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2014-07-24张洁
张洁
摘要:我国自2003年全国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两次更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日趋成熟。对于发包人来说,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手段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与支付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中应采取的措施与手段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
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发展
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y,BQ)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这些国家把计算工程量、提供专业化的工程量清单作为业主估价师的职责,规定所有的工程投标都要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使最后的投标结果具有可比性。1992年英国出版了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SMM),在英联邦国家广泛使用。
2003年2月17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首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该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它彻底改变了我国实施多年的以定额为根据的计价管理模式。2008年7月29号,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该规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同时废止。2012年12月25日,又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该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同时废止。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区别于定额计价的新计价方法,是一种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计价方法,是由建设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在建设市场上根据供求状况、信息状况进行自由竞价,从而最终能够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过十年的实践与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已日趋成熟,并且符合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诉求。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涵盖施工招标、合同管理以及竣工交付全过程,主要包括: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结算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要经历策划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与后评价七个阶段,对建设产品价格的控制也应当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阶段。
2.1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2.1.1 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手段。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工程量清单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它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规定,合理划分项目,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准确描述项目特征,尽量不留缺口,减少争议;计算清单工程量应做到依照图纸及现行的工程计量规范,不多算不少算。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中,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列项并注意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编制其他项目清单中,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工期长短、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中,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排污费。在编制税金项目清单中,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法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国有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等等。
2.1.2 合理确定合同价,约定合同条款内容
单价合同:采取此合同方式的一般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总价合同:采取此合同的工程一般都是,施工设计图已经被审查批准的工程,其特点是建设规模不大,技术难度不高,工期不长。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采取此合同的工程一般为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造成工程造价波动,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应该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需要提前支付多少款项,以及如何支付,支付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计划与使用要求;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量、预留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放方法时间等等。
2.2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就进入了实现工程价值的主要阶段,也是工程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与内容,做好工程造价控制的实际工作,例如对工程变更费用的控制、预防及处理索赔、物价变化、现场签证等。
2.2.1 严格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计算周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应注意,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2.2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施工阶段,会有各种事先预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例如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不可抗力等等,发生这些事项时,或多或少总会影响建设产品的价格,只有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才能将对建设产品价格的影响降到最低。
2.3 竣工结算与支付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竣工之后,发承包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的结算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工程完成后的结算应该进行编制和核对,编制人应该为承包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人应该为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没有拿出具体的完工结算的资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催促,如果在催促后的2个星期内,承包人仍没有拿出具体的资料或者给出具体的答复,发包人就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文件来编写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发包人在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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