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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存在方式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关系

2014-07-12王玉玺南京艺术学院江苏南京210013

大众文艺 2014年2期
关键词:物态意向性物化

王玉玺 (南京艺术学院 江苏南京 210013)

音乐存在方式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关系

王玉玺 (南京艺术学院 江苏南京 210013)

音乐美学中音乐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一直都是音乐美学研究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笔者在这方面也有些个人的看法。为此,本文从音乐存在方式、音乐作品存在方式、音乐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三方面进行思考,希望在这一问题上的思考对音乐美学的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音乐美学;音乐作品;音乐存在方式

音乐的存在方式一直是音乐美学研究中第一性的问题,属于本体论的研究,而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也同样是音乐文化中的一个重要课题,1996年5月国内举行的专以“音乐存在方式”为主题的音乐美学研讨会,都对这个问题有过论述,使音乐作品存在方式这一问题成为音乐美学理论中广受关注的课题。那么音乐存在方式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下面我们先就两个内容本身做个解释。

一、音乐的存在方式

在音乐美学的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直都是与人密切相关的,但往往在研究中这也是常常会被忽视的方面,所以关于音乐的存在方式,应当从多种角度来认识。例如:从物理的角度来看,声音是通过物体振动产生的,而音乐则是以无数个不同音高的声音、不同节奏组合,以点的方式呈现出来,也就是说音乐是一种物理运动的过程,是以时间的形式存在的。但它与自然界的时间是有所区别的,因为音乐的时间是可以受人的意志而改变的,而自然界的时间是客观存在的。这个角度得出音乐的存在是“音响及其运动形式”。对于音乐来说,它的存在除了与时间相关,同样也离不开空间,声音振动离不开空气,而空气一定存在与空间,所以音乐与空间也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可以看出,时间、空间、运动起这些都是音乐存在的客观依据,这里的时间、空间和运动并非物理上的意义,而是寄托在主体的精神世界才得以存在的。

从另一角度来看,由于音乐美学本身具有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方面的认识角度,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只有从音乐作为人类文化行为方式的整体存在——即由音乐在形态、意识(观念)、行为三方面构成的完整的存在。

现在音乐存在“三要素”(形态、意识、行为)的理论,来自我国先秦“乐”本体观念的影响。在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中,音乐的存在是“乐”本体的存在。不同于汉斯立克的《论音乐的美》“音”本体的存在观念。先秦音乐美学思想中“声”“音”“乐”概念的区分,影响到了后来对音乐本体存在方式的认识。

音乐存在“三要素”不断处于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制约中的完整的音乐存在,这种存在,从本体论角度我们称之为“结构本体”。

1.行为存在

音乐行为的存在,可以大体分为操作行为与参与行为两类,操作行为主要指音乐技术上的操作行为,参与行为的存在包括操作行为,但不限于操作行为,它包括所有与音乐活动相关的行为。

2.形态存在

分为音响形态与物化形态。音响形态是物理声学意义上的物化形态,与一般声音形态的主要区别在于,音乐的音响形态不仅以声波的物质运动作为外显形式被人的听觉感受所感知,还作为一种音乐心理情感意向的外化形式而存在。音乐存在的物化形态最典型的是乐器,但是,音乐的物化形态是附有某种音乐观念意识的存在。严格意义上讲,作为音乐观念意识载体的各种音乐文本也是一种物化形式。

3.意识(观念)存在

即是内化的也是外化的存在。内化的存在之音乐在人的内化了了的心理结构中的存在。从外化的角度来看,音乐的观念意识的存在离不开音乐的传通符号,例如乐谱符号、语言符号等。

意识存在的音乐传通符号包括概念性的音乐审美意识与文化观念,却离不开音响形态。实际上音乐存在“三要素”是不可分割的,这三个要素相互支持而构成音乐的完整存在,通过互补而发挥其艺术功能,因此,音乐存在方式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都是以音乐文化的整体存在为事实依据。在邢维凯的《本体•显体•载体——音乐存在方式的三个层面》中,他认为音乐存在方式是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音乐本体产生与创作者的主体意识,经由载体、显现体,进入接受者的主体意识,并在那里得到最终的完成。

二、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对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这一美学问题上,研究者们都有自己不同的角度,在这里仅是选取了几个观点

音乐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既不能占有实在的物质空间,也不能拿来使用,这样的状态称之为“物态化”。“所谓‘物态化’,是把精神生产活动凝结为精神铲平……它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媒介、载体……作为承载、传达精神活动的工具和手段”。我们所看到的音乐作品是将意向以物态化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一个非实在性的事物。

对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宗白华和李泽厚的三层面分析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三个层面是:感象层、意象层、意蕴层。感象层及艺术作品的表象层,仅仅是最初级的要求,要想达到意象层,要对音乐作品本身加以解读。而所谓意蕴层则是艺术作品中最高的层次,即作品达到一种与人的共鸣。虽说音乐作品以这三个层面的方式存在,但必须有主体参与的审美和非审美贯穿始终,这也就是音乐意象物态化的具体方式。

于润洋教授在《论音乐作品的二重存在方式》中认为,音乐作品的存在具有两重性:既是一个自身独立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物态性客体,同时,又是一个离不开接受者意识活动的、非实在的观念客体。可见,在研究者们看来,“物态性”是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一。且作为物态的音乐作品的同一性是不可置疑的,音乐作品不论是以何种方式,都曾经存在过,在不同的侧显方式中,虽然音乐作品在不断发展变化,但仍存在着音乐作品的统一性——仍然是这一作品本身。对于同一音乐作品,不同的听众从中获得的音乐作品的感受和体验是不同的。对于音乐作品的存在,茵格尔顿借用了胡塞尔的“意向性”这一概念,胡塞尔认为意识具有一个根本性的特征,就是“意向性”。茵格尔顿:音乐作品是“纯意向性客体”就是由此而来。在茵格尔顿看来,音乐作品作为一种意向性对象,它实际上是创造者、演奏者、欣赏者意向性活动的产物,它的存在依赖于他们的意向性活动。

茅原教授对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这一问题上,认为音乐作品既不是物质的存在方式,也不是内在于一时的存在方式,又不是作为客体的意识的存在方式,而是以人们的意向活动为载体的方式,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意向关系之中。

三、音乐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之间的关系

在很多人看来,音乐是一种动态的音响效果,音乐作品是以静态的乐谱形式为主,其实音乐作品并不仅仅局限于乐谱、CD、唱片等,因为这些只能说是音乐作品——“存储功能”的体现,而对于音乐作品的另一项功能——“传播功能”,总是被人们所忽略,在演奏或播音中,它是以显现的运动状态存在于音响之中。但是音乐作品的存在,如果离开了包括文化参与行为在内的音乐行为的存在,那么也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存在。

在谈到音乐作品存在方式时的“物态化”其实与音乐的物化形态相关。作为音乐观念意识载体的各种音乐文本,音乐作品也是一种物化形态,当音乐作品不被解读、聆听时,它以物化形态的存在被保存,并成为音乐存在不可缺的一部分。当然,对于音乐的观念意识来说,它的存在也离不开音乐作品,因为音乐的观念需要借助音乐的物化形态(如文本等),以符号化的方式,通过解读或播放等手段外显出来。可以看出的是音乐存在“三要素”对于音乐作品存在来说,也是极其重要的。上文提到音乐作品的存在依赖于创作者、演奏者、欣赏者的意向性活动,那么反之,音乐创作、演奏、欣赏同样需要音乐作品来实现,作为音乐存储和传播的载体,不论是演奏者、欣赏者、研究者都需要对创作者及创作背景进行相关的了解,才能准确地把握作品。可见,音乐作品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并且是不可割裂开来的。

总之,没有音乐的存在,那么音乐作品也就不复存在,更谈不上音乐作品的其他问题,音乐作为人类有意识的精神活动产物,不论是音乐还是音乐作品的存在都离不开主体的精神参与,都是存在于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之中。

[1]沈慧慧.音乐与作品存在方式微探,大舞台.

[2]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

[3]李林.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J].福建艺术,2005,4.

[4]修海林.音乐存在方式的美学研究,文艺研究,1999.

[5]张前,王次炤.音乐美学基础,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

王玉玺(1988年),女,山西太原人,汉族,现职称: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方向:音乐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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