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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隐私权及其保护

2014-07-07张文燕

关键词:高校管理

张文燕

摘要: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所谓个人隐私,就是指那些与他人无关或当事人不愿别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事及领域。本文基于大学生隐私权的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探讨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表现,继而分别从立法、高校教育管理观念转变以及大学生法制观念及维权意识培养等方面探讨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隐私权 高校管理 隐私权保护

1 大学生隐私权的一般含义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自然人中,大学生属于具有一般公民共性和自身特性的特殊群体,其身份特殊性可通过其隐私权略见端倪。具体来讲,大学生隐私权有四大特点:

一是主体是在校大学生;

二是客体是在校大学生的个人隐私,包括私人空间(比如大学生的箱包、衣柜以及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的公共空间)、私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习成绩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家庭信息等)、私人事务(即大学生所进行的无关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私事);

三是内容指的是大学生对其个人隐私享有支配权、隐瞒权和维护权;

四是具有让渡性,受知情权的限制。

基于《高等教育法》,高校为确保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大学生与高校管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不再受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要让渡部分必要的隐私来实现高校的管理权和知情权。这也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2 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表现

2.1 学生基本信息的泄露

学校为了管理方便,经常收集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和家庭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等),这虽然是学生的个人隐私,但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往往由于高校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到位,常常导致学生信息泄漏。

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的过程中,一切调用学生隐私信息的活动必须是在限定范围内,而且要出于管理目的,除此之外的行为均属于隐私泄露行为,涉及隐私侵权的内容。

换而言之,高校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和合法手段来使用学生的隐私信息,但是现实情况是一些高校的教育管理者法制意识淡薄,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以致在学生个人信息管理过程中偶尔出现信息泄漏甚至信息非法买卖的情况。

比如,将学生的个人信息随处堆置,或未经学生本人许可非法倒卖等等。

2.2 随意公开学生违纪处分意见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有权对违纪学生予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单位授予学校对一切违纪行为有公开训斥的权力。

如果学生在校期间有违纪情况,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学校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其进行依法处理,但是涉及学生隐私的处置不合法。高校给予学生处分旨在提醒并教育学生,而不是将学生的违纪行为公之于众令其出丑。按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公开处理违纪学生其实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学校虽然处于教育和警示的目的,但这非常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3 追问贫困学生的详细信息

在资助过程中,为保证资助的公平、公正,高校的教育管理者需要掌握申请资助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另一方面,高校通常组织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被资助学生的评定工作,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公信力。个人信息综合评定是保证资助公平的重要前提,但是如果刨根问底就属于隐私侵权了。

2.4 不正当的搜查学生宿舍

宿舍属于学生生活的私领域,我国宪法已将学生宿舍纳入住宅管理范围。高校在宿舍管理方面,应该以学生就寝情况、寝室卫生、违规使用电器、乱拉电线、私藏管制器具等为检查重点,依宿舍顺序,逐个核对、仔细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检查中,检查人员需要讲求方式方法,注意提醒学生强化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切忌在未通知学生的情况下便强行进入寝室搜查。宿舍检查应该针对公共空间,不得以各种理由检查学生的书包、衣柜等私密空间,否则构成隐私侵权行为。

2.5 学生的学习成绩被公开

考试成绩属于学生的个人隐私。高校不得以各种理由在未经学生许可的情况下单方面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

但是现实情况是,国内大部分院校都采取这种手段来刺激学生的上进心。大多数高校为了鼓励学生上进,一般会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补考学生的名单。但是笔者不得不说,这种手段的确能对一部分学生产生激励作用,但是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这无疑伤害了其自尊心,并且可能使其承受更多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3 加强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3.1 转变学校的教育管理观念

大学生作为一个有思想的独立的“人”,有权利拥有自己的一份隐私。按照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学校与大学生之间永远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即学校处于主体地位,而学生只是附属。自教育改革推行以来,学校与学生的地位发生了转变,学生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鉴于此,高校教育管理者应该摒弃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坚持人本管理思想,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主体地位,不得以学生利益来换取学校的利益。

3.2 提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法律意识

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高校管理者应该遵纪守法,谨言慎行,率先垂范,行使管理权时一定要合法、合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管理者首先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有基本的认识,以便在适当保护学生隐私的情况下合理行使管理权。但是,学校这种管理权的行使应该在相关教育行政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而非无限制的行使权利,超出了法律限定的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

现阶段,国内通行的隐私权保护的政策法规已形成一个系统,但并未将隐私权纳入独立的人格权范畴,也没有将隐私权侵权行为视为侵犯名誉权。我国目前未建立一套系统的信息泄漏或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体系,而仅仅通过《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个别条文对隐私权加以约束来间接保护隐私权。被侵权人若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不仅要走一套极其复杂的法律程序,而且隐私权侵权纠纷只能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国内尚未明确界定学生隐私权的合法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高校侵权行为的约束,以致学生维权履步维艰。鉴于此,我国应该高度关注学生隐私权保护这一课题,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体系,以便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

3.4 导教并重,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机构,要全面地对学生进行教育。要充分考虑大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尊重他们的隐私权。这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并不矛盾,现在的社会和时代发展已经不能用旧有的观念来看待,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更加人性化地教育、管理学生。

另一方面,教育机构应该创新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在各大高校开展“上好一堂法制课、发放一本宣传册、建立一个宣传栏”三个一普法宣传,让在校生更多的了解日常法律法规知识,更好地树立“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

[2]刘晓丹,喻文宾.从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视角谈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科技导刊,2010(12).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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