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传播时代的媒介逼视看媒介伦理的建构
2014-06-13米惠惠
米惠惠
【摘 要】在网络传播时代,多元化的传播者代替了传统媒体中专业化的传播者,对于一些社会敏感议题的以“人肉搜索”为主要方式的逼视给报道对象甚至传媒业本身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何在网络传播时代规避媒介逼视,建构媒介伦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传播 媒介伦理 媒介逼视 人肉搜索
网络传播时代传播者的广泛化在提供了舆论的公共平台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网络传播的媒介伦理成为牵动学者、媒体从业者甚至公众的一根敏感神经。媒介逼视是学者陈力丹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新闻媒体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公开。①这一关乎媒介伦理的问题在网络传播时代由于其传播的新特点而甚嚣尘上。这些新特点包括传播者的多元化、传播内容的碎片化、把关人的缺失、及时透明的反馈等等。媒介逼视是媒介暴力的一种形式,是媒体作为施暴者,对被报道对象的施暴行为。本文就“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对媒介逼视这一伦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媒介逼视的形成
在“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中,媒介逼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形成:
1、较高的报道频率
2013年5月24日晚网友发布了有关此事的微博,称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所刻“丁锦昊到此一游”字样,“空游无依”表示这是“在埃及最难过的一刻,无地自容。”由于社交化媒体基于关系网络所形成的互动性极强的裂变传播方式,短短一天时间内,至5月25日晚11点,关于这条微博的评论已达11000多条,转发达到83000多条,网上的相关评论则达数十万条。如此高的报道频率使丁锦昊迅速成为网络热门关键词。
2、涉及被报道者的私人内容
在关于“丁锦昊到此一游”的后续发展中,除了25日丁锦昊的父母主动联系《都市快报》发出道歉声明,希望能够得到改正机会的相关报道外,网络传播中草根传播者已然蠢蠢欲动,通过身份通网站、查询笔迹等渠道层层逼近,最终将丁锦昊的个人资料精确锁定,包括小学、初中教育信息等,甚至有网友发出“丁锦昊父母都是干什么的?是不是有钱人?”的疑问。
3、“一边倒”的消极报道情感
丁锦昊的涂鸦行为被置于国民素质这样一个大的议题之下,中国游客在境外的不文明行为一直以来都牵动着国人的神经。丁锦昊的“到此一游”引发了网友关于国民素质的再讨论,而在网络传播这种社交性极强的环境中,“一边倒”的舆论态势当中不乏偏激的语言暴力,尽管在后续发展的过程中有部分传播者意识到议题关注焦点的变形——从对国民素质的关注转向对私人领域的侵入,但是“网络暴民”的情绪使得意见表达平台成为一个“壁垒化的论坛”,任何异见都视为是对“主流价值观”的挑战。
在“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中,较高的报道频率、涉及被报道者私人内容以及消极的报道情感等都成为对被报道者丁锦昊造成媒介逼视的因素。在事件揭露过程中,以“人肉搜索”为主要方式的媒介逼视对于未成年人丁锦昊个人隐私的侵犯、对其成长的负面影响,乃至媒介逼视对传媒业本身的异化,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二、媒介逼视造成的影响
1、媒介逼视会给报道对象带来负面影响
以密尔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者主张公私领域必须区分。他说:“凡主张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②由此可见,丁锦昊作为涂鸦者的行为,因为关乎到文物保护和公民道德问题,所以是一种社会行为,但是其生活学习的场所无关乎公共利益,属于私人领域。作为网络传播时代媒介逼视的主要方式的人肉搜索,常常和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联系在一起。戈夫曼认为,人的活动分为“前台”和“后台”。丁锦昊的涂鸦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因此属于“前台”,其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理应受到公众的谴责。但是在人肉搜索中,当媒体将原本属于后台的私人行为例如生活学习的状况等展示给公众时,这种情境的打破就会使报道个体产生焦虑不安的心理体验。尤其是在网络传播中,媒体新情境可以轻易聚集起海量观众,并且具有“舞台化”效果。这种关乎社会道德的议题很容易形成“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个人之上,剥夺了阿伦特所谓的“私人拥有的可以藏身的地方”,这种对私人领域的过度侵犯会将被报道者卷入在正常情境中不应该承受的巨大压力之下。
2、媒介逼视会造成大众传媒功能的失调
拉斯韦尔提出传媒的三大功能是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社会传承。在网络传播时代,由于传播者的去中心化,相比较于传统媒体缺少把关环节,因此在信息的提供方面时效性更强,但是碎片化的信息传播仅有广度而缺少深度,网络传播引导舆论的功能弱化,网民最擅长的事情之一就是将严肃题材娱乐化,表现在涉及到公共道德的问题上常常站在道德制高点通过对“过失者”的私人信息的披露,以一种戏谑加谩骂的方式,将其置于舆论暴力之下作为惩戒方法。但是,受众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对私人领域“过度”地关注,必然会导致对涉及到公共问题本身的思考减少。由于媒介逼视热衷于对私人事件的细节渲染,着重营造“舞台化”效果,因而容易忽略私人事件背后的公共利益。③
三、媒介逼视的规避
媒介逼视固然会对报道对象和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对于私人领域的报道也不见得要被完全摒弃。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提出传媒具有两大隐形功能:社会地位赋予和社会规范强制。通过对“丁锦昊一游”事件的广泛报道,网民的“共鸣”将这个话题通过社交化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联动效应”塞进公众议程,引起人们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并通过将这种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广而告之,唤起社会舆论谴责,来执行社会规范强制的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传播者要把握好中庸原则,在引起社会关注反思与防止对被报道者过度伤害之间做好权衡,也就是把握好“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层次:
1、避免对与公共道德无直接关联的私人领域进行窥探
例如在“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中,其曾就读的小学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网站在事件发生后也受到了无关牵连:5月26日,打开该小学的官网,最先显示的是“丁锦昊到此一游”的弹窗,点完“确定”后才会显示内容。或许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对丁锦昊的涂鸦行为负有一定“社会教育缺失”的责任,但这种形式更像是网民将原本严肃的问题娱乐化的趋势——将“丁锦昊到此一游”的符号娱乐化,使受众陷入争相追逐的狂欢之中。
2、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被报道对象的过度伤害
在此事件中,丁锦昊仍是一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模仿力强、辨识力差,因此可能会做出一些不合乎规范的行为。对涉及到公共道德的议题关注,目的是为了对偏离规范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而不是对个人的责难。因此网络传播者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和身心压力,进行道德拷问的过程中要加强人文关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④为了唤醒民众对国民素质的关注,网友“空游无依”所发布的带有“丁锦昊到此一游”字样的微博并不会构成侵权,因为涂鸦者在文物上刻画的行为已经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向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了公开,同时姓名并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所以网友的曝光不能认定侵犯了涂鸦者的隐私权。⑤但是如果在披露的过程中将涂鸦者的年龄、住址、学校班级等个人信息公诸于众,便涉及到侵权行为。即使需要对肖像声音等进行公开,也应当采取一些技术处理,减轻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3、转移注意力,从私人领域转回公共领域
对于涉及到公共道德的问题,我们应当致力于对事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症结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陷入对私人领域无节制窥探的娱乐狂欢之中。在丁锦昊父母公开致歉的几天后,百度贴吧“丁锦昊吧”异军突起,发帖逾万,其中不乏一些网络语言暴力。但是丁锦昊并非是“到此一游”第一人,在该类事件背后所折射出的社会症候,以及关于怎样达成国民共识提成国民素质,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问题从而避免下一个丁锦昊的出现,这些本应是我们认真思考的本质性问题却在网民的道德拷问和情绪宣泄中被边缘化了。这种集中于对行为偏颇个人谴责的倾向性因素的高估,以及对社会环境等情境性因素的低估所导致的基本归因错误,会进一步影响人们的行动,不将问题的落脚点放在社会性的根源问题上,必然不利于对此类现象的杜绝,而只是陷于一轮又一轮的对现象表面的揶揄中。
4、将伦理观念从行为人转移到行为本身
在网络传播中,“度”的把握者是作为参与者的网民,网民不具备媒介专业从业者的专业素养,但是如何成为信息时代的理性参与者而不是网络暴民,需要提升网络传播参与者的媒介伦理意识以及媒介素养技能。康德的伦理理论认为,与其说伦理力量存在于行事的人身上,不如说存在于行为本身。也就是将何为伦理的观念从行为人转向了行为本身。这意味着人们可以基于责任感而做合乎道德的事,尽管个人的品质可能会使他们倾向于不这样做。⑥信息时代进一步激化了受众的“知情欲望”,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下,一方面,作为网络传播者应该加强伦理意识,切勿缺乏理性衡量过分满足受众的窥私欲;另一方面,作为网络受众应该加强自身的媒介素养,摧毁传播者僭越私人领域的温床。□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王辰瑶,《“舆论绑架”与媒体逼视——论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J].《新闻界》,2006(2)
②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5
③岳丹,《关于媒介逼视的新思考》[J].《新闻爱好者》,2010(3)
④孟威:《媒介伦理的道德论据》[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12
⑤李罡,《曝光丁锦昊不构成侵权》,北青网,2013-5-30
⑥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 著,李青藜 译:《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