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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保证人和保证金的适用情形

2014-07-03罗浩

2014年7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保证金

罗浩

摘 要: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了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保证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能缓解社会矛盾和减轻看守所、监狱的压力,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同时也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关键词:刑事诉讼;保证人;保证金

一、保证制度的法律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将取保候审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个不同的制度。但关于两种保证制度在法律实践层面的具体应用,却鲜有规定。“《刑诉解释》规定了几种采用保证人制度的情形:(一)无力缴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能两者取其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缴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得出,虽然法律为取保候审提供了保证金和保证人的选择权利,但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保证人,除《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外,都能适用保证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为原则,保证人为例外也应该是保证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一:保证金的收取更便利,保证人的程序更复杂。

第二:保证人要承担刑事罚款责任、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保证金只存在被罚没的风险,只会产生财产权的损失,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利己主义出发,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会选择缴纳保证金。

第三:保证金制度的设计只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财产权的限制,而保证人制度加重了与案件无牵连的第三人的负担,因此更多情况应作为保证金无法收取的条件下而适用。

第四:实行保证人制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更大限度的威慑,从而保障刑事受害人的利益,促使刑事诉讼活动更加顺利进行。

二、保证人所需承担的责任

保证人制度作为保证金制度的补充,应严格界定出保证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保证人制度得到更好的适用。保证人在保证过程中有承担刑事罚款责任、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刑事罚款责任。其适用刑事诉讼中,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情形,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对保证人违反保证法律规范处以金钱罚款的经济处罚。即对其应作为而未作为保证义务尽到职责,对其负有的对保证人监督和报告的义务不能完全履行的结果所受的处罚。

刑事责任。保证人如严重违反保证义务,并且构成相关的刑事犯罪时,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保证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保证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条件应该严格限制。结合保证义务的规定,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恶意串通使被保证人脱离公安机关监管,导致刑事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二)、保证人以提供资金、藏匿处所等方式帮助被保证人逃匿。

(三)、保证人明知被保证人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报告。

上述行为,从犯罪构成理论上看,符合窝藏罪的特征。除此之外,保证人还可能发生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有在保证人严重违反保证义务,并且同时要符合相关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即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时,保证人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它发生在附带民事诉状过程中,其实质是民事赔偿责任。即保证人违背保证义务,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本可以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保证人不具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因为保证人严重违反保证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民事赔偿,使其具有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应根据其违反保证义务的情节而定。保证人违反应及时报告的义务的,因为并没有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所以只需承担刑事罚款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保证人严重违反保证义务构成犯罪的,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刑事罚款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三、保证人制度法律适用情形探讨

在取保候审适用保证制度时,以保证金为原则,保证人为例外,这是保证金方便执行的性质决定。但是有些特殊刑事案件中,我们应优先适用保证人制度,利用保证人与案件无牵连性及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关系(通常为父母、妻子、丈夫等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更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保证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民事赔偿主体资格,但是适用保证人制度将更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因为保证人有固定的收入和场所,如其在保证过程中违背了保证义务,将会被刑事罚款。按照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在实践中完全可以将刑事罚款抵作民事赔偿优先给付给被害人。第四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即使保证人没有违背保证义务,鉴于其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关系,出于传统道德和人道主义,也很有可能主动对被害人進行民事赔偿,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量刑上的轻判。

(二)、《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该章犯罪多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果只适用保证金保证,将很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足够的威慑。还因本章规定的犯罪涉及到物质赔偿的可能性极大,甚至赔偿金额会远远大于保证金的数额,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保证金脱离公安机关监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对于刑事受害人的保护。如适用保证人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囿于同保证人的特殊关系,将会更加愿意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义务规定。保证人从而成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另一道“枷锁”,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的进行。

四、 结语

保证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制度,其适应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提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的赔偿可能性,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邢 娜:《浅议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制度》,载《商品与质量》,2011 年 9 月刊

[2] 陈守华、陈光晖:《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及适用程序》,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02期

[3] 黄宗煌:《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载《知识经济》,201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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