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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政策调整的国际经验和历史借鉴
——基于提前或延迟退休的视角*

2014-08-02张士斌

关键词:退休金退休年龄失业

张士斌

(贵州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4)

为应对快速老龄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养老压力,发达国家普遍提高了其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Normal Retirement Age/Pensionable Age)。在国际金融危机与欧洲债务危机期间,一些发达国家还加速了其退休年龄提高的历史进程。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激励提前退休还是发达国家政府、企业、工会和劳动者普遍认同并大行其道的福利政策和现实选择。这种快速而巨大的政策变革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中国实际上也面临着类似境地,不仅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改革浪潮中大量40、50年龄段劳动者提前退出工作岗位,而且当前的提前退休现象也比较普遍,同时中青年,特别是新生代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也导致企业存在明显的年龄歧视(针对45岁以上劳动者),高龄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但另一方面,延迟退休似乎成了许多学者倡导的“养老金改革妙方”。[1]那么,当前中国需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年龄吗?如果需要提高退休年龄,该采取哪些措施?有鉴于此,论文研究了西方国家从提前退休到延迟退休过程的转变背景、原因、历程及其政策工具,并对中国退休政策调整提出建议。

一、发达国家的提前退休:现象与路径

提前退休是劳动者在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全额年金获得年龄)之前退出劳动力市场、停止经济活动的行为选择。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西方国家往往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原本是为了满足部分劳动者特殊退休需求而产生的,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在经济增长放缓、产业结构调整、雇主年轻劳动力偏好以及社会养老制度的多重激励下,提前退休甚至成为一些国家主要的退休形式。

1. 提前退休曾是发达国家非常盛行的经济社会现象

发达国家大规模提前退休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达到顶峰。在20世纪上半叶,绝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在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后才真正退休的,[2][p.28]正常退休年龄与实际退休年龄的演变历史可以说明这一点。直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实际退休年龄都在65岁以上,实际退休年龄也高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发达国家实际退休年龄趋于下降:到2000年,除了日本、希腊和意大利,主要发达国家实际退休年龄都已经低于正常退休年龄,而希腊和意大利的例外也并不是因为其实际退休年龄很高,而是由于其法定退休年龄偏低(见表1)。

表1 主要发达国家男性实际退休年龄与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单位:岁

资料来源:OECD统计数据库。

从具体情况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国家中除了意大利和希腊这两个正常退休年龄偏低国家的正常退休比重稍微超过50%,其他国家正常退休都只是少数现象,提前退休成为主要的退休方式:德国、西班牙和瑞典正常退休的比重都不到20%,而英国和丹麦甚至可以忽略不计。[3]美国同样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有超过50%的劳动者提前退休,到90年代中期,这个比重上升到70%。[4][p.31]

2. 劳动者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正式路径

劳动者拥有3种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正式路径。一种是国家法律、公共政策、集体合同和公司资助的提前退休计划。如前所述,西方国家为了满足不同劳动者的退休需求,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普通劳动者提前退休的最低年龄资格,一些特殊职业,如重体力和有毒有害行业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前退休。同时,在荷兰、瑞典等合作主义盛行的国家,工会和雇主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特定年龄退休(强制退休),并享受早退福利。另外,一些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也提供提前退休计划,如向雇员支付一笔额外报酬(1-2年的工资),或提供信贷的方式,鼓励劳动者在临近正常退休年龄之前提前退休。

除了这种直接的提前退休路径,发达国家还有两种提前退休的过渡路径。一种过渡路径是失业福利形式的早退路径。发达国家普遍规定劳动者在失业之后可以领取一段时间的失业福利,这种福利有时长达几年,直到劳动者达到提前退休或正常退休的年龄。另外一种过渡路径是借以疾病、伤残年金项目的形式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即高龄劳动者以疾病或者身体失能等原因,申请疾病或伤残福利,进而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

3种提前退休路径存在一定替代性,在不同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研究表明提前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方案(路径)之间并非独立运行,而是具有替代性,限制一种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另一种方案数量的增加。[5]因而,如果政府想有效控制提前退休规模,必须同时考虑3种提前退休路径之间的互动和协调。另外,不同国家提前退休路径存在差异。荷兰、丹麦和瑞典等集体合同形式的制度化早退较普遍,德国、英国的劳动者通过病残路径提前退休的比重较大,失业福利形式的提前退休则在丹麦、英国和瑞典等国家比较普遍(见表2)。

表2 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国家55-64岁男性的退休原因 单位:%

资料来源:Sveinbjörn Blöndal,Stefano Scarpetta. The Rerirement Dicision in OECD Countries Economics Department,OECD Working Paper.

二、控制提前退休:政策转变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动因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在各种经济社会力量推动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对提前退休达成一定共识,提前退休曾经盛极一时。但是随后,推动提前退休的因素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得激励提前退休的政策逐渐丧失生存环境和空间,控制提前退休成为一种现实的政策选择。这些因素包括提前退休的就业岗位释放效应并不明显,提前退休导致劳动者参与率持续下降,进而导致发达国家劳动力增长明显受限,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背景下的提前退休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等。

1. 提前退休导致劳动参与率下降,进而导致发达国家潜在的劳动力短缺

20世纪最后30年中,发达国家高龄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呈现长期下降趋势,特别是作为主要劳动力的男性劳动参与下降非常明显。在1976年——2000年间,多数发达国家55岁-64岁男性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都明显下降:OECD国家男性高龄劳动者平均劳动参与率下降了11.7个百分点,西班牙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下降了超过15个百分点(见表3)。

表3 主要发达国家55-64岁男性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 单位:%

资料来源:OECD统计数据库劳动力统计项目库。

由于妇女已经大规模进入劳动力市场,发达国家劳动力蓄水池已基本干涸,在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劳动者参与率下降背景下,如果不采取行动制止劳动参与率的下降,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所需的劳动力将成为重大问题。据OECD估计,如果劳动力参与率不变,发达国家总体的劳动力将在2020年达到6.7亿的顶峰,之后逐渐减少。[6][p.23-24]因而,控制提前退休,提高高龄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成为缓解劳动力短缺压力的必然选择。

2. 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背景下的提前退休导致老龄化成本分担失衡

过去几十年中发达国家预期寿命持续增长。1960年,OECD国家男性预期寿命集中在65岁-71岁,女性集中在70岁-74岁;到2010年,男性预期寿命增长到76岁-79岁,普遍增长了10岁以上,女性则增长到81岁-84岁,平均增长了接近10岁。而且,不同国家之间预期寿命差距也逐渐缩小。1960年,葡萄牙男性预期人均寿命仅为61.2岁,比最高的挪威(71.6岁)少10.4岁,到2010年,最低的美国(76.2岁)与最高的日本(79.6岁)[7]相差仅为3.2岁;同期发达国家女性预期寿命的最大差异也从8.7岁下降到5.3岁(见表4)。

表4 主要发达国家不同年份出生时的预期寿命 单位:岁

资料来源:OECD统计数据库人口统计项目。

预期寿命延长意味着人口老龄化相关成本的增长,它不仅包括老年人领取退休金的时间变长,而且意味着更多的老年照料、医疗服务费用,这进而要求对原有的养老成本负担方式加以调整。[7]理论上讲,政府、企业、社会和劳动者(代际与代内)应该共同分担预期寿命延长导致的老龄化成本。对劳动者来说,承担老龄化成本就意味着工作更长时间、积累更多资金,为自己寿命延长的部分买单。而大规模提前退休与活得更长、工作更久的基本理念明显冲突。提前退休不利于经济增长,而且增加了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和年轻人的社会负担,加剧了社会代内和代际不公平,容易引起社会矛盾。

3. 提前退休缓解青年就业压力的积极作用并不明显

从政府层面鼓励提前退休的一个主要动机是通过释放老年人占有的工作岗位来为年轻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但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这种工作释放计划并不一定成功。一些研究表明提前退休并未降低青年人的失业率,高龄劳动者参与率最低的那几个发达国家(法国等)恰好是失业率最高的。[8]鼓励劳动者提前退休的政策本身存在经济成本,如果它不能增加就业岗位和改善青年就业环境,那么实施这种政策的必要性和价值就需要重新考虑。

3个原因导致提前退休的就业效应不明显:一是在产业变迁、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鼓励高龄提前退休仅仅是为了降低劳动成本,工作岗位随着高龄劳动者提前退休而消失,即高龄劳动者提前退休并未创造出空岗位;二是劳动力具有非同质性特征,老年人往往从事技术和经验积累较多的工作,而青年人缺乏相应经验和技能积累,不一定能够胜任这类工作;三是青年人可能不愿意从事高龄劳动者提前退休腾出来的工作,导致岗位与求职者之间的错位。

4. 提前退休加大了整个社会的养老压力

提前退休者不仅终止了对社会保险缴费的贡献,还加大了公共养老财政压力。虽然发达国家普遍规定将扣减劳动者提前退休所能获得的养老金,但是这种扣减幅度不一定能够弥补其提前退休给社会福利带来的养老支出压力。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的实践中,由于政府、工会和企业对提前退休普遍采取积极鼓励态度,提前退休者往往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政府补贴、公司福利等)获得比法定退休金替代率更高的,甚至全额的退休金待遇,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共养老金的财政压力。

慷慨的高龄劳动者病残福利和失业福利政策也加剧了公共养老压力。劳动者因疾病、伤残退休审核比较宽松,待遇可以达到净收入的80%-90%,这导致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伤残年金增长非常迅速,如英国丧失工作能力补贴在1979年——1998年猛增了2倍多,达到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的10%。[9][p.118]另外,一些发达国家高龄劳动者失业福利比较慷慨,他们在失业后可以领取4-5年、大约相当于工资80%的失业保险金,直到他们开始领取退休金。

三、发达国家控制提前退休、激励延迟退休的政策调整

劳动者的退休决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因素尤为重要。因而,控制激励劳动者提前退休的经济因素是政策制定需要优先关注的问题,即通过经济激励或惩罚,促使劳动者有意愿继续工作,而这又包括多种政策组合。另外,劳动者自身的就业能力和劳动力市场的接纳程度也是决定劳动者能否继续工作的重要因素,而这又涉及劳动力市场政策,即需要清除高龄劳动者的就业障碍。

1. 缩短提前退休的时间跨度、加大提前退休的惩罚强度

首先,提高提前退休的最低允许年龄,缩短最低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差距。20世纪90年代以来,众多发达国家提高了提前退休的最低允许年龄,如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从55岁提高到60岁,西班牙从60岁提高到63岁,这就导致发达国家提前退休的最低年龄普遍从60岁以下提高到60岁以上。更有甚者,一些国家完全阻断了提前退休的通道,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瑞典的基础年金项目、丹麦、荷兰和英国的强制性年金项目都不允许提前退休。

其次,建立和加强提前退休的经济惩罚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提前退休金扣减制度,即根据缴费年限以及提前退休的年龄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差距相应扣减养老金,而且惩罚力度还趋于加强。1997年,奥地利将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扣除率从2%提高到4.2%,美国将1960年后出生人口的最高扣减额从20%提高到30%,加拿大则计划在2012年——2016年间将扣减额从每年6%提高到7.2%,

最后,提高提前退休的资格条件。一是提高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要求:德国2007年将男性提前退休的缴费要求提高到42年1个月,女性提高到41年1个月;意大利则将60岁时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从30年提高到35年,62岁时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提高到40年。二是缩短提前退休金的享受时间,如丹麦2011年将公司层面自愿提前退休年金的享受时间从5年缩短到3年。三是改变提前退休计划的缴费方式,法国2003年规定雇主承担全部提前退休计划的缴费,并将缴费率翻倍,以此来激励雇主放弃公司层面的提前退休计划。

2. 延迟退休激励制度的建立以及力度的加强

随着提前退休成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社会现象,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延迟退休的激励制度,如澳大利亚在1998年、韩国在21世纪初先后引入延迟退休奖励计划。目前,仅有荷兰、爱尔兰等个别国家没有建立延迟退休的激励制度。近年来发达国家延迟退休的激励力度有所加强。加拿大2003年将延迟退休激励从每年增长6%提高到6.84%,2013年又提高到8.4%,美国则将激励力度从1989年的3%逐渐提高到目前的8%。[10]

鼓励延迟退休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提高或者取消延迟退休激励的年龄限制。传统上,发达国家规定了延迟退休金激励的最高年龄(一般是70岁),在最高年龄之后退休便不再增加延迟退休的奖励。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提高或者根本取消了延迟退休的最高年龄限制。西班牙在2002年、日本在2007年先后取消了延迟退休的最高年龄限制。[11]丹麦2012年将延迟退休年龄上限提高到75岁,2013年又完全取消了年龄限制。

3.高龄劳动者失业福利政策正常化、待遇压缩化

高龄劳动者失业福利的正常化是指取消专门针对高龄劳动者的特殊失业福利政策。一是废除针对老年人的特殊失业福利政策,如澳大利亚、奥地利和荷兰改变了高龄劳动者领取失业福利时不用寻找工作的规定,法国2011年则将领取失业福利的寻找工作豁免岁数从58岁提高到61岁。二是改革失业保险福利标准。2011年,丹麦取消了55岁以上失业者申请延长失业福利的权利,挪威取消了64岁以上申请延长领取失业福利时间直到67岁的权利,芬兰2004年的养老金改革则直接废除了失业年金制度。

高龄劳动者失业福利待遇压缩化主要指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缩短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是普遍措施:德国哈茨改革将57岁以上劳动者失业金领取时期从最高32个月降到18个月;2006年,丹麦将失业福利领取时间从4年缩短为2年;2013年,荷兰将失业福利最长期限从5年缩短到38个月。降低失业福利水平则是另外一种选择,日本将60岁-64岁失业者最高失业金降低了27%,[12][p.216]挪威则规定64岁-67岁的劳动者如果完全或者部分失业超过6个月,就不能再领取积极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补助。

4. 伤残保险条件严格化、审核规范化

长期以来欧洲国家,特别是北欧和德国等国疾病、伤残年金项目往往审核条件不严格、发放标准相对宽松,年金待遇相当慷慨,这种情况导致病残年金的领取人数迅速增长,1970——1990年间,德国60-64岁高龄劳动者每万人领取病残津贴人口数从419人增长到1109人,荷兰从299人增长到1987人,即便是病残年金相对严格的英国和美国,病残津贴领取人数也增长接近一倍。[13][p.32]

为了降低病残年金的支出规模,发达国家改变原有相当慷慨的资格审查制度,严格规范病残津贴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重组或改革了原有病残年金管理机构,如英国改变由普通职业医生进行伤残鉴定的做法,转而由专门成立医疗服务补贴代表处所雇佣的医生进行伤残审查。同时,展开工作能力测试等,设立相对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病残等级标准及相应的补贴金额,英国、法国等还重新审核了原有病残福利领取者的资格条件,终止了大量未通过审核者的病残福利领取资格。

5. 积极推进高龄劳动力市场政策

大规模提前退休很大程度上源于劳动力市场的障碍,要控制提前退休便需要调整劳动力市场政策。阻碍高龄劳动者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障碍来自多个方面,包括雇主和劳动者自身以及政府服务不到位等。如欧洲国家的雇主对高龄劳动者有不同程度的年龄歧视,工资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使得高龄劳动者的工资成本、社会保险参与成本较高,老年人自身知识、技能老化,适应新竞争的能力不强,也成为高龄劳动者难以被雇佣的重要原因。

首先,与就业及雇佣领域的年龄歧视做斗争。长期以来,一些国际组织都在与年龄歧视做斗争:1982年,国际劳动组织号召其成员国采取措施阻止雇佣与保障方面年龄等歧视行为;2000年,欧盟建立了包括反对雇佣中年龄歧视的一般框架和行动目标;2002年,联合国马德里老龄化计划也要求所有参与国消除各种形式的年龄歧视。一些国家也采取了取消强制退休政策,如2011年英国修订养老金法案,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强制高龄劳动者退休。

其次,通过激励和惩罚提高雇主的雇佣意愿、约束雇主的提前退休计划。一是通过工资补贴、社会福利补助或免除社会保障缴费等方式,降低老龄劳动者的工资成本。澳大利亚设立高龄劳动者继续工作津贴,丹麦则规定继续留用55岁劳动者和新雇佣50岁以上劳动者的达到6个月以上的雇主免于缴纳部分伤残福利费。二是加大对雇主提前退休行为的约束,如将公司提前退休计划或病残福利项目的缴费责任全部转由雇主承担。三是政府直接充当雇主角色,积极雇佣高龄劳动者,如从1969年开始,美国制定老年社区服务雇佣计划,专门为55岁以上的劳动者提供非全日制的社区服务岗位。

最后,实施高龄劳动者的就业意愿与就业能力提升政策。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老年人的就业服务机构,美国和德国等建立了高龄劳动者一站式服务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培训缓解技能压力等服务,提高高龄劳动者的供需方面的隔阂。同时,对高龄劳动者提供从工作搜寻、求职技巧、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等全过程的技能培训资助。2003年,美国实施个人再就业账户计划,给高龄失业人员提供3000美元的工作搜寻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补贴。另外,资助高龄劳动者自主创业,英国设立自创小企业项目,德国开展创建企业计划,日本建立老年人创业奖励制度,都对高龄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不同程度的资助和优惠。

四、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提前退休政策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养老局面,突出表现在人口经济、社会结构的多重转变与失衡上。如人口快速老龄化与劳动就业压力仍然较大的矛盾,提前退休普遍的现实与提高退休年龄需求的矛盾,以及日益庞大的养老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滞后的矛盾等。同时,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和养老金制度双轨制使得同一退休政策对不同人群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和结果。因而,当前中国退休政策调整面临的背景和任务都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将视野退回到20世纪80年代,将能够发现发达国家也曾经出现过青年就业困难背景下的大规模提前退休现象,激励延迟退休只是最近10多年才出现的政策。因而,学习与借鉴发达国家从鼓励提前退休到推动延迟退休转变过程的时机选择、利益考虑及其相应政策措施,对于我国仍然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1. 退休政策调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且需要统筹考虑、择机而动

发达国家从鼓励提前退休到控制提前退休的转变有着深刻的人口、经济社会转变背景,政策调整的着眼点在于“人”。早期,产业调整、经济发展以及充分就业的需要推动政府、企业、社会以及高龄劳动者基本达成提前退休的共识。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大规模提前退休导致了劳动力参与率下降,进而对未来经济增长带来潜在威胁,提前退休鼓励政策逐渐被延迟退休政策所取代。必须指出的是,在整个转变过程中,发达国家考虑了不同人群的就业与养老需求的普遍需求和特殊需要,基本策略是在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充实老年生活的基础上,激励有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工作,而非一味追求降低公共养老开支。

我国应该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把握、深刻理解退休年龄政策改革与调整的时机背景和政策组合。一个脱离了老年人的现实需求与主观意愿的退休政策设计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将行不通。与发达国家不同,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公共养老财政开支不是多了,而是不够。因而,我国更加需要在保障普通高龄劳动者基本体面生活的基础上进行退休政策调整。

有关提前和延迟退休的政策调整也存在一定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就业压力、养老金困境以及劳动力市场担忧几个因素将是我国提前退休政策调整重要决定因素。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对于控制提前退休,提高退休年龄意见很不统一。控制提前退休的舆论环境、社会意识与就业状况和老年人生活保障条件都不完全具备,近期实施控制提前退休政策的时机并不成熟。

2. 中国提前退休问题的实质是退而不休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提前退休现象比较普遍。如果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情况来看,大量劳动者在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就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将发现中国的提前退休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提前退休,即老年人在早于正常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同时不再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第二类是退而不休,即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并未真正退休,而是继续从事有酬或无酬的经济活动,如兼职工作或帮助子女看护小孩等*我国实际上有早于正常年龄退休的规定,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职工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都增加养老金,但总体水平控制在30%,这表明缴费15年以后提前1年退休的养老金减少率不到1%,作用并不明显。。联合国资料显示,中国55岁-59岁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高达55%,60岁-64岁男性的劳动参与率达到60%。[14][p.167]

中国退而不休现象普遍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密切相关。[15]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在这种制度规定下,工龄较长的劳动者当然愿意提前退休,领取并不因提前退休而有所降低的退休金。同时,我国并未规定老年人在领取退休金后不得从事有酬劳动,加上我国50、60年代出生的劳动者身上普遍具有勤劳俭朴的传统精神,退而不休现象就变得相当普遍。

3. 针对严格意义上的提前退休群体,建立提前退休金扣减制度

目前我国并未建立提前退休的退休金惩罚制度。我国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缴纳退修保险30年以上就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退休金只与工龄直接(缴费年限)挂钩,并没有与提前退休年龄直接联系,即如果劳动者工龄达到30年(缴纳了30年的社会保险费),不论是在57岁退休,还是在60岁退休,都将拿到相同标准的退休金。而劳动者是否能够提前退休往往由单位或者政府根据退休金的财政情况来确定。

因而,需要建立提前退休的退休金扣减制度,通过经济激励改变劳动者提前退休的决定。具体方案是将退休金的发放标准和缴费年限(工龄)与退休年龄结合起来。目前我国领取退休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据此允许提前退休的基本缴费年限可以设在15年;提前退休的最低年龄是男性55岁,女性50岁(男女工人可以提前5年),但是如果劳动者申请提前退休,将面临扣减退休金的惩罚。在刚刚试行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较轻的惩罚措施,如每提前1年扣减退休金的2%-3%;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劳动力短缺程度不断增高,可以逐渐提高提前退休的退休金扣减力度。

4. 针对退而不休群体,建立退休后劳动收入的检查制度

退休后的劳动收入检查(Earnings Test)及其相应的退休金扣减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工具*发达国家普遍认为退休后劳动收入的检查机制将刺激劳动者提前退休,但中国不同。中国普通劳动者在能够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将普遍提前退休,然后继续从事经济活动,因为养老金扣减少。因而中国的提前退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退休后劳动收入检查机制将很可能减少这种退而不休的行为。。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衷来看,退休金具有替代性功能,即用来替代劳动工资收入,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至于明显下降。因而,如果一个人在退休年龄之后仍然有劳动工作收入,其养老金待遇就需要根据其劳动收入加以调整(扣除)。美国规定在领取提前退休的社会养老福利同时还继续工作的,要按照一定规则扣除养老福利,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需要尽快建立退休后的收入检查制度。从收入检查的内容来看,可以针对净收入开始建立收入检查制度,只要净收入超过一定标准,就将对其领取的养老金进行扣减。从收入检查门槛(标准)来看,国外一般采取累退制规则,即随着收入的增长扣减比例下降。我国可以在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30%处设置第一道门槛,对劳动收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以上部分,每多出2元就扣减1元的养老金;在70%处设置第二道门槛。对劳动收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70%以上部分,每多出3元就扣减1元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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