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4-06-30吴桐
吴桐
摘 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无论多大的企业,银行对其信贷额度都有一定的限制。而融资租赁则为企业开辟了寻求新资金的渠道,从而突破了信贷额度,取得了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项目建设,如一些急需资金的“短平快”项目。同时,一些管理规范、前景好的由于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则以融物的方式为其开辟了另一种渠道。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能为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锦上添花”,也可为前景好、资金较紧张的小企业“雪中送炭”。融资租赁是金融创新的一种产物,它的长足发展不仅给租赁产业本身带来了收益,更重要的是,它也给承租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好处。在发达国家,它已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而在中国,融资租赁业正迎来发展好时机。
关键词: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0-0141-02
融资租赁,简单的讲,就是出租某物,收取资金。融资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财务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以及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其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租回租赁、厂商租赁、杠杆租赁、结构共享式租赁、分成式租赁等多种形式。
融资租赁一方面可以为承租人提供加速租赁设备折旧的便利,进而加速设备更新改造的步伐。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的技术改造提供充足资金,使其能够在同行中率先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率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藝,满足产业升级、产品换代的需要。并且租赁方式的选择还能使承租人不用担负技术进步和技术变革可能带来的设备落伍、淘汰的重大风险,对承租人不断地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跟上技术革新的脚步,保持技术优势和抢占市场份额十分有利。对于技术革新节奏较快的传统企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融资租赁这方面的优势则更是显而易见。
一、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还未提上日程。合资及内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无疑是中国引进外资和设备的有效窗口,中国的金融机构、外贸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等一系列投资者也通过这个窗口学习和掌握了融资租赁这一国际通行的新型金融服务工具。金融租赁公司的陆续成立和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对推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做出了深刻的影响。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门刚刚打开,众多外国投资者在对中国直接进行投资上产生很大顾虑,合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对外融资权的内资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成为了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和向中国输入资金和设备的重要途径。有些外国银行是在通过参与合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培养了人才,建立了客户网络,为本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提供了咨询服务,为其日后在华开设银行奠定了扎实基础。有资料显示,在1992年以前,合资租赁公司引进的外资累计约达30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外商直接投资的11%,1985年曾达到20.67%。融资租赁公司显然成为当时中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已经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沟通海内外的业务网络。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11年3月末,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专用设备领域的投资余额分别达到381亿元、337亿元和1 924亿元,并在航空、航运、电力、机械、医疗、印刷等领域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品线,有效地扩大了相关行业的投资、生产和消费。在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同时,带动了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典型企业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行业效益也在不断提升。据资料统计,此次调查选取了全国注册运营的、属于商务部监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共计241家。对这些典型企业进行跟踪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241家典型企业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2 936人,比上一年增长5.89%,资产总额14 710.7亿,同比增长45.22%,融资租赁资产总额3 816.3亿元,同比增长达到140.58%。
2013年融资租赁队伍的规模急速扩张,达到平均每天增加一家公司的速度。截至2013年年底,融资租赁公司达到1 026家,较年初的560家相比,增加了466家。2013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竟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 000亿元,比2012年底15 500亿元增加了5 500亿元,增长幅度为35.5%。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保护
融资租赁在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中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相对滞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之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2012年为4 591件,2013年则已达8 530件。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公布了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在综合社会各界通过网络反馈的1 000余条意见及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后,对司法解释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经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5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解释。本解释稿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经营实践和审判实务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重点解决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法律的出台为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了必要保障。
三、中国融资租赁业现面临的主要问题
1.认知不平衡。截至2012年底,中国约有560家在册企业,其中包括80家内资租赁、约460家外资租赁和20家金融租赁企业,但这些企业80%以上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等20个城市中,而全国其他2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也包括一些省会城市,至今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从而可见,社会对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仍不高,一些管理部门仍将融资租赁和典当、拍卖等相提并论。专家指出,当一个城市或地区对融资租赁概念模糊或者是连融资租赁是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根本谈不上其发展。一些地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之所以缓慢,与其社会认知度不高密不可分。
2.人才紧缺问题。融资租赁行业规模日益扩大,各类融资租赁企业间竞争也日趋激烈,融资租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人才紧缺,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又一个突出问题。据有关资料初步测算,目前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人才硬缺口至少在3 000人,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约1 000人;天津人才硬缺口约1 000人,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约300人。金融租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已经成为了行业的当务之急,是行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3.风险意识仍较薄弱。融资租赁业一直在快速增长,按照中国经济中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一些违规或经营不善的企业,其潜在风险将会陆续暴露出来。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体制仍不健全,有的监管部门采取放任的做法,認为企业出现风险属企业行为,按规定退出市场即可。有的监管部门则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平时对企业没有什么指导和检查,一旦出现风险则立即责令企业关闭整顿或清算破产。
4.政策环境不够宽松。国家财政对融资租赁业的信贷政策上没有倾斜措施,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国家在税收方面,只对一些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的租赁企业根本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5.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外经贸部承担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原国内贸易部承担对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的管理。虽然有三个政府管理部门参与管理,但至今为止未出台统一的机构管理办法,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分散,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所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仍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
6.租赁业资金来源短缺,承租企业拖欠租金问题严重。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以致使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严重等现象。许多租赁企业,特别是新组建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有的企业规模较小,但业务推动很快,资本充足率甚至不足1%。有的综合性租赁企业在所开展的业务中,售后回租所占比重过大。由于这种业务金额大、租期长,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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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