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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和预防

2014-07-03杨国胜

2014年7期
关键词:认定预防

杨国胜

摘 要:刑法理论界关于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的文章和专著已经很多,但在具体认定信用卡犯罪时依然存在难以认定的现象,基层公安法制预审民警在审核信用卡犯罪案件时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模糊现象,以及根据实践中对打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的需要,笔者对日常案件审核时常见的信用卡犯罪行为进行分析,以期增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和预防效果。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认定;预防

我国经济规模总量日益扩大,在GDP总量超越日本后,经济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期。为刺激消费、扩大业务,各商业银行为拉拢银行客户,推出了各种类型的信用卡服务。现在进入商场、饭店、快餐店等场所,结账时刷卡消费已经是很常见的事情了,大部分的人在享受信用卡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信用卡欺诈,也呈现爆炸式的增长。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民警,笔者在审核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时,时常在想研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文章、专著很多,为什么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看似简单,确又不是那么好认定的信用卡犯罪类型。如何将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解释的足够浅显易懂,根本不需要什么高深的刑法理论功底,直接予以认定那该有多好。

下面笔者就日常审核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行为类型进行列举。

1.信用卡诈骗犯罪几种情形

1.1恶意透支类型,构成要件包含透支额度超过1万元,经银行催收3次以上,3个月不还的

在实践中,此类信用卡诈骗罪的确定主要审核材料如下:第一,银行和持卡人关于信用卡的使用协议,以明确银行和信用卡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信用卡持有人违反使用规定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时,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惩戒。第二,银行的还款催收单,这是银行在持卡人到期未还透支金额时的提醒要求。这里要求以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形式记录通知时间,被通知人及通知内容并且3次催收的时间必须保持合理间隔。如果此时银行一天内催促还款三次,审核时,不宜认定为“经银行催收3次以上”的犯罪情节。第三,办案单位接收银行提供的信用卡流水清单,查看持卡人的消费记录,从中发现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透支,逾期不还款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却又恶意透支嫌疑,但透支额就是不到1万元,就差几块钱,也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指的是持卡人实际透支超过3个月未还的金额,不包含信用卡在透支期间产生的利息,即利息不计入犯罪数额。银行工作人员有时会出于挽回损失的原因,故意将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和利息说成是透支的本金,这一点在审核时要格外注意,不能对无罪的行为人进行立案侦查。笔者在审核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时,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形,行为人是生产建设兵团某连队的农民,其伪造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托关系让连队公章管理人给其盖了连队的真实公章,以此作为资信证明,骗取某银行的信用卡。行为人随后利用信用卡进行了几次消费,行为人最后三笔交易很有意思,似乎行为人事先学过了相关司法解释,有效规避了刑事打击。行为人是这样操作的,先刷卡消费196元人民币,然后还款200元,随即透支人民币1万元。此时行为人透支金额为9996元,在刑法上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银行只能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第四,行为人的笔录,此处着重审核行为人办理信用卡时的主观心态,持卡消费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和银行提供的消费记录相符等情节。

1.2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如拣拾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实践中经常会发现钱包连同信用卡一起遗失的情形,而很多人为便于记住密码,在设置信用卡密码时,习惯用自己的生日设置密码,此时钱包内的身份证就成了使用信用卡的钥匙。此时重点审核的一是行为人笔录,询问其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刷卡消费的心理状态,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即恶意透支消费的金额。二是调取发卡行该信用卡的消费记录,使行为人恶意消费的行为与银行记录形成证据锁链,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固定。此时,捡拾信用卡并刷卡消费的,直接可以认定其主观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使用不属于本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其主观故意很明显。

1.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人通过窃取、购买信用卡持有人信息、银行卡密码等手段,破解已被银行加密过的银行卡信息,非法制造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形,银行自动取款机突然多了些比正常取款时“多余”的装备,持卡人在取款过段时间后,突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有异地消费记录,而自己并没有离开过本地或并没有在异地进行消费。此时如果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应该重点搜集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的各种证据材料,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以此查明行为人窃取或购买持卡人信息时的主观犯罪故意,采取的犯罪手段,使用的犯罪工具等情节。二是做好电子数据提取和认定工作,做好证据搜集的各项规定程序,有序合法的搜集证据。

1.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的数额为实际上透支账户的金额,透支后产生的利息不计入盗窃数额。这里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类似于本文前面提到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时的金额认定,即无论如何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不计入盗窃数额。

2.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通过大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来看,我们可以从中找到有效的防止信用卡欺诈方法列举如下:

一是对银行办理信用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银行非正常手续办理的非法信用卡要及时进行清理,可以在银行系统软件内做设置,予以暂停服务等处理,最终取消此类非法信用卡,可以大大避免信用欺诈犯罪的发生。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要确保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确实需要和愿意办理相应信用卡,使办卡人知道哪些信用卡使用行为属恶意透支,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由于用卡不当,而触犯刑法。

二是加强宣传,通过在全社会利用媒体和网络创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刑法对其规制的严厉性。我们可以从办案实践发现这样一个情况,即行为人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条件时,公安机关在接到银行报案,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或免于处罚,会立即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还清银行的钱。但在此之前,大多数行为人并不认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多么严重的行为,甚至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也往往故意拖着不还。最终导致触犯刑法,并被追责。

三是对现行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快速打击,充分发挥刑法的快速打击、惩治效果,使那些意欲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悬崖勒马,打消犯罪念头并向家人、朋友和同事积极主动的介绍和宣传信用卡诈骗知识。

3.结语

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在公安法制民警日常审核案件时,常能碰到的案件类型,有必要花时间和精力去比较和分析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方式,对于提高广大法制民警和办案民警认定该罪的能力,会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59-731.

[2] 张明楷.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J].刑法学研究,2006,(2):84.

[3] 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10)

[4] 卢勤忠.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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