明史》载,“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4](P1876)等等不胜枚举。与此同时,朝廷无论是委任土司,还是任命省、府、州、县各级土职,照理都要配备相应级别和数量的流官,从而使得土司和土职们的活动随时都处于朝廷委派流官的监控之下。朝廷对土司地区的掌控,从来没有遗漏过任何一家土司,而朝廷依法授予的土司贵族身份又使得这些土司或土职有权向皇帝举报弹劾不法的流官,赫赫有名的奢香夫人弹劾贵州都督马晔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历史证据。[12](P895)从这一案例当中不难看出,土官和流官始终处在朝廷监控下的相互制衡格局当中。其结果使得朝廷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更其有效和精当。换言之,中央王朝始终有足够的能力掌控着土司,而不能够因为在镇压个别土司动乱时,朝廷花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动用了军队就低估了中央王朝对土司的掌控。之所以必须动用武力,仅仅是因为土司掌控有兵权而已。这样的情况,其实在流官中也时有发生。统兵的封疆大吏如果犯下大罪,朝廷同样得出兵征讨[13](P12835-12860),因而是否需要出兵征讨并不能代表土司制度的实质。
与中央王朝跟土司的关系不同,西方殖民列强在工业革命之后迅速崛起,国内生产力大大提升,而本国的资源原本就是一个定数,即令周边的国家也是大体一样,没有可资攫取的对象,因而才将目光投向非西方海外地区。在这里,各种矿产一应俱全,工业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料、棉花、甘蔗、蓝靛等样样都有,足够满足他们的工业发展所需。同时,丰富的极为廉价的劳动力更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活财富”。再加上生息于这些殖民地上的各族居民天性淳朴、体格强健,而他们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武器相对来说又较为落后,根本无法与西方的枪炮相抗衡,易于征服。于是,西方列强进入了这一地区。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说道,“当我们把自己的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很有体面的样子,而一到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11](P74)他将西方列强在殖民地的侵略和窃取行径全盘托出,揭露了他们在殖民地的整个占领和窃取过程中,从来不遵循任何的伦理道德,也不受到任何法律和法规的约束,纯粹是对眼前利益的直接窃取,根本不顾及长远的治理需要:“在整个18世纪期间,由印度流入英国的财富,主要不是通过比较次要的贸易弄到手的,而是通过对印度的直接搜刮,通过掠夺巨额财富然后转运英国的办法弄到的。”[14](P173-174)。不仅对殖民地人民是如此,就是西方各国之间也始终是凭武力说话。西方列强之间火拼的血腥程度并不逊色于他们对“异己”的施暴。更有甚者,他们还将大批的劳动力进行奴役,甚至是发卖给他们的工厂、农场中去使用。让这些抢来的劳动力去从事着那些超强度、高风险的非人劳动。正是凭借这种非法无理行径,他们才从中积累了惊人的财富,并将这样的财富运回他们的本土,以求世代享用。可见,西方列强对他们到手的殖民地,并不存在长期有效统治的考虑,而仅止于是对短期利益的直接占有。殖民地建成后,委任的管理者和主办官员全部从本国移民者充任,绝对不可能任命当地的各民族首领按照当地的习俗去管理当地的各民族。这样的殖民活动和中国的土司制度,在统治的目的上毫无共性可言。中国的土司制度是力求长治久安的一种内在有效内在行政管理体制,而西方的殖民活动则是一种对外的掠夺行径。
三、统治手段不同
朝廷管辖土司的手段和西方列强对殖民地的统治,也具有本质性的差异,绝对不能够混为一谈。
土司是代表中央王朝对西南各民族进行管辖,他们是以中央王朝的授权为依据,对当地各民族因俗设置。史载,“明太祖既克陈友谅,兵威远振,思南宣慰、思州宣抚率先归附,即令以故官世守之,时至正二十五年也……田仁智等岁修职贡,最恭顺,乃以卫指挥佥事顾成筑城以守,赋税听自输纳,未置郡县……仁智入朝,帝谕之曰:‘天下守土之臣,皆朝廷命使,人民皆朝廷赤子。汝归善抚之,使各安其生,则汝可长享富贵。夫礼莫大于敬上,德莫盛于爱下,能敬能爱,人臣之道也’”。[12](P894-895)表明这些土司原则上都得遵循中央王朝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正统理念,而不是为所欲为。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朝廷对土司的管束完全立足于教化为本的原则,绝不因短期利益去苛求土司(纳税可以减免)。可是,就其实情而言,个别土司的不法行为与土司制度之间不能够混为一谈,因为这些土司的不法行为恰好是土司制度可以有效制裁和控制的社会现象。事实上,不管是什么样的统治制度都会有贪官污吏,都会有叛徒,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能一概地认为是制度有问题,而是要看相关的制度能不能对这些不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掌控和遏制。土司制度在其整个存在期间,恰好做到了这一点。这恰好足以证明土司制度法定的统治手段,是有效的,是合法的,也是立足于国家正统理念的。
相比之下,西方列强的海外殖民活动则截然不同。马克思在研究印度的历史过程中,对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和掠夺的形式及方式做了非常精辟的归纳和总结:其一是英国殖民者利用一支由印度出钱豢养的英国军队或印度土著雇佣军来奴役印度。其二是与被征服的土邦缔结条约,由土邦承担供应军费的义务,这就是所谓“军费补助金制”。其三是东印度公司准许英籍职员“垄断盐和‘槟榔’的国内贸易,公司职员全都从事投机,他们残酷的压榨农民”。[15](P7-8)从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当中不难看出,西方的殖民官吏对殖民地各族居民的统治手段总是把利益和财富的窃取放在第一位,如葡萄牙等殖民国家在非洲的黄金和铜矿石的控制就是典型。[16](P372-375)对殖民地居民除了强制性的“同化”外,如美国对印第安的殖民统治就采取了同化政策:一是取消印第安人自治机构;二是改变印第安人的文化;三是个人土地所有制替代部落,[17](P350)其他的政策根本无教化可言、管理可言。其原因在于,他们在观念上就已经一致认定,殖民地的各族居民是野蛮人,是不受宗主国法律保护的“异己”。只要他们不信奉基督教,不成为“规化民”,对他们实施烧杀奴掠也就不算犯法。不仅对殖民地居民是如此,西方列强之间在争夺殖民地统治权时也无伦理道德可言,一切凭借武力说话。信义、平等、博爱、人权全部置之于不顾,抢到殖民地财富就算是胜利,就可以回到本国过着奢侈的生活,根本不对殖民地居民实施依法的统治。这样的统治手段与中国土司制度所规定的统治手段,不可等同视之。
殖民统治手段的另一个特点则是实施大规模的移民。以布尔人为例。布尔人是荷兰、德国、法国人在非洲的后裔,他们于1840年前后向东北迁移时就多达1万多人。这种迁移其实质就是对南非人民新的一种土地和资源掠夺。[18](P475)对其他民族习惯拥有的领地实施展拓强占。西方列强的各族居民在殖民活动前,仅仅生活在欧洲,几百年后的今天,在原殖民地新独立的国家中,欧洲血统的居民反而成了相关国家的主体民族。这既是殖民活动的产物,又是殖民活动在文化和种族上排除异己的活见证,殖民统治的实质堪称是一种政治克隆,是把欧洲的政治制度强搬到他们强制获得的殖民地上,并强加于当地的各族居民。这样的政治手段行不通时,就从本土进行大规模移民,实施种族置换,以确保政治“克隆”的存在和扩大。土司制度贯彻的则是因俗设置,对向土司地区移民都要进行严格的依法控制。无论是军事移民,还是民间移民都要经受朝廷的严格管制,都要登记入籍,依法取得移民定居资格。这样的移民不仅受到朝廷的严格管教,在土司区定居,还得交由土司代管,还要求他们尊重当地各族居民的风俗习惯,不允许他们欺凌盘剥边疆各族居民。
还有一个非暴力形式的殖民统治手段,那就是宗主国以疾病和瘟疫为手段,打开和占领殖民地,以便达到榨取殖民地资源的目的。有关这一殖民统治方式,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欧洲人掠夺印第安人土地的历史。[17](P349)
总之,中央王朝对土司,及其管辖下的部民实施的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20](1338)的施政原则,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而西方列强的殖民活动,则所言是充满了鲜血、污秽和暴力的“残暴统治”。
四、余论
中央王朝在土司制度执行区进行管理,并不是毫无章法,任由土司目无法纪、胡作非为的,而是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土司的规范的条文。一般而言,土司对所辖部民进行管理时,都必须得严格按照朝廷制定的法制框架,变通执行相关政策和法律,以及对部民的规范化管理。土司凭借朝廷授予他们的贵族身份和待遇,尽管获得了很大的自由管辖部民的空间,但土司行为的最后仲裁始终控制在朝廷的手中。对于犯罪的土司个人,朝廷必然要对其进行惩处,严重者甚至直接对其进行“改土归流”。那种将土司制度理解成是独立王国,可以毫无法纪地对所辖部民进行施暴,显然是对西南历史的误读。西方列强对殖民地的获得和统治则完全不同,美国的西进运动,英国将罪犯流放到澳大利亚定居等,都是西方列强驱除原住民,实施文化和种族置换的典型例证。这样的活动与土司制度尊重当地各族居民的传统习惯,尊重原住民的传统文化,具有本质的区别。
[1]黄现潘等.壮族通史[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8.
[2]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J].广西民族研究,1999,(4).
[3](明)宋濂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4](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王明珂.华夏边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蒋国维,向群,唐同明等主编.世界史纲(上)[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
[7]转引自马克思.印度编年史稿(664-1858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I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清实录》贵州资料辑要[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64.
[10](明)郭子章.黔记[M].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3),史部·地理类,书目文献出版社.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I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清)张廷玉等.二十五史·明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
[13]参见(清)赵尔等.《清史稿》“卷四百七十四·列传二百六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7.12835-12860.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15]马克思.印度编年史稿(664-1858年)“译者前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6](美)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普·李·拉尔夫.世界文明史(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第372-375页.
[17]金涛,孙运来.世界民族关系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18]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近代部分)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9](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卷第十二“礼记正义·王制”[M].中华书局,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