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精典案例:格式条款免责无效案
2014-07-25文/河山
文 / 河山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格式条款经常沦为商家的霸王条款之一。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某消费者在北京民乐建材中心十里河民乐橱柜世界的 “万和厨电” 商铺购买一套水槽且缴纳预付款250元,经办人是乔琳龙。2011年4月“万和厨电”商铺撤柜并卷走此250元。
消费者旋即要求十里河民乐橱柜世界退还乔琳龙卷走的250元。可十里河民乐橱柜世界以销售定货单上面没有加盖其售后服务专用章为由拒绝赔付。
于是消费者首先想到状告万和。乔琳龙的柜台打着“中国驰名商标万和橱电”招牌,意味着乔琳龙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必有法律上的牵连。知名产品的专营点在市场上很多,但往往是出了问题相互推诿,侵害消费者权益。
但万和没告下来。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邵海鹏辩称乔琳龙不是万和职工,卷钱事与己无关。朝阳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消费者不服,再次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乔琳龙与万和公司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没告成万和,此消费者转而状告民乐建材中心。
民乐建材中心却以《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定货单》上没有加盖其售后服务专用章为由拒绝赔付,称定货单中顾客须知第一项和本店堂告示都写明:“您在本市场购物时,须要求商家开具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定货单,并于当日到服务台加盖本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
可是,合同是否生效与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无关。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承租者与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柜台租赁期满撤摊后,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民乐建材中心是柜台出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4日消费者将北京民乐建材市场中心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订货单顾客须知中的第1项为无效条款,要求民乐建材中心退还预付款250元,并赔偿其为解决此事花费的交通费10元、手机话费1元。
这一次,审判长王玲为首的合议庭干净利落地做出判决——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签订的定货单系民乐建材中心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制式定货单,属于格式条款。现顾客须知第一项关于“定货单须当日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的规定,明显与前述法律规定市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不相符,该条款以是否加盖市场售后服务章来确定是否承担售后事宜,属于不当的排除了经营者的主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