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宿迁探索与实践
2014-06-25陈法玉
陈法玉
长期以来,宿迁市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科技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科技投入总量少、投资项目技术含量低、单体投资规模小、上马高新项目怕风险等几个方面,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种状况,宿迁市委、市政府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尝试探索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新机制,特别关注、支持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以期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
一、宿迁市施行“科技创新券”的具体做法
2012年9月,宿迁市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针对本市企业创新资金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的现实,专门设计发行了一种“有价证券”——“科技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可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同时颁发的《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对“创新券”的操作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了加强对创新券发放工作的领导,宿迁市政府设立了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同时,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全市创新券的扎口管理部门,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此外,管理委员会还成立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管委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宿迁市政府明确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宿迁市的创新券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以及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区财政按与市财政5:5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由于江苏实行“省管县”体制,宿迁市对3个县财政的要求,按与市财政8:2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和不重复使用。创新券限用于本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以及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等。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宿迁市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3倍;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创新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放:一是中小企业向市科技局申请发放;二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奖励给企业的奖补资金以创新券的形式发放。
为了明确相关部门在创新券管理方面的职责,宿迁市规定:面向中小企业的创新券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发放额度,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提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的奖补类资金,由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创新券。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创新券。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继2012年9月在全国首发“科技创新券”之后,宿迁市对这项工作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在科技创新券的管理上相继又采取了一系列的新措施。主要有: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从企业扩大到县(区)、园区和科技服务类机构,使用资金从科技专项扩大到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从企业科技创新扩大到企业技改、节能降耗、信息化建设和县(区)、园区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注重引导投入。企业使用创新券,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的,需安排创新券总额3倍以上的配套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降耗方面的,需安排创新券总额8倍以上的配套资金。县(区)、园区使用创新券,需安排创新券总额5倍以上的配套资金。服务机构不需要配套。三是统一使用管理。各县(区)财政承担的奖补类科技创新券的印制、发放、使用、兑现、绩效评价纳入市统一管理。
二、“创新券”的良好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宿迁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共2000多家,创新券的发放现在已经达到50%,总价6600余万元。创新券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应,激发了广大企业科技创新的热情。宿豫区顺龙管业公司从市里拿到5万元创新券,区里按照1:6的比例补给企业30万元,自己又拿出60多万元,三项合计100万元,公司与浙江工业大学建立合作关系,把这笔专项资金用于新项目研发和购买新设备,为企业快速发展、长久发展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据了解,在第一批领取创新券的中小企业中,建立市级研发机构的比例,由过去的25%提高到了现在的42%。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宿迁市实施的科技创新券制度,已经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良好效应。
发挥了政府投入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仅解决了大部分的就业问题,而且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支撑。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完全靠市场行为,难以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宿迁市的创新券做法,体现出了政府投入的公共性和公平性,使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实惠,坚定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信心。创新券政策较好地发挥了政府公共投入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
推动了科研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企业有了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客观上激发了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服务企业的积极性。现在,宿迁市的很多企业都与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洋河酒厂在重大项目开发方面,由公司牵头,实行联合攻关,先后同江南大学、南京大学、中科院生物研究所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取得了显著成效。高校和科研单位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得以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也激发了投入科研的新动力。
实现了政府科技投入效益的最大化。企业从自身发展需求申请的创新券支持项目,从咨询到开发、从规划到评估等等方面都经过了详细、规范的认证过程,项目的实施结果给企业带来了新技术和新的生产力。创新券支持的项目,一般都是从用户需求中来,项目研究在企业生产中几乎不会出现闲置的科研成果,更不存在技术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创新券在规定时间内如未使用,对政府公共科技方面的投入,也不会造成任何财务上的浪费。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社科联副主席)
责任编辑:钱国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