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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反思

2014-08-08鲍含

2014年12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

Reflections on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on Theory in China

作者简介:鲍含(1988-),男,汉,山东菏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摘要:学界在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的类别、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等方面的研究有较大进展,但在分析行政主体制度缺陷时,多为简单的外来制度引进或缺陷分析,而忽略了与现行行政体制结合后的行政主体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法。行政主体制度的构建离不开理论研究支持,其理论研究应当以法治化为中心,并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以期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与实务建构提供有益见解。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义务;行政诉讼;分权主体模式

Abstract: Academic research in defining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category, liability, the statu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have acquired great progress. But in analyzing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defects, mostly for simple external system introduction or defect analysis, while ignoring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specific methods combined with reconstruction after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is inseparable from theoretical research to support its theory should be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into the center, combined with the trend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reform on the basis of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theory of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and practice to provide useful insights.

Key words:Subject of Administration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 Mode of Decentralization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概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开始进行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80年代末,关于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开始逐年增加,这与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行密不可分。1999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发布,行政主体理论的弊端开始凸显,从而引起了一大批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对行政主体的研究持续升温。虽然关于行政主体研究的成果数量有所变化,但基本呈上升趋势,这与我国陆续颁布的一系列与行政主体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行政主体研究理论体系的逐渐稳定,我国学者对其研究的热潮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行政法学恢复研究以来,许多学者对行政组织的法律概括多是“白描式”的,“往往是就行政机关而论行政机关”①。但随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主体研究衍生出行政主体的概念、类别、法律义务及行政诉讼等体系:

目前我国学者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可谓种类繁多,虽表述各不相同,但都强调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同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其次,按照学界通行的标准,传统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政府把一部分行政权转移给社会中非政府公共组织,非政府公共行政主体也成为行政主体多元化不可避免的产物,成为了社会行政的执行者。而随着“服务政府”概念的提出及推崇,行政主体义务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根据来源的不同,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可以分为宪政视角下和行政相对人权利视角下的义务。同时,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初探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但由于规章授权的组织已被列入被告的范畴,同时司法实践中非行政主体行政职权时,因其不具备被告资格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也屡屡发生,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

三、 我國行政主体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行政主体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1、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总体而言,目前的研究成果涵盖了我国行政主体的大部分领域,并在依法行政和公共行政的大背景下对行政主体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对详细的阐述,但现有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能深入挖掘行政主体理论的实质内核。多数研究偏重于对现行行政主体理论与制度的批判,却疏于相应的建构,且相关研究成果存在较多重复。同时,我国目前对于行政主体制度的研究成果多限于学术论文形式,过短的篇幅限制了研究的深入阐述,而以专著形式对行政主体理论与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成果很少,针对司法实践开展的相关课题也相当有限,不利于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

2、研究方法较为单一

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关于行政主体的研究方法相对较为单一,主要采取的是比较研究方法。我国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西方行政主体制度进行知识上的介绍,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基本原则,再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作宏大叙事式的剖析。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及其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较少,缺乏具体的、个案性的实证研究比较少。

(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新视角

自20世纪90年末以来,很多学者开始注意到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弊端,并提出行政主体的重构,包括行政主体概念的修正、扩大行政主体的内涵与外延等。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思路,以章剑生教授的“诉讼主体模式向分权主题模式转变”为代表观点。他提出,我国的行政主体制度是为了适应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诉讼主义模式特征。行政主体理论的改革,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分权主体模式”之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重构,授权事业组织和公营组织,使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基于此,未来的行政主体研究,还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积极拓宽选题的范围,寻找新的创新点,结合中国的实际及行政权的发展趋势,丰富研究方法,推动我国行政主体研究的深入与制度建设的完善。

注解

①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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