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格局”再审视及法治困境的破解
2014-06-21杜军林
杜军林,文 科
(1.河西学院 政法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2.新疆阿克苏温宿县第二中学,新疆 温宿 843100)
20世纪40年代后期,费孝通先生在他那部脍炙人口的作品《乡土中国》[1]中,通过中西社会的对比,创造性地提出“差序格局”概念,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试图回答中国人“私”的毛病问题。差序格局概念作为社会学本土化理论的经典,在概括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说明中国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特征方面具有巨大的诠释力。在新时期,国内许多学者纷纷对这一概念作一进步厘清和阐释,也不断有学者做出了大量修正,充分表明了这一概念具有巨大的学术生命力。本文拟对差序格局这一经典概念从原始内涵及现代内涵进行再审视,并从法律文化自觉的角度结合当代中国立法实践对当代法治困境的破解提出见解。
一、“差序格局”理论阐释
(一)“差序格局”:理想类型方法论本土化的尝试
社会学作为研究社会的一门科学,创始于西方社会。这门学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后不久便面临着如何本土化的问题。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学的领路人,费孝通在1947年之后,在方法论上注重探索中国本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用理想类型与实践结合的方法,提倡人文自觉。理想类型是韦伯为了克服德国人文主义和历史学派过度个体化和特殊化倾向而提出的一种概念工具。“差序格局”作为对中国乡土社会结构的概括,大胆尝试了理想类型建构的方法:
这本小册子和我所写的《江村经济》《禄村农田》等调查报告性质不同。它不是一个具体社会的描写,而是从具体社会里提炼出的一些概念。这里讲的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这种尝试,在具体现象中提炼出认识现象的概念,在英文中可以用Ideal Type这个名词来指称。Ideal Type的适当翻译可以说是观念中的类型,属于理性知识的范畴。它并不是虚构,也不是理想,而是存在于具体事物中的普遍性质,是通过人们的认识过程而形成的概念。[1]3
理想类型作为概念工具,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建构,它与现实有联系,又不同于现实,不包含随处可见的描述性特征,是忽略了现实中各种复杂因素,对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纯粹的社会状态进行的分类和描述。“差序格局”从宏观上模塑了封建专制统治在我国延续两千多年的超稳定的社会结构,是历史的;费先生又自如地利用个人观察,是现实的。所以,差序格局理想类型“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意义的;它来源现实,又超越于现实;它既是一种具体行动取向,又是一种行动意义建构体系”[2]。
(二)“差序格局”的语词分析
学者们对差序格局产生了不同的解读,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原因之一就是“差序格局”在语词方面有待澄清。费先生本人在原著中有“社会结构的架格”、“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社会结构”等等不同的表述。因此,对差序格局从语词角度进行分析就很有必要。
“差序格局是由差序和格局两个概念组成的,差序指人与人关系的有秩序的差等现象,或者说是‘有差等的次序’,这一点费先生通过举例和对中国儒家伦理学说的解说阐述得比较清楚。”[3]格局是一个非常具有传统和本质特质的名词,有主客观双重含义,可做结构、局面、构造或格式的理解,其对应的西方语境应为“结构”或“社会结构”。可见,差序格局就是指以有差等的亲属关系为基础和特征,并占主导性地位的社会结构模式。
(三)“差序格局”的内涵
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乡土社会结构的分析研究是在与西方社会的比较中提炼出来的。他独具慧眼地提出,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团体格局。和西方团体格局所不同的是,我国的传统社会格局——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
在我看来却表示了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是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28
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 “己”作为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没有这一套,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1]31
从《乡土中国》原著来看,差序格局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具有如下内涵:
1.以“己”为中心
“作为差序格局中心的‘己’不具有个体独立的品格,己概念作为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分析单位,表示它是社会实体,是社会结构的最小单位;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己实体不是独立的个体、个人或自己,而是被‘家族和血缘’裹着,是隶属于家庭的社会个体。”[4]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几乎没有割裂了血缘和家庭纽带而能真正独来独往的个人;即便有,也被视为特例甚至被别人另眼相看。一切几乎都与自己的家族脐带相连。
以己为中心,实质上是以父系血缘家庭为中心,个人没有独立的权力和地位。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系方面来计算,母系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她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以别于本宗。就同一宗族而言,其亲属范围主要以父系家族为主。从直系看,由己身起,上推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下推至子、孙、曾孙、玄孙,上下共九代;从旁系看,从己身推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从族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这样以己身为中心,上下左右形成的宗亲称为九族宗亲。在中国古代,表示亲属关系远近的制度是服制,即通常所说的五服①。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丧服质地的粗细、服丧期限和守丧礼仪的不同,有服亲属分为斩衰(音cuī)、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由斩衰至缌麻,丧服的衣料由粗劣渐次精细,制作也由粗放渐次讲究,穿着的时间由长趋短,所代表的亲疏关系也由近趋远,由亲渐疏。比如下图中,己身对父母是斩衰三年,祖父母就降为齐衰,而且服不杖期(即不执杖、一年),曾祖父母和高祖母仍是齐衰,但只服三个月。同样,对于兄弟当服齐衰期年之服,对于堂兄弟就服大功,再从兄弟只服小功了,对更远的兄弟只服最次等的缌麻了。
由于服制实行尊尊、亲亲、长幼和男女有别的宗法伦理原则,使得自然血缘同等的亲属在亲等上居于不同的等级:女子在室与出嫁不同服、宗亲与外亲不同服。如下图,女子在室与出嫁服不同服。女性婚后可以因配偶的身份进入夫系宗族,成为夫族的一员,但同时也因结婚而与自己的本宗疏远,表现为服制上减等。对其本宗而言,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是本宗的成员,只有离异而返后才重新成为本宗的一员。母系亲属和己身的关系极其疏薄,仅推及上下两世,从母亲上溯至她的父母,旁推至她的兄弟姐妹,下推至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母、舅父、姨母、舅表以及姨表兄弟是己身的边际亲属,过此即无服。母之祖父母、堂兄弟姊妹以及侄孙与己身无亲属关系,外亲的范围相对于宗亲是异常狭窄的。在自然血缘上同样远近的血亲,外亲的亲等远不及宗亲,表现为在服制上:外祖父母血亲同于祖父母,但服不过小功,等于伯叔祖父母;舅姨的血亲关系同于伯叔及姑,但服同于伯叔父母及堂姑,只小功;母舅之子及两姨之子则关系更疏,仅服缌麻,同于族兄弟姐妹。
由此可见,以己为中心,实际上是以父系血缘家庭为中心,以五服为基础来决定己身和他人关系的远近亲疏,由内到外,层层外推,形似投入水中的石头所形成的波纹,关系逐渐疏远。
本宗九族五服图[5]
2.自我主义的行为取向
从费孝通先生的原著中可以看出,自我主义是在与西方的个体主义的对比中概括和提炼出来的。在团体格局里,作为个体的个人,是具有本原意义上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割;但“在差序格局的社会里,作为个体的个人决不是不可再分割的、具有本原意义的最小单位。相反,个人仅仅存在于一系列的关系之中,并通过这些关系不断地根据具体情景(即自己与对方的关系)来界定自己的位置、角色以及存在的意义”[6]。自我主义具有伸缩性和相对性。“差序格局”包含着极具伸缩性的“公己”和“私己”。“公”与“私”是相对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外看都是私的。
在“差序格局”里,人们的行为按照特点的原则——自我主义,依据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着充满特殊主义色彩的交往互动。没有可以普遍应用的道德,社会道德只有在私人联系中才发生意义,即缺乏公德;“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1]42。
二、差序格局内涵的扩展
(一)外亲关系渗入差序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国家集中控制机制弱化,社会资源分配渠道多样化,特别是资源的非制度渠道的渗出,或资源的非行政分配,使人们趋向于搞好人际关系。”[7]由父系血缘、外亲关系等编织的个人关系网络成为重要的支持力量。“外亲”关系渗入差序格局意味着母系亲属关系进入了传统社会中只包容父系血缘关系的差序格局中,同理也依照母系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分出关系的远近。当然,互惠或者利益,在决定一方和另一方关系的亲疏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外亲亲疏受到血缘关系的远近和互惠原则的双重影响。
(二)利益关系逐渐主导差序格局
在《乡土中国》原始文本中,对于差序格局的社会作用空间,费孝通主要考察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未将解释推广到经济活动。在传统中国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社会生活相对封闭,商业活动显得不那么重要。因此,差序格局主要通过家庭中男女有别的日常生活、街坊之间的婚丧嫁娶、家族内部矛盾的调解等体现出来。原生的差序格局由父系血缘关系、伦理两个维度决定,其一旦产生,即已固定;而使这种既定关系在当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得以维持和扩展,关键在于关系双方在互动中对彼此占有的稀缺资源的交换或利益的交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使得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和行为得以展现,利益成为差序格局中决定人际关系亲疏的一个重要维度。”[8]
三、差序格局及法治困境的破解
在当代中国,尽管发生了重大的社会变迁,但是“差序格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仍然存在;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差序格局被赋予现代内涵,横亘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社会转型的轨迹与印痕。
对于差序格局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学者们大都认为差序格局阻碍着现代法治的进程。在当代社会,由于发生了利益上的分化,差序格局与法治之间存在着竞争。一方面,人们可能通过诉诸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通过“攀关系、讲交情”的办法实现自己的利益。换言之,一方面存在着对法治的需求,另一方面存在着对法治的自觉与不自觉的破坏。这里涉及差序格局与现代法治困境的破解问题。笔者有自己的看法,觉得沿着上文的思路仍有必要继续进行探讨。
(一)“爱有差等”有合理可取之处
如前文所述,在差序格局中,人们以父系血缘家庭为中心划分己身与他人的亲疏远近关系,必然强调“爱有差等”。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中,礼是最合乎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礼强调的是爱有差等,尊卑有序,“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记·中庸》)。在后世的发展中,“爱有差等”受到社会法权的保护,在法律上体现为“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论罪或减免其刑,当隐而不隐者则要定罪处刑的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存续达两千年之久,在新中国成立之后被作为封建糟粕而被现行刑事法律所摒弃。亲属之爱是基于人性而生的最基本最原始之爱,是其他一切爱的源泉。法律作为调整国家、社会与个人关系的社会规范,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法律的内容不可能不反映和体现亲情关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 14日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9]这一规定汲取“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大义灭亲,体现了情与法结合的传统。
(二)人情阻碍法治建设
人情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性社会—文化概念。中国社会是个讲人情的社会。人情是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和儒家伦理规范下发展出来的带有社会交换性的社会行为。靠山、撑腰、走后门、托人、求情等已成为中国人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日常行为。这些行为背后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人情与权力的勾连,人情与权力的交换。“人情与权力的交换不是指权力的移交或传递,也不是指授予他人行使权力。而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人情交往的存在,便如同相关者拥有了同样大小的权力,让人们在想象的空间和关联的逻辑思维中认为,相关者的意愿就是权威者的意愿。”[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1]。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这无疑是对中国社会中人情与权力交换的回应,弥补了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法律漏洞,加大了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徇私枉法、“私了”,“法律规避”等现象无不受到人情的影响,妨碍着司法公正,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费孝通在《乡土重建·后记》中曾指出:“一种文化要素可以对于社会中的一部分的人有利益而对其他部分的人没有利益,甚至有害。有利的要保持它,有害的要消除它,没有利害关系的对之无所谓。保守与改革因之发生了争执,这文化要素能够维持就得看双方力的消长。”[12]可见,差序格局与现代法治之间的矛盾问题,当代中国的立法实践在这样的困境下,应沿着费孝通的思路,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增强文化自觉,唯有如此,才能大力推进社会转型,早日实现现代化强国之梦。
注释:
① “五服”在中国古代有三种含义:一是吉服的五个等级,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丧服的五个等级,以亲疏为差等,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等服式;三是王畿之外每五百里为一服,由近及远依次叫作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五服。本文所所的五服是指其第二种含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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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正案[EB/OL].(2009-02-28)[2013-11-10].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2/28/content_10918146.htm.
[10]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EB/OL].(2009-02-28)[2013-11-10].http:// www.npc.gov.cn/2009-02-28.
[12] 费孝通.乡土重建[M].长沙:岳麓书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