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补偿金的处理
2014-07-09杨海涛吴新文
杨海涛++吴新文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劳务工)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在此背景下对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性质及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对经济补偿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辞退劳务工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会计及税务处理
A单位与西南人才市场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同时西南人才市场与劳务工贾某签订了《劳动合同》。A单位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于2014年2月与西南人才市场协商解除劳务派遣员工贾某的劳务用工协议,同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承担退回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下面就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其性质的不同学说
在劳动法上,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在解除或者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称谓不同,国外的称谓主要有 “辞退补偿金”、“解职金”、“补偿金”、“经济补偿”。而我国香港将其称为“遣散费”,台湾地区则称为“资遣费”。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都称之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此制度用人单位违约时劳动者很难从用人单位获得任何补助。目前,我国学者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劳动者贡献学说
该学说认为,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期间为用人单位做出过贡献。而且劳动者所做贡献越大所获经济补偿金额越大,贡献的大小跟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长短成正相关。所以,该学说的结论是,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大小而给予的物质补偿。不过笔者认为,该理论有其不足之处,按此理论,如果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显然不成立。
(二)社会保障学说
该学说从宪法、劳动法的立法保护精神说起,国家制定宪法、劳动法是对公民(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劳动者)的生存权,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用于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开支,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此种学说认为社会保障义务全部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与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相悖的。
(三)法定违约金学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其实质是用人单位违约,能够实施下去的外在原因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此种观点较为合理。
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西南人才市场与贾某的劳动合同看出,贾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12月31日。西南人才市场可以依《劳动合同法》与劳务工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及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A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3500元。下面具体说明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贾某进入A单位工作时间是2010年10月,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年限为4年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应该支付贾某4个半月的工资。假如贾某被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所以经济补偿金为13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此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西南人才市场承担。又根据A单位与西南人才市场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乙方(西南人才市场)与劳务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赔偿金),由甲方(A单位)承担”。所以A单位应该承担此笔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和处理
企业对雇工的经济补偿是违约金吗?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个人炒企业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从此条可以看出,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缴纳违约金。
综上,劳动者在劳动期内提出辞职的,要向用人单位缴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劳动期内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属甲方和乙方的关系。那么不管是违约金还是经济补偿金,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违约者对对方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炒企业缴纳的是违约金,对应起来,企业炒员工支付的也是违约金。又根据经济补偿金性质的法定违约金学说,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第三十三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同理,企业收到的由于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的违约金,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所以对于经济补偿金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某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也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可以据实税前扣除的。并指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经济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把向劳动者收取的违约金当做以前年度培训费的收回来处理。它们认为应该冲减当年的培训费支出。笔者认为,首先,劳动者炒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超过企业为之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做冲减培训费支出,因为这实质是向劳动者收取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其次,冲减培训费支出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因为这些培训费都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若冲减存在税务要求的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
五、结束语
综上,经济补偿金按财务有关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依法纳税。其中,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税前抵扣。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笔者真诚希望广大读者对本文提出批评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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