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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的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

2014-07-09牛月

声屏世界 2014年4期
关键词:采访报道新闻记者法律

□牛月

新闻记者的法律保护

新闻记者担负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责,通过行使记者采访权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记者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应该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社会公权力和公共价值利益取向要求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加以社会保护,这种社会对新闻记者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法律层面。

树立宪法权威,依法保障记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记者采访权,但是规定了公民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建议和批评的权利。结合宪法中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拓展,在法理上和学理上都可以明确记者采访权的理论渊源,这在学界已经形成共识。①目前要做的是强化落实宪法这方面的规定。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可见预见宪法的贯彻实施将会有很大进步。我们要充分借此契机,注重从顶层制度设计来完善和保护公众知情权。这是落实记者采访权的根本措施,也是保护记者的最关键和最重要的手段。

尽快推动国家针对记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中国的新闻记者保护需不需要专门立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些问题争论拖延了很多年。作者认为从当前大环境和整个记者执业环境来说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哪怕是国务院出台一个针对记者保护和监督性的行政法规。这是新闻界应当尽最大努力去争取做的大事情,也是新闻记者保护的核心举措。要协调各方力量积极推动立法条件成就和立法出台的舆论准备。专门法中要明确记者的权利义务,与受访者的关系,新闻采访权的内容及规范行使方式,新闻记者特别保护条款,记者采访特别豁免条款和侵害新闻采访权违法责任与惩罚措施等。

利用舆论优势,推动社会舆论对新闻记者的认识理解和关心尊重。当前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信仰法律和尊重记者的社会氛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有所作为。我们要充分利用宣传优势来引导社会舆论,让全社会都来关心记者、理解记者、信任记者和帮助记者,使大家明白记者的采访活动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拟制的公务行为。新闻记者不仅仅是一个普通公民,在新闻采访中是在履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②要让大家充分认识到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权就是在保护自己的公众知情权。

加大侵害记者采访权法律惩处力度,保护国家舆论监督有效实现。当前我国执法中突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尤其是针对新闻记者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时常受到侵害,但是后续依法惩处却时常有法不依以致久拖不决。针对使用暴力等侵害记者采访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惩处力度。要让大家意识到以暴力对抗正在履行职务的新闻记者,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其指向的侵害客体不但是侵犯新闻记者的人身财产权,而且破坏的是国家舆论监督的公共制度,侵害的是法律赋予的记者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等公共权利。遗憾的是目前很多类似案例惩处不力,究其原因是敢于对抗记者采访和舆论监督的人一般都掌握权力或者占有优势社会资源的 “特殊群体”。他们时常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更不怕突破社会规则和道德底线。这些问题要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积极治理。③

尝试建立并完善新闻记者保护制度专门机制。各级新闻记者协会的重要职能就是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方面要利用行业协会组织的集合力量多与各级政府部门加强沟通,让政府部门充分理解肩负党和政府喉舌重要职责的新闻记者开展工作的难处和制度障碍,争取从制度层面对于记者保护有所突破;另外记者协会还要加强与各地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专门组织的合作,一旦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遇到法律障碍和人身侵害,要敢于积极主动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要尝试形成并逐步完善固定的新闻记者保护机制,注意协调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护新闻记者职业群体。

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

制定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工作指引》或《风险警示》,引导规范采访报道业务。《工作指引》或《风险警示》可以明确清晰地指导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工作,这对年轻记者或在陌生题材和领域采访的记者尤其重要。其重要作用体现在采访中既要保证合法有效地取得新闻素材,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采访政策,不触犯 “雷区”;同时更要注意时刻提醒我们新闻记者加强自我保护,合法规避各种潜在风险,确保“不出事”。风险警示可以尝试分若干风险等级,用不同颜色代表相应风险级别。

重点学习法律知识,防止舆论监督触犯法律禁区,严格依法行使采访权利。认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治精神,特别注重刑法、侵权责任法、保密法、合同法、行政法和三部诉讼法的学习熟悉和理解领会。法律是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最有效的武器和护身符。虽然新闻记者无需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应该成为熟悉相关法律的守法用法者。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时必须注意不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时刻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和方式获得新闻素材和原始资料。同时还要熟悉法律程序,正确娴熟使用法律术语和把握法治精神等。④

新闻采访要以公开客观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报道案情。新闻报道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满足广大民众了解事件具体事实和案件具体情节的要求,同时也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程序公正。因此,不带主观色彩、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客观事实是记者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具体来说,记者要努力做到尽可能全面掌握新闻事件全貌和把握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有些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新闻记者必须全面客观报道,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和思想,更不能轻易根据某些人对案件预先分析判断就草率做出结论。另外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代清楚也十分必要,这是避免新闻侵权和自我保护的需要。

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锻炼,树立为公众利益代言的职业信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充满了各种利益的诱惑,新闻记者队伍处于各种矛盾交汇点上,更容易在具体工作中迷失自己。新闻记者很难在接触新闻素材或线索时立刻就能判断清楚。加之市场经济各种利益诱惑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们新闻记者更要意志坚定,在任何时候要坚守职业道德、职业品格和信仰底线,时刻树立新闻真实性第一的原则,杜绝“有偿新闻”,永远将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言放在价值取向的第一位。

讲究新闻采访艺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只报道事实和客观证据,少发空泛的议论和评价,更忌使用感情色彩浓厚的形容词来定性下结论。记者是传播事实而不是评定是非,只需要提出了真实的证据和事实即可。记者应当疾恶如仇,有满腔的正义感,但是不能用感情代替清晰的理智。新闻作品的情绪化容易导致新闻侵权和触犯“雷区”,应该时刻注意冷静理智的摆出证据 “让事实说话”。

坚决树立证据意识,做好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证据是证明客观事实的一切材料,我国三部诉讼法都对证据形式和证据的重要作用有明确阐释和具体的规定。在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更应该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这样不但是深入研究新闻事件做好采访报道的需要,也是自我保护的需要。一旦不慎陷入诉讼或各种官司,就可以有准备、有机会,也有能力在各种诉讼中牢牢掌握主动权,立于不败之地。

明确新闻记者自我社会角色定位,防止角色模糊和角色错位。记者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不是政府、法官、警察、律师和私家侦探,而只是 “传播者”。“传播者”的角色直接关系到新闻记者干预和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和程度。新闻只需要忠实客观地向受众传播社会生活真实发生的新近事实就足够了,记者的职责是采集新闻事实作客观报道,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记者不是国家行政和司法人员,不肩负和拥有调查取证权、刑事侦查权、国家检察权和司法审判权,新闻记者也没有违法犯罪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特权。因此记者必须明确职业自我定位,严格依法办事。

结 语

新闻记者是社会主义建设大军中的普通一员,自身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本无特殊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今中国处于社会历史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和抉择期,各种利益关系诉求更加多样,社会矛盾冲突更加剧烈。这些都使新闻记者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重要使命的同时,其职业行为更应该得到社会的法治保护和特别关注。记者自身要不断加强学习思考和修养锻炼,时刻注意自我保护。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就像是记者的两个翅膀,有了它们新闻记者就可以翱翔蓝天,平安落地。

栏目责编:吉 庆

注释:

①李迎春:《采访权的法理与实践》,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②③舒真:《论记者采访权的法律保护》,《新闻知识》,2011(3)。

④孙风毅:《新闻记者采访权略论》,《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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