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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

2014-05-30于潇王健周强

东方教育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官构建伦理

于潇 王健 周强

【摘要】本文从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发展的历史、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发展现状的分析和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三个方面,借鉴和吸取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提出设想,希望可以对司法改革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关键词】法官;职业;伦理;构建

有这样一句名言:对争议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司法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作为这道防线的构筑者和守护者,对正义最终实现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一个个在国际上都罕见的司法腐败大案的接连发生,不仅激起了民愤,更引起了法律学者们的深思。因此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与建设势在必行。我国学界对法官职业伦理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笔者试图从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发展的历史背景着手,对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和吸取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提出设想,希望可以对司法改革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一、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发展的历史

秦汉以来,古代中国的司法人员备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儒教伦理在他们定纷止争的实践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它直接把孔子的著作《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应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再比如明代的海瑞断案,是依据名言“宁屈其富,不屈其贫”,这些都反应了司法审理过程中的道德化思维,他们都把捍卫儒家的经典教义作为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首要原则。然而,这种纯粹的道德化的法律有一个明显的缺点,那就是我們没有形成注重建构制度性保障的传统。

清晚期变法改制以来,中国社会的总的时代特征乃是一个“变”字。传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均遭到批判与抛弃,但是引进移植的西方法律却又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格格不入,以至于这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律,既没能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又没能树立起高尚的伦理道德,于是司法出现问题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特别是当代的转型期间,市场经济的发展把效率作为考量司法的重要因素,这对法官的职业伦理等许多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司法腐败愈加严重。

二、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现状的分析

2004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副院长因收受贿赂被判死刑;2005年阜阳中院爆出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2006年,同样是阜阳中院的院长,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个血淋淋的现实不断地刺痛着百姓的神经,也同样动摇着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那样: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甚至比十次犯罪更为可怕。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我国的司法腐败就犹如剧毒物质,不断地污染着司法这条本应清澈见底的河流,我们饮着这条河的水,几乎每个人都已经中毒至深。

我国其实一直在试图治理法官腐败。近20来年,各种针对法官行为的规定频繁出台:《法官法》对于法官的基本伦理规范也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于2001年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于2003年颁布了《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前些年又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的规定,而且还同时公布了24小时自动接听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这一切行动都表明了党和国家治理司法腐败的坚定决心,但是这些方法又似乎都是本末倒置,因为司法公正最核心的法官职业伦理并未得到有效地建立。

三、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

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讲的那样,法律人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那么,怎样构建法官的职业伦理就成了摆在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图从法官的善良、廉洁和司法独立这三个方面粗略地谈谈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

(一)确保法官的善良

法官必须是一个善良的人。虽然法官判案是依照法律进行的,但是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那么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法官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应当从生活本身省视规则,在“法律实践”中体会基本的人情世故,体贴细微的世道人心,体察包括自己在内的普通居民的想法。简单来说,就是要法官能对自己所要处理的争议,力争做到设身处地的了解和理解,体贴当事人的苦楚,抚慰当事人伤痛。这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是伦理的精髓,更是保证法官廉洁的道德基础。

(二)确保法官的廉洁

在权力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腐败极易产生的时代,单独要求法官独守清廉似乎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必须努力让这个不现实变为可能,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法官清廉了,我们才能逐渐树立起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在法官“善良”这个伦理的基石还没能基本建立起来的当下,我们只能依靠制度来指引和过滤法官的行为,给他们以外在的压力,使他们不敢不清廉。前面所提到的各项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同时更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纠察和惩治制度。如果我们能让每一个存在不正当行为的法官,都受到应有的惩罚,都会荣誉扫地,永远失去在法律领域从业的资格,那我相信司法这条河流将会越来越清澈。

(三)确保法官的独立审判

在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中,行政和司法始终是一体的。近代以来,晚清以至民国旨在司法独立的体制改革也没有过真正的成功。新中国成立后,法院和政府一样被作为对敌专政的工具。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这种司法不独立的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严重弊端,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更糟糕的是,当前新闻媒体人法律素质的低下更是让司法独立的实现难上加难。于是,法官是否有勇气依靠自己内心的法律信仰以及过硬的业务素质来直面各方的压力,就成为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让法官团结起来,让这个队伍中的大多数人都具备这样的勇气,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的崇高理想。

参考文献:

[1]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版。

[2]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

[3]张文显、信春鹰、孙谦主编:《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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