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改革要着力改变家庭生产方式
2014-08-12唐震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框架下推进农村改革,从根本上对改变农村现有的生产方式提出了要求。我国农村现有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集体经济为支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生产方式之上。《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益,实质是对农民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此项改革的关键,是推动农民家庭经营向与城市一体化的社会分工转化。
关键词:农村改革;双层经营;家庭组织;二元结构;所有者权益;生产要素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7-0025-03
作者简介:唐震(1961-),男,陕西岐山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所有制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农村改革置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标题之下。这样的结构安排,表明了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自我循环的发展,而是与城市互动发展,是在构建农村与城市一体化体制机制中使农村真正走出城乡二元分割局面的发展。围绕体制机制的改革,农村下一步工作的着眼点在哪里?除了如《决定》所指出的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之外,作为政策引导,还应该在推进农村经济组织的革命性变革方面制定策略,把农民从自然分工向社会分工的转化作为重中之重,这是达到城乡要素一体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基本前提。
一、农村体制的封闭性在于生产要素的不动性,农村改革要借力发力
城乡二元分割一直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难以抚平的伤痛。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城市经济走在了改革前列,而农村则因为土地要素的敏感性一直难以深化,现在到了必须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时候了。毫无疑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自身体制机制的改善只是一个方面,农村地区如不能参与进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一句空话。从根本上讲,一国之内应该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才算在体制上初步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除了允许相关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资发展农村经济组织之外,还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各种经营模式。这是投资拉动农村改革、解决农村资金短板的重大举措。综观中国城乡现状,需要撬动的资金源在城市,需要改变的体制却在农村。中国农村占有了两大生产要素:一是土地,二是劳动力。这两大要素目前均处于半市场化的状态,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劳动力要素看,农民仍然归属于家庭生产组织之中,受家庭生产方式的影响,仍处在低端的、个体的生产力水平之上。换句话说,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民还一只脚在门里,另一只脚在门外,还存在着一个彻底“转身”的问题。
应该指出,农村体制封闭性的根源在于农村生产要素的不动性质。所谓城乡二元分割,实质上是农村只限于消费资料的流动,生产资料则处于静止状态。生产要素不能进入市场,农村就难以吸纳更多资金,就难以整合资源,就会游离于城市之外。所以,就农村发展而言,应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城乡一体化精神指导下,借助城市资本实力,着眼于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进而促使农村向新的生产力水平迈进。
二、农村家庭组织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从根本上看,家庭组织是落后的生产组织
30多年前,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搞起了生产责任制,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随后中共中央在1982年1号文件中把这种制度推广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此后许多年,大多数中国农村一直依赖家庭组织的经济功能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着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认为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既代替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体制,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在当时是适应中国农业特点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历史地看,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家庭作为经济组织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第一阶段:推动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转变。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营是单一的粮食产品的经营,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在这种体制中既没有生产资料配置权,又没有个人收益的积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大锅饭”体制,农民有了配置生产资料的一定自由,可以在有限的土地上既生产口粮,又生产其他可以进入市场买卖的经济作物。这样既解决了一年所需的口粮问题,又解决了日用花销所需费用问题。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这样的日子倒也其乐融融。
第二阶段:推动多种经营向专业经营转变。此时的多种经营,只是在家庭生产力水平上的小打小闹,是小规模小生产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多样性,经营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和有限的生产资料范围之内。其不足之处表现在:一是每个家庭平均拥有土地面积少,不利于开展规模化经营;二是每个家庭劳动力仅仅是父亲、母亲、儿女等三四人,想做大也不可能;三是多管齐下,什么都干,什么都不精不细,不利于分工的深化。因此,在这种规模下,经营结果只能是在原有水平上的重复。在农村社会普遍不发达、大家都齐步走的时候,这种模式尚显示不出生产和收益上的差别,而当市场经济开始大规模发展、竞争开始激烈、家庭支出比如子女上学、住房医疗等费用加大之后,这种经营模式就无法适应农民希望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消费水平的要求。
第三阶段:农民专业化向要素专业化转变。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化的推进,中国农村的家庭组织和农业生产方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通过家庭多种经营的探索,农民家庭经营的方向更加清晰,对自己未来的定位更加明确,他会从某个专业方向出发,把家庭生产确定在未来需要深度发展的、规模化的、能够体现生产效率的产业分工上。他知道只有发挥特长,才能体现较高水平的生产能力。以此为基础,他也希望把符合这个分工的所有生产要素集中到自己的能力之下。随着农民从自然分工走向社会分工,家庭作为主要经营组织的使命已经完成,农民将进入比家庭更发达的农业企业组织或者工商业组织,家庭经营模式被更高级的社会经济组织所取代。
以上可见,家庭经营模式既有它的历史进步性,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应该说,在历来的生产组织中,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属于小农经济组织。它依赖于血缘关系,凝聚于道德伦理规范;长者是尊者、强者,幼者是卑者、弱者,长者既是一家之长,又是指挥生产的人;在分配方式上,家庭成员无差别地共享劳动成果。所以,相对于工业化组织中的工厂制和公司制来看,家庭组织作为生产单元是落后的形式。
家庭生产力依赖的是最原始的自然力。在家庭里面,人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但人的力量受到自然性的制约。从体力看,在人的一生当中,体力强壮的时期就是那么几十年,通常是在18岁到60岁之间,家庭生产力又是非再生性的自然力,一个人的年龄变化了,就不可能再回到年轻时代。可见,自然地、按照生命盛衰的特征运行是这种组织的基本特征。为了延续家庭生产力,农村家庭往往需要靠生养男孩子来支撑一个家庭。显然,家庭生产力的要素组合并不是建立在最优组合的机制上,它只能是维持生存的生产方式。家庭生产力=父亲+母亲+子女+土地,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是有限的,在资源流动方面也有局限性。由于家庭单元的限制,家庭成员打破家庭界限而重新组合的可能性极小。所以,家庭生产力水平往往随着成员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一个主要劳动力在老年后没有后代接续,这个家庭的生产能力就开始衰落,家庭生活就成了问题。这是家庭这种生产单元最不能与现代经济组织相比较的一个重要方面:假设一个现代公司制企业,如果某个职员因病请假,公司会派遣另一个职员补充缺位,该公司对外生产和服务水平不会因此而降低。但家庭却做不到这一点,它是自然力老去时家庭生产能力也随之老去的典型组织。
除了先天的自然力之外,家庭成员也会因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在知识、科学技术等方面获得提升,但提升的幅度和效果不会十分明显。由于经营的小型化,因此农村家庭不愿投资购买更多机械化生产资料,也不会在其他生产资料和人力方面做过多的投资。反过来看,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资本积累就是微乎其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家庭的扩大再生产。因而,家庭生产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然性占主导地位的低层次生产力,它不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更不利于农民向现代化的更高文明迈进。家庭组织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生产方式所依赖的主要经济组织,应该是一种过渡类型,而不是唯一类型和永恒模式。作为历史的过渡形式,家庭模式是帮助农民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初级模式,而不是最终模式。
三、当前农村发展遭遇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困境,农民的所有者权益尚不明晰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的。这些经济条件一个是社会分工,另一个是生产资料属于不同所有者。如前所说,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社会分工的萌芽,下一步就是如何考虑农民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农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得以发展必备的内在条件。
在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最早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队伍应该是最早被城市化的劳动力群体,但从这一群体“候鸟”式的生活方式看,农业分工并未在这一群体身上固定下来。在这里,除了城市对于农民工户籍、住房、子女上学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因素以外,农民工与其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土地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从农村现状看,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土地承包制度的结合仍然在体制结构上具有稳定性。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一个层级,它不可能独立存在。作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内涵是双层的、统分结合的体制,而不单单是家庭承包制。也就是说,在双层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基础,土地分散经营只是所有者权利的衍生,后者在根本上归属于前者。第二,农民家庭经营只是取得了经营权,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集体所有权之中,属于不可分割的权利。农民的所有者权益在集体中到底占多少,这是一个不甚清晰的问题。
从所有权层次上看,要使得城乡一体化,农民所携带的所有者权益就会跟随其一起融入城市,
但事实上农民并不能这样做。因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说了算而不是农民个人说了算,农民个人既作为劳动力、又作为土地使用权利人想要参与到城乡一体化的要素互动中,必然受到集体的制约。农民若想彻底脱离农村而流向城市,则必须考量他在集体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假如他既不想舍弃这一根本权益,又不想放弃他在城市里的新的社会分工角色,就只有既做半个农村人,又做半个城市人。所以,如果不能对集体所有权进行产权层面的改革,农民就难以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指出的“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者”而进入到市场经济的体制之中去。
四、《决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处置权,农民在城乡一体化中自由进退成为可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决定》提出的股份占有、有偿退出等,恰恰是从体制机制上结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对农村产权制度的科学设计,从根本上回答了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所有者权益的出路问题。
近年来,现有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满足农民希冀解放家庭生产力的要求,绝大多数家庭都有剩余劳动需要向外输出。家庭生产的对象已不仅仅限于农村和农业。许多家庭在剩余时间里把劳动投向城市用工市场,对于他们来说在城里打工更有效益,而农业生产已变成了家庭生产的副业。
一边在农村里照顾自家的二亩地,一边到城里打工添补家用,这种看似十分惬意的生产方式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或者说它只是农民维持生存的方式,而不是发展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看,通过短暂打工后返乡,虽有利于眼下的城市稳定和农村稳定,但未必会是长远的稳定之法,如果二元结构不打破,不稳定的根源就始终存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是以解决农民如何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为长远谋划来考虑农民发展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要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明晰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度,厘清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占有、收益,探索农民有偿退出集体产权或者通过抵押、担保和继承退出集体产权的多种途径。通过以上措施,既能够保障集体所有权,又能兑现农民所有权者权益,促使农民进入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大潮之中去。
城乡发展一体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实现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伴随着农民分工专业化和所有者权益股份化这两个条件的完成,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也将逐步健全起来,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的互动格局将初步形成。以此为基础,应进一步改变生产要素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单向流动格局,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政策,在充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尝试把城市资金引向农村的新路子,为城乡一体化建立起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政策平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3.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M].人民出版社,2014.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8-10-20.
[4]马庆斌.城乡一体化——中国生产力再一次大解放.[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孙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