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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领域中的公民道德内涵刍议

2014-08-12曲光华

理论导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个人利益公共利益

曲光华

(中原工学院 政法学院,郑州 451191)

政治领域中的公民道德不同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德主要是指公民在日常的社会公共生活中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所应当遵循的一些最基本的道德约束。公民道德主要适用于政治领域,凸显了强烈的社会政治特性,“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人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公民。”[1]公民道德是国家要求全体公民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共同体和公共利益予以维护的自律和自觉,突出体现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道德追求。

一、对社会共同体的自觉忠诚

政治领域中的公民道德首先应当表现为对社会共同体的自觉忠诚。“如果人要成为一种有道德的存在,他就必须献身于某种不同于他自己的东西;他必须感到与社会的一致。”[2]78-79对社会共同体的自觉忠诚是公民道德的起点,这是由于公民个体首先是一种社会存在,然后才是道德的存在,才是道德实践的主体。社会共同体是公民个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公民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然人”,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分子,客观上要求公民对社会共同体和他人具有天然的道德义务。公民应当主动自觉维护社会共同体的稳定,认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认同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和生活方式,在多元价值观的冲突中形成理性的共识,主动投身于社会实践,当国家需要个人时,义无反顾。

国家是一个民族长期共同生活的社会共同体,孟德斯鸠认为公民道德是一种政治品德,是个人在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品德,亦即爱祖国、爱平等,“我曾经把爱祖国与爱平等称为政治品德”,[3]225-226“这种美德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推动共和政府的枢纽。”[3]17列宁认为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情感”。[4]它凝结着一个民族的情感、理想、价值观念,是民族向心力的载体。梁启超也指出对社会共同体的忠诚,对国家民族的热爱是更高境界的道德。“天下之盛德大业,孰有过于爱国者乎!”(《饮冰室合集》)他提倡的新民德就是要唤起国民的责任感,人人都应关心国家的命运和社会公益。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实现,但公民也应意识到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和谐与稳定是个人切身利益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首先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把国家的兴衰荣辱和自己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对社会共同体的忠诚不能仅仅停留在意识层面,更多地体现在公民的社会实践中。在当今中国,我们共同选择了社会主义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制度和发展道路,选择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政治领域的公民道德就体现为,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主动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对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

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不仅应忠诚于社会共同体,更应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每一位社会成员不仅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义务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有义务监督国家和政府官员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公民除了具有个人收益最大化的逐利动机外,在道德的引领下,也客观存在着利他的行为动机,对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为集体作出奉献也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

“政权首先被认为是为人类幸福所必要的,关于政权结构的最重要的原则似乎是这样的: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5]公民自觉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承担,显然不同于一般的“独善其身”式的道德修养,而是生活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所应具备的一种更高境界的政治道德品质。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既是一种道德自觉,也是一种道德责任。“人尽责并不是因为他生来就有道德,人变得有道德是因为他尽责。”[6]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有自由就有责任。因为只有绝对的服从,才没有责任。自由不仅意味着一个拥有机会并承负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其行动所带来的得益损失、誉褒毁诋。”[7]对国家、政府来说,要有力地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取正当利益。只有尊重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每个公民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公民而言,其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协调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做到两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与合理平衡。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不是盲目无序的参与,而是在对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制度高度认同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良性互动,更好地促进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绩效而主动有序的理性参与。

三、对法律规章制度的自觉遵从和维护

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的公民还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发展的过程中,主动创设新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制度。公民对法律制度的遵从和维护,有两个层面的力量,一个层面是外在的利益压力驱动,另一个层面即是来自内心的自觉自愿遵从和维护,显然对法律制度自觉自愿的遵从和维护是更高境界的行为动机,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道德修养。

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制度是公民公共意志的反映,是公民经由民主程序制定的,维护了公民最根本的利益。公民对法律制度的遵从,其实也是在遵从自己的个人意志,维护自己最长远、最根本的利益。“理性以一种必然性给我们规定了那个纯粹实践法则(道德律令)”,[8]对法律制度的遵从和维护是合乎理性的必然性的驱使。公民不是为了守法而遵从法律制度,更多的是由于遵从内心的自律的意志而守法,是自觉自愿的守法。同时,公民不仅要遵从合理的法律规章制度,也即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对“良法”的遵从,还要遵从一定范围内滞后的、有待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这是因为,社会实践的发展是丰富多变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创设总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在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尚未创设实施之前,公民对原有法律制度的遵从,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社会共同体的稳定的政治秩序。稳定的政治秩序也是社会共同体能够有序发展、公民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罗尔斯也指出:“在一个基本正义的社会中,只要不正义的法律不超过某些界限,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就有遵守不正义法律的义务。”[9]

公民需要遵从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法律规章制度,并服从政治权威和权力机构,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然而这种遵从和维护的自觉并不是僵化地坚持教条主义,而是要自觉在社会实践中创设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的法律规章制度。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0]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还表现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四、对他人平等权利的自觉尊重

在政治领域中的公民道德还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自觉尊重。每个人的发展都不能以他人为手段,而是以他人的发展为自己发展的前提。“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11]政治领域的公民道德也体现在公民之间政治行为的相互关系上。康德在道德意义上分析了权利的本质:“权利的概念,首先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他们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彼此影响。其次,权利的概念,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行为意志对另一个人的愿望或纯粹要求的关系,它只表示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的自由行为的关系。”[12]39-40而权利的普遍法则可以表述为:“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和其它人的自由并存。”[12]41

权利是一种道德资格,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被认为合理的、正当的需求。“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13]权利是公民内在需要得以满足的形式,既包括物质需要也包括精神需要,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权利冲突也日益凸显。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公民的“权利观念只停留在关心和保护自身权利的层面,没有把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作为权利观念应有的内容”。[14]“每一位公民,都应有一种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15]对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也预示着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调和,这种调和实际上也是公民在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过程中一种必要的妥协和共识,是人们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道德和公共精神的精髓所在。公民们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尊重,进而保证公民在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对关涉自身利益的公共决策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和讨论。现代性社会日益呈现价值多元化的趋向,公民必须在丰富多变的社会现实基础上,在人和人多元互动的复杂关系上,认识他人和自身的社会角色定位,协调自己和他人利益的冲突,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也被平等地对待。

五、对个人利益的主动自制

政治领域中的公民道德是一种自制,表现为对个人利益的自觉约束,表现为对个人在政治领域中行为范围的自觉限制。涂尔干认为,合乎道德的行动是一种自制的行动。“只有当我们限制某些倾向,压制某些欲望,减弱某种趋势的时候,行为才会成为合乎道德的行动。就像道德规范比其他所有规范都显得更稳定一样,学会合乎道德地行动,也就是学会有秩序地行动,即遵循各种永恒的原则并超越各种偶然的冲动与联想而形成的行动。”[2]48

政治领域是一个公共领域,公民在政治领域中,需要明确公私的界线,不能以私人欲求去干预政治生活。应该把纯粹私人的偏好和信念同关于政治生活的信念区别开来,否则,政治就会变成人们讨价还价的市场,甚至会出现如路易斯·博洛尔所说的那种恶果:“与选举有关的肮脏交易导致一个民族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选民会……效仿这种肮脏行为……他们选的不是国家的代表,而只是一种特殊任务的代理人。”[16]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够自觉界分公私。虽然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但在社会发展现实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经常存在着矛盾,也经常会出现公民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然而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是不可分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公民的道德自觉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在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时,既不能无条件地用社会整体利益来否定个人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最终于服务于个人利益的本质属性来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从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性。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和片面强调个人利益都违背了人的社会存在这一客观属性。个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个原子,个人利益的实现无法脱离社会共同体,个人存在和社会存在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与个人相互依存的客观本质,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主动奉献自己资源的一部分由社会进行再分配,并对社会共同体的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补偿分配,实现道义的目的,并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和谐稳定。道德是对公民意志的一种约束,当公民形成高度的道德自觉时,一旦公民的行为超越道德限度时,就会使公民感受到来自内心的压力。道德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它把人的关系表现为道德的关系,并把这种道德关系转化为能够承担的道德责任,以此,大家分享共同的道德责任背后的共同的道德价值和道德信念。道德的存在是具体的存在,是关系的存在,不是抽象的、思想的存在,道德的指向也有着充分的社会实践意义。马克思早就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7]8公民通过权利、义务的制度设定和公民道德的涵养来保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各个领域社会关系的和谐。“权利与责任相互支持,公民个体在相互依赖中通过公共精神的履行而获得自由,公民美德成为联结公民——共同体的神圣纽带。”[18]

结语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7]15对政治领域中公民道德内涵的不断反思,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民在政治领域中的道德责任,规范公民的政治行为,促使公民自觉主动地履行道德义务,实现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然而公民道德的自律不可能自发的实现,只有在对公民持续不断的道德教育中,以及在社会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才有可能使公民在政治领域中践行合乎道德评判的政治行为,并进一步形成稳定的政治行为习惯,内化为公民稳定的政治道德人格。虽然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发展尺度是政治发展的制度化水平,但制度的实施却要依赖政治生活中具体的个人,“在美德与制度之间还有一种关键性的联系,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有可能去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19]政治以人为本原,公民政治道德人格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政治发展。然而,政治领域中公民道德人格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会受到来自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不能不切实际地过度拔高,既要考虑到时间上的循序渐进性,也要考虑到公民道德人格培育的层次性,考虑到公民道德规范接受的差异性。立足于政治领域中公民道德的现状,制定体现公民道德内涵、符合公民道德实际的道德规范,在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中,引导和培育公民在政治领域中的道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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