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包容、金融发展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评述与展望
2014-07-18肖晶粟勤
肖晶,粟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29)
金融包容、金融发展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评述与展望
肖晶,粟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29)
从金融包容这一崭新视角出发,通过梳理、归纳和进一步分析相关文献发现,金融深度和金融包容是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维度,单纯的深度发展并不能够保证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经济机会和金融服务,容易造成富人和穷人的不对等受益,加剧收入不平等。金融包容通过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使金融普惠到长时间以来被排斥在金融之外的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金融包容;金融发展;收入分配
一、金融包容:金融发展的重要维度
(一)金融包容、金融发展的概念辨析
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多从数量方面界定金融发展,认为金融发展主要是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规模的膨胀,也多以金融深度指标(如M2/GDP、私人信贷总额/GDP等)度量金融发展水平(Greenwood and Jovanovic,1990)。然而,金融深度并不足以代表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随着金融机构数量、规模不断增加,许多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依然面临着严重的信贷约束。规模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借款人范围的增加,只有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才能让更多的低收入阶层拥有相对平等的机会获得各种金融资源和发展可能。Beck et al.(2007)指出,良好的金融体系需要广泛的宽度和深度,缺乏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将导致经济增长缓慢。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美性(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缺乏合格抵押物以及信用记录的穷人和小微企业将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如果没有包容性的金融体系,穷人和小企业只能依赖自己有限的储蓄和收入来进行投资,无法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金融体系包容度的提高确保了社会弱势群体以及低收入阶层在能够支付得起的情况下,及时地、充足地获得金融服务,增加了其脱贫、创业的概率。因此,金融深度(financial depth)和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都是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
Claessens(2006)[1]将金融包容定义为合理成本下金融服务供给的可获得性,在保证金融服务一定质量的情况下,价格能够补偿金钱上和非金钱上的花费。Demirgüc,-Kunt and Levine(2008)指出金融包容就是不存在价格上和非价格上的壁垒。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包容并不单纯强调金融服务供给的拓展,更强调金融服务有效的使用。金融包容不仅意味着人们能够有机会接触到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还需要有能力去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Regan and Paxton,2003)。虽然拥有银行账户是人们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基本前提,但开立账户并不等同于频繁地使用(Demirgüc,-Kunt and Klapper,2012),拥有银行账户而使用率极低依然属于金融排斥①金融排斥是与金融包容相反的概念,指人们对适合其需求的主流金融产品与服务存在接触困难或使用困难(European Commission,2008)。,这意味着全民银行未必能带来金融包容程度的提高,同时不恰当地使用金融产品还会导致借款人收入下降甚至过度负债(Gloukoviezoff,2006)。
Demirgüc,-Kunt,Beck and Honohan(2008)指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不同于金融服务的实际使用,前者是由金融服务的供给决定的,后者是由供给和需求同时决定(见图1)。人们不使用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不需要,或是由于文化、宗教等原因造成使用减少,或是对金融机构缺乏信任,如经历过银行的倒闭或欺诈(Dittus and Klein, 2011),这些都被称为自我排斥(the voluntarily selfexcluded)。而那些对正规金融服务有需求的消费者可能因为诸如收入太低、费用太高导致负担不起,或是产品设计与消费者需求不匹配,或是无法满足银行的审核标准(如无法提供资产抵押、缺乏相关证明等),这些都属于被动排斥(involuntary exclusion)。金融包容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需要考虑风险和成本,自我排斥和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收益的考虑等都可能排除个人、家庭或小企业使用金融服务。政府政策的重点应致力于纠正市场失灵和消除非市场壁垒,以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Hannig and Jansen,2010)。
图1 金融服务可获性和金融服务实际使用的区分
(二)金融包容的评价指标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不同国家的金融包容程度,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不断地努力和研究,主要是基于选取不同的指标或是构建金融包容指数的方法来进行的。但由于影响金融包容的因素很多,既包括供给方面的因素,又包括需求方面的因素,因此指标设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目前在评价金融包容方面尚无一套权威的指标体系。
Beck et al.(2007)选取每万人金融机构网点数、每百平方千米金融网点数、每万人ATM、每百平方千米的ATM、人均储蓄/人均GDP、人均贷款/人均GDP、每千人储蓄账户数、每千人贷款账户数8个指标,分别从金融服务的实际使用和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评价金融包容。Demirgüc,-Kunt and Klapper(2012)运用全球金融包容性指数数据库(The Global Findex Database)的相关数据,主要从使用方面(包括银行账户的开设数量、使用频率、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使用壁垒和替代选择等)来度量不同国家的金融包容程度。Hannig and Jansen(2010)进一步丰富了金融包容的内涵,提出从可获性(Access)、质量(Quality)、使用(Useage)、影响(Impact)四个方面来评价金融包容。其中,可获性指的是居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可能性;质量指的是金融服务或产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的相关性;使用意味着金融包容不仅仅局限于基本银行服务的获取,而应该更关注于金融服务和产品使用的持久性和深度;影响衡量的是通过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使用使消费者生活发生的变化。
Sarma(2008)运用人类发展指数(HDI)的计算方法,从地理渗透性、使用效用性和产品接触性三个方面构建并计算金融包容性指数IFI(Index of financial inclusion),Chakravarty and Pal(2010)对这一指数进行了改进,计算方法更为完善、成熟,同时指出金融包容指数必须满足三个标准:应该尽可能涵盖所有的反映金融包容的信息;应该计算简便;能够金融跨国比较。Martin et al.(2012)指出金融包容是反映一国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并运用全球金融发展数据库(Glob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Database)中的跨国数据,建立了一个4x2的评价体系,从金融深度、金融包容、金融效率、金融稳定性四个维度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两个方面来全方位刻画、比较不同国家金融体系的特征及发展情况。
二、金融包容、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评述
图2 金融发展与贫困减少
关于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研究最初基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基础之上,认为经济增长是减少贫困的最重要力量(Ravallion,1995)[2]。亚洲开发银行(ADB,2009)在《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和减贫:一个文献回顾》的工作论文中,指出金融发展对于贫困减少的途径有两个: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见图2)。一方面,金融发展通过促进经济增长间接实现贫困减少;另一方面,金融发展通过扩大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直接影响贫困减少。
(一)经济增长——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间接途径
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间接影响实际上是将经济增长作为传导中介,金融发展首先促进经济增长,然后经济增长通过提高收入水平来减少绝对贫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具体表现为:第一,经济增长能够为穷人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第二,较高的经济增长率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后续阶段降低熟练和非熟练工人的工资差距,从而使穷人获益;第三,高经济增长意味着高的税收收入,使政府拥有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社会支出,如医疗、教育、社会保护等,由此惠及穷人;第四,随着经济增长,资本积累不断增加,更多的资金可以提供给穷人进行投资(Aghion和Bolton 1997)[3],从而增加他们的收入。
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经济增长未必会使穷人获益,改善收入不平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库兹涅茨倒U假说。Kuznets(1955)[4]表明,经济增长在其发展的早期阶段将会加剧收入的不平等,但在工业化的成熟阶段将会缩小收入不平等。富裕阶层由于能够自我融资或是较易获得银行贷款,从而在工业化的早期阶段能够享受到更大份额的经济蛋糕,这将对穷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跨国经验研究也表明,经济增长对贫困减少的作用还取决于一国当前的收入不平等程度。Ravallion(1995)[2]研究发现,当一国的初始基尼系数为0.25时,经济增长增加1%会导致贫困发生率下降3.3%;当一国的初始基尼系数为0.6时,经济增长增加1%仅使得贫困发生率下降1.8%。这意味着并不是经济增长就一定会减少贫困,只有包容性的经济增长,使更多人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才有利于收入不平等的下降。
(二)金融包容——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直接途径
由于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银行业通过提供流动性,促进了生产性资产的投资,从而提高了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这也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会公平、均匀的分配(贫困家庭和欠发达地区能否公平的享有金融机会)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占据主体的国家,政府应该致力于扩大金融服务的可获性,这也是推行金融包容的初衷。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不完美性,致使缺乏合格抵押品和信用记录的穷人面临较为严重的信贷约束,因此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发展通过扩大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缓解穷人面临的信贷约束,使更多人获得资金用于教育、培训、投资等活动,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经济机会,降低了初始财富分配的重要性,缩小了代际间的收入不平等,最终使穷人获益(Greenwood and Jovanovic, 1990;Galor and Zeira,1993[5];Banerjee and Newman, 1993[6];Aghion and Bolton,1997[3];Demirgüc,-Kunt and Levine,2008)。如果仅从金融发展的深度出发,金融服务意味着为那些已使用金融服务的客户(通常是高收入者)提供更为周全的服务,显然这更有利于高收入者收入的增长并因此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Haber and Maurer,2003)。Beck et al.(2007)详细地论述了金融包容性的提高对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效果,指出目前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包容的程度参差不齐,提高金融包容的程度,能够有效减少信贷约束、促进投资,使穷人获益,这将最终降低收入不平等。Frost and Sullivan(2009)认为银行服务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产品的提供应该面向整个社会全体人员,并且没有歧视。尽管金融包容的提高并不像国防那样具有“公共性”,但它确实和基础教育一样重要,可以称之为“准公共品”。Claessens and Perotti(2007)认为金融发展和收入不平等具有因果关系,是通过影响一国政治、经济的制度环境来发挥作用的。在那些具有较严重收入不平等的国家,制度存在缺陷,导致金融准入方面的不平等,进而导致社会机会的不平等,所有这些最终反过来会加剧经济上的不平等。因此,金融包容是一项旨在克服市场失灵对穷人和弱势群体造成损害的干预措施,金融包容有助于解决贫困问题,促进包容性发展(Chibba,2009)。
(三)国内外实证研究
国际上有关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研究多以跨国研究为主,并且大部分都是通过构建金融发展深度指标来验证两者的关系,得出的结论也较为一致,认为金融发展有助于改善收入不平等状况(Li,Squire and Zou,1998;Clarke,Xu and Zou,2003;Milanovic,2005)。同时金融发展对减少贫困、缓解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还取决于一国的金融发达程度,金融发达的国家比金融相对落后的国家收入不平等和贫困下降得更快(Kappel,2010)。在考虑贸易开放度、经济增长等因素下,Shigeyuki Hamori,Yoshihiro Hashiguchi(2012)发现:金融深化通过更大幅度地提高穷人的实际收入从而降低了收入不平等;而贸易开放度的增加会加剧收入不平等;经济增长会同时降低金融深化的平等效应和贸易开放度的不平等效应。Prete(2013)考虑了个人的金融知识在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发现金融深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局限于与金融知识的共同变化。除此之外,仅有少量学者从金融包容的角度来验证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如Mookerjee and Kalipioni(2010)使用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5个国家2000—2005年间的数据,构建了每十万人拥有的银行数作为衡量金融服务可得性的指标,以及开设银行账户所需的最低金额和能够提交贷款申请的机构分布数量作为金融服务壁垒指标,分析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障碍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其研究结论发现:金融机构的服务可得性越高越能减少国家间的收入不平等,金融服务获得中存在的障碍会加剧收入不平等。
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高度关注。由于我国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导致大量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因此,几乎所有的中文文献都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验证中国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同时在金融发展水平的衡量上,既有金融规模指标,也有金融效率指标,但鲜有从金融包容的视角探讨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也与国外学者的结论相反,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金融发展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章奇等,2003;姚耀军,2005[7];张立军和湛泳,2006[8];杨俊等,2006[9];王征和鲁钊阳,2011[10];王修华和邱兆祥,2011[11];叶志强等,2011)。部分学者发现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刘敏楼,2006;余玲铮和魏下海,2012[12];李志军和奚君羊,2012)。
三、总结与展望
(一)结论
通过对金融发展、金融包容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金融深度和金融包容都是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但金融的深度发展并不一定带来金融广度的扩大,因为贷款可以集中在少数大企业和富裕人群手中,这不仅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而且还会加剧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融资约束,并阻碍经济增长。因此,良好的金融体系还需要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只有降低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提高金融包容程度,才能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金融权利,从根本上改善收入不平等的状况。
第二,金融包容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得到金融服务,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自我排斥不在考虑范围。同时,金融包容也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不计成本地提供金融服务,它不仅关注贫困、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更强调供给主体的可持续经营,盲目地推进金融包容,将大量高风险客户强行纳入主流金融体系,一方面将导致客户过度负债,这实际上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损害;另一方面也会使金融机构经营困难,严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背离了金融包容的宗旨。因此,金融包容并不等同于金融服务的全覆盖,其精髓在于参与主体的机会均等、自主选择和互利共赢(田霖,2013)[13]。
第三,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促进经济增长间接减少绝对贫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二是通过扩大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直接影响贫困减少。
第四,由于金融包容衡量的复杂性,目前尚无一套权威的指标体系来评价一国的金融包容程度,且由于数据收集较为困难,无法获得多国的金融包容综列数据,因此在实证研究方面,大部分研究都是通过构建金融发展深度指标来验证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金融包容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研究较为缺乏。同时国内外学者实证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大部分国外研究认为金融发展有助于改善收入不平等,而国内研究则认为金融发展扩大了收入差距。
(二)未来的发展
目前,金融包容已成为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监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核心战略。金融包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主要是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培养良好的金融包容环境,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经营模式的创新、新产品的研发缓解金融排斥。重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银行业务的拓展和创新虽然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金融知识的缺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政府应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减少金融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建立一个高效、公平的金融市场。我国应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影响金融包容的因素既有供给方面又有需求方面,金融机构在消除供给方面的障碍、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由于中国银行业典型的寡头垄断特征,2011年五大国有控股银行的市场集中度高达51.7%,同时银行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金融资源聚集在大中城市,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虽然中国银行业资产占GDP的比重从2006年的203.2%上升到2011年的239.6%,但与此同时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则从2006年的18.66下降到2011年的16.71。①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报》及中国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相关数据计算而得。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规模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金融包容度却不断下降,大量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依然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手段促进银行业的竞争,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逐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或主导建立面向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的社区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提高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合理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延伸至农村等偏远地区,帮助小微企业、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和提高收益。
3.促进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通过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减少金融服务的提供成本,扩大普惠性、基础性金融服务的供给,有效满足个人和企业在创业、投资、消费等方面的金融需求。近年来巴西、菲律宾等国发展非分支机构银行模式的成功运营实践表明,通过引进“银行替代者”服务于银行分支机构无法覆盖的地区,如将药店、邮局或超市转变成银行代理机构,允许银行与非银行零售代理机构进行合作等,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拓展金融服务覆盖面。另外移动支付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为开展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活动提供保障,这将对金融包容产生深远的意义。
4.实现金融机构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
提高正规金融机构的包容度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考虑风险和成本,恰恰相反,财务目标的可持续性是金融机构为低收入者、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有力保障。然而单纯地追求商业盈利性目标而背离社会目标,只会使金融机构失去客户的长久信任和支持,不利于其良好商业信誉的建立和未来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缓解收入不平等、维护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金融机构只有实现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协调发展,通过创新业务模式、开发满足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基本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保证该业务模式在初始阶段可以弥补成本,而在长期应该达到盈利的目标,才能将之前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同时又占人口相当大比例的消费者转化为自身的服务对象,挖掘新的利润来源,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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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淑云)
1003-4625(2014)05-0096-05
F830.2
A
2014-03-18
肖晶(1980-),女,河南开封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机构,金融包容;粟勤(1961-),女,湖南长沙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