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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会计 内控职能的思考

2014-08-08刘少彬

金融经济 2014年4期
关键词:会计凭证人民银行业务部门

刘少彬

摘要:人民银行地市以上分支机构自2004年成立事后监督中心,并逐步成为人民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地事后监督部门近十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来看,进一步强化和拓展其内控职能,对于提升会计内控效能、防范会计核算风险具有现实探讨价值。

关键词:会计内控;监督

一、当前人民银行会计内控体系的基本架构

人民银行会计内控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是国库、货币金银、营业等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核算业务部门)在受理业务时开展柜面监督,以及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采取复核、审批等方式开展事中监督;二是由事后监督部门逐日对核算业务部门上一日产生的所有会计凭证、账、簿进行全面复审,包括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内控制度执行的严格性等。其中县支行在核算部门内部独立设置事后监督人员开展平级监督;三是国库和货币金银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在接受同级事后监督部门监督的同时,还接受上级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以及对本级和下级部门会计核算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四是由会计财务部门对本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同时负责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对下级事后监督部门开展业务指导;五是内审、监察部门对包括会计业务部门在内、着眼于全行内控所开展的审计和监察。

在上述架构中,第一、二部分属于会计核算监督的内容,其在会计内控的及时性、连续性方面发挥基础性的把关守口作用,第三至五部分则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履行日常管理职能,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检查和抽查来实现内控目标。

二、事后监督部门内控职能发挥的局限性

从整个会计内控体系中,事后监督部门的地位和现实作用发挥来看,其职能设计还有较大拓展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后监督内容不够全面和深入。一方面,事后监督部门实施集中监督时,偏重于对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如凭证要素是否合规、印章是否齐全、资金是否平衡,由于事后监督人员业务素质、观念等多方面原因,对业务资金进出的合法性、资金往来的异动性不太深究,事后监督停留在表层;另一方面,事后监督部门对会计核算部门的业务监督侧重于事后即对会计核算业务结果的监督,对会计核算业务的过程却缺乏有效监督,而会计核算部门的内控管理是否严密、业务系统控制是否存在漏洞,这些往往是产生风险的主要根源。另外事后监督部门会计核算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等开展非现场监督需要主管行长授权,并不能根据事后监督的需要随时实施。

(二)事后监督手段相对滞后。同业务部门会计核算电算化快速发展相比,目前只针对ABS业务开发了事后监督系统,国库、发行等业务仍完全采取手工监督方式。现阶段的事后监督系统基本是重复核算部门的复核功能,对业务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并不能实时审验,该系统在监督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反而增加了事后监督员的工作量。当前以手工监督为主的事后监督工作模式,事后监督人员只能凭个人的理解和工作经验去判断,因此,主观意志的成份较多,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审计技巧的监督人员查错纠弊机率就高,反之,则低。此外,由于事后监督人员每天面对的是大量的、雷同的会计资料,一面要进行肉眼“挑刺”,一面要上机录入复核,很容易出现“视觉疲劳”,可能出现消极应付、不认真负责的现象,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三)事后监督的成果转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督的对象是同级业务科室,对于事后监督部门发现的问题,被监督部门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往往要据“理”力争。同时,由于事后监督体制、机制的缘故,其在会计管理体制中处于从属地位,其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往往需要通过会计财务部门或借助会计财务部门组织召开会计工作联席会来进行传导,借助监察部门的大监督机制来进行业务考核,缺乏管理地位和管理权威。特别是事后监督部门从风险角度或业务相互制约环节考虑提出的建议,如果相关业务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核算业务部门一般不予采纳或接受,其监督效力大打折扣。

(四)其他职能部门的内控职能有所弱化。除支行国库业务外,核算业务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大部分会计资料逐日向事后监督部门进行了移交。核算业务部门特别是支行会计主管和主管行长履行月度、季度检查职责时,只能调取相关登记簿、电子对账系统记录,核查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很少或根本无法到事后监督部门调阅会计凭证等基础资料,检查流于形式,对业务资金流向、业务流程的监督在事实上缺失。其他职能部门由于履职要求、履职方式的不同,在开展会计管理或审计、监察工作时,一般把重点放在会计核算业务的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对于会计凭证等基础性核算资料,由于调阅工作量大、且已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一般不作为监督重点,这实际上割裂了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之间的必然联系,会计管理人员缺乏对会计核算业务的感性认识,风险意识弱化,会计监督管理弱化。从一定程度上讲,事后监督部门成立后,由于其他职能部门过于信赖甚至依赖事后监督的职能和作用,又形成了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新的真空。

三、强化事后监督部门内控职能的途径

(一)整合会计内控部门职能,做实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部门对会计核算业务开展“独立、连续、及时、全面、重点”的监督,其内控作用和效果是人民银行其它内控部门无法比拟的。一是要实行事后监督的垂直管理,有效地解决事后监督工作协调、政策传导、业务培训等难题,极大地调动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事后监督的内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二是赋予事后监督部门现场检查权,可将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会计管理职能剥离,统一交由事后监督部门,实现事后监督的日常监督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从而使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能得到深层次的解剖,现场检查做到有的放矢,杜绝监督真空,形成事后监督、内审、监察共同组成的各有侧重的会计内控体系。在此基础上,可考虑逐步将会计统一管理职能由会计财务部门转移到事后监督部门,由事后监督部门来实现对全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其独立于核算业务部门之外,同时又能及时、完整地占有会计资料,实现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为今后将财务核算纳入事后监督工作内容做好准备。

(二)加强事后监督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的管理。做实事后监督部门,充分发挥事后监督职能功效,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规定,选拔具有一定的会计工作经验,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具有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充实到事后监督队伍中来,满足事后监督业务的需要。同时,会计核算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岗工作也应纳入事后监督的重要内容,可采取突击性现场查岗、远程视频监控查岗的办法,杜绝不进行工作移交、私下授受操作员代码进行业务操作的违规行为,控制人员风险,消除风险隐患。

(三)完善制度,建立科学的事后监督工作机制。建议上级行根据各类会计核算业务操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统一的事后监督差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让事后监督人员在从事业务监督时有据可查、有制可依,既有利于规范事后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也有利于事后监督意见得到落实、树立事后监督权威。其次应改进事后监督方法,建立监督—分析—评价机制,即:事后监督应定期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找出潜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以及问题存在的根源,然后对被监督部门的会计核算质量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督促被监督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事中、事前控制,从而达到事后监督防控风险的目的。

(四)创新监督手段,完善事后监督系统。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完善事后监督系统,开发一套与支付系统、ABS会计系统、TBS国库系统、货币金银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相配套的即时监督系统,既能对技术参数变更、系统对接数据的核对、大额资金划付等重要系统运行信息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又能对业务操作员的操作状况、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拓宽了事后监督的业务面,同时也能将事后监督的重点转变到核查后的综合分析上来,对一些重要业务的处理进行跟踪反馈,及时快捷地发现漏洞和不足,从而解决问题,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加强基层央行会计内部控制的思考.曹四宏.《金融经济》 2012年02期

[2]基层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的职能分析——基于防范会计核算风险的视角.孙绘侠.《时代金融》2013年第24期

[3]谈加强人民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汪滔.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4]对人民银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思考 ——基于内部控制审计实践的分析.马鹏飞.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11年7月第4期 总第1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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