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发挥内审在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
2014-07-28龚宝杰
龚宝杰
摘要:面对全国银行业大要案、恶性案件高发频发的严峻态势,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监管当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业系统开展案件专项治理行动,要求要突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进一步发挥内审稽核的作用。本文作者结合了笔者的工作实践分析了如何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案件防控的要求,有效发挥内审在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内审 银行业 案件防控
面对全国银行业大要案、恶性案件高发频发的严峻态势,根据国务院领导的的批示精神,监管当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通知: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等,在全国银行业系统开展案件专项治理行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案防责任,保持高压态势,提高案防工作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并要求要突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进一步发挥内审稽核的作用。
一、紧跟监管思路,提升内审监督职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和案件防控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6号)要求:“对操作风险事件和案件易发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大内审工作力度,切实发挥内审部门在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体系运作情况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执行监督方面的作用,增强银行管理操作风险和防控案件的内生动力建设;充分发挥业务管理条线自我防控的作用,强化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的事前和事中控制。”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案件防控的要求,内审应把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纳入年度审计方案,对操作风险事件和案件易发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大内审工作力度。内审部门应要求分行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对有关审计发现进行跟进与整改,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内审报告中有关缺失事项的跟进及整改情况,及提供相应的整改证明文件。内审定期检查分支机构时须关注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建立档案监控审计对象对缺失事项的跟进及整改情况。此外,内审部门还应定期整理审计发现,将其中需要分行管理层给予立即关注的审计发现和具有普遍整体性、屡查屡犯和涉及案件防控领域的审计发现发送至相关业务条线负责人,让其安排属下条线部门在全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及排查,并出具全行范围内的整改意见,强化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的事前和事中控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51 号)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内审部门在每年对审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时充分考虑各领域的风险暴露情况、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变化趋势及案件防控的情况,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范围与频率;并根据监管机构不时发布的案情通报、风险提示、监管要求等更新审计程序,藉此推进及带动银行业在案件防控内控方面的不断完善,实现稳健发展。
二、以内审带动内控,进一步发挥内审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十条规定:“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
作为银行业的第三道防线,对于银行内部的制度、流程在设立或修订阶段,内审部门就应对内部控制提供咨询性建议,参照各种案件防控有关文件,参考文件包括《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新三十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9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文)等,从而促进银行规章制度的内控建设。
在执行内审的过程中应尤为关注与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有关的内控要求,在相关审计中加强对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的关注,评估制度、流程的完善性和恰当性;在相关审计中加强评估有关业务权限的执行情况,以及评估是否存在超权限的情况,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并且加强审计方法的多样性,包括调阅视频、访谈、抽查凭证、要求岗位人员回答检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内审作用。
三、加强对高案件风险领域审计的力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和案件防控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6号)要求,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评估分支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及案件防控体系运作情况,以及监管规定落实情况,重点对高风险网点、高风险业务、高风险环节、高风险岗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属地银监局报告。
内审部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案件防控作为关注重点,并在风险评估时考虑各领域案件防控的情况,从而确定审计范围与频率。对于高案件风险领域,包括高案件风险分支机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内审部门应加强审计力度,例如,对重点防控领域,如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安防设施的突击性检查,安排对各分支机构执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审计频率;对于分支机构中的高风险网点如异地支行,内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审计力度,年度内对所有异地支行进行至少一次支行全面审计,对包括分行行长、支行行长在内的重要岗位均执行离任审计,对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等,切实加强对高案件风险领域审计的力度,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和属地银监局报告。endprint
四、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和案件防控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6号)要求:“应实现员工行为管理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道德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人力资源、操作风险管理、内审监督范畴。”
因此,内审部门应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道德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有关内审范畴,并且应建立分支机构操作风险和案件防控状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提升对营业网点、风险易发业务和环节、重要岗位风险控制制度有效性和执行规范性的要求,全面加强对分支行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管理人员在同一分支行连续担任负责人最长不超过3年,离岗或轮岗时需实施离任审计,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内审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审计资源的配备及工作队伍素质建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指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应符合《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制定监督评价相关制度,开展监督与评价,出具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授权范围、操作规程、报告路线、内审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任职资格和配备、工作考核、后续培训、风险评估与评级、范围与频率、审计方式、回避机制、复议制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跟进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应提交审核委员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不断完善内审体制。
按照《关于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应配足于正式员工总数的1%。此外,在培训方面,内审人员每年应在审计、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参加培训,其中亦应加强对于操作风险和案件防控方面的关注,鼓励内审人员多参加内部培训及外部举办的有助内审人员加强业务知识、提高审计能力的各类培训,藉此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孙开江.顺应形势发展,加快审计转型步伐——由国外内审 的发展谈国内银行内部审计转型[J].时代经贸,2012年第6期
[2]黄群.商业银行审计的风险与管理[J].中外企业家,2013 年第33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